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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1.2研究方法
1.3研究现状
1.4创新之处
第2章清代讼师的基本情况
2.1讼师的发展历程
2.2讼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区别
2.2.1“讼师”与“讼棍”
2.2.2“讼师”与“代书”
2.2.3“讼师”与“幕僚”
2.3清代讼师兴盛的历史背景
2.3.1人口膨胀
2.3.2财产流动性和可转移性
2.3.3“关系”文化
2.4讼师的诉讼职能
2.4.1代写词状
2.4.2代为交涉
2.4.3代替谋划
2.5司法制度对讼师的限制
2.5.1禁刁讼与滥讼
2.5.2查拏讼师运动
2.5.3加强代书责任
第3章对清代讼师的法律文化分析
3.1官方对讼师的评价
3.2民间对讼师的评价
3.3讼师社会评价低的原因
3.3.1无讼思想
3.3.2法律道德化倾向
3.3.3讼师参讼手段
3.4讼师的价值
3.4.1满足百姓需求
3.4.2唤醒个人价值
3.4.3职业确有楷模
第4章传统讼师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启示
4.1律师的发展
4.1.1律师制度的起源
4.1.2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4.1.3律师与讼师的比较
4.2当代中国律师的困境
4.2.1观念文化的偏见
4.2.2制度实践的排斥
4.3对当代中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启示
4.3.1落实法律法规规定
4.3.2转变政府民众观念
4.3.3加强律师自律自治
结论
本文结论
在清代,讼师是一种极具争议的类法律职业,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财产流动性的增加导致诉讼案件量激增,在中国特色的“关系”社会中,缺乏诉讼知识和上控策略的人民急需得到法律上的专业帮助,获得官方认可的“代书”稀缺等因素,为讼师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但是作为帮助参与诉讼之人,讼师的存在并不为社会所真正接纳--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无讼”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法律道德化倾向严重,官员将维护统治、保证和谐作为管理社会的最高目标,几乎整个官僚阶层都将诉讼频繁归责于讼师的唆使,且认为诉讼危害君主专制政权,同时,出于对下层文人的歧视和减轻行政负担及职位升迁等因素的考虑,对法律不精通的清代官员为维护自身地位,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对讼师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开展查拏讼师运动,阻止其参与诉讼活动;文化水平较低的民众在亟需讼师帮助完成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对其使用的唆讼、诬告、刁讼等手段持有偏见,民众因诉讼破产的例子时有发生,以至于民间常将“讼师”与“讼棍”混为一谈。
尽管当时社会对讼师的评价颇低,但其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价值却不可忽略。首先,清代讼师的生存环境几乎恶劣到与罪犯无异,却始终未曾消亡,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百姓的需求,他们能为乡愚提供官方无法提供的诉讼和辩护方面的法律帮助;其次,在君主专制扼杀个体权利的社会中,讼师的存在对唤醒个人价值也具有积极意义;另外,讼师群体确有出色之人,一心为民,仗义善良,使得该“职业”得以延续。
相比于讼师在中国的尴尬存在,英美等国产生了一种职业的法律人即“律师”,他们在同时代其他国家的社会地位远高于清代讼师,我国则因为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制度及以义务为本的文化制度而阻碍了律师的产生。
文化具有传承性,时至今日,清末社会的法律文化依然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影响,纠问主义司法制度根深蒂固,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就确立了对抗式法律模式、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制定了《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但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比比皆是,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屡禁不止,社会对律师的偏见不可忽视,且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和法治的建设:各级官员认为律师代理诉讼时常有意制造社会舆论干扰审判,是“麻烦制造者”,不仅影响了政绩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对律师的支持甚少;民众对律师辩护缺乏了解,认为这种行为是“坏人的帮凶”,而未认识到律师参与诉讼对保障当事人人权的意义;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使得民众在获取海量信息的同时也有了发表言论的平台,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环境下,一些律师作伪证、维护有钱有势人权利而随意践踏普通民众权益行为的曝光,也使得人民对律师的敌视、愤怒情绪激增。这些现象,归根结底是来源于传统文化对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