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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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2447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标准化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技创新与应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与效能具有积极作用。做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对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速度,节约材料和能源,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 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将标准视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产品,是标准化机构组织相关利益方,通过协商一致生产的一种商品,并对标准采用“商品管理”模式,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以市场为导向,为了保证标准被广泛的采用,标准化机构会主动地改进标准制定程序和运行机制,以保证标准的公正性、合理性,提高标准商品的质量,这种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原则[3]。发达国家标准化工作开展得比较早,推行的效果也比较好。但是由于国家幅员和国情的差别,以及在标准化工作的主导机构、工作程序、管理机制和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差异,国外没有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相对应的概念[4]。但是,对发达国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现状和研究方向进行梳理仍然对我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5]。 纵观欧盟、英国、德国、美国及日本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家,其标准化管理已逐步形成各自特色,大体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体系完整的欧洲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的北美模式。欧洲模式的标准体系完整并相互协调,而北美模式体现民间标准优先的原则,以技术取胜占领市场。两者基本框架相同,都是实行技术法规和自愿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符合 WTO/TBT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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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科技项目立项查新[30]和和文献检索检索了相关省部级已立项科技项目和已发表核心期刊、书籍。从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展模式来看,国内外有着明显的制度性差异。国外地方标准的概念较模糊,缺少针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研究与文献,既有的关于标准的研究文献多从宏观经济影响的角度进行;中国的工程建设标准虽源于地方标准,但是既有的相关研究也相当稀少,多从地方标准发展战略或单一工程技术角度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的限定性较强的研究目标出发进行研究,甚至已出版物本身价值也不高。 因此,国内外对于标准、标准化及其中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评价的研究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或侧重。为此,本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成果作如下几个方面的综述。“标准”的概念是在工业革命后发展成型的,各国际组织、标准化机构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标准”的定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标准化原理委员会在 1981 年通过的《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31]中对“标准”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技术规范或文件;标准自愿使用,基于法律或法规的唯一性引用可以具有强制性。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32]则从贸易的角度对标准进行了界定: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标准涉及产品、过程或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既可以建立在协商一致文件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非协商一致文件基础之上;标准具有自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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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属性分析

2.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内涵

标准,顾名思义,是指衡量事务的准则。在中国古代,标准作为衡量事务的依据、准则、规范,曾被最早提出和广泛使用。例如,《文选袁宏<三国名臣序赞>》中有:“器范自然,标准无假。”《荀子?儒效》中有“﹝君子﹞行有防表”之说:“行有防表,谓有标准也。” 晋 孙绰《丞相王导碑》中称:“信人伦之水镜,道德之标准也。”而唐 杜甫《赠郑十八贲》诗曰:“示我百篇文,诗家一标准。”等等。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标准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特别在社会、经济活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对有关标准的定义也越来越规范、明晰。其中,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了统一的解释,认为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在我国,国家标准 GB/T 3935.1—83 将标准定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此后,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显而易见,上述关于标准的定义(包括 STACO 的定义)并无本质的区别。 标准因制定者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可有不同的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上述各类标准,通常的分类是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按标准的约束力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使用范围习惯,按照其内容又细分为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还可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等。[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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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现状分析

从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展模式来看,国内外有着明显的制度性差异。国外没有地方标准这样一个概念,西方国家的建设工程标准体系是政府与民间紧密合作,以民间团体制定的标准为主导构成,其中包括少数基础性的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和大量的民间团体标准。与此不同的是,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曾源于地方标准,但由于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逐步发展为由政府主导制定除企业标准外的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模式。因此,回顾一下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中地方标准的发展状况,将有利于对它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价。我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历史悠久。从浙江余姚县河姆渡村出土的干模式木结构建筑遗迹中,发现有梁柱卯榫式木构件数十件,构造类同,楼板采用企口镶拼,构造协调,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采用建筑标准件的最早范例,是地域文化的产物,也可以看成是我国地方建筑标准件的最早范例。从考古中也证实,我国华北一带,人们使用一个木制的砖模框架,就地取土生产标准砖坯,也明显带有地域建筑标准化的特征。成书于元末明初的《鲁班营造正式》、《鲁班经》等著作,取自我国南方建筑经验和习惯做法,最具有地方建筑工艺标准特色。 在清代,如果说政府颁发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是作为宫府营造工程的国家级设计和施工标准,那么,民间还有不少建筑匠师据以设计和施工的秘传本,包括各类建筑的造型、结构、用料、预算等等,则可以称得上某个地方流行的标准读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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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体系构建 ........ 49

3.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总体理论构想 ..... 49

3.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指标选取与构建 .......... 50

3.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与分析方法的选择 ...... 64

3.3.1 评价数据获取 .... 64

3.3.2 评价与分析 ........ 65

3.4 本章小结 ...... 69

4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71

4.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证研究统计性分析 .......... 71

4.2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评价实证分析 ...... 82

4.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效益评价实证分析 ...... 89

4.4 实证分析结论 ...... 99

5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体系的应用——以新疆喀什为例 ...... 105

5.1 实践范围与问卷设计 ......... 105

5.2 数据分析 .... 109

5.3 粤新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差异 .... 119

5.4 本章小结 ........... 122

6 发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政策建议

6.1 政策建议引言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我国以行政为主导推动发展,不仅在地方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中,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所具有绝对的垄断性往往缺乏自身内在的发展动力,且外在动力不足制约行政主导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质量并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实中,往往行政机关外部的评价或评估成为提升行政绩效与质量的重要动力来源[120]。因此,挖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实证研究(广东)和评价体系应用实践(新疆)的相关数据是发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政策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既容易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类应用主体接受,也容易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在粤新两地的综合认知差异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不透明和相应法规缺位是粤新两地共同存在的问题。从因子分析可知,合法性因子(广东,29.056%)和以合法性因素(新疆)为基础的依法编制程度因子(19.992%)、依法执行程度因子(17.367%)均对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评价中具有较高的解释能力。 因此,结合实证研究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学属性分析,本文认为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重塑新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律制度,可以进一步破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定程度的立法缺失、法规缺失,法律定位不清,执法监督不力等困境。这种制度设计和层面解析与实证研究的综合认知和因子分析具有显著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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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地方建设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的补充,为规范地方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执行手段,促进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技术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标准属性、评价体系和实证分析匮乏制约其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基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验,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解释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学属性,构建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体系和实证系统运行模型,依托粤新两地以翔实调查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法评价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质量及产生的效益,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与标准产生的效益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的理论假设并予以验证,得到了以下结论:全面厘清诠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学属性的基本内涵,从外在形式特征、制定主体与程序等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判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虽不具有法律规范外观;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备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等实质意义;进而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置于审判基准效力来看,其本身实际上已具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因此,从法律性质判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地方行政规定。 从公法与私法角度的实证分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作为地方政府管制手段存在公法的特征,一旦工程建设标准被纳入合同条款,便具备了私法契约的性质,形成公法与私法的冲突;进而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所具备法理学的共通性与互补性、法社会学的因应性与实效性、法经济学效益性与效率性等特性,分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备基于公法、私法融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执行现状,进而提出立法层面构建新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制体系,执法层面构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监督体系,司法层面构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约束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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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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