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本文以2009-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公司不领薪的监事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同一年内企业违规的次数和企业获得的处罚项目衡量企业的违规频次和违规严重程度,研究了不领薪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重对企业违规次数以及违规频率的影响,并从外部监督角度考虑了监事会对事务所选取的影响以及四大审计在不领薪监事比重与企业违规中产生的中介效用。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监事会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公司事务并且平衡董事会权力,但是监事会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与理论设想形成了一定的差距,导致当前在学术界未能就监事会是否对公司治理有效行成统一观点。不认可监事会作用的学者认为,监事会事实上独立性缺失,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能,但是并没有规定监事的提名选举形式,造成股东大会任命监事的过程流于形式,监事的任命往往取决于管理层的态度,监管者往往为被监管人制约(魏树发和江钦辉,2010)。另一方面,监事会中存在一部分职工监事,他们并不能完全独立于公司,难以对上级领导进行有效监督。总之,独立性缺失的监事会面临着包括人选存疑、职能混淆等诸多问题,当面临实际控制人等强利益相关者跨过决策职能来干扰监督职能的行为时,只能听之任之,无计可施(左拙人,2016)。法律规定,监事可以不在所任职的企业单位内部领取薪酬,这些不领薪酬的监事由于收入来源不在企业,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周泽将和邹冰清,2020)。不领薪监事的一般包括两类监事主体:其中一类是股东方所属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监事,这类监事代表股东方的利益,具有维护股东权益积极履职的动机;另一类主体是国务院、国资委等官方机构派出的监事,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83号)的要求,这类监事不得收受公司的报酬,代表国家一方对国有企业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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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是指公司或经理的不当行为,导致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遭受重大损失。欺诈行为的典型例子包括财务报告失实陈述、延迟披露或未能披露信息、贿赂、内幕交易以及任何其他伤害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非法活动。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后,公司通常面临一系列严重后果,如资本成本的增加、公司声誉受损等。来自监事会的内部监督和来自事务所的外部监督都能有效降低企业违规。然而近年来,我国企业违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日趋严重(车响午和彭正银,2018)。公司的违规类型包括虚构利润、推迟披露、重大遗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等(蔡竞等,2018)。为了检验我国监事会监督公司事务的效果,本文将考察监事会与企业违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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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完善了以监事会为研究主题的论文。较少有学者以监事会为主题进行研究,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不完全掌握监事会的本质,在实际经营管理时忽视了监事会的作用激发,导致理论研究不能跟上,使得大部分学者并不能准确摸清监事会的作用机理;二是监事会本身的监督治理效应不符合甚至偏离理论定位。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监事会以来,为了保证引入的监事会运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就对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界定。然而大部分公司设立监事会并不是为了依靠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职能,而是为了迎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支持了监事会有用论的观点,证明了独立性是监事会履职尽责、强化监督的关键所在。
另一方面,囿于我国市场环境、公司特点,鲜有文章从监事会的某一特征入手研究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而研究不领薪监事所占监事会的比重是否能有效减少企业违规的文献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成果还不足够丰富,因此,本文的研究从监事会的角度为减少违规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2)证明了四大审计在不领薪监事与企业违规之间起的中介作用,完善了不领薪监事与企业违规之间的路径研究。对于审计的研究,以往文献多集中于审计方法、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以及审计的效果,较少有文献思考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如何促进公司治理。本文将监事会的监督治理作为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在研究不领薪监事比重对企业违规抑制作用的背景下,研究不领薪监事对选择四大审计的作用、四大审计的中介作用。该研究对于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为我国制造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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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回顾
2.1 监事会与不领薪监事
2.1.1 监事会监督的影响因素
监事会因监督而生,是我国公司的一个常设机构,主要用于防止管理者以权谋私,杜绝管理者危害公司利益。然而,学术界对于监事会作用的讨论产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不少学者认为监事会在经济活动中能有效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规范公司的业务活动。在公司价值层面上,Velte(2010)分析了德国和奥地利的监事会报告,比较了采用双层董事会模式的不同国家在公司法制定和公司治理规范方面的成果,发现监事会报告披露的监事会独立性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生产经营上,监事会参与公司事务在更客观的层面上给出评价,且当监事手中信息不充分时,还能督促董事会、高管披露并完善相关信息(杨天舒和庞长亮,2014)。在监督活动中,王兵等(2018)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就职时,由于其本职工作有监督职能,且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相更有利于抑制盈余管理活动。冉光圭等(2015)确信高效率的监事会监督能有效减少舞弊,提高公司股价,因而构建了监事会能力指数来定量衡量。此外,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开展股东大会来解决正在面临的公司事务,提交关键监督事项报告,与参会股东就公司事务展开讨论、深入沟通,这样不仅能有效增加对控股大股东的威慑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侵占(Feinerman,2007)。
监事会发挥治理作用的强弱会受监事会掌握的专业知识、监事会规模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王兵等(2018)证明了内部审计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乃至监事会主席时,他们具备的审计专业知识会更有利于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因而审计专业知识是监事会有效监督公司的重要条件。Shan and Round(2012)认为大规模的监事会具备包含更多能人志士的可能性,这些人或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丰富,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得以大显身手,促进公司的高效运行。He et al.(2018)监事会的人数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偶数的监事会监督效率相对低下,容易隐藏更多的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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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违规行为的产生
