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为原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影响——基于14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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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81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对于诉求的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相比社会组织原告,在诉求支持率上有显著提高,但主要通过调整责任承担方式即降低诉求值以及自身地位的特殊性等非专业诉讼能力影响诉求支持率;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似乎逐渐成为不可兼得的二选一问题,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因为行使权利主体的缺位或者社会大众的“搭便车”心理,尤其在生态环境领域,本身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使得生态环境遭污染破坏的案例时有发生,全国乃至全球的环境都在恶化中。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浙江时就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指导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理论,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该理论,充分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
为了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有针对受污染领域的水、土壤、大气、海域等领域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以及按污染物分类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有监督管理责任,有权利对污染破坏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等处分,污染者也需按涉案情节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然而,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共用品,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可以由任何人享用,既不具有竞争性又不具有排他性,是无法分割、私有化的一种公共利益,以公共性为基本特征,因此,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处罚、刑事惩罚、私益救济远远不够,需要探索更多的公益救济方式。
为此,我国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起生态经济损害赔偿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等多方位互补的制度。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为生态环境保护增添强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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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与内容思路
1.2.1研究方法
综合评价法:本文为了拟合诉求支持率这一指标,对七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权重赋值。在赋值过程中,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经济效益,从法律功能定位、作用和成本效益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七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要性,从而进行权重赋值。在对一审结果的分析中,也从是否胜诉、诉求支持率、诉求值三方面综合评价检察原告的诉讼水平,从而对比分析检察原告和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差别。
实证研究法:本文根据在北大法宝网上以全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搜索,选择标准为:判决书;审结日期选择:2015年-2019年11月20,搜索到190份判决书为基础,剔除重复案例和无关案例,最后筛选出143份,其中123份一审判决书,23份二审判决书。经过对案件的整理与分析,提取变量,采用fractional logit模型做实证回归,分析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对诉求支持和上诉率的影响,以及背后的影响机制、原因。
比较研究法:本文通过手工整理样本案例,对样本案件的基本指标量化后,针对主要的指标变量作出简单的统计,比较分析了七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诉求和判决支持情况。同时根据实证分析结果,比较分析了具有原告资格的两类原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影响作用,以及在不同法院层级的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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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理论假设与模型设计
2.1环境公益救济的法经济学理论
政府干预的环境治理模式主要以庇古税为代表,比如排污收费制度,在政府治理生态环境体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弊端,比如政府的治理成本有时会高于环境污染成本;部分政府成员为追求短期自身利益导致寻租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财政政策实施不当等,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张宏翔教授在研究税收竞争对中国环境污染的影响时,发现税收竞争和财政收入竞争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固废排放污染的治理作用有所差异,比如财政竞争会改善废水废气,但加重了固废的污染,而税收竞争则刚好相反[27]。可见不同政策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治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成本这一概念,1960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重点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主体行为的特征,作为对交易成本的进一步解释。科斯结合了牛与谷物的案例,揭示出外部性问题对于双方都具有侵害性的本质,即侵害是双向的,问题的关键不是避免一切侵害,而是避免较大的侵害,从而对庇古提出的依靠补偿原则(政府干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观点提出批评。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明确,一旦交易成本为零,通过市场交易都会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结果,即无论最初产权归谁,结果不变。
