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监管保护探讨——以乌兰察布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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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492 日期:2023-06-25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在职硕士论文,本文通过介绍征信行业发展应用现状,不难看出,征信行业的发展迅速,已延伸至除金融领域外的多个行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易双方信息互通的基本需求。但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变化,现有征信监管模式已无法与之有效适应。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到,“女儿找女婿,丈母娘都要看信用报告了”,看似幽默的一句话,实则印证了当下个人征信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信息的应用范围和使用价值不断提升,不仅商业银行普遍将个人征信审核作为信贷审批的必要环节,部分企业招聘也将征信筛查作为识人、辨人的重要手段,个别地区人大代表选拔将个人征信作为参考内容,部分机关单位纪检部门将其作为风险排查的一种方式,个人征信信息的价值与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征信中心年报显示,2020年全国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9256万次,应用征信系统的全国性银行有21家,在贷前审查的过程中拒绝征信高风险客户申请11416.5亿元,贷后预警高风险存量贷款15498.5亿元,清收不良贷款2143.1亿元。
然而,在个人征信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信息主体征信信息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侵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个人征信信息,不法分子恶意窃取个人金融信息,手机app违规采集留存信息等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信息主体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征信监管主体单一、监管方式落后、制度规定不完善、信息主体问题反馈渠道不畅通等都是造成个人征信侵权、征信乱象的重要因素。当面对信息泄露、贩卖征信信息等违规案件时,征信监管往往较为被动,主动查出并移交司法机关的较少,由司法机关反馈,要求核查的违法案件相对较多,征信监管的力度,强度,准度远远不够。
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行业监管与行业发展同样重要,一方面,有效的征信监管能够极大程度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个人征信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征信监管成效也直接影响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人民银行应当通过改进征信监管方式,提高征信监管成效,有效应对个人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变化,提升地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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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1.2.1国外文献综述
(1)关于信用信息概念及应用方面研究
Buonanno Luigi(2021),认为信贷局仅被理解成存储客户数据的一个容器,这些数据由银行、中介机构以及更一般的放贷机构等特定的供应商提供。随着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快速发展,近年来信用风险评估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受到了广泛关注[1]。De Giorgi Giacomo,Harding Matthew,Vasconcelos Gabriel F. R.(2021),发现在许多国家中经常收集与个人消费金融行为相关的数百个变量的数据,并且在贷款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2]。Gao Lu,Xiao Jian(2021),认为大数据征信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传统征信的不足[3]。Kiviat Barbara(2019) ,认为大约一半的雇主在招聘的时候会考虑个人信用记录,并深入探讨了雇主是如何从信用报告分析转向决策的,防止人们得到不良信用就业[4]。
(2)关于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研究
Hakn turan(2016),认为政府不断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Ryo Hasumi,Hideaki Hirat(a2014),认为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日常监督、事前许可、事后救济几方面都要下足功夫 [6]。Michelle Ayog-Nying Apanga,Kingsley Opoku Appiah,Joseph Arthur(2016),通过金融监管作用的实证研究,评估加纳金融机构信贷的风险管理做法,得以证明金融监管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手段,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遏制金融垄断,同时也有益于提升社会公平水平[7]。Wang Huibo(2021),认为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基础不稳定,行业内仍存在着激烈竞争、信用过度、欺诈等问题。因此,应高度重视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其信用风险的管理[8]。Li Dongmei,Na* Sanggyun,Ding Tao,Liu Congchong(2021),采用随机森林重要性评估和logistic回归分类对国内P2P借贷平台的贷款数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总结了我国P2P网贷和信用风险评估管理现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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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发展及应用现状
2.1我国个人征信发展及应用现状
2.1.1个人征信发展现状
(1)征信系统采集范围扩大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主要是通过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陆续加入。近年来,征信数据不断积累,征信系统采集自然人、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量逐年增加(见图2-1),征信数据基础逐步夯实,信用档案基本覆盖国内存在信用活动的个人。截至2020年底,11亿自然人的征信数据被征信系统收录,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达6.1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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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信系统功能日趋完善
