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法学引入法医学教学之中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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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81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法学博士论文:简述证据法学引入法医学教学之中的探析 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简述证据法学引入法医学教学之中的探析

  法医学的任务是遵循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和分析,作出科学的鉴定报告,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审判提供证据[1l。
  1 传统法医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法医学教学开设的课程是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等学科,这些学科都是有关医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知识在法医学中的应用。法医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学习和教授法医学的目的是为公、检、法提供关于事实认定问题的司法鉴定结论。单纯教授以上课程并不能为司法机关提供适合诉讼需要的鉴定结论。因此,我试图在法医学教学中,讲授证据法学内容,以指导学生的法医学学习
  2 证据法学选择的内容为法医学专业学生讲授证据法学并不是讲授证据法学的全部内容,而选择其中对法医学学习和司法鉴定有益的内容,具体选择内容如下:证据的概念,证据属性和特征,证据能力与效力,证明的概念,证明主体和客体,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3 课堂教学效果
  3.1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法医学知识具有较强抽象性,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教师应充分认识到学习的实质是学生的内在能力。只有使学生自身处于有目的主动活动中,才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通过在法医学教学中讲授证据法学知识,使学生明确了自已学习的医学知识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鉴定结论被公、检、法采用的效果,从而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学习证据法学知识,并与自已学习的法医学知识联系起来。
  3.2 加强了法医学理论学习,提高司法鉴定结论采信度:长期以来,法医学教学教师只重视法医鉴定技术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其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能力的培养 医学院校作为法医学人才培养的阵地,应重视人才的全面发展,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在讲授法医学理论的同时,讲授证据法学知识,让学生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用法学语词表达白已对事实问题的观点,有助于公、检、法人员的理解,从而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采信度。
  4 讨论
  此项教学改革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鉴定结论的采信度。作者先后教授过各门法医学科并且现为本校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并指导学生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运用法医学和证据法学相关知识进行司法鉴定。通过这几年的教学和司法鉴定实践认为法医学学生应掌握证据法学理论,指导法医学各分支学科学习和司法鉴定工作。具体心得如下:
  4.1 在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中应贯彻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轻重伤鉴定是依据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关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的后遗症等证据认定损伤是否达到重伤或轻伤,并且这些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例如,这样一个案例:被鉴定人被他人推倒致右股骨颈骨折,即送医院治疗,第二天行右股骨头置换术,后被某公安机关以股骨头坏死,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十六)之规定,评定其损伤为重伤。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拟以过失重伤罪提起公诉,后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原鉴定,向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作者经过审查认为右股骨颈骨折事实清楚,但由于第二天即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根据医学知识可知,股骨颈骨折后有出现股骨头坏死的可能,但是否出现股骨头坏死一般在36月后出现,而此伤者却第二天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所以无法预知未来是否会发生股骨头坏死,所以原鉴定以股骨头坏死将其评定为重伤,明显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
  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设置,两大法系有着明显差异,在英美法系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则实行内心确信制度。排除合理怀疑指检控方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达到让裁判者内心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内心确信,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是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其中排除合理怀疑是证伪,而内心确信是证实,内心确信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当出现疑问时,实行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上述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接受公、检、法机关委托。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样应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即对伤者损伤程度的认定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疑问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zl。
  4.2 在人身损伤赔偿纠纷伤残鉴定中应贯彻民事证明标准:一般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的多,无论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原则还是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都比不上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要求的那么高。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民事案件实行优势证据标准,要求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要求达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从性质上看,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与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没有实质性差异[3]。结合上述案例可知虽然鉴定为重伤的依据不足,但伤者支付的医药费用和遗留的伤残仍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相应评定,这是由民事证明标准决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掌握证据法学关于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司法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当前法医学教学主要由医学院承担,教授相关课程的教师都只接受过医学教育,并未进行法学知识的培训。作者自法医学专业毕业后留校任教,在教学和鉴定实践中深感法学知识尤其是证据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作者利用证据法学知识为本校法医学专业2005 2009级学生在讲授法医学同时讲授证据法学的相关理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学们既掌握了法医学理论也掌握了证据法学知识,在其后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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