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视角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逻辑、机制构建与实现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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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0 日期:2023-06-18 来源:论文网
本文通过归纳梳理乡村共同体的源起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以共同体治理的分析框架提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并比较分析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同典型模式总结出经验并借鉴,提出构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机制,继而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其顺利运行提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希望能够补充我国在村民参与方面的研究内容。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共同体理念自提出后便被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研究中。而最初共同体的概念是由马克思提出的,他从氏族部落角度进行解释,将共同体定义为一个部落体,在这个部落体中人们相互依赖,且这种状态会一直延续到共产主义社会。然而马克思提出的“共同体”含义下的人的独立性是依赖于物而存在的,其以人自由全面的发展为基础,然后贡献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这是“虚幻共同体”[1]。后来滕尼斯从社会领域提出共同体的概念,在共同体概念中加入社会联系,从血缘、地域和精神三个层面提出共同体的内涵。在我国,共产党人则对“共同体”做出了更加深入的阐释。2011 年,命运共同体概念被首次提出,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也在党的十八大中被明确倡导,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再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解释。这样一个外交新理念、新文明发展观,承载着共产党人多年理论发展的智慧结晶,为全世界美丽和谐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思路。在社会治理层面,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构建“社会生活共同体”,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也提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对共同体理论的实际应用,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共建共治共享”做出深入解释,提出人与自然构成“生命共同体”,并于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见共同体思想已经逐渐被应用到社会治理中。党在命运共同体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用共同体治理的方式来对社会治理进行推进和完善,是对共同体治理制度的明确要求,也为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道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也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的变化,对党和国家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而需要新的治理理念来回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共同体治理”的提出恰好是国家治理方略对该变化的正确回应,共同体治理俨然为我国当今社会治理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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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乡村治理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传统的治理理论认为只有政府和市场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然而奥斯特罗姆提出的“第三条道路”——自主治理则弥补了治理理论的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我国颁布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乡村场域就是乡村自治,而村民参与作为乡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当前乡村治理研究中,很多学者研究角度多是以政府为治理主体来进行研究,而从村民参与角度研究的学者较少,相关文献也比较匮乏。因而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一方面可以丰富相关的理论文献,有效弥补国内学术界对于该方面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提出共同体的视角来对村民参与进行研究,也是对共同体治理理论的实践和应用,为治理理论提供新的思路和借鉴。
1.2.2 实践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乡村场域的重要实践,中国当前的发展离不开乡村建设和发展,村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和进步推动着中国进步,而村民参与是对村民自治制度最好的体现,是民主行政发展的起点。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仍处于实践阶段,村民应该如何参与乡村治理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因此研究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逻辑、机制构建和实现路径十分必要和重要。研究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与逻辑能够从我国村民参与的历史变迁进行分析,深入探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因,为现在村民参与提供历史依据;通过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探讨总结出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经验,建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以更好的保障村民有效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使村民参与的行为合理合法化,内化为村民自觉自发的行为,继而提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为我国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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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2.1 核心概念
2.1.1 共同体
共同体的概念最初是马克思提出的,而 1877 年,滕尼斯对共同体做出进一步阐释,他认为共同体是基于情感基础上紧密联系的社会关系或共同生活方式,并且提出血缘共同体、地域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三种不同的共同体形式。而韦伯也提出共同体应是基于情感需求而建立的。鲍曼在对滕尼斯关于共同体的研究进行深化后认为共同体是一个人们能够相互依靠、感受到温馨的地方,然而这却与人们追求自由之间存在矛盾,因而共同体只具有象征意义[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之间的联结并不会受到血缘和地域影响,因而共同体也变得多样化,共同体的概念也得到重构。
而本文认为共同体是基于共同的情感基础而彼此之间产生联系以追求共同利益的人的群体,该定义既回应了滕尼斯、韦伯等的思想,也结合了现代共同体重构的概念进行理解。
2.1.2 村民参与
要了解村民参与,首先应了解什么是参与。Poppe 认为参与是指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众基于自身意愿可以选择是否介入包括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等过程,并能够分享发展利益[2],他着重强调了参与的自愿性。蔡定剑则提出人们能够参加并影响生活中与自己有关的决策和行为,便是参与,对公共组织而言,参与是聆听并考虑人民的诉求,并使最终解决方案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形成[3]。其次村民参与其实是公民参与在乡村的具体表现,“公民参与”是指个别公民或公民团体为了落实民主政治而进行的包括所有以与公民本身相关的地方性事务为基础的公共事务与决定的行为,再由小到大,成为全国性公共行为;公民参与要综合考虑参与者自身的综合素质、成本和期望等因素,在合法基础上合理选择有效途径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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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社群共同体理论
社群共同体理论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以人是个体存在为逻辑前提,指出人同时也是存在于社群或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而公民的美德这样一种社群精神为公民进入社会进行生活提供资格体验,我国自古以来就颂扬公民道德,因而公民的合作与参与对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公民资格的获得是当他参与到社群共同体的生活中时被社群认同,从而获得平等的权利,而当人们拥有这种权利后就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使个人价值和基本权利有效实现;同时这种权利会转变公民的态度,在公共事务管理中从被动变主动,成为该过程中极具动力和能力,甚至是前所未有的人群,主动承担和分摊管理责任。获得公民权利的人们通过社群共同体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有机结合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促使人们更主动自愿的关注社群共同事务,在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中建言献策,改变以往公共政策由代议制、渐进的民主参与或利益集团左右的局面[1]。
本论文基于社群共同体理论提出村民既是独立的个体,但同时也是乡村共同体的重要主体,需要获得乡村共同体中其他主体的认同,因而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关注乡村公共事务,表明自身态度,为乡村的发展贡献力量。


