一、概述
(一)电子提单概述
提单在当今国际商务和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为国际贸揚和货物的跨国流转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流转模式中,它使更加方便快捷的单证交易代替了实物交揚。我国关于提单的规定主要记载于《海商法》中,以《汉堡规则》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而制定的。然而,国际贸揚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新的电子单据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传统纸质提单的弥端也曰益展现出来。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与纸质提单相结合,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便应运而生。自诞生以來,关于电子提車的定义,学界并无统一概念。各国学者也纷纷给出了不同的概念。总体上来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电子提单定义以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委员会的规定最为典型。该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电子商务:商事交易中的形式要求》中规定,电子提单仅能实现纸质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和装船的证明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的物权凭证的三项功能,且流通中需要承运人或者登记中心的介入,并非纸面提单的真正等同物,被称作电子运输合同可能更为精确。因为在其流通机制中,由承运人本身或者登记中心作为承运人的代表向新“持有人”达成直接的合同关系,该关系以并入原始承运合同条款为基础,并以此实现纸面提单的相关功能。①这一定义不认同电子提单是提单,会排除许多关于提車的法律适用,不利于电子提单的推广使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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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的流转概述
1.电子提单的流转
以发货人托运为起点,提单经过签发、在当时人之间转让交付等多个环节,最终到达收货人手中,并以此凭单提货。其间的整个过程叫做提单的流转模式。而电子提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既与纸质提单有着一定联系,又因非实体性的特点,区别于传统提单,具有独特的流转模式。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传统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就他们的流转模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托运人书面订船并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的手续,货交承运人;凭货运收据获取正本提单;凭提单向银行结汇;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后向银行付款赎单;凭银行给的正本提单所换成的提货单取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书面的正本提单在承运人、托运人、银行、收货人之间流转,持有提单便相当于占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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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提单流转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效力
从海商法角度看,目前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等极少数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在立法方面对于提单的定义仍然为釆用纸面形式并经手书签名(或手书签名的衍生形式),且签发提单时必须签发数份原件(即一式多份正本提单)。而电子提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形式。这使得电子提单在法律上无法拥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也就无法在流转过程中实现与纸质提单相同的功能。电子提单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在通常情况下,将这种约定被视作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双方通过签订此协议,以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代替纸质提单的流转模式,以电子数据的传输接收代替纸质的邮寄,并使电子提单具有了纸质提单的功能。在上一章我们提到了,电子提单应当与纸质提单相同,货物运输合约证明、查收货物的凭证和物权凭证这三种功能。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的民法理论要求运输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并符合双方的签字、盖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要件。电子提卑具有无形性,不以纸质为载体,不是书面文件,不符合运输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法律并无相关的其他规定,电子提单便无法实现货物运输合约证明的功能。同样,权利凭证也需要以书面有形作为其形式要件。电子提单想要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也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否则,因为立法的缺失,即使交易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合意适用电子提单的流通模式,其本身也不具有传统意义上提单的流通性,无法成为真正的物权凭证。电子提单货物收据的功能,也因其能否为法院接受为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不确定性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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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
在国际贸易中,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标志。但是在货物货物运输途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物权和支配权的象征,转让提单就可以构成“拟制交付”货物,卖方真实履行货物交付的义务被卖方向买方交付提单的义务所代替。因此,货物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可能己经被几易其手。如果双方约定用信用证进行结算,银行在向卖方付款的同时占有了提单,也就构成了对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的占有,而这批货物也就是为保证买方能够及时支付货款所设立的质权。在19%年,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香港富天航务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中,银行的质权在提準领域就得到了我国法院的肯定和支持。法院将此种权利定义为“凭单实现债权或依法享有据单将提单项下货物进行处理的权利”。电子提单以无形的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与传统纸质提单完全不同,而且两者在流转模式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同。因此,在实现物权凭证的功能方面,两者遵循着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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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提单流转模式之实践.........20
(一) SeaDocs 模式.........20
(二)CMI模式.........21
(三)Bolero模式.........23
(四)其他流转模式.........28
四、电子提单流转模式间的对比.........30
(一)电子提单的转让.........30
(二)电子提单的质押.........31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划分问题.........32
(四)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33
(五)电子提单流转的使用成本.........33
五、对建立电子提单流转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35
(一)确立电子提单的独立法律地位.........35
(二)确认电子提单证据的可采性及其效力.........36
(三)完善确定电子提单管辖权的相关程序.........36
(四)从多个角度保障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37
五、对建立电子提单流转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以上种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确实各有利弊,没有哪一个模式可以完全取代其他模式。甚至有些学者认为“就目前的法律状况看,流通性还是无法与对原始纸质单据的物质占有分割开来”。本文认为电子提单代替传统纸质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流转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早早的参与其中,而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却远远滞后于英美等贸易和海运大国。我国是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应注意其发展动向,及时研究如何运用及可能出现的困难,并在宏观上有意识地为向这方面发展创造条件。一国法律对于贸易的保障、规制和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不仅保障了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也是对于实践中现存的各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规制,甚至对我国电子提单的发展会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反之,如果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电子提单的规定长久的缺失,将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出于被动的地位。目前,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还为最终成型,但是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己十分突出,本文仅对于此,为我国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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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子提单代替了纸质提单,更加迅速、准确、安全、高效、低成本。其相关流转模式的不断发展,更是为电子提单的推广使用提供了条件。我国很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包括航运企业以及银行等,均已参与到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实践之中,努力在有关交易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贸易手段,以提供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各种电子单证交易服务。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电子提单在流转中也遇到了关于其效力、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管辖权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CMI、Bolero、CCCWeB.Corp等提单流转模式在实践中显示出本身的许多优势,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对于各种流转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以期促进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早早的参与其中,而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却远远滞后于英美等贸易和海运大国。一国法律对于贸易的保障、规制和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不仅保障了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基本利益,也是对于实践中现存的各种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的规制,甚至对我国电子提单的发展会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反之,如果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电子提单的规定长久的缺失,将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出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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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