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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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17313 日期:2025-10-05 来源:论文网

【关键词】 学术权利;行政权利;协调

大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构成了高等教育权力的基本结构。由于大学组织具有学术特性和公益性,其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也具有独特性,呈现出特殊的权力结构和运作形式。学术与行政权力存在配置不合理、缺乏有效民主机制协商和规范等诸多问题。现就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导致的现状以及如何协调两种权力作应对分析。

  1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危机彰显

  大学学术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行使是在谋求大学整体组织共同发展的名义下进行的,对学术公共事务的评估和裁断是大学学术权力的核心职能。如果学术权力的构成及实施机制为大学内部某一部门、某一门派或某一权威个体所把持,则极易产生学术权力的狭隘与偏私。在现实生活中,学术权力削弱从而引发的危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1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模糊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经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互越位。两种权力的交融和同一恰恰可能导致权力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学术权力身份,又有行政权力资源;既制定规则,又担当裁判,垄断大学内部有限的学术资源。

  1.2 大学行政权力泛化,“机关化”管理色彩浓厚 目前大学中以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仍较普遍,最显著的表现就是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过多介入,忽视学者对学术事务的管理能力,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在大学中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或者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些行政职能;或者作为“虚位”组织,学术权力往往难以产生实际的作用。

  1.3 大学学术权力的主体和组织作用不突出 我国高校的校级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院系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术组织的成员构成存在明显缺陷。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可能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多少带有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学者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也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4 大学学术权力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但在实践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效力不明。

  2 大学行政权力干预下的学术权力缺失

  2.1 两种权力矛盾必然性 高校组织作为社会整个组织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特点:它是“松散结合的系统”,其内部存在着“有组织的无序状态”;是“既有学科性又有科层性两者交叉的矩阵组织”[1]。这些特点形成了大学权力分配的模式和作用关系。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管理的各阶层与大学内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分配有着自身的特性,主体价值观存在矛盾,权力载体及追求的目标存在矛盾,两种权力所需要的氛围以及实现方式存在矛盾,致使大学内部事务管理呈现复杂性。大学行政权力的目的、运行方式及其结果都表现为从大学的整体出发,保证整个组织的有序运行,而学术权力是常常从学科和专业出发,追求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及利益;大学行政权力是明确的,每个行政人员在“金字塔”结构中按照等级和职位,权力的分享是制度化的,集中统一是行政权力的特点,下级服从上级是一般的原则,而学术权力则是多元的、松散的;行政权力追求迅速有效地贯彻决策达到预期目的,而学术权力则更注重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和长期效应。这一切导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存在着必然的矛盾。

  2.2 行政权力客体广泛 大学中行政权力的客体是大学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授和其他学术人员。其主客体关系是大学所有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包含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矛盾。学术的发展离不开人、财、物的支持。在以学术性为主的事务中,行政权力在决策以及执行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术权力的主体必然要受到行政权力强有力的影响。同时在以行政性为主的事务中,行政权力决定着教师的切身利益,教授和其他学术人员要通过学术权力来影响;行政决策以维护自身利益。

  2.3 政府主导的大学运行体制 我国近代大学是在国家行政权力主持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对大学实行中央集权管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成为党政部门的附属机构,是国家行政系统在教育系统的延伸。大学内部参照党政机关的级别来设置管理机构,任命管理干部。学术委员会等组织虽有设立,但属于从属地位,作用不明显。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改革,尽管国家逐渐下放权力,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强了大学适应外界的能力,但改革在政府权力一放一收的反复过程中自主性并未提高多少。由于长期的政府主导管理,大学中的行政权力固化难以被打破。同时大学自身缺乏内部协调制约机制,还主要依靠行政权力来保证运行秩序。