表 4-1 :公共服务动机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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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同体视角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逻辑................................20
3.1 乡村共同体的源起..............................20
3.1.1 传统乡村共同体................................20
3.1.2 新型乡村共同体.............................21
第四章 共同体视角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和经验借鉴....................33
4.1 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33
4.1.1 浙江象山模式——村民说事.....................33
4.1.2 陕西旬阳模式——道德教化...........................35
第五章 共同体视角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构建.............................40
5.1 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共生机制....................40
5.1.1 培养村民参与意识...............................40
5.1.2 规范村民参与制度...........................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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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共同体视角下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

6.1 参与主体赋权增能
作为乡村共同体的重要主体之一,村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也是从根本上为合理合法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行为提供保障。村民主体地位不仅表现为经济生活上的自主经营,还应表现为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上的民主权利的使用,通过独立自主使用身为乡村治理主体地位的权利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参与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要通过对村民进行赋权增能来奠定并提高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村民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如英国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乡村治理不能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善乡村法规和管理系统,农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能产生强大力量,因此英国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而要让农民自觉履行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的自信心,因此英国政府通过对农民进行个体赋权,即增强个体发展能力、赋予个体自主权利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培养农民的自信心。其通过重视乡村教育、乡村文化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参与保障,借助乡村社会组织的活动来增强农民自身的能力,使农民能够参与到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各个阶段,进而参与到乡村治理中[1]。要使村民有效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应对村民进行赋权增能,确立村民主体地位。首先可以建立健全自治相关法律法规,为村民主体地位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确保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并严格监管乡村自治制度实施情况,保证村民主体地位不受侵害;其次应对村民主体地位进行规范,明确村民主体地位在乡村治理中应发挥的作用,规定并给予村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村民参与的合理性;再者应树立村民的主体意识,让村民从内心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身份,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对村民参与行为做出规定使其合理有序,确保村民参与的有效性。


表 4-2 :工作绩效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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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共同体研究兴起后,关于如何运用共同体的思路来进行社会治理便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内容。而在我国,乡村场域中的治理问题也是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关键领域。但乡村治理涉及的内容很多,以往的学者大都是从上向下来研究乡村治理并提出建议,而本论文是在当前我国乡村振兴背景下,以村民的角度从下向上来探讨基层民主自治在我国乡村的实践成效,运用共同体治理的思路,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提出“共生共识共建共治共享”的分析框架,研究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逻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构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通过归纳梳理乡村共同体的源起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历史,以共同体治理的分析框架提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并比较分析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同典型模式总结出经验并借鉴,提出构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机制,继而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其顺利运行提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希望能够补充我国在村民参与方面的研究内容。当前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探索时期到七八十年代的人民公社时期,然后经历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再到最近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提出,村民在乡村治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基于共同体的视角,研究发现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源于生命共同体共生、文化共同体共识、经济共同体共建、社区共同体共治、生活共同体共享,在对比分析浙江象山、陕西旬阳、重庆麻柳等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后从意识、文化、途径和制度归纳出一些村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经验并进行借鉴后,提出构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共生机制、文化共识机制、经济共建机制、事务共治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参与主体赋权增能、参与决策协商民主、参与渠道多元开放、参与程序合理规范和参与保障及时监督等实现路径来保障和促进村民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完善我国乡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发展,提升村民的地位,推进乡村有效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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