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探讨范文——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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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1 日期:2023-06-18 来源:论文网
本文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政府作用的研究,不仅为我国普遍性城市的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建议措施,同时也为类似领域的公共服务的供给上探索出政府管理作用干预新模式,具有实践推广意义,期望能为地方政府对城市垃圾治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帮助。我们需要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进程,快速实现建设健康环保城市的目标。城市生活垃圾的问题日益严重,我们必须重视垃圾处理规范化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美丽中国”。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垃圾产量与日俱增,“垃圾围城”现象日趋严重。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极大的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城市生活垃圾作为城市发展的附属物也随之而来。高速发展的中国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围城”之痛。我国 668 座城市中,曾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围、四分之一的城市没有合适场所用作垃圾堆放及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堆放面积占地约 5亿多平方米,每年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垃圾处理问题上,除像北上广深这种超大型城市垃圾问题日益严重以外,其实像合肥这种特大型城市也同样面临着城市垃圾处理的难题,甚至相比之下,受制于资源、技术等因素影响,加之城市发展速度迅速增快,垃圾处理现状更为堪忧。据数字统计,“我国城市人口每天产生生活垃圾已达 1kg/人,大城市已达 1.2kg/人。”①“目前全国每年垃圾产量已达 2.5 亿吨,并以每年 8%的速度上升,占地面积巨大。”
据统计,近十年来(见图 1),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由 15804.8 万吨/年增长至 21520.9 万吨,且呈持续增长趋势。由此引发城市生活垃圾随处堆积、居民生活环境破坏、人民幸福感指数下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


图 1: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情况(2010 年—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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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这几年由于我国对垃圾分类问题的重视,国内众多学者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其研究成果概述为以下方面:
前期研究注重探讨垃圾处理的方案规划与管理。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案选择时应对城市概况、技术、经济和财务、环境以及法律政策等五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和评价,最终进行总体评价,选择出最适宜的方案。①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了针对垃圾中高分子化合物的垃圾处理方案,同时论述了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还有结合我国广州等超大型城市垃圾现状,因地制宜提出“四位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路线。
中期侧重对某些城市垃圾处理概况的描述、对国外垃圾管理模式的介绍等方面的研究,中外垃圾管理模式的比较成为研究的热点。比较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废纸的回收情况以及垃圾中其他成分,并且对欧美国家,例如美国、德国这些国家的垃圾分类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指出我国的垃圾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包装垃圾,厨余垃圾以及一次性使用对环境有害的不可回收垃圾。其他国家的垃圾收费制度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条件才能推行。从德国垃圾处理的发展过程、法律法规框架、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实施成果等方面介绍德国城市在进行垃圾处理中的实际操作情况,为我国的垃圾处理实践提供宝贵的经验。③
后期探讨垃圾处理过程中影响因素的研究。④对杭州市 7 个试点小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情况和公众意识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垃圾源头分类、宣传、收费与管理过程中的问题。⑤研究在目前社会和环境条件下利用经济学原理促进垃圾回收、提高垃圾回收率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垃圾产生量的有效途径,最终减少垃圾污染,实现循环利用的目的,缓解城市垃圾处理压力。从心理学视角出发,对城市居民垃圾源头分类意向形成及其向行为转化的过程机制与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涉及指标有环境态度、感知到的行为动力、自我效能感、环境价值观、道德规范、垃圾分类设施、政策举措、宣传示范和公共意识九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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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城市生活垃圾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内涵是不同的,具体各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界定如下(表 2):


