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567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这样做,既避免遗漏;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题目: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一、选题背景

20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台的诞生和报刊事业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以来,伴随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人类社会真正进入了一个资讯时代。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在内的各种新闻媒介快速而便捷的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不仅满足了公众对社会发生的新鲜事件及时了解的需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对一些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的报道,让大家及时了解真相,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舆论逐渐成为“第四种权力”,也可见新闻事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新闻的传播更加迅速、及时,新闻报道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在自媒体时代,个人也可以通过微博、空间等新的媒介形式,随时随地发布消息,新闻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影响更深、更广。

但是,在传播信息方便人们生活、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社会问题,如一些新闻工作者和新闻传播机构为吸引读者、观众的“眼球”,做出一些夸张的报道,甚至是歪曲事实的报道、低俗的报道,还有的以偷拍、抓怕等方式爆料他人的私生活,甚至是“艳照”等,如“艳照门”事件,如此新闻,妨碍了私人的生活,也有的造成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的损害。

也有的泄漏他人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机密,给他人、社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在我国,从 1985 年发生第一起新闻诉讼以来,新闻侵权类案件的走向基本持上升趋势。新闻侵权诉讼在我国最早出现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对于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之后,“许多因新闻引起的争议诉诸法律从此有法可依。‘新闻官司’一时颇为热闹。”

80 年代后期这些新闻侵权诉讼的特点比较鲜明,地域主要集中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原告主要是公民个人,演艺界人士所占比例较高,普通干部和群众也有;诉讼的标的额一般比较小,多停留在为自己讨“说法”的层面上。90 年代以后,新闻侵权诉讼从开始的集中于北上广等大城市,范围逐渐扩大到全国;原告除了演艺人士和个人之外,也开始逐渐有法人涉诉;诉讼标的不再是仅仅为了讨个“说法”,而是直接衡量自己因为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以此为基础,要求相应的合理赔偿;而随着这一类型案件的增多,人们对这类案件开始的不理解也逐渐转入习以为常。

而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又多以媒体方败诉而告终,执笔的记者往往也需承担相关的责任。在这种多回合的互动中,部分记者也会认为自己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督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从而觉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下笔,这实在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不利于新闻事业长久而稳步的发展。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对新闻自由和新闻侵权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这也给新闻从业者带来不少麻烦,无法掌握新闻自由的边界,唯恐一不小心构成了新闻侵权,就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也使得新闻发挥新闻监督的功能受损。我国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过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在该稿中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内容。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对新闻侵权也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因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多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规定的仅仅是新闻报道与名誉权的纠纷问题,但是,实践中新闻侵权的形式多样;侵害的客体也不只是名誉权;侵害的对象也有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之区分;自媒体时代,侵权主体也发生了变化,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现有的司法解释是完全做不到的。

正是基于新闻事业的发展与新闻侵权事实层出不穷的社会背景,以及我国新闻侵权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现实状况,笔者认为需要对新闻侵权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目的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是人们言论自由的体现,通过新闻报道传播最新消息,也能让公众及时了解社会发生的最新事件,这也是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新闻报道也可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因此,在现代国家新闻自由被大多数国家奉为圭皋。但是,由于在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因为报道的失实、方法不得当等侵害到被报道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这就会出现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与被报道人的民事权益的冲突,当被报道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给予救济,那么就需要判断新闻侵权的问题。

笔者即是想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探寻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与被报道人的民事权益的冲突与平衡,为新闻自由设定边界,既保障新闻自由价值的实现,发挥新闻监督的功能,又能更好保障被报道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的具体研究,通过具体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探究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新闻侵权的责任形式,从而为认定新闻侵权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探寻理论依据。另外,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要进一步厘清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的除外情况,也即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问题,为确保新闻自由的实现、发挥新闻监督的功能探寻理论基础。当然,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只是探寻其理论构成,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解决新闻侵权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

