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对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生存率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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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4582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本文使用计算软件stata16.1,通过分析2008-2018年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制造业跨国企业共238家上市跨国企业的935家海外子公司的海外投资行为,对其子公司的生存率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1.1现实背景
中共十七大报告的核心思想,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同时,显著地发挥“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联动作用。“走出去”战略是中国对外投资的重要驱动力,有力鼓舞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战略决策与部署。近年来,得益于“一带一路”政策的稳步推进与沿线国家的深度团结互助与信任合作,中国OFDI也保持了稳步持续增长,并成为国际资本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从数据来看,中国的OFDI流量实现了质的飞跃:从2012年起,中国连续8年保持OFDI流量位居全球第三;并在2019跃至全球第二,高达1369.1美元,更令人惊喜的是,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国际经济疲软,然而我国对外投资逆流而上,2020年我国OFDI流量首次跃至世界首位,达1537.1美元,增长率为同比12.3%。迄今为止,中国OFDI存量连续3年名列世界前三,2020年达2.5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与荷兰。不仅如此,中国企业OFDI连续15年都在增长,并且年均增幅高于40%(沈坤荣,2018)。
从投资成立子公司数量来看,2020年底为止,有2.8万多家我国境内投资者在世界各国参与投资,并在189个国家(地区)创办了4.5万多家海外公司。这些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达5.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是进行境外投资的中流砥柱,数量占比高达77%,数量及范围均极为可观。
从投资地理范围来看,中国企业OFDI的领域涉及全球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88个,遍布六大洲。《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阐释,中国OFDI大部分区域主要是亚洲(19年占比80.9%),与此同时流向欧洲的投资也在不断增长,2019年增长率多至59.6%,各洲占比情况详见图1-1。对“一带一路”周边地区的投资,也保持增长态势。2020年对外投资主要国家仍然是亚、欧、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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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题意义
1.2.1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OFDI连续15年保持增长状态,而投资效果却并不全部令人满意。因此如何加强海外投资绩效,增加海外子公司的生存空间,是极具现实意义的话题。对属于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因为与国外资本主义的制度差距,被限制甚至叫停的海外项目也屡次发生,如何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因为制度差异带来的投资失利,提高合法性,尽可能长的在异国他乡生存下去,是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给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提供参考与指导性。
第一,当遇到制度约束时,帮助企业更好认清自己所处的位置,包括内部优势与外部劣势,及时调整策略,从内外部两方面获取合法性,以更好应对制度环境差异,提高存活率。
第二,给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政策依据。作为对外投资大户,中国也对外商的投资产生了巨大吸引力,如何通过制度方面的调整使得外商子公司能够更好的适应本国环境,获得长远发展,从而引进更多的外资,也极具借鉴意义。
1.2.2理论意义
通过制度理论研究海外子公司生存的文献已数见不鲜,但是对于合法性的深入探讨却寥寥无几。合法性对于制度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受到广泛关注的是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的研究却很少,以认知合法性为基础探究子公司生存的文献也少见。本研究对于理论方面的意义如下:
第一,对理论研究角度的补充。认知合法性是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的基础,多数文献是通过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的获取来获得合法性,这是外部合法性的范畴。本文借助于资源基础观、制度理论及组织生态学理论,从内部即所有权水平的调节和外部制度合法性与文化合法性的综合来获取合法性,即通过制度与文化还有所有权水平的调节,判断合法性与海外子公司生存率的关系。
第二,对研究样本的扩充。关于研究对象,对与海外子公司的研究,学者倾向于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而像中国这种新型经济体,尚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对于中国的海外子公司的研究,可以增加研究样本,本文通过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探讨,其结果具有真实可信度与权威性。关于研究内容,Peng等(2019)根据组织生态学理论判断,组织的合法性与组织存活率成U型关系,但是这种U型关系尚未被证实。本文期望通过内外部合法性的调节,试图进一步探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子公司存活率受其合法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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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理论与文献综述
2.1理论基础
组织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与组织种群生态理论(OrganizationalPopulation Ecology Theory)都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晚期,分别由Williamson(1975)和Meyer等(1977)提出,其中,组织生态学(OrganizationalEcology)起源于组织种群生态理论,并不断发展成为组织理论的重要理论之一。
2.1.1制度理论