  2.4 “官本位”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学在官府”的传统,官学不分,学校多为官府所垄断,成为政治的附庸。近代蔡元培改造北京大学,确立学术自由的原则被广为传播,但这种精神又在国民党的党化教育和建国后的几次政治运动中淹没。而中国传统的学术价值观是功利主义的,“学而优则仕”,知识、学术都不过是作为进入仕途的手段。此外,我国传统深厚的“官本位”思想借助政府干预渗入高校每一个角落,更多人关心的是权术而不是学术,关心位置而不是事业,导致教师评上教授后又去寻求官衔,教师的行为价值取决于对行政权力的顺应程度,而不是教育价值和学术价值。大学缺乏学术权力得以立足的外在制度保护,又缺少以自由为核心的内在制度环境的培育,因此能够使行政主导的权力结构模式得以顺利运行。

  3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协调发展之应对

  3.1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减少外部行政干预 高校自主办学是实现大学权力协调的前提条件,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实际上是学术自治,给予大学对学术事务的自主决策权,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术决策和高校发展中的作用。但在实践中,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没有根本突破。立法中可操作性差是一方面原因,但主要障碍来自于政府已形成的传统管理思想和管理权力。所以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是政府部门进一步放权,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根据管理者与办学者分离的原则,强化高校的权力与责任,明确划分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权力范围。

  3.2 明确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职责 将各种权力行为制度化、程序化。“党委领导,校长治校,专家治学”应是我国高等学校管理努力的方向。大学以学术活动为主要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管理要为学术活动做好后勤保障以及管理协调工作,保障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一方面,适当保留大学高度集权和科层化等级制度的管理传统,将权力重心主要设在校、院两级,下级必须对上级负责;另一方面,建立大学内部分权制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各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形成学术事务决策权与行政职能部门权力的适度分割,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及整体发展的决策提交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无论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还是学术委员会及各院系的教授会或系务委员会等权力行使机构,都应当建立议事规则和活动规则,对人员组成、审议事项、决策方式、活动方式与时间、责任追究与承担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3.3 坚持学术决策,行政执行的原则 在我国,学术领域基本上还在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学术权力难以提升。大学独特的权力运行规律在于其决策常常带有很强的学术性,学术事务是决定大学存在的根本。首先,通过学术权力对校内大政方针的确定和学术事务的管理行使充分的决策权。确立这种管理模式的前提是要加大院、系自主权,将学校管理权力重心下移。 院、系处于学术组织的最基层,拥有最庞大的专业学术人员队伍,他们直接从事各类学术活动,对学术事务也最有发言权[2]。学术事务是决定高校存在的根本,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摒弃,相反,行政管理所特有的职责分明、管理严密的特点使得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必须是也应当是大学权力结构中的主导性权力,如果没有行政权力结构关系的支持,大学就不能成其为管理有效的组织。其次,要发挥教授群体的作用。我国大学事务工作主要由党政合一的领导班子来组织和推动,存在不充分尊重教授群体的意见,使得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与学校发展的大趋势不相适应的现象,影响了学校整体的发展。

  3.4 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委员会作用 当前高等学校一般设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一方面,这些学术委员会条块分割、职能混杂,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学术组织在行政权力的左右下,往往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这些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可有效平衡当前我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的现象。整合这些学术组织,明确相应的章程、职能与权力,是发挥它们的作用的关键。其中,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大学内部的学术事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其下分设科研、教学等各种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的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另外,学术委员会要体现学术的特点,在人员构成、组织结构上不能照搬行政组织。在人员构成上,上述各委员会成员均应由校内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学校行政领导可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参与活动,但不得以行政权力的方式干预委员会工作。在组织结构上,各学术委员会不能采取行政首长负责、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结构,而应采取权威教授负责、平等协商的组织模式。

  3.5 完善大学的各类监督机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市场经济下,高校不再是一块净土,权力腐败不绝于耳。因此,大学也有必要加强对权力的控制与监督。我国大学为监督权力设立了专门机构:在党委系统有纪委部门,在行政系统有监察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既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也是民主监督机构。应该说,目前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使监督机构如同虚设;群众监督领导,又遭遇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种监督机构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1] 赵俊芳.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危机及应对范式[J]. 社会科学

  战线,2008,2:217.

  [2] 王燕华.大众化教育下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探析[J].高教探

  索,20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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