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敲诈勒索案的法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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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8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以许艳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从中发现一审中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找出案件一审判决的不公正原因,最终得出一审判决结果受到地方司法生态、以及缺乏检察机关有效法律监督的结论。
一、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及其社会反响
(一)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
1.许艳敲诈勒索案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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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网络上出现一则“一女辅警敲诈勒索多位国家公职人员获刑”的消息引起网民围观并对此强烈讨论。据悉,被告人许艳,案发时26岁,系江苏灌云县人,原职务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一辅警,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许艳通过微信、电话或工作关系等多种方式,同时与多名涉案的被害人具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且这些受害人均在灌云县具有一定的公职身份,涉及人员包括:1.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派出所所长朱某某、3.公安局副局长寇某、4.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5.小学校长关某某、6.卫生院副院长兰某某、7.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8.林某、9.连云港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某(后职务升任公安局副局长),上述人员除林某外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许艳借与这些被害人具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以自己家人知情后不满要找被害人单位闹事、以自己买房、怀孕或流产、进行一定补偿等为理由,抓住这些受害人本身具有公职身份,害怕事件曝光后会影响到自己单位工作、家庭关系、个人名誉、被组织调查追究的心理,先后向有关被害人索要巨额钱款。
2.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共计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及许艳敲诈勒索九个被害人,认定敲诈财产的数额具体包括,孙某100万、朱某某10万、寇某20万、陈某某10.8万、关某某45万、兰某某15万、徐某某29.8万、林某14万、刘某某128万,累计数额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此外,并有被害人孙某等、证人祝某等、许艳银行流水的书证、孙某等转账记录等证据,又有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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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艳案一审判决的社会反响
1.社会公众关于许艳案一审的议论
“许艳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判决书在引起网络强烈舆论时,网络舆论当中不乏片面的看法,其中一部分人甚至认为是公职人员与年轻小姑娘闹出的桃色新闻,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更为偏激的讥讽,被害人反而成为被告人,涉案的基层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许艳自愿维持不正当关系,之后追回所有钱财,而后把许艳送进监狱,最终落得判处13年有期徒刑,罚金500万的下场,而相比之下涉案的被害人只是不痛不痒的党纪处分?一审的结果未免对被告人许艳判罚太重,对涉案工作人员除党纪处分外似乎倒没有大碍。
上述偏激看法不足为奇,但笔者通过搜索知乎、微博等网络软件,综合关注该案的平台用户观点,他们往往从道德、价值观、公序良俗为出发点,认为对比“陈某琳敲诈吴秀波案件”的判决结果,“陈某琳敲诈吴秀波案”中被告人陈某琳得款超过千万,最终判决结果缓刑,而许艳敲诈勒索数额比之少得多,但一审所处刑罚却远远高于陈某琳,通过对比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网络平台用户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对许艳不公,还有人认为是因为涉及多个被害人是基层国家公职人员且大部分属于司法人员,在当地的社会关系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因,所以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对被告人许艳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才对许艳予以重判。
总的来说,网络舆论对该案一审判决所持观点全部倒向被告人许艳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荒谬不公,对许艳判处的刑期过长、罚金过高,同时考虑年龄、职务、社会地位、上下级关系等方面,许艳作为不正当两性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不能只向其一方归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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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艳案二审判决结果及其一审错讹法律分析
(一)许艳敲诈勒索案二审判决
1.许艳敲诈勒索案二审司法过程
被告人许艳在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艳多个亲属在网络平台发声为许艳喊冤、鸣不平。许艳的父亲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作出表示:他认为,许艳的行为不能认为属于敲诈,是国家公职人员“欺负”“玩弄”了许艳,他们犯了错误不能将错误完全归咎在许艳一个人身上。另外,许艳父母委托许艳舅舅在网络平台向网民表达心情和诉求,家属方认为从一审判决书看其中存在很多疑点,从一审内容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手段,对一审判决不服且已经委托律师为许艳二审上诉作辩护。
一审判决后,许艳方上诉后案件移交连云港市中院,相比一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来说,二审显然做到增加司法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追求。一审整个司法过程许艳家属均未能参加,一审法院面对不当上网的判决书的社会热议,仅对判决不当上网作出说明,对社会关切中的案件问题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另外媒体记者向灌云县纪委监委核实,有关舆论中对于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财产来源不明,背后是否还存在腐败问题等,官方是否具有调查结果,除表述对涉案人员已经处分未作任何回应,对此也是使官方受舆论猜疑的其中一个原因。该案进入二审后,二审中院对一审认定许艳的犯罪事实再次审查并对媒体进行回应。二审公开宣判由人大代表、记者、还有部分政协委员、群众等对二审宣判进行旁听,并在官方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化方式广泛回应该案二审。面对争议颇大该案的一审、二审中的过程来说,是否具有司法透明度、是否回应社会对司法案件的关切,也对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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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艳案一审错讹的法律分析