2.2.1 企业违规及相关影响因素
企业违规是指公司或经理的不当行为,导致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遭受重大损失。欺诈行为的典型例子包括财务报告失实陈述、延迟披露或未能披露信息、贿赂、内幕交易以及任何其他伤害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非法活动。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后,公司通常面临一系列严重后果,如资本成本的增加、公司声誉受损等。
舞弊三角理论认为企业违规与违规者的动机、在违规行为发生时拥有的机会以及管理者的态度有关。就企业违规的动机而言,主要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包括政策法律环境、宏观经济市场特征、媒体和投资者的态度等,内部因素包括公司的董事会特征、管理层合谋情况、内部控制强弱、高管薪酬等因素(张建平和张嵩珊,2020)。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可以为企业带来短期收益,也可以为管理者自己谋取私人利益,但这些利益受市场监管的力度大小影响,当市场监管力度强时,违规行为带来的利益减少而风险增加,管理者便会减少违规行为,反之,如果市场监管力度弱,则管理层会增加违规的积极性以获取更多利益(张子余和李常安,2015)。
就企业违规的机会而言,监督者的监督力度是重要的参考变量,而监督力度的大小取决于监督者。江新峰等(2020)考虑了董事的忙碌程度与企业违规的关系,发现忙碌的董事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强的能力,基于身份认同的原因更注重声誉的维护,对所任职公司违规的忍耐度更低,故拥有忙碌董事的企业更少存在违规的行为。车响午和彭正银(2018)发现当聘用的独立董事具有法律、会计等背景时公司更容易发生违规,因为高管为了获得利益可能会在违规的边缘试探,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员咨询相关事宜,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逃过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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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21
3.1 理论基础 ...................................... 21
3.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
3.1.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动机理论 .............................. 21
4 研究设计 ........................................... 26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26
4.2 研究模型设计 ......................................... 26
4.3 变量定义 ................................. 27
5 实证分析 ......................................... 31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1
5.1.1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31
5.1.2 分组样本描述性分析 .................................... 32
5 实证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5.1.1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5.1所示。关于企业违规的描述,无论是违规类型(Type)还是违规次数(Viotime),中位数都为0,表明大部分企业不存在违规行为,违规频率(Viotime)的极大极小值相差38,说明了不同企业违规次数差异较大。解释变量不领薪监事(Ind)平均值和中值分别为0.227和0.25,说明不领薪监事在监事会的比重不高。选择四大审计(Big4)的公司平均值为0.06,说明选择四大审计的公司样本不足10%,数值较小。本文的控制变量可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描述了公司一般特征、财务特征以及公司治理特征。在公司一般特征方面,企业规模最小值为19.781,最大值为26.037,且标准差相差大说明了样本中上市公司之间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司财务特征方面,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和托宾Q值的极值差异的结果表明,不同的公司之间存在高低不一的财务质量。在公司治理特征上,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为35.2%,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而第一大股东仍然占据了约1/3的股权,说明在公司内部的影响力较大。此外,董事会规模的中值和平均值较接近,9人左右的董事会比较受上市公司欢迎,而独立董事的平均值为0.374,中值为0.333,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有1/3左右的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而监事会规模相对较小,平均规模只有4.216。存在一部分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但比重不是很高。
会计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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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研究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
公司或管理层的违规行为容易使股东和利益相关者遭受重大损失,而加强和完善监督是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独立性是它开展监督工作、评价公司及管理层的重要保证。本文以2009-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公司不领薪的监事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同一年内企业违规的次数和企业获得的处罚项目衡量企业的违规频次和违规严重程度,研究了不领薪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重对企业违规次数以及违规频率的影响,并从外部监督角度考虑了监事会对事务所选取的影响以及四大审计在不领薪监事比重与企业违规中产生的中介效用。进一步研究中本文加入了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考虑在不同内部控制质量的公司中,不领薪监事对企业违规的作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不领薪监事比重与企业违规负相关,不领薪监事比重的增加增强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违规发生的频率,还能减轻违规的严重程度。不领薪监事相对于其他监事来说在经济上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拥有做称职监督人、认真监督和减少企业违规的动机,另外,监事会独立履职获得符合制度要求。因此,不领薪监事能更好地联结委托人和代理人,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减少企业违规。
第二,不领薪监事的增加会推动企业选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公司财务。当监事会拥有较多不领薪监事时,监事会对审计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是他们的良好选择,不仅有助于为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查漏补缺,还能通过更高质量的审计发现潜在的代理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
第三,机制检验的结果则表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不领薪监事与企业违规中起部分中介作用。不领薪监事一方面会促进企业获取更高质量的审计,另一方面在监督过程中能减少企业的违规行为,而高质量的审计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减少企业违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