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个人破产中余债免责制度研究”,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 世纪 80 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颁布试行了第一部破产法,但是制定这部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当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国企改革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处理当时的特殊问题,因此这部特殊的破产法无论是适用范围亦或是适用程序都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最为典型的就是仅仅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该法,而在 1991 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全民所有制扩大至所有法人企业,并且该适用对象范围沿用至今。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 2006 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正式的破产并且在随后几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规章等去完善破产法的相关制度,例如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及管理人的撤销权制度、取回权制度等等,但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始终是围绕着企业法人进行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吸取域外的经验将主体范围扩张至自然人破产,例如邹海林教授曾在《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一文中提出破产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公司法人更应该扩张至所有自然人,1但是最终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没有制定个人破产的客观条件而使得直到现在为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仍然仅仅限定在企业法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房价迅速攀升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使得当前中国居民的债务杠杆率持续攀升,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所发布的 2020 年《NIFD季报》第三季度宏观杠杆率季报显示,当前中国居民负债杠杆率由 2008 年的 18.5%攀升至 2020 年的 61.4%,主要是由住房贷款以及经营贷款所构成,当前中国居民贷款规模已经达到 61.4 万亿之巨。2虽然就债务杠杆率而言同国际社会相比较,我国的居民债务杠杆率尚处在合理期间内,但是用中国城镇居民 2020 可支配收入42359 元进行衡量,该负债杠杆率水平并不低。3同时当前年轻人普遍使用蚂蚁花呗、银行信用卡、网贷等手段进行提前消费,导致收入中低且无积蓄的年轻人负债率普遍偏高。虽然无论是房贷经营贷等生活类贷款亦或是蚂蚁花呗等消费类贷款都能够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高负债率也同时会带来经济的不稳定性,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使得大量的高负债自然人处于破产边缘甚至已经达到个人破产条件。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2020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条例,该地方条例为今后制定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规进行地方特区试点工作,并且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条例的审议通过引发了全国对于个人破产这一制度的极大关注。作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重中之重余债免责制度与中国传统负债有罪思想相背道而驰更是引发广大讨论。
1.1.2 研究意义
纵观世界上较早建立破产法的国家或者地区,诸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等地可以发现其两个特征,其一就是个人破产立法早于企业破产立法构建,其二就是个人破产立法逐渐对债务人优待、逐渐考虑债务人的生存权益,从历史上债权人能够对破产的债务人进行人身控制,到对破产债务人进行刑事惩罚,再到如今建立的自有财产制度、余债免责制度以及失权复权制度等,不难看出域外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破产立法都是对债务人由严格到宽松的转变过程,逐渐关注债务人的生存权益。4与域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企业法人破产法较早地建立,但是限于当时中国传统量入为出的朴素消费观念以及现金交易的交易模式加之当时技术落后,难以建立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在 2004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将有关自然人破产的内容给移除。时过境迁,近十几年个人征信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货币电子化支付的出现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使得越来越多人走向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越发顺应时代潮流,5而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中之重余债免责制度与我国传统负债有罪的观念相背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个人破产中的余债免除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当然国内的许多学者对于个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中的余债免责有着许多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对于余债免责的学术研究都是在 2020 年之前并且着眼域外,结合域外经验对国内的个人破产余债免责提出相应的建议,此前的余债免责相关研究无法将 2020 年审议并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结合我国国情为今后制定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提出相关建议,因此本文将通过域外经验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本国国情,对余债免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为将来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余债免责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三、研究内容