传统的资源依赖理论主要强调组织应致力于如何通过增强自身实力来减少对外部环境的依赖,资源基础观则是期望组织能够更好利用内外部资源,而制度理论主要关注点在于,组织与群体怎样通过达到环境的制度规则从而较好维持其地位与“合法性”(Meyer et al.,1991),因而受到学者广泛接受与重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制度被定义为个体或组织对某些特定的结构或功能实践的普遍理解和信仰(DiMaggio et al.,1983;Meyer et al.,1977)。广义来说,制度是人为规定的,用来指导和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North,1990)。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完善,都会增加外部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难度(吴利华等,2008),从而影响组织的生存。制度理论认为规范期望、社会共享假定会给组织的判断及决策带来限制,并且这种限制会根据社会文化的差异而显著不同(Fang,2010),但由于制度的存在而约定俗成的各种规则约束,组织成员通常会倾向于习惯并接受(Jepperson,1991)。因此,制度理论的问世,是符合当今动态的制度变化的国际环境,尤其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资源,由于“外来者劣势”,更重要的是社会的认同,也就是“合法性”获得(吴小节,2020)。其一,合法性评价由制度决定而产生,因而对组织的行为决策产生限制:组织的生产运作包括外界对其认同度及评价,均由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等制度决定;再者,组织为了获取合法性,接受外部资源支持,也必须迎合当地要求。一旦组织的行为背离了既定要求,就可能会遭受非议,从而影响其生存(陈嘉文,2015)。早期的制度理论研究对象多为成熟型组织的组织结构问题,后随着组织生态学的发展,企业的出生、死亡开始受到广泛关注(Hannan&Freeman,1987),且创业企业被提到与成熟企业同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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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组织合法性的概念界定
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最早由Parsons(1956)提出,后由Weber(1958)引用至社会学理论,后成为组织制度理论的核心概念,促进了组织制度理论的发展。新制度组织理论强调,组织如果要在特定的背景中存活,则必须要服从该环境的各种规矩,进而获得相应的“合法性”资质,来得到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与支持,从而维护其“合法”地位(Scott,2007)。此外,组织生态学理论也突出了合法性在组织设立的制度化过程中,对组织存活率的影响。因此,获取和维持合法性,是组织进行生存决策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关乎其未来发展(Lounsbury&Glynn,2001)。组织合法性属于广义的感受或假设,Suchman(1995)将其界说为:在社会环境构筑的规范、价值观、信仰等的体系的中,组织的活动范围适用于该准则。这是对组织的行为是否契合制度要求的概括性评估(Scott,2001);而关于对外投资(FDI)的合法性,作为合法的商业形式,Peng(2012)认为,同样可将对外投资合法性定义为FDI行为是否符合当地的制度要求的概括性评价,即特定东道国环境中的关键合法化行为人是否认同组织的FDI过程。该定义属于Scott(1995)对于合法性的三种分类:管制(regulative)合法性、规范(normative)合法性和认知(cognitive)合法性中的认知合法性。管制合法性,顾名思义,多指政府等部门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自律性文件等,可以对组织进行直接的管制(Zimmerman et al.;2002);规范合法性,多指意识形态与精神文明方面如道德准则、社会价值观等;而认知合法性,则偏向于组织自身被认同的程度(Jepperson,1991)。对于投资到国外的FDI行为,在中国属于OFDI,本文引入的跨国企业对外投资组织合法性,也即中国投资到国外这一行为是否受东道国制度、规范等约束及其被接受程度,同样属于认知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合法性类型(Peng&Beamish,2007),因为重点关注的是对外投资是否被视为合法化的经营。
“外来者劣势”指跨国公司由于外来者身份而存在的内在劣势,这个劣势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而本文研究的组织合法性,则是指跨国公司在融入外国时,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认同程度,显然这个认同程度是包含在“外来者劣势”中,但更加的具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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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理论假设............................18
3.1引言...........................................18
3.2组织合法性与海外子公司生存..............18
第4章合法性模型构建与变量设计...................25
4.1样本数据.....................................25
4.2变量测量..........................26
第5章组织合法性与海外子公司生存实证分析...........................31
5.1变量分析................................31
5.1.1变量的描述性统计..........................31
5.1.2相关性分析..............................31
第5章组织合法性与海外子公司生存实证分析
5.1变量分析
5.1.1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下,由表5-1可知,研究年限2008-2018年期间,母公司的国际化经验即其旗下海外子公司投资最少为1个,最多有159个,跨国公司平均有22个海外子公司;而海外子公司的存活年限最低不到1年,最长的是26年,平均存活4.2年,数据不容乐观;按照均值来看,母公司平均每投资7个海外子公司,才可能使子公司存活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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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结论与建议
6.1研究结论
本文使用计算软件stata16.1,通过分析2008-2018年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制造业跨国企业共238家上市跨国企业的935家海外子公司的海外投资行为,对其子公司的生存率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主要自变量是海外投资的组织合法性,同时引入正式制度距离、文化距离、与所有权水平三者的调节效应,得到以下三条主要结论:
(1)企业海外投资的组织合法性正向影响海外子公司生存率,对外投资的组织合法性越高,海外子公司的生存率越高。这是因为,在组织合法性高的国家,对海外公司的投资、与投资到特定行业的在法律法则上的限制相对较少,同时在道德准则上,也不容易会受到差别对待,有助于海外子公司克服“外来者劣势”,与当地企业共享资源与获取资源。以往关于合法性对于海外子公司的生存研究主要集中于管制合法性(正式制度距离)(Henisz et al,2001;Yiu et al.,2002;zhao等2014)与规范合法性(文化距离)(Kostova et al.,1999;Peng,2000)对于海外子公司生存绩效的影响,本文则重点关注东道国对外商投资认知合法性对于海外子公司的生存率影响作用,而对于制度距离与所有权水平的调节作用则共同组成组织合法性对于海外子公司生存率的影响。根据本文研究结论,组织合法性正向影响海外子公司生存,且根据文章针对企业性质进行的异质性分析显示,东道国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与鼓励,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影响结果均是一致的,给后续学者研究以及我国企业投资提供了理论支撑。因此我国企业在后续对外进行投资时,不仅仅需要考虑与东道国之间的制度距离,还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投资的限制程度,选择对外商投资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首先,可以增加东道国对于投资企业的信任与认可(Frandsen,2013)、降低交易成本(Perlmutter,2017),其次,敦使东道国社会公众会增加对企业的好感度与客户忠诚度(唐元佑,2019);最后,企业更容易获得当地的资源与技术(Frandsen,2013),不仅便于吸收当地知识技术,更有利于通过技术与知识外溢实现与母国的知识交流与转移,最终目标,是提高海外子公司生存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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