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本文选取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除外)为样本,基于委托市场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研究股权制衡、退出威胁对企业绩效的直接影响。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为了修复由于股权分置制度而导致的“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的缺陷,使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我国在2005年就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所有受限股票全流通,释放了强大的流动性,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1],促使企业内各种类型的股东的利益目标趋于和谐[2],巩固了公司大股东的共同治理意愿,为非控股大股东的治理参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也为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提供了较好的条件。随着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企业的投资效率与效益也随之提升,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圆满成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有研究显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发展,企业中存在的控股股东利用“一股独大”的地位进行掏空且获取私利的现象有所减少,非控股大股东逐渐成为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股潜在重要力量。因此,关注非控股大股东参与治理方式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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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制衡,即非控股大股东为了扩大收益主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直接干预的方式发表意见,监督制衡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非控股大股东是一个有力的监督者,监督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利益侵占以及盈余管理等手段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行为,实现对控股股东权利的约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使得企业经营决策趋向于合理性以及全局性,从而提升企业绩效;另一种方式是退出威胁,即控股股东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时,而非控股大股东缺乏制衡的能力,会考虑向股票市场传递退出的消极信号,减持或抛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将引起股票价格进入下行通道,股价下跌对与股价紧密相关的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造成威胁,因而,退出威胁引发的消极经济后果会促使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约束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共同为企业绩效的提升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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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可以充分发挥非控股大股东对企业的治理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以我国A股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股权制衡和退出威胁两个视角切入,剖析非控股大股东股权制衡与退出威胁对企业绩效的治理效用,系统地探讨并明确股权分散度在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股权集中度在退出威胁与企业绩效之间所起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提出对策建议,促进非控股大股东更好地发挥治理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1.2.2研究意义
非控股大股东参与治理与企业绩效提升研究有助于丰富非控股大股东参与治理的研究,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发挥非控股大股东积极的治理效应,为提升企业绩效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通过分析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研究各种方式的作用机理对企业绩效提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理论意义
通过对2016-2021年的A股金融企业除外的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对非控股大股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理论研究提供一定实证数据支撑。通过对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文献梳理,从股权制衡和退出威胁的角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对股权制衡与退出威胁两种治理机制下的非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效应进行分析,不仅从非控股股东的角度丰富了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文献,也充实了不同治理参与方式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的研究。
(2)实践意义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该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对推动在中国目前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意义。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建立保护层维护自身的利益,缓解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对控股股东与管理层的私利行为产生制约,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使企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探讨非控股大股东的不同治理参与方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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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1关于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层出不穷,控股股东为了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对其他股东和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但是,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并非可以肆意妄为的持续下去,有研究发现,近年来资本市场日渐成熟,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非控股股东的话语权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多个大股东并存的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于我国企业中(Jiang等,2018)[3]。通过引入非控股大股东参与治理,可以有效地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问题中,一般都会把除了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视为一个较弱的群体,但是在非控股大股东中,特别是第二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汪茜,2017)[4]。在目前学者对于非控股大股东的治理方式的文献研究中,主要包括两种观点:股权制衡与退出威胁。
2.1.1关于非控股大股东股权制衡的研究
股权制衡指的是,控股股东不再独自享有或掌握着绝大多数公司的控制权,而是与非控股大股东共同分享控制权,大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其控制权的大小取决于所持股比例的高低,这样就可以构成一种非控股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而实现对控股股东在治理公司时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股权安排模式(蒋煦涵,2022)[5]。
