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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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7030 日期:2023-07-23 来源:论文网

文献综述3000字范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管理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失配而存在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风险,而且实践中非控制股东受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因为这种风险不可避免,所以非控制股东保护将始终是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运行有效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自 2019 年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以来,科创板有关非控制股东保护的规定基本未变,其“竞争对手”创业板却在 2020 年 6 月解禁双层股权结构的规则中对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做了完善。本文以此为契机,通过现状梳理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试图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必要性论证。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的理由有三个:一是理论上双层股权结构提升了非控制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实践中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二是科创板既未解决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风险,其当下股东保护措施又无力应对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问题;三是若科创板不完善相关措施,政策上无法与创业板达到同等水平,其板块竞争力也可能因此而减弱。

第二部分是现状梳理和问题发现。首先,将科创板现有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其次,根据梳理结果归纳各阶段存在的问题。事前层面的问题主要是限制不足,表现在对投资者的适当性限制易被规避,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定过于广泛,未规定触发概率大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以及对双层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事中保护的缺陷主要在机构监管与公司治理层面。机构监管重事前而轻事后。内部治理中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否规定控制人信义义务尚不明确。事后层面问题在诉讼发动困难,诉讼中对滥用特别表决权的认定困难以及补偿机制缺失。

第三部分是经验借鉴。首先,选择双层股权结构运用较为成功的美国,同是新兴资本市场的新加坡,解禁时间与科创板接近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借鉴对象。其次,评价三者之间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在启示与借鉴部分结合我国国情讨论科创板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完善过程中的应为与不为。监管尺度方面,认为科创板的规定应当更具体化。

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第一,针对事前层面的问题,科创板应对双层股权结构严格限制,包括对投资者的限制,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制,增加适用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的选择权和提升信息披露要求。第二,事中保护层面既要加强部门监管,也要完善公司治理,发挥监事、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对控制股东的要求。第三,事后层面要保证诉讼的可操性,建立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预期。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及时完善事后退出与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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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外研究与实践

目前,国外以美国、加拿大为首,在法律上为双层股权结构放行、保驾护航。以荷兰和法国为代表的国家采用了中立的态度,允许但不支持。以德国代表的国家,对双层股权结构明确持否定态度。横向看,双层股权结构并没有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纵向看,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双层股权结构也没有得到一致的态度。即便是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其对双层股权结构依然是经历了一个从反对到接受的过程。1925 年,道奇等几家公司发行了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引发投资者的不满。随后纽交所发表声明,将仔细审查投票控制问题。后纽交所直接禁止发行无表决权的证券。然而,美国其他两个证券交易所对普通股的投票权虽有类似规定但不那么严格。4也正是因为三大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双层股权结构得以在美国发展。2005 年,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中,只有 1%的公司以双层股权结构上市,但这些公司的比例在 2014 年增至 15%,2015 年增至 24%。媒体和电信公司在 2015 年上市的公司中更是有 56%的比例选择了双层股权结构。

虽然双层股权结构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些岁月,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有关双层股权的争议没有一刻消停过。Bradford D. Jordan, Soohyung Kim,和 Mark H. Liu 认为双层股权结构面临着较少的短期增长压力,比单级的股权结构有更多的增长机会。6 在非控制股东保护方面,学者多从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展开。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双层股权结构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双层股权结构具有较大的风险使得控制股东做出发展决策而很少受限。更有甚者,董事会可能会遵循特别表决权股股东的观点。7毋庸置疑,在企业的初创时期双层股权结构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在后期双层股权结构是否能保持高效和不断提升企业价值,至今是个疑问,因为这种结构有着天然的漏洞,一旦法律规制不足,它就会成为一个考验人性的制度。Lucian A. Bebchuk 教授和哈佛法学院公司治理项目研究主任 Kobi Kastiel 通过论证认为,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优势(如创始人卓越的领导技能所产生的优势)往往会随着公司成长而消退,而随着 IPO 时间的推移潜在的成本往往会上升。当控制人持不正当的动机维持双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低效。8因为企业价值代表着股东利益,而从公司价值中获得投资收益更是多数非控制股东的直接目的,他们选择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可能不是为了参与,而仅仅是为了收益。一旦控制股东为了一己私利,经营效果可能就不再符合非控制股东的期待。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博士 Giovanna Nicodano通过建模得出少数投票权股票的价格高于非投票权股票的价格。9 这结论从侧面说明了双层股权结构对非控制股东的财产价值有影响。面对双层股权结构可能被滥用、特别表决权股与一般股票的价值有所不同的问题,加拿大学者提出了燕尾条款10,限制表决权股的投票比例等方法。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双层股权结构的研究相较于国外起步较晚,非控制股东保护方面的研究更是不足。纵观各研究,国内学者的视线大概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性质以及产生研究。关于概念的专篇的文献研究较少,多分散于各文献的开篇之中,研究并不充分。我国使用了“表决权差异安排”来表达了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接纳,但国内学者很少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和双层股权结构严格区分。金幼芳和胡汉璇认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我国关于双层股权结构的表述。”12朱慈蕴、神作裕之与谢段磊三位表述的差异化表决采用了更为广的内涵,“非指一种股份类型, 意指一切与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不一致的表决机制”。13但以上这些观点均未与法条严格对应。《科创板上市规则》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安排没有将双层股权结构的所有形式全部涵括。根据高菲总结的四种双层股权结构表现形式:超级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和较大董事选任股14,结合《科创板上市规则》对表决权差异的定义15,可以得出科创板所允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应是超级表决权股16,属最常见的一种。故而将科创板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等同或宽泛于双层股权结构并不妥当。表决权差异是双层股权结构,但它不能代表全部的双层股权结构。虽然本文所研究的双层股权结构就是表决权差异,但这也只是因为科创板仅解禁了超级表决权股这一类双层股权结构。