1.许艳案争议的定罪量刑问题
(1)许艳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分则财产犯罪的其中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该罪名的刑法规定则是采取简单罪状方式。这也可以看出在立法者看来,在司法实践办案过程中对于认定一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相对来说是简单的、容易确定的。但随着现代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在法律层面行为人本身具有从他人那里取得财产权益的权利,但实际上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实现权利,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已经较为常见,在各个领域均有所呈现①。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虽然作为古老而又常见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部门对认定方面始终所持意见不一致,因此常常对涉及“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的争议不断,在有关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形成一致判断的问题上始终认定不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因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探讨起步较晚的原因,所以尚且对此问题的认定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
根据刑法条文,成立敲诈勒索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该罪名其中“非法”的认定,根据刑法自身谦抑性、安定性、司法逻辑都要求应当对敲诈勒索行为作限缩解释②。敲诈勒索罪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际实施了威胁、恐吓的行为;构成要件二,因此使受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构成要件三,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构成要件四,行为人实际上取得了财物。其中,第一个构成要件就已经决定了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第三个构成要件决定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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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错讹的成因.........................20
(一)当地不健康的司法生态环境............................20
(二)检察机关缺失有效的法律监督............................22
四、构建地方良好司法生态的实现路径....................25
(一)司法机关自身构建良好司法生态.............................25
1.人民法院始终保障司法程序公开............................................25
2.法官始终坚持司法原则,严格依法裁判.................................26
结语.........................31
四、构建地方良好司法生态的实现路径
(一)司法机关自身构建良好司法生态
1.人民法院始终保障司法程序公开


法学论文参考

对许艳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出现的有关自首情节、辩护人意见不予支持等情况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人民法院应始终保障司法程序公开。对于保障程序公开来说,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之处,就有学者提出,如果法官的所作的判决书只有单纯判决的部分而缺少应有的释法说理部分,那么该判决书便只会沦为一张缺乏权威性的单纯暴力。同时,近些年来我国倡导并实际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这在司法层面表明司法机关保障判决释法说理对司法程序公开,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要求,增强司法公信力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法院释法说理工作可以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至十九条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该项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等方式推进办案法官对判决的释法说理,但因为该规定属于整体指导意见,不等同于具体操作办法。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该意见时需要将该规定予以细化,例如,将判决释法说理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设定法官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达标或不达标标准并设置与之对应的奖或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推动法官加深对释法说理重要性的认识,以及进行实践的积极性。其次,明确释法说理不充分规定承办法官的个人责任问题也应是有效的方式。因为目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一个整体框架,立法没有规定法官如果出现不说理或不充分说理,与之相关的个人法律责任问题。为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具体归责到法官在判决时不充分释法说理行为,因为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曲折实现督促法官对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加强说理的目的,进一步贯彻最高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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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笔者以许艳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从中发现一审中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找出案件一审判决的不公正原因,最终得出一审判决结果受到地方司法生态、以及缺乏检察机关有效法律监督的结论。一方面,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基层的司法案件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应性的提出构建地方良好司法生态,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旨在促进地方司法机关对办理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我们从许艳敲诈勒索的案例当中也看到,涉案者作为国家基层司法的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竟毫无底线与社会公德,在对他们批判的同时也应给予其他公职人员精神上的警醒,而针对许艳个人来说,虽然在社会层面多数人是表示同情的,但其爱慕虚荣、道德败坏,给社会层面带来不良影响,败坏道德的同时触犯法律的底线,最终自食恶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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