国外学者在对股权制衡进行理论分析时指出,当控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股权制衡是一件有力的法宝,可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有效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Huyghebaert和Wang,2012;Yin等,2020;Bennedsen等,2000;Maury和Pajuste,2005)[6-9]。Pagano和Roell指出,股权制衡这种机制能够促使非控股大股东积极监督控股股东,公司治理可以倾听到更多非控股大股东的声音,切实起到维护其他大股东利益的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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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非控股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研究
2.2.1关于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的研究
国内在对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结论认为,股权制衡对企业绩效的提升有积极影响,另一种结论认为,股权制衡对企业绩效的提升有消极影响,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
国内外许多学者肯定了股权制衡对提升企业绩效的积极作用。顾晓安等(2021)指出控股股东拥有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控制权代表了控股股东能够控制的企业资源与决策权的程度,现金流权代表了其在公司获取收益的能力,当两种权利不对等时,控股股东便会利用控制权优势获取超额收益,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引起股东间的冲突[40]。非控股大股东作为一个监督制衡者,不仅能有效降低控股股东两权偏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可以缓解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中的利益冲突。股权制衡机制的建立,股东间能够形成监督牵制关系,有效改善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肆意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邓建平等,2006)[41]。陈佳怡(2020)进一步指出,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提升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第二大股东在公司的影响力能有效约束第一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提升公司绩效[42]。Berkman等(2010)也指出非控股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高,也即对企业所有权较高时,能有效降低控股股东侵占利益的可能性[43]。刘汉民与王芳华(2016)指出当制衡股东只有第二大股东时,此时的股权制衡无法有效发挥治理效应,但前十大股东共同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制衡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绩效[44]。Bloch和Hege(2001)发现,非控股大股东同样也可以利用股权制衡实现对控股股东的监督约束,缓和股东间的利益矛盾,降低成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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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15
3.1相关概念........................................15
3.1.1非控股大股东..................................15
3.1.2股权制衡............................15
4实证研究设计..................................23
4.1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23
4.2变量选择..................................23
5实证分析与检验..........................................29
5.1描述性统计分析...........................................29
5.1.1被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29
5.1.2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29
5实证分析与检验
5.1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在进行实证检验之前,首先对所有A股上市公司15565个样本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具体结果如表5-1所示:
会计论文参考
5.1.1被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被解释变量企业绩效(ROA)来看,全样本观测值的均值为0.043,中位数为0.045,标准差为0.081,最小值与最大值两极值的差距为0.595,说明各企业绩效水平相对比较集中差异不大且绩效处在较低水平,这可能与上市公司目前的规模与经营业务存在差异有关。
5.1.2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解释变量股权制衡度(Z)来看,持股比例超过5%的前十大股东中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股东人数与第一大股东之比的最小值是0.099,该值较低,容易出现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得企业处于绝对控股模式,经营决策容易出现主观性强的弊端,最大值为3.077,股权制衡度过高,虽然监督制衡使股东之间的利益相互牵制,但过高的股权制衡度可能会不利于公司治理效率从而影响到企业发展。
再看退出威胁(Exit),均值为0.227,说明仅有22.7%的样本公司存在退出威胁,大多数企业对退出威胁的重视程度不够。最小值为0.004,最大值为1.886,这表明在样本企业的退出威胁情况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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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与建议
6.1研究结论
本文选取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金融企业除外)为样本,基于委托市场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研究股权制衡、退出威胁对企业绩效的直接影响,并从非控股大股东股权分散度、股权集中度出发,研究非控股大股东数量、大股东持股比和对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退出威胁与企业绩效的调节作用,充分研究国内外文献,提出假设、建立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1)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U”型关系,即随着非控股大股东股权制衡度的提高,股权制衡对企业绩效的作用由负转正。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符合正“U”型关系。即当股权制衡较弱时,虽然非控股大股东的监督制衡能力较弱,但此时由于利益协同效应,控股股东会致力于为企业绩效的提升作出贡献。而当股权制衡度逐渐升高到中间程度时,控股股东不再将企业绩效的提升作为首要实现的目标,而是通过实施掏空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威胁企业绩效的提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当股权制衡度提高到一定程度时,非控股大股东掌握了更多控制权和话语权,会对控股股东与管理层形成相对的制约,有效避免了损害企业与其他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当股权制衡度处于过高或过低时都能对企业绩效起到促进作用,并且由于这种促进作用存在滞后性,股权制衡能够对企业绩效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2)非控股大股东股权分散度起到削弱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U”型关系的作用。一方面,股权分散度越高,非控股大股东数量越多,大股东间力量相对均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决策时,大股东之间可能由于意见不同存在差异而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股权分散度越高,大股东之间为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联和攫取企业资源,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权分散度是影响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关系的重要调节变量,股权分散度能够对股权制衡与企业绩效之间正“U”型关系起到削弱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