我国的历史情况致使我国至今为止都尚未构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更遑论余债免责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建立个人破产余债免责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由于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条例在 2020 年 8 月审议通过,因此学界此前对于余债免责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对比国外制度后进行国内制度的设计设想,与我国当前已有的地方条例无法进行对比从而提出相应的余债免责制度构建的设想,并且相应的配套制度研究也相对而言较为粗糙。本文大致框架虽然也是通过探究余债免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对比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个人见解,但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将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中的余债免责制度结合域外个人破产制度为今后创建全国性的余债免责制度提出一些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之上的优化建议。比如与英国的《安妮法案》以及浙江省关于债务清理指导建议的文件相较而言,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发挥的规定相对不明显,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时可以考虑将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加以体现,以期更好地发挥余债免责制度的效用。又比如与美国《破产法》相互对比可以看出,由于美国信用经济较为发达,因此在美国破产法中特意提及信用机构提前咨询作为破产的前提条件并且将破产后的债务人教育作为余债免责必经过程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债务人破产后掌握相应知识以避免“重蹈覆辙”,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该制度,吸收债务人教育机制促进债务人在破产免责后接受 第二次“救助”。并且笔者将与域外的对比启示点融入到本文第五部分——余债免责的制度构建一章当中。
四、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
本文创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比分析域外不同地区及国家余债免责制度的具体构建、实际效果等情况结合通过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本国具体情况,从而能够对我国尚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破产余债免责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益建议。
(1)文献分析法。无论是国内学者因我国起步晚而专注研究国内个人破产余债免责制度建设,亦或者是域外学者因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余债免责制度而对于个人破产余债免责制度理念、效果等多角度研究,在中国内外都对余债免责有各方面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旨在利用互联网工具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平台检索相关期刊、士论文等材料,同时利用学校图书馆内资源查询纸质报刊著作结合本文研究重点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余债免责制度的科学认识。
(2)比较分析法。虽然域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余债免责制度,但是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不同而导致了其制度无论是外在模式亦或者内在核心都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比各个国家的余债免责制度的优劣,总结其中经验教训,为我国制定相应的余债免责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3)个案分析法。通过分析中国个人破产余债免责第一案——浙江平阳县蔡某案,来探究首案判决对于我国的余债免除进行的有益探索。
(4)历史分析法。余债免责制度虽然在国内仅有深圳市的地方条例开创先举,但是在域外却有着悠久的历史沿革,通过对域外的余债免责的起源、发展、成熟等一系列历史发展,把握制度的历史脉络更有利于我国在构建余债免责制度时避免走上歧途。
在职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五、研究结论
从最早构建余债免责制度的国家——英国来看,余债免责制度被构建的最初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恩赐”即免除债权人难以追责之债务,来引导债务人如实申报自身财务,以便债权人能够充分得到清偿。最初的余债免责制度只是从债权人角度出发保护其利益,而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福利型社会的出现,人民将目光逐渐转向债务人的生存权益,由此便诞生出现代意义上的余债免责制度,以期债务人通过余债免责制度摆脱负担轻装上阵,更快地重归社会大生产中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无论是从我国所强调的民本思想的政治角度亦或者是从我国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角度亦或者从破产债务人今后生存权的角度而言,只要条件成熟构建余债免责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破产制度在构建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当中其中极其关键的作用,正是有了破产制度的诞生使得市场主体以准入、运行以及退出为体系的社会经济秩序当中能够有序地退出,可见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市场主体主要是由个人以及拟制法人所构成,并且其中个人所占据的比例远远超过企业法人,因此个人破产法在破产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由域外国家先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再产生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进程就可见一斑,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仅仅构建了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更遑论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余债免责制度。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日益完善、浙江深圳的地方实践以及接受程度日益提升的民众思想的社会基础之下,为了保障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体现宪法的民本思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以及余债免责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为了能够在未来构建成熟的余债免责制度,我国在浙江以及深圳两地率先进行了地方试点。而为了能够在构建我国余债免责制度的过程中贡献出一份绵薄之力,笔者通过制度概论、必要性及可行性、域外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我国余债免责制度构建建议几个部分的论述,为我国构建余债免责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每一项制度都有一定的不足,甚至这种不足不是依靠完善制度本身能够得到解决的。余债免责制度最大的不足也是最令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债务人以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法律道德事件出现的风险性。但是笔者认为制度的构建不能够“因噎废食”,只关注不足之处却看不到余债免责制度对于债务人的生存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以及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相反我们应该勇敢面对制度不足,既然制度不足无法用完善制度本身去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体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等手段去避免,最大可能实现余债免责的好的社会效应。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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