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畅谈建筑节能,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社会总能耗的27.5%。我省城镇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对于加快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旦出台,今后建筑节能市场,将随之发生深刻变化。
规范建筑节能环节
是否使用符合节能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成为民用建筑节能的关键。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和发布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相关目录和本省补充目录。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备案和公示制度。
此外还规定,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应明确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绿化等节能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机构等应严格遵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现场公布相关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市场,明确加强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在全社会倡导绿色建筑理念,鼓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申请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等。
推广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可以永续利用的能源资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代替大量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鉴于我省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太阳能光热利用和浅层地能热泵应用技术也很成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此进一步明确要求,如城市亮化工程应当使用太阳能,进行规模化应用示范、旧城改造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等,并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等激励措施。
公示公共建筑能耗
目前,公共建筑高能耗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巨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制定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监测、统计、分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