科斯认为外部性的存在并不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适当基础,交易成本的高低应该成为法律或者说制度选择的标准。在相继分析了四个典型案例后,科斯强调,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权利的初始分配才与资源的最终配置无关,无论如何界定权利,通过市场交易都有可能变动。因此,对于法院而言,更重要的是权利的初始界定,而不是行动的管理。科斯理论把互利的交换逻辑——即交易成本限制交往和贸易——运用到人们接受的市场失灵分析中,开创性地为解决市场失灵中的外部性问题和公共物品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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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公益救济的国内外实践
2.2.1环境公益救济的国外立法实践
在美国,对于特定群体纷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有集团诉讼,而对于不特定受害群体的民事公益诉讼,有公民诉讼即私体执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授予个人和组织检察总长的身份,从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而在公体执行方面,美国司法部也有权作为国家诉讼代理人对公共土地及自然、文化资源等环境领域的违法者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不管私体执行还是公体执行,美国的环境公益救济必须以权利损害为基础[29]。
1980年以后,德国引入社团诉讼(Group Action),主要用于环境保护,该国《环境救济法》(Environmental Remedies Act,ERA)授予环境非政府组织即环保社团以第三人权益或社会公益遭受侵害为由对违法或不作为的政府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环保社团作为原告获得诉讼的主体资格并非基于其自身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而是依法以自身的名义为维护他人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也称法定诉讼担当。这种放弃个人权利的客观诉讼与我国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原告适格标准类似。但是环保组织无权提起民事团体诉讼[30]。欧盟环境法是对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补充和促进。
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就曾发布文件建议各成员国建立在各个领域以维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请求停止侵害的公民诉讼,同时也依法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起诉资格,作为不确定个体维护公共利益的代理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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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数据来源与说明........................23
3.1数据来源................................23
3.2指标设计与说明..............................23
第4章实证分析与计量结果............................................27
4.1检察院作为原告与诉求支持的实证分析...................................27
4.1.1检察院作为原告对诉求支持的影响....................................27
4.1.2检察院作为原告对诉求支持的影响机制............................29
第5章结论分析与法律建议...................................36
5.1结论分析..............................................36
5.2对原告主体的立法建议...........................37
第4章实证分析与计量结果
4.1检察院作为原告与诉求支持的实证分析
4.1.1检察院作为原告对诉求支持的影响
由于是否胜诉是0-1变量,且是右截尾数据,对这一变量的回归选用了tobit模型。判决值和诉求支持率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碎片化离散分布,因此,这两个被解释变量的回归选用fractional logit模型进行回归。表4.1报告了根据模型(1)使用fractional logit模型进行回归的结果。各回归结果都控制了案件特征、法院特征和被告特征的所有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显著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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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的回归分析中,列(1)和列(2)是对是否胜诉(win)的分析,列(1)是没有加入检察原告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由于是否胜诉这一指标认定的模糊性,各变量对胜诉概率都没有显著影响,只有被告身份特征(nonnatural)这一变量在接近10%的显著水平下与胜诉概率成负相关,即对一般自然人起诉的胜诉概率高于对公司、社会组织等其他团体被告的起诉。列(2)为加入检察原告这一核心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检察原告的系数虽然为正,但P值仅为0.17,相较于列(6)中对诉求支持率的影响系数,显著水平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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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结论分析与法律建议
5.1结论分析
为了验证实证结论,在全样本案例中随机抽取了检察院原告社会组织原告的4个案例对研究结论进行分析,下表5.1为4个案例的案情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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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个案例均来源于前文实证分析的全样本中,对比四个污染破坏情况相似、被告均是非自然人的案件,可以进一步验证本文的实证结论。
首先,诉求方式上,面对同样的土壤、地表水受污染情况,不同原告诉求不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诉求模糊化,比如在赔偿损失费用上较少提出具体的数额,最后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赔偿,这种情况下,无论最后判定赔偿多少,“赔偿损失”这一诉求都实现了100%的支持率。其次,公益救济上,诉求简单化,案例四可以看出对于土壤的污染破坏情况,通常除了修复或恢复原状外,一般都会提出损害赔偿,尤其是农业用地,但检察机关原告只提出修复的诉求,没能争取更多的公益救济。再次,举证能力上,检察机关自身的专业证据搜查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通常都能实现更大的支持率。最后,诉讼成本上,社会组织需要借助专业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对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就不能实现全部支持,而检察机关原告没有这一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求值。
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上文的实证结论,即检察机关的高诉求支持率更多是通过调整诉求或减少诉求等诉讼战略而非专业诉讼能力实现快速高效的判决,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诉讼案件量多的同时又实现高胜诉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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