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霍姆斯与美国法理学的本土造神运动
起初独立时美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教育,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学和法律理论,法律研袭了古老的普通法,律师们没有正规的教育场所,靠从欧洲远途运来的法律书籍滋养自己。许多律师和法官被送到英国接受专业培训,更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美国法理学。1765 年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出版以后,才开始有了真正的法学书籍。此后法律教育才逐渐结束了学徒制,慢慢有了私立的法学院,开始在本土形成自己的法律教育体系,也初步孕育了自己的学术共同体。1820 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本土判例、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本土法律职业的逐渐规范化,开始形成了真正的美国法体系,而这势必对法律教育和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改革要求,即法学院必须教授真正的美国法而不仅仅是教授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从而为本土法律职业提供科学的职业技能训练和从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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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霍姆斯的坏人论及其谬误
一、“坏人论”说了些什么
1897 年 1 月 8 日,霍姆斯在礼堂落成典礼并发表演讲,这就是著名的《法律的道路》。坏人论是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出的最引人注目的理论,开篇不久,霍姆斯就推出了他的“坏人”朋友。“坏人—预测”理论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要想了解法律的性质,最好是从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出发。2、从坏人角度出发,法律就是法院实际上会对他做的事情,合理地显示法律的特征。霍姆斯认为,坏人是没有良知的,坏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意义的违法者,坏人必然是坏的。坏人不是一个不道德的(immoral)人。两者的不同在于,非道德的人眼里不存在道德,不道德的人只是不符合某一种道德,自己不见得不认同另一种道德。坏人超然于一切体制,因为什么体制都对他不具规范意义,边缘人只超然于一种体制,因为他只是不认同这种体制的规范意义,更重要的,他可能是因为很在乎另一种体制的规范意义才不认同这一种的。边缘人会变成各种各样的某某主义者,坏人只会变成一种:没有主义者。
二、坏人论的法理学意义
经历了残酷内战洗血的退伍老兵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他青年时曾经有过短暂的理想主义,他不顾父亲的反对应征入伍,那时他年仅20岁,还没有品尝一个青年应该品尝的人生乐趣。他参加的战争是人类战争史上最为血腥、大量伤亡可能性最大的战争之一,他曾经有一次面临死亡的恐惧,在战地医院靠大剂量的鸦片保全了性命,他还有一次因为受伤幸免参加一次大的战役,那次战役生还的人寥寥无几。他最知己的朋友在那场战争中死去,从他身体里取出的子弹和他带血的军装,他一直作为最宝贵的收藏,放在住所的壁橱里。当他从战争中归来,他的理想已经死了,内心发出犬儒主义的轻蔑,因为他坚信,对于死亡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有什么样的理想,最终争斗都会被最强的人赢取,所有人的理想都会被这无情的结果撞得粉碎,所有的人最终都会甘于没有理想的宿命。“坏人”就是一个理想全部死去的人,从较深刻的意义上讲,霍姆斯法官相信,每个人不是生来皆为“坏人”,但最终都会甘为“坏人”,去直面赤裸裸争斗的人生,再不用任何主义来为自己的争斗作虚饰。
第三章 《法律的道路》之后的美国法律教育........................48
一、兰德尔的判例教学法及其缺陷....................51
二、杰罗姆•弗兰克对兰德尔判例教学法的批判...................54
三、二战以后美国的法律教育改革.........................56
四、法律教育的目的与法解释共同体的分化.......................58
第四章 霍姆斯在美国法理学中的兴衰荣辱.......................61
一、从《普通法》到联邦最高院..............................62
第五章 波斯纳——霍姆斯在后现代美国法理学中的继承人?............................74
一、霍姆斯与波斯纳的思想原点:“坏人”与“经济人”...................................74
二、波斯纳版经济分析法学中法与道德的彻底分离............................77
第五章 波斯纳——霍姆斯在后现代美国法理学中的继承人?
一、霍姆斯与波斯纳的思想原点:“坏人”与“经济人”
波斯纳法官把道德怀疑论作了包装,他认为道德进步是科学进步的结果,跟道德哲学没有关系。他以溺婴的问题作为例证,认为对溺婴的道德厌恶只是厌恶而已,并不能证明溺婴行为在道德上不对,科学发展水平导致物质匮乏或错误信念,后来科学发展了不需要这样做了,也就没有这些习俗了。没有伦理意义的道德进步,只有科学导致道德进步,“哲学家有关道德进步的声称例证的是荒谬的历史目的论。”对道德理论的攻击具有侵略性,而他兜售的科学进步论其实是一种非常过时的理论。这都是一些十九世纪达尔文主义流行到社会科学领域以来就说过多次的唯科学主义的陈词滥调。
二、波斯纳版经济分析法学中法与道德的彻底分离
必须承认,波斯纳版经济分析法学完全以理性人作为基础,建构了一个非常宏伟的理论大厦,在逻辑上它是完全自恰的。问题在于,一个将法与道德实质完全分离的法律体系,一个以“财富最大化”作为一元化追求目标的法律体系,还能不能称之为一个法律体系?作为非学院经济学家的波斯纳这样热心于推广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虽然他的理论试验是饶有趣味的,也为法学提供了一些类似有益思考,而实际上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并不热心于向法学领域推广科斯定理,这使人不能不怀疑,波斯纳在方法论上有没有误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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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美国法理学中“霍姆斯现象”的成因分析
在美国法理学家中,霍姆斯根本不是一个原创能力和理论整合能力超人的佼佼者,为什么他会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主导了法理学的演变趋势?从霍姆斯的理论本身来看,可以归结为三个因素:
1、霍姆斯的理论中蕴含了一种反叛传统的异端因素,很容易在社会发生激变的时候被改革家所资利用。在《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作为一个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对于哈佛的法学教育和由此而生的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
2、霍姆斯具有非凡的文学才华,他擅长用隐喻的方式来写作,他的修辞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穿透力,这使得他的理论具有更大的解释空间,也具有非凡的感染力。在当代研究霍姆斯的美国学者中,有不少人着力分析霍姆斯的文体,即便是敌视霍姆斯观点的学者,都不得不承认霍姆斯那些不能被自己认同的观点写得实在是太好了。
3、在兰德尔的时代,霍姆斯是一个非常罕见的有着丰富法律从业经验而又具有相当理论影响力的学者,他不是一个书斋里的冥思者,但又为法律理论的建构付出了相当努力。传统英美法理学中缺乏对司法过程的微观研究,英国实证主义将普通法的司法理论视为是一种“特殊法理学”,不具有普适意义,忽视这方面的研究。而霍姆斯的理论开创了一个律师看待法律的新视角,尽管他的理论还很粗糙,但是这个新视角非常契合美国的法律实践。 从文化角度来看,霍姆斯的影响超出了法律界,成为一个文化图腾式的公众人物,这些就要归因于其他一些非理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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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