2020年初,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在信息采集、产品加工、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方面进行改进优化(见表2-1),尤其在信息展示方面成果较为突出,进一步实现客观记录个人贷款、信用卡还款情况,合同履行和遵纪守法情况,真实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信贷信息,一代征信系统仅将贷款信息显示在一方信用报告中,而二代征信系统则反映在双方名下,征信系统的升级改造更加顺应了个人征信发展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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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发展现状
2.2.1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覆盖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自征信系统建立以来,乌兰察布地区各类银行机构陆续接入征信系统,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1家村镇银行尚未成功接入(正在接入中)外,其余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已直接/间接接入征信系统,覆盖率达96.15%,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商业银行4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11家,村镇银行6家(见图2-3)。非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8家,其中1家小额贷款公司已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入征信系统,开设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通过用户证书+密码的方式实现用户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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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监管保护现状及及风险点……………………15
3.1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监管保护现状………………………15
3.1.1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15
3.1.2有效提升征信监管质量………………16
第四章 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监管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2
4.1乌兰察布地区个人征信监管保护存在的问题……………………22
4.1.1监管制度适用性不强………………………………22
4.1.2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限…………………………23
第五章 国内其他地区征信监管保护的经验及启示……………………33
5.1国内其他地区个人征信监管保护经验…………………………33
5.1.1北京市征信监管保护做法……………………………33
5.1.2上海市征信监管保护做法……………………………33
第六章 完善个人征信监管保护的对策
6.1 完善个人征信监管保护机制
6.1.1进一步完善征信监管理论体系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目前市场上征信修复、信用修复等乱象问题纳入监管范畴,对征信替代数据的监管应用也进一步确定,强调从事征信业务要取得合法资质,对于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提供有效监管依据。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中心,区分监管对象,配套出台一系列专项领域监管制度规定,例如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平台的征信监管主体、内容、细则等,消除征信监管盲区,彻底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统一纳入法治监管范围,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6.1.2细化监管规定
一是在现有法规、制度等文件对征信信息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细化内容,明确征信信息查询、使用等具体要求,对违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情形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处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保证征信监管人员执法的统一标准。二是根据目前征信行业的发展变化,征信系统接入机构的发展模式,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进一步调整、修订,对征信信息使用、流转等行为的合规性质进行具体要求,以适应当下对接入机构以及征信行业发展变化。三是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实施细则,解决执法监管过程中,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对于涉及“不良信息告知”、“一事一授权”、“约定用途”等内容问题的判断准则,严格定性、定量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罚内容,统一并细化征信执法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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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通过介绍征信行业发展应用现状,不难看出,征信行业的发展迅速,已延伸至除金融领域外的多个行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易双方信息互通的基本需求。但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变化,现有征信监管模式已无法与之有效适应。本文通过对征信监管保护机制,征信监管人员、征信合规安全管理水平等问题的研究,分析出现有征信监管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监管方式落后、检查覆盖面不足、市场乱象难治理等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1.征信体系建设离不开征信监管的“保驾护航”。征信监管通过对征信机构、接入机构的定期+不定期检查,现场+非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机构在查询、使用、流转个人征信数据时存在的问题,避免征信机构出现滥用征信数据的违规行为。同时通过对征信市场动态的监测,可以有效排查违规机构,避免扰乱征信市场的行为。一方面有益于行业合规发展,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才选拔、任用,保障个人征信权益。
2.征信监管需要完善的理论体系。本文通过征信投诉案例揭示了当下监管制度滞后、不够细化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征信监管理论体系。通过不断完善理论体系、细化监管制度、探索跨部门监管体系可以有效改善目前“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管模式,及时应对征信领域的新变化,是征信监管建设的基础与基石。
3.征信监管要注重人才引进与培养。通过本文对征信监管人员现状及行业匹配的分析,不难看出征信监管人员的数量、专业性对监管成效的重要影响。当下征信查询方式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计算机+征信”的复合型监管人员可以更容易发现系统运行、查询中的风险漏洞,“法律+征信”的复合型监管人员可以保障有序的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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