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读者权利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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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821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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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公共图书馆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这对于图书馆界乃至整个公共文化体系来说,都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大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长远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促进全民终身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那么,公民在利用图书馆时,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其权利特征和内容如何?
  1 读者权利的内涵
  读者权利,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读者享有的权利,其中,读者和权利需分别释义。
  1.1读者,现代汉语词典(修正版第311页)的解释为:阅读书刊文章的人
  这是从广义上定义读者,包括了以任何形式阅读的人。本文的读者,特指利用图书馆借阅信息资源的人。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定义读者这一概念,应为:具有一定阅读需要和阅读能力,依照图书馆规章制度获得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利用图书馆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的自然人。读者概念涵盖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社会成员,但是他们都应当在图书馆获得实质相同的图书馆服务。
  1.2权利在法理学上,权利是指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人们在特定社会中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从以上分析看,在我国,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公共图书馆法》,在其他法律中也没有读者权利
  这一称谓,这一权利是具体分解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中加以确认的L3 J。但是,随着图书馆的发展进程,逐步孕育了读者权利的观念,所以,我国的读者权利还处于应有权利的范畴。随着立法进程加快,以法律权利的形式保障读者的基本权利,构架读者权利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的桥梁,是立法的必然趋势。
  1.3读者权利从法律上定义,读者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由国家相关法律确认并保障的,以读者身份自由享用图书情报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以获取自己所需信息资源的权利。读者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读者能够自由利用图书馆的各种资源,平等地接受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是图书馆设立及运作所要实现的最高目标,也是法律保障读者权利的最终体现。
  2 读者权利的法律特征
  读者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特定权利,具有特定的自身属性,读者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读者权利是公民私权利从权利公私角度,相对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公权利,读者权利是公民为了实现其文化信息需要,利用图书馆而产生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图书馆这样的社团法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读者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公民私权利。
  2.2读者权利的基本性读者通过利用图书馆资源,获得知识和信息,进行自我进修、自我提高的文化活动,是一种自我教育的文化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范畴。L4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49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第4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读者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基本性。
  2.3读者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公共图书馆宣言》(1972)明确规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和社会地位的限制。这说明,不同个体的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应当受到图书馆一视同仁的对待和服务。
  2.4读者权利是一种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对于读者权利来说,需要权利的相对方 图书馆,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保障并最终实现。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义务是搜集、整理、汇编图书资料以及网络信息资源,并提供良好的馆舍以及个性化的读者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2.5读者权利的专属性专属性是指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能让与他人。读者进行利用图书馆的行为,是为了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观念、文化知识、生产技能和其他信息,进行自我教育和提高。读者采取一定的作为方式,才能通过图书馆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法替代,也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读者权利属于个体专属权利。
  3 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读者权利包括了国家法律和图书馆规章赋予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资源时享有的一切权利,从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普遍观点来看,读者权利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几项。
  3.1自由获得读者资格的权利获得读者资格是读者享有读者权利的第一步,具体来说,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利用图书馆资源的需要,就可以自由地获得读者资格,成为图书馆的读者,图书馆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3.2平等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中国图书馆学会在2008年2月通过的《图书馆服务宣言》里明确指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这表示,只要是图书馆的读者,能够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当平等地接受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受其国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类型以及居住地的限制。
  3.3接受优质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读者在接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得到服务质量的保证。在与国力和当地经济相适应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足够的开放时间、阅读空间及活动空间、馆藏信息资源、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专业的图书馆员服务及各种培训等。l53.4读者知情权同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知情权一样,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对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馆舍分布、馆藏资源、服务内容等图书馆事宜具有知悉其实质内容的权利。规定读者的知情权,不仅有利于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维护其正当权利,同时对图书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5读者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会存在暴露读者私人信息及习惯的行为,如个人档案信息、阅读习惯、阅读内容等,图书馆在未经读者本人的授权下,具有保护读者隐私的义务。
  3.6读者的监督权图书馆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信息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一样,其服务态度、方法、环境、质量、效果,都需要读者群体的评论、监督。因此,读者有权对图书馆的建设提出批评及建议,有权参与图书馆发展纲要的规划与制定,有权对图书馆以及工作人员的失职及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检举或者提起诉讼。
  3.7读者的救济权读者权利作为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当受到侵犯时,应当享有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救济原权利的权利,才能使侵害得以停止,合法权利得以恢复。
  读者在利用图书馆时,当出现如受到不平等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知情权被剥夺隐私被违法公开等现象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到主管单位进行申诉,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入法律程序,请求法律保护。
  3.8其他权利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有自由选择服务方式、接受咨询、保障安全等其他法律和图书馆规章赋予读者的权利。只有充分实现读者权利,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才能得以最大发挥,才能实现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职能。
  4 读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真理,也是人权保障的真理,救济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权利。法律除明确读者享有权利内容外,设立读者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规则也是法律保护读者权利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
  4.1私力救济是指读者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由读者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读者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义务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法律允许双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侵权责任进行协商。当读者正当权利遭受侵害时,读者积极寻求救济,作为图书馆应当尽量配合,停止侵害行为,恢复权利行使,减小侵害损失,保护权利本身。同时,应当成立读者维权部门,建立读者投诉解决机制,保证读者意见反馈畅通及时,更好地保护读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4.2公力救济是指以国家的名义,由既定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权利被侵害者的权利进行恢复和补救的制度。读者在行使个人正当权利时遭受侵害、私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进入公力救济程序。在我国,法律保障公民读者权利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4.2.1申诉。在侵害发生时,图书馆与读者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读者可向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侵害情况发生,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4.2.2仲裁。侵害发生后,读者可以与图书馆共同约定,申请仲裁部门仲裁,其仲裁结果双方应当积极遵守。
  4.2.3提起诉讼。侵害发生后,读者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具体侵害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5 结语
  读者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文化教育权利,它存在于公民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这一行为中。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信息服务机构,是人民群众进行文化活动的主阵地,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实现这些神圣的社会职能,必须保证读者权利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我国即将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读者权利就是法律规范的法定权利中的侧重点。只有首先保障了读者权利,图书馆义务的履行才有合理的准则和范围,才能使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这正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体现,更是我国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宗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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