第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及利弊分析。如刘胜军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力证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17彭真明和曹晓路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在股权稀释与资金融通、控制权维持和治理效率优化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8张巍在《双重股权架构的域外经验与中国应对》一文中认为:“双重股权架构的缺点明显,其增加代理人成本,恶化公司治理的效果为诸多研究证实;而优点却有限,所谓其能避免股东短视,助力高新企业成长,吸引更多公司上市的种种观点并没有多少证据支持。”

第三,介绍经验以及为我国引入该制度铺垫。在介绍经验的过程中,学者不约而同地将目光置于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如马立行对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特征及主要经验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20马一对双层股权上市公司实施状况与理论研究和阿里巴巴的分析,提出“《公司法》应在章程设计上预留一部分的制度创新空间”。

在理论基础方面主要是股东异质化的研究,如冯果以股东异质化的视角剖析了双层股权结构,认为股东异质化与双层股权结构契合。22一方面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引进提供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当下公司法领域的股东权利内涵。至2019 年,以《科创板上市规则》出台为节点,学术重心有所变化,由于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随实践的深入学术价值降低,国内的研究慢慢趋向于“表决权差异”探究、科创板公司制度完善和投资者保护。傅穹和卫恒志以企业家特质愿景理论与被代理人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优刻得的差异化表决进行研究。23包博望探讨了境外的监管规则以及境内的规则后提出了投资者保护的建议。24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以中小股东保护为题进行探讨,目的是探讨保护低投票权的股东,但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界定并不清晰,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划分的根本逻辑不是占有的股份、所处的位置,而是施加的影响力,而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即便是股份超过 5%的股东也很可能影响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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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文结论

在全球金融竞争的当下,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推行为时势所趋。双层股权结构是市场调节下的股权权利分配机制,是各市场主体博弈下的均衡点,引进双层股权结构不仅可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为科创企业创始人提供了控制权保持的土壤。

基于双层股权结构的固有风险及在我国市场下的特别风险,笔者认为对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宜从严而不宜从宽。当下我国科创板下双层股权结构的非控制股东保护面临三方面的不足:一是事前限制措施方面的不足,二是事中的监管及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不足,三是事后退出与救济方面的不足。针对事前限制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四个解决措施: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缩小特别表决权的主体适用范围、让公司股东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固定期限型的日落条款和强化信息披露机制。针对监督与管理机制的不足,笔者主要是从部门监管和公司内部监管提出建议,重在将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股东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事后救济方面,一是要发挥股东代表诉讼,二是要加强司法认定,三是要探索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东退出与补偿机制。

总而言之,采用差异化表决安排,放开部分形式的双层股权结构不是科创板的终点,科创板不仅要允许使用,更要趋利避害,用好、用活双层股权结构。目前,我国的双层股权结构尚在起步阶段,要行稳致远,就要抓住非控制股东保护这一关键,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五、参考文献

[1]李曜:《上市公司的双层资本结构——加拿大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3 年第 6 期。

[2]校坚、任祎、申屹:《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比较与案例分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10 年第 9 期。

[3]徐聪:《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之构建》,载《证券法苑》2011年第 1 期。

[4]马立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世界经济研究》2013 年第 4 期。

[5]本刊编辑部:《论股东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 年第 6 期。

[6]王昌锐、谭鑫:《非控制股东公司治理参与度及其权益保护机制研究》,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 年第 11 期。

[7]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以双层股权结构和马云“中国合伙人制”为研究对象》,载《中外法学》2014 年第 3 期。

[8]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 年第 3 期。

[9]杨仕兵:《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联合行使诉权》,载《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5 期。

[10]金晓文:《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和法律边界》,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7 期。
[11]蒋小敏:《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发展与争论》,载《证券市场导报》2015 年第9 期。

[12]冯果:《股东异质化视角下的双层股权结构》,载《政法论坛》2016 年第 4 期。

[13]彭真明、曹晓路:《控制权博弈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探析——以破解股权融资与稀释的困境为视角》,载《证券市场导报》2016 年第 7 期。

[14]高菲:《双层股权结构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州大学学报》2018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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