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规范与学术翻译—从查尔斯河桥译成“查尔斯·里维尔·布里奇”谈起
《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We the People:Foundations)是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关于美国宪法史研究的系列学术着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已经出版了该书的中译职称论文本(孙力、张朝霞译)。对于大多数不一定有机会能读到英文原版的读者而言,这显然是提供了很大的阅读便利。这原是很有必要、很有价值、值得赞赏的译事,但问题在于,因为法律出版社的这个中译本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知识问题,从而使之成为一本不合格的劣质译书。
一《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的大量问题,撇开其内容翻译方面存在的问题外,就术语规范和知识问题的误译而论,大致有以下三大方面:
(一)乱译人名
在《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中,有许多人名误译的例子。如把美国早期史权威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译成“拜林”;把英国思想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译成“埃德蒙得·博克”;把美国早期着名参议员约翰·卡尔霍恩(John Calhoun)译成“约翰·克宏”;把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福克纳(William Faulkner)译成“威廉姆斯·弗格纳”;把阿瑟·金伯格(Arthur J.Goldberg)译成“阿瑟·高德伯格”;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译成“詹姆斯·毕彻南”;把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译成“图奎威尔”;把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译成“巴里·戈尔德沃特”;把着名历史学家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译成“路易斯·哈特斯”;把大法官约翰·哈兰(John Harlan)译成“约翰·沃伦”;把美国总硕士论文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译成“雷恩顿·约翰逊”;把美国作家梅尔维尔(H.Melville)译成“马威尔”;把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译成“约翰·斯图尔特·米勒”;把美国总统马丁·范布伦(Martin Van Buren)译成“马丁·范·伯瑞”;把美国总统格兰特(U.Grant)译成“格兰待特”;把美国总统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译成“麦克盖恩”或“麦金利”;把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译成“伍德罗·威尔森”;把美国总统卡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译成“凯尔文·考林兹”;把美国总统赫伯特·胡佛(Herbelt Hoover)译成“罗伯特·胡佛”;把美国总统哈里·杜鲁门(Harry Truman)译成“亨利·图曼”;把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译成“约翰·罗尔”;把着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译成“罗纳德·德沃科”;把着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Beard)译成“查里斯·伯德”;把当代历史学家埃里克·丰纳(Eric Foner)译成“弗里克·佛娜”;把大名鼎鼎的哈耶克(Friedrich Hayek)译成“弗瑞锥奇·海克”。
这些例子中所举的名字,都是美国或其他欧美国家的着名人物。试想,如果仅凭本书中译本,那么,谁会想到“亨利·图曼”是哈里·杜鲁门?谁会想到“威廉姆斯·弗格纳”是威廉·福克纳?谁会想到“约翰·克宏”是约翰·卡尔霍恩?谁会想到“弗瑞锥奇·海克” 是哈耶克?
(二)概念误译
如把“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译成“联邦银行”(应译作“合众国银行”);把“Birth control”译成“人口控制”(应译作“节育”);把“Prohibition”译成“禁令”(应译作“禁酒[运动]”);把“Kansas-Nebraska Act”译成“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令”(应译作“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把“Society of the Cincinnati”译成“辛西那提社团”(应译作“辛辛纳提协会”);把“Boyd v. United States”译成博伊德诉共和国(应译作“博伊德诉合众国”);把“Emancipation”译成“解放”(应译作“奴隶解放”);把“laissez-faire”译成“及时转变”(应译作“自由放任”或“放任主义”);把“Freedom of speech”译成“议论自由”(应译作“言论自由”);把“Full Employment Act”译成“正式雇佣法令”(应译作“充分就业法案”);把“Bill of Rights”译成“****法案”(应译作“权利法案”);把“Native Americans”译成“美国土着”(应译作“土着美国人”);把“constitutional politics”译成“政党”(应译作“宪法政治”);把“privacy”译成“私人”(应译作“隐私”);把“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译成“联邦条例”(应译作“邦联条例”);把“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译成“宪法”(应译作“宪法会议”或“制宪会议”);把“the Continental Congress”译成“大陆国会”(应译作“大陆会议”);把“Electoral College”译成“总统选举团”(应译作“选举人团”);把“Enlightenment”译成“复兴”(应译作“启蒙运动”);把“The Glorious Revolution”译成“光荣的革命”(应译作“光荣革命”);把“Republicans”译成“共和党”(应译作“共和党人”);把“Democrats”译成“民主党”(应译作“民主党人”);把“Neo-Federalism”译成“新联邦主义者”(应译作“新联邦主义”);把“Great Britain”译成“大英帝国”(应译作“大不列颠”);把“Spanish-American War”译成“美国-西班牙战争”(应译作“美西战争”);把“Radical Whigs”译成“典型的辉格党”(应译作“激进的辉格党人”);把“Apppalachian Valley”译成“阿巴拉契亚村庄”(应译作“阿巴拉契亚流域”);把“Founding Fathers”译成“奠基者”或“奠基主义者”或“奠基之父”(应译作“建国之父”或“立国之父”);把“Charles River Bridge v. Warren Bridge”译成“查尔斯·里维尔·布里奇诉沃伦·布里奇案”(应译作“查尔斯河桥诉沃伦桥案”)。
(三)书名(篇名)误译