三、研究意义

当下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社会公众知情权、发挥新闻监督功能的重要条件。但是在新闻报道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人和事,就可能会因新闻报道损害到被报道人的民事权益。一面是新闻自由、一面是被报道人的民事权益,如何平衡、如何取舍,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以及发生新闻侵权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形式有哪些等等,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也缺乏系统的专门论着。解决以上诸多问题,也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介形式亦日新月异,人权保障的呼声也逐渐高涨,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的问题,有着很强的理论意义。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可以为平衡新闻自由与被报道人权利的冲突奠定理论基础,明确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可以推动新闻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进一步发展。

研究新闻侵权责任,对于指导我国新闻立法和新闻侵权责任立法有一定意义。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新闻法》,这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介机构来说,不仅不能很好地保障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的实现,也不能规范新闻报道工作,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也没有规定新闻侵权,对于解决新闻侵权纠纷也十分不利。通过深入研究新闻侵权责任,可以为新闻立法和新闻侵权责任立法做好理论准备工作,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另外,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可以服务于司法实践工作,当今社会,新闻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完备的新闻侵权理论可以指导司法审判,有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也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工作者能够懂得应该如何报道,能够清楚新闻自由的边界,使社会更加和谐。

四、研究框架

绪论部分是问题的引入,由于在以往的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中,从事新闻研究的学者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往往分头进行,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很好的结合。由于学科的壁垒所导致的关注重点的不同,新闻学者往往侧重于现象的罗列,缺乏将现象提升至法学理论抽象分析的高度,而法学学者又往往仅关注于理论研究,对于现象的分析能力多有欠缺,因而得出的结论往往无法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性质的问题。两个学科的学者都偏重于分头研究,而未能领会到这一问题背后所体现的学科交叉的性质以及将两个学科更好的结合起来所带来的优点,因而既有的研究成果要么偏抽象无法运用,要么过浅显深度不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第一章主要介绍新闻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文章首先对新闻侵权及新闻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探讨论文主题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问题的相关概念界定,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对话。新闻侵权责任研究的出发点是新闻侵权责任的界定,笔者主要在前人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加以提炼和总结,并通过对新闻侵权和一般侵权不同之处的比较分析,即侵权主体、侵权手段、侵权客体、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入手去得出新闻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概念界定的。同时在本章中,笔者还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进行了探讨,通过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新闻侵权责任分为不同的类型,逐一分析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部分;并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分析,指出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所在与使二者能够良好的保持平衡的方法,为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分别划定边界,并通过在新闻侵权责任制度之中的具体适用,为实践之中的处理指明道路。

第二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笔者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现状分析角度出发,指明我国现在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较为混乱,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笔者也对学术研究状况进行了考察,发现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倾向于自说自话,没有很好的结合各自优势做交叉学科的研究,因而这一理论问题到现在为之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部分。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通过分析指出严格责任束缚了新闻机构的新闻自由,而过错责任原则又将受害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最为有利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第三章主要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其责任构成要件的讨论上,笔者也侧重于其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来展开。在本章中,笔者主要界定了新闻侵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新闻侵权的过错,通过对这些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间的不同,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独有的特点,并结合美国法中的沙利文原则的含义和要件,发展与沿革,探讨了这一原则对我国的启示。笔者认为,沙利文原则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其理由在于,能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且并未违背自愿公平的立法理念,而且不会损害公众人物的利益,还有利于新闻单位监督职责的行使,鉴于以上这四个明显的优点,沙利文原则在我国可以得到适用。当然,沙利文原则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缺点就在于可能会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以及有可能偏离其最初设计的目的,因此,在我国,我们适用之时,不应当完全照搬,应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去粗取精。

第四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众所周知,任何责任方式都尤其责任要件与应用领域,因此,尽管新闻侵权较一般的民事侵权有其特殊性,但其民事责任方式也必须匹配责任构成要件并界定于一定的归责原则之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笔者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中的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通过其对于新闻侵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在新闻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来展开研究,尔后为新闻侵权财产责任的适用确立了一定的规则。民事责任方式是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笔者有别于以往的学者所做的局部研究,试图为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本章的内容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本章的写作重在讨论新闻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重在研究规则如何确立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得我们所做的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对既往的研究有突破,在实践的层面也有其应用意义。