表 2:各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物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已经从法律的层面上对生活垃圾做出了界定,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①而包含在生活类垃圾之下的城市生活垃圾也有法律上的定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于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导致各种产品的销售量不断攀升,这也代表着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其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②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而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是基本的。了解垃圾分类能够让居民意识到垃圾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从而带动全社会注重保护环境,减少垃圾排放量并且自觉做到垃圾分类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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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政府干预理论
政府干预理论是随同市场失灵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且逐渐发展。这一理论侧重于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资本主义世界发生过多次经济危机,人们看见了市场自由过度失灵的弊端,因此凯恩斯提出了政府应该利用“有形的手”,行使资源调配手段,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适当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发展,学术界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使其逐渐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危机又一次证明了市场的过度自由对经济带来的影响,斯蒂格利茨指出,这是由于市场信息不够完备造成的结果,提出政府应延展自己的管辖范围,应对经济市场各个方面进行干预。
由宏观视角出发,我们能够看出垃圾处理属于公共服务的管辖范围;从微观视角来看,如果没有相关制度规范进行管辖,容易给个体提供便利,出现搭便车行为。正是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无法法规范个体进行垃圾处理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2.2.1.1 政府干预理论兴起的背景
在市场机制的研究中,发现市场不能够达到完全竞争的状态,帕累托状态的产生不可避免,福利经济学认为帕累托达到最优状态恰恰是市场机制造成的。也就是论述一个人的境况变好是建立在另一个人变差的前提之下的,整个市场上的利益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一帕雷托有效率配置均能达到竞争均衡,任何帕雷托有效率配置都能得到市场机制的支持。可是不管经济发展实践还是理论发展结果,都能够表明世界上是没有完全竞争的市场存在的。在某些方面由于缺乏竞争关系,会导致市场中的某些资源得不到合适的配置,久而久之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普遍意义上,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说还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情况。①当市场自身不能调节系统内部的资源配置时,会产生市场失灵。这也可以被认为是信息不对等造成的,这时市场的所有功能都不能发挥作用,基本处于易涨瘫痪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能够改善市场失灵的状况且具备成本优势。②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并不是一时的,而应该是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应该产生对峙,这两者应在同一环境中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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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现状及问题................................20
3.1 城市生活垃圾政府管理历程回顾.............................20
3.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化背景.................................20
3.1.2 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改革的内涵...................................21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不足的原因分析.................................32
4.1 政府作用的强干预方面......................................32
4.1.1 政府转型速度滞后......................32
4.1.2 供给服务认知偏差.........................................32
5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体现及经验借鉴....................................35
5.1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体现................................35
5.1.1 英国伦敦模式..................................35
5.1.2 新加坡......................35

6 促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的建议

6.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干预模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针对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政府参与及其作用的研究,结合国内外标杆城市的经验借鉴,探讨出一种适用我国大多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政府干预路径选择,即“强干预”与“弱干预”手段并存相互配合施行、政府主导多元主体互动参与的政府干预模式(见图 8)。


图 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干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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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语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政府作用表现,直接体现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管理水平。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也是城市环境发展的必要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政府的管理压力和考验就越来远大。本文选取合肥市这种特大型省会城市作为我国普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现状的代表,基于政府干预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的研究视角,通过对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政府作用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思路。
近年来,合肥市经济发展水平突飞猛进,城市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净人口数量持续增多,由此引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严重,比如城市生活垃圾随处堆积、居民生活环境破坏、人民幸福感指数下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合肥市的城市治理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已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对合肥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考验,且与公众的生活质量紧密相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笔者根据政府干预理论中的强干预、弱干预为研究视角,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政府作用进行研究讨论,无论对合肥市本身还是对国内其他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单纯的靠市场、社会自发调节垃圾处理秩序非常困难,因此我们总结出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政府干预作用模式,即强弱干预手段适时配合的制度变迁路径。其主要作用方式体现在:在垃圾处理秩序尚未建立的前期,政府通过体制建立、法规要求、监督制约等强干预手段,帮助快速建立垃圾处理秩序、建立体系标准、克服管理无序状态,此时段多以政府的强干预为主;当期望的垃圾处理秩序一旦建立形成,需要及时辅以文化宣传、措施激励、氛围营造等弱干预手段。在秩序建立初期,强弱干预手段不分主次,要紧密配合、趁热打铁;而当公众文化素质水平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意识全面普及之后,这时强干预作用可适当退居后面,让弱干预下的软约束成为维护垃圾秩序长效建立的主要力量。强干预重在建立秩序,弱干预则主要维护秩序。值得强调的是,强弱干预手段会有着时间上的主次,但无明显分界,需要结合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何种干预手段以及如何保障配合有效。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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