如把伍德罗·威尔逊的《国会政体》(Congressional Government)误译作“《选举政府》”;把罗纳德·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误译作“《严格行使权利》”;把德沃金的《法律帝国》(Law‘s Empire)误译作“《绝对的法治》”和“《法律至上》”;把丹尼尔·贝尔的《意识形态的终结》(The End of Ideology)误译作“《观念学的终结》”;把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的《进步主义(学派)史学家》(The Progressive Historians)误译作“《进步的历史学家》”或“《革新派历史学家》”;把戈登·伍德的《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建》(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误译作“《美国的共和国创制》”;把赫伯特·克罗理的《进步主义民主》(Progressive Democracy)误译作“《发展的民主》”;把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的《政党制的观念》(The Idea of A Party System)误译作“《政党制度之见解》”;把哈里·贾法的《房子分裂的危机》(Crisis of the House pided)误译作“《众议院分歧的危机》”;把弗芮巴彻的《德雷特·斯科特案:它在美国法律和政治上的重要意义》(The Dred Scott Case:Its Significance in American Law and Politics)误译作“《德雷特·斯科特案件:美国法律和政治的旨趣》”;把泰勒·布拉奇的《金时期的美国》(Parting the Waters:America in the King Years)误译作“《不可划分:称帝时期的美国》”;把马克·图史奈特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反对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战略》(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ation)误译作“《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有关隔离教育的对策》”;把埃德蒙·摩根的《创造人民:人民主权论在英美的兴起》(Inventing the People: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误译作“《塑造民众:英国和美国民权的兴起》”;把伍德罗·威尔逊的《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误译作“《美国的宪政政府》”;把穆勒的《代议政府论》(Consid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误译作“《对政府代表的思考》”或“《代议政府的思考》”;把詹姆斯·蔡思的《总统提名会议的出现》(Emergence of the President Nominating Convention)误译作“《总统提名会议的非常时期》”;把赫伯特·斯托瑞的《什么是反联邦党人赞成的》(What the Anti-Federalists Were For)误译作“《反联邦主义者的目的何在》”;把瑟西利雅·肯因的着名论文《靠不住的人:反联邦党人论代议政府的本质》(“Men of Little Faith:The Anti-Federalist on the Nature of Representative Goverbnment”)误译作“《不太忠诚的人:代表制政府的本质是反对联邦主义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翻译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正如资中筠先生所说,目前确实不能不特别关注“学术繁荣与同翻译总体质量成反比的悖论”这一问题。以名词术语的翻译为例,几年前,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名着《民族-国家与暴力》把我们中国的亚圣孟子莫名其妙地翻译成“门修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蓝英年先生也曾批评漓江出版社出版的《高尔基传:去掉伪装的高尔基及作家死亡之谜》把斯大林的私人翻译别列日科夫译为苏共总书记勃列日涅夫、把苏联着名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小说《癌病房》译成《虾壳》、把老布尔什维克亚历山得拉·柯伦泰译成“阿列山德拉·克罗塔伊”。新华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美国前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夫的回忆录《美国新外交:经济、防务、民主》把艾奇逊(Dean Acheson)译成“阿奇森院长”。其他如把波伏瓦的名着《第二性》弄成"《第二性生活》"(东方出版社版《现代美国妇女》)、把亚眠条约搞成"豆眼条约"(求实出版社版《大国的兴衰》)、把"美国中部"译成"中美洲"(天津人民出版社版《费正清自传》)、把联合国翻译成"美国"(新华出版社《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恐怕也可成为“翻译搞笑”的经典故事。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广,海外法学着作的翻译和出版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特别是美国法学着作的翻译和出版更是硕果累累,令人鼓舞,除了单本着作外,还有《美国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宪政译丛》(三联书店)和《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大型法学丛书的系统翻译与出版。应该说,这些优秀法学着作的引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学者视界,满足了广大读者如饥似渴的阅读需求,而且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域外学术资源。但是,有关译作之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乃至粗制滥造,也确实值得重视和警惕,《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孙力先生在《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译后记”中表白说:“从来译文的境界在于信、达、雅,然皆俱则难。我和朝霞女士商定,以尽力准确把握并再现原文内容为第一要务。”而且,据该“译后记”说:译者“就其中某个词的准确译法请教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夏勇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宪法学教授任进博士等专家学者”,可是,如此不堪卒读的译文,如何对得起这些名满天下的“专家学者”?如何对得起广大的读者?如何对得起这部名着?以出版法律着作为主业的法律出版社,居然出版了《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这样的不合格产品,这不是自己砸自己的牌子吗?
蓝英年先生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译者是把翻译看作严肃的事业,还是当成追逐名利的手段?”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尹承东先生也在《治理翻译质量下降从何做起》中建议:“让优秀译作得到应有的彰显,树立良好的榜样,让低劣的译作受到严厉的谴责,人人深恶痛绝”,也就是说,把翻译批评严肃认真地开展和发展起来。可是,《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已经出版一年了,诺大的法学界拥有不计其数的法学先进和青年才俊,但遗憾的是,大家都采取了默然的立场,徒然让该书畅销书界,以讹传讹,贻害读者,岂不可怜、可悲、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