第五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由于新闻侵权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概念的界定到责任的认定,再到民事责任方式的确立都是在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逻辑体系之中的探讨,因此,为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我们将在这一章中讨论抗辩事由的问题。本章中首先区分了传统理论中比较容易模糊处理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指出了将其模糊化处理所带来的问题和不足,因而指明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以保证概念的精准度。然后通过对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分析与评价,指出传统的六元说和四元说其实都是对事由的简单罗列,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形式上来讲概括手法并不科学,而且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事项,并且将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变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缺乏包容性。为了克服传统的学说的疏漏,首先要做的是将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的界限进行明晰。笔者通过将抗辩事由分为完全抗辩事由和不完全抗辩事由进行分类讨论,经过分别的论证,最终得出了较为科学严谨且包容性强的抗辩事由体系。

五、提纲

绪论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第一章 新闻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新闻侵权与新闻侵权责任的界定

一、 新闻侵权的界定

二、 新闻侵权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化

一、 从侵害客体角度看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

二、 从侵害的对象角度看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

三、 从侵害行为表现形式角度看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

第三节 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 新闻侵权责任制度利益平衡的前提

二、 新闻侵权责任制度利益平衡的方法

第二章 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现状分析

一、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二、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学术研究现状

第二节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正当性

一、 严格责任原则束缚了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二、 过错责任原则将受害者置于不利地位

三、 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第三章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违法行为

一、 新闻侵权违法行为的界定

二、 新闻侵权违法性的排除事由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损害事实

一、 新闻侵权的损害类型

二、 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可救济性问题

第三节 新闻侵权的因果关系

一、 新闻侵权因果关系要件的功能

二、 新闻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四节 新闻侵权的过错

一、 过错的界定

二、 过错的认定

第五节 美国法中的沙利文原则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 沙利文原则的含义及要件

二、 沙利文原则的历史沿革

三、 沙利文原则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四章 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非财产责任

一、 非财产责任对于新闻侵权的重要意义

二、 新闻侵权中非财产责任的作用

三、 非财产责任在新闻侵权中的适用

第二节 新闻侵权中的财产责任

一、 新闻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 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章 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各学说分析与评价

一、 六元说、四元说及其评价

二、 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类型化说及其评说

第二节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论证

一、 完全抗辩事由

二、 不完全抗辩

结论

参考文献

六、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是从应当如何的角度进行评价研究。在法律科学研究中是否允许有价值判断,这在当代西方法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尚无定论的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只能研究事实而不能涉及价值,为此,在科学研究之前必须进行价值祛除,法学是“价值中立”之学。不过,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看来,把价值判断从法学研究中完全排除出去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法律本身就是一套价值判断标准,研究法律必然意味要对各种利益和行为的是非善恶做出判断,甚至可能要对法律本身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在研究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对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与个人的人格权的冲突做出回应,需要厘清哪些报道侵害了被报道人的民事权利,应该予以禁止;在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分析时,需要分析对公众人物哪些隐私的报道不构成侵权,是为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因此,在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事由等问题时,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做出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价值分析法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2.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和确定的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需要立足于对新闻报道事实的观察,分析新闻侵权行为形式和类型,来具体认定新闻侵权责任。同时,也需要运用比较法分析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类似问题的法律规定,总结其经验,以资借鉴。法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对社会事实和立法、司法经验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法律也是最讲究逻辑思维的,还需要运用逻辑分析法对新闻侵权责任进行研究,以保障新闻侵权在整个法体系中、在内部构成上逻辑顺畅。通过观察、社会实证、比较分析、逻辑实证等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来研究新闻侵权现象、分析新闻侵权案例事实和司法经验,比较和借鉴国外法的经验,以求对新闻侵权责任能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和研究。

七、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八、参考文献

[1]江平、费安玲:《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9]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论》,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版。

[10]郑成良:《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