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研究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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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483 日期:2023-06-18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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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应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保险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显著提速,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 2017 年 2 月14 日发布的《2016 年保险持续快速发展 服务大局能力显著提升》显示,2016 年保险行业有 117 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共实现签单保费 2347.97 亿元,实现新增保单 61.65 亿件,占全行业新增保单件数的 64.59%。1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已经迎来了发展的爆发期,成为拉动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销售渠道。2014 年 8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5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知道意见》提出“‘互联网+’普惠金融”行动,2015 年 7 月 18 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其中,互联网保险自此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机遇期,同时也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化发展要求被提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热点。

1997 年,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成立被视为保险借助网络发展的开端,然而这个阶段网络仅仅作为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和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的工具,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直到 2005 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售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2才真正迈入了互联网保险时代。本文讨论的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中的互联网保险即是以电子保单的签售为核心的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理论研究刚刚起步,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尚不健全。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法、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新领域,鲜有系统阐述互联网保险相关理论的法学专著,相关学术文献多为以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大多是侧重于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是从行政监管角度讨论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问题。在互联网保险合同领域,虽然学者就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保险合同的缔结和履行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的讨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较多争议与分歧。具体到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上,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总体上尚欠缺深入系统的分析。本文在互联网保险法律的诸多领域,选取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微观方面展开研究,希望能寻找出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在互联网保险这一保险新业态中存在的问题,继而为该制度的完善探寻路径。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进行研究,一方面,能够使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理论在互联网保险中得以丰富和发展,对于当前并不完备的互联网保险法律基础理论也略有裨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在互联网保险这一保险新业态中的应用,对减少互联网保险实践中的纠纷、推动互联网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略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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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概述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近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保险模式,学术界对诸如互联网保险的概念界定、特征、优劣势、商业模式等相关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共识,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但目前鲜见系统性论述。

(一)互联网保险定义及其特征

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从营销模式变革角度对互联网保险予以解释,3亦有学者从新技术运用于保险运作过程的角度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界定,4还有的学者则直接采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5一些专业咨询机构则直接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62015 年 7 月 22 日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则将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业务形态进行了概念界定。7从学术界和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是一种保险人以网络、云计算、移动通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新技术为媒介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模式。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和保险的基本运作方式,即保险是根据合理计算的原则,聚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延伸到保险服务领域形成了以客户体验为中心的个性化服务理念,改变了传统保险中大一统的服务模式。互联网保险借助网络、移动通信等新技术不仅实现了保险信息咨询、投保、交费、核保、理赔等保险全过程网络化,而且能够实现对客户的精准服务定位。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整合客户的内外部信息,实现对客户行为习惯和行为偏好的精准预测,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客户的个性化行为特点和需求进行差异化服务,追求良好的客户体验,增强客户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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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商业模式

从互联网保险诞生至今,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经历了萌芽阶段和过渡阶段的逐步发展,现在已经进入了稳定成熟的发展阶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主要有以下三种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的官网平台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建立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通过该平台向投保人和潜在的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推出、宣传、咨询、销售、理赔等一系列保险服务。该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将保险公司的线上线下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现阶段,绝大多数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典型的如平安保险官网直销平台、泰康在线、人保官网等。官网平台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品牌建设和发挥品牌效应,为具有品牌忠诚度的客户提供了便捷。但是官网平台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的官方网站能够满足保险产品推广销售、在线咨询、保险理赔等多种需求,并不断进行升级和改造以适应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此外,如何确保官方网站获得并保有足够的流量是官网平台模式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难题,而且由于官网平台只提供本公司的产品,不利于投保人对市场上同类产品进行横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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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16

(一)说明范围不清晰........ 16

(二)说明程度不明确........ 19

(三)说明方式存在不足.... 21

四、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路径.... 28

(一)引入重要事项判断标准...... 28

(二)重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分别机制............ 30

(三)健全犹豫期制度........ 31

(四)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33

五、结语.......... 35

四、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引入重要事项判断标准

引入重要事项判断标准是对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借鉴,重要事项标准对解决互联网保险中说明范围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有重要意义。在日本法上,无论是《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及《保险业法》,在规制保险人说明义务方面,都使用了“重要事项”一词。35在日本《保险业法》中“重要事项”被定义为与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和保险契约条款的重要事项,而在《消费者契约法》中重要事项被界定为与消费者契约有关并会影响到一般的消费者是否缔结该消费者契约的决定的事项。虽然在日本相关立法上对“重要事项”有清晰的定义,但是对“重要事项”的边界的界定却一直存在争论,“重要事项”是左右消费者缔约意思决定的事项还是构成其合理判断的必要事项,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是“重要事项”,对此一直是众说纷纭,比如日本学者山下友信就从客观标准的角度对此作了左右是否缔约、影响是否缔约、不影响缔约但存在准确说明的必要性三个维度的区分。互联网保险中引入重要事项判断标准首先要明确重要事项的范围,对重要事项的范围应当从保险条款内容对投保人作出合理决策有重大影响和虽然不会影响投保人作出合理决策但有必要向投保人进行主动说明两个方面进行划定,具体哪些事项属于不会影响投保人作出合理决策但有必要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事项则可以从如果不进行主动说明可能导致投保人不能正常完成投保流程及不能清晰认识操作行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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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互联网保险异军突起,互联网与保险业深度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讯等新技术持续推动保险产业不断升级,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模式的不断创新,推动了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然而互联网保险毕竟是互联网战略推动下兴起的创新型保险模式,其发展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需要秉持法治精神完善互联网保险各个方面的立法,推动互联网保险在法治框架内的发展创新。互联网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颠覆性的变革了保险销售模式,使保险业进入了崭新的生态,也因此对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提出了特殊要求。互联网保险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充分将大数据等新技术运用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上,实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精细化,并不断的优化投保程序。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不断的完善客户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客户体验,并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与保单通俗化运动深入融合。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立法因应保险行业进入互联网保险时代显得捉襟见肘的深刻表现之一。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发展创新的新模式,在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方面,虽然没有改变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正当性基础等基本原理,但是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各个构成要素提出的新要求使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在说明范围上不但延续了传统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在说明范围上的弊端,而且出现了一些互联网保险所特有的问题,在说明程度上形式判断标准亦不再适宜,在说明方式上保险人采取的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做法更是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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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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