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论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包括三个递进步骤:首先,从法学角度对劳动监察权进行解构性分析。其次,以全球化和中国社会转型期为分析背景,探讨劳动监察权的发展理路和趋势。再者,从劳动争议多元解决机制与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对此,论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分析劳动监察权的权力性质及其边界。劳动关系固有的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劳动监察权的公法属性。法律意义上的公法行为特征,成为对劳动监察权进行法律认知的基础。劳动监察权的公权力属性又决定了其职责范围的有限性。通过分析劳动关系的多种法律调整手段,确定公权“管制”与私权“自治”领域的界限、不同公权调整领域的边界,以此明晰劳动监察权的权力边界。这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做好权力界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劳动监察权的功能定位及其发挥。准确定位劳动监察的功能有助于强化劳动监察职能的行使。探究劳动监察权的功能定位,取决于两个层面的分析:其一,需要深刻透视劳动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其二,揭示社会变迁与劳动监察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掘并发挥劳动监察的功能,为构建超出惩戒性程序的劳动监察制度做好理论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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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监察权:权力性质及其边界
第一节公权力介入和行政执法:权力性质分析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以私权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劳动关系,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力量悬殊愈加明显,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特殊性日渐显露,即劳动力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天然不可分割性。劳动者被雇佣后,将自己的技能、知识、时间、体力等交付给用工者。用工者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劳动者则成为被支配者和被管理者。劳动法学者在探寻劳动关系本质时关注到这一特殊性,“在劳务关系中从事劳务的劳动者必须将其属人的一些东西从属于雇主的意志”②’即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这使得劳动合同具备了与其他民事合同相区分的特殊性。台湾劳动法学者黄越钦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从属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第二节劳动监察权与私权边界的划分
如前所述,政府有义务介入到力量不均等的劳动关系领域,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政府权力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的特殊和关键性因素。但是,政府的介入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其介入的正当性与恰当性。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依靠市场自身无法平衡相关利益时,劳资双方才有要求国家介入的意愿。国家介入并不能仅以劳资双方的意愿为依据。作为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劳动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权利,更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从社会法角度认识劳动法,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国家介入的适当性决定了要给私人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即劳资双方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与对方签订劳动契约的自由。
第三章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及其规范...........84
第一节劳动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85
第二节劳动监察权运行的主体:“谁是监察者,谁可以成为监察者”.............90
第三节劳动监察权的权能分解与配置...........104
第四节劳动监察权运行的法律规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108
第四章劳动监察权:制度的发展态势及其完善......................118
第一节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劳动监察制度发展态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118
第二节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理路及现存问题...........126
结语............153
第四章劳动监察权:制度的发展态势及其完善
第一节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劳动监察制度发展态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而言,劳动监察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负责执行的法律不断增多、执法范围持续扩大、工作量不断攀升、社会期望愈来愈高。劳动监察执法面对上述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应改进执法,另一方面则需顺应国际劳动监察发展趋势,转变劳动监察理念,在“公共治理”理念下进行劳动监察制度的创新。这首先意味着,在劳动监察体制中必须给非国家主体留下行动的空间,嵌入“多元主体参与”程序,加强协商与对话。转变劳动监察理念,还包括对劳动监察执法理念的转变。劳动监察执法应实现从事后惩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劳动监察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手段来减少企业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进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二节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理路及现存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劳动者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开始从行政性的政策调整向法制化的依法调整转变。企业成为独立的用工主体,国务院在转批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监察制度,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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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前所述,劳动行政部门能否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监察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国家通过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履行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因而劳动监察权的运行过程就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干预的过程。据此,在探讨劳动监察制度时,不能仅停留在强调政府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以及呼吁加强劳动行政执法,还应从行政权的本质出发,分析政府的职责及其规范,这正是行政法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因而本文选取了从权力角度对劳动监察制度进行探讨,并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结论:第一,劳动监察权的运行必须以劳动关系的“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在于,绝对自由的契约劳动关系忽视了对“人”的保护。在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抵抗资本的剥削,这种对抗可以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基础。当代劳动法律制度正是由此发展起来的。然而,劳动法律制度兼具公、私法的因素。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权利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物。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则决定了劳动者有可能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接受某些强加的条款,国家此时就要干涉契约自由的自治,即国家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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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