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会计师的直线职权
我国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地位和职能上类似美国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很显然,这是用总会计师取代原来的副职制。在美国的大中型企业里,财务副总经理直线主管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他对这些部门享有直线职权。
这时,总会计师不是分厂或事业部门的行政上的直线上司,而只是职能上的参葆顾问,他的职权是指导、建议,而不是命令和指示。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总会计师的直线组织只是企业级(厂部)专业从事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能科室以及“总会计师办公室。”直线职权的性质是一种直线的或上下级的职权关系,总会计师领导和指挥着一定的下属。在总会计师的直线职权中,适度的职权分散也是必要的。职权分散的途径是授权。如,在财务收支审批权方面,总会计师可以只保留对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权,而将一般的财务收支的审批权,授权给他所属的财会机构负责人行使。总会计师在授权时,一定要做到权限明确。如重大与一般的数量和质量界限,应有书面的明确规定。
二、总会计师的参谋职权
总会计师的职权,更多地应是通过“参谋”来实现的。
1.总会计师的参谋部—总会计师办公室。流行的观点认为,总会计师办公室是厂长的助手;是财务科的业务领导,是厂部分管财务的一个具体执行部门;总会计师办公室与财务科的分工,财务科侧重于传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则侧重于计划、决策控制。这种观点既限制了财务科的职能转变,又没有科学地认识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能。笔者认为,总会计师办公室只是总会计师的参桨部,是总会计师的助手而不是厂长的助手,办公室应对总会计师负责。《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的助手,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作为总会计师参谋部或智囊团的总会计师办公室应在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内全而地提供参谋意见,而不只限于计划和决策方面。据此,总会计师办公室与财务科的关系,不是业务领导关系。财务科受总会计师的直线领导,总会计师办公室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必须通过总会计师决策和实施。总会计师办公室无权直接指令财务科。
2.总会计师的参谋职权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厂长经理的参谋职权。总会计师可以被认为是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的直线领导,’但当他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厂长经理提出建议时,他的职权关系就变成是参谋性的了。对厂长而言,总会计师是厂长的助手或参谋。
第二,对“两总”的参谋职权。当总会计师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直线管辖的部门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时,这种指导应当是参性的而不是直线性的。或者说,他的责任是提出建议而不是发号施令。如果总会计师忽视这点,其结果会导致侵权行为,不便于恰当处理总会计师与其它“两总”的关系。
第三,对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的参谋职权。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如分厂、事业部),在实行分权制领导下,总经理给齐单位负责人以相对独立完整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总会计师对各基层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会工作,也应当是参谋性的。以分为例,当公司总会计师对分厂的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提出设置、聘任、培训、任免等建议时,必须同分厂的负责人和其直线主管达成协议后,由后者采取决策和行动。如无总经理的特别授权和委派,总会计师对分厂财会人员及其日常业务活动没有直线职权。
3.总会计师的参谋职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总会计师的法定职权。总会计师必须行使这种职权。总会计师要有效地发挥其参谋职权的作用,必须注意两点:其一,明确直线职权与参谋职权的关系。总会计师应当明确这样的观点:_L线关系意味着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而参谋关系仅仅意味着协助和建议的权利;直线职权可以命令,而参谋职权只是提建议,不是发号施令。第二,总会计师提供的参谋建议应当是全面性的,能给直线主管人员以最大的、最有效的帮助,使他们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全面的参谋工作包括:在对问题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建议,向与建议有主要关系的人员澄清间题,为排除有关的一些困难提出建议,如果建议被采纳,还要为直线主管人员提出实施建议的方法。受参谋的直线主管人员应当认识到有能力的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是为了协助工作,而不是破坏和指,并应随时向总会计师提供有关情况。
三、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
总会计师的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应以其职能职权的范围为限,总会计师不能超越职能职权去行使直线和参谋职权。
《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基本职权。主要包括: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层次,协助和参与职权。主要包括: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间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以上内容,只是界定了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总会计师享有多大的职权,还有赖于单位行政领导人的授权。
主要行政领导人授予总会计师职能职权,应当依据会计的本质和职能。在西方国家,关于会计本质的流行观点是“信息系统论”。据此观点,总经理授予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只是“掌管企业信息系统的重要行政人员”,处于财务副总经理的直线领导之下。在我国,规定总会计师职能职权的理论基础是流行的“会计管理活动论”。按照这种理论,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相当于西方企业的财务副总经理,而不仅仅限于“掌管企业信息系统的重要行政人员”。实际上,这也是用总会计师取代西方相应的副总经理的理论依据。
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其主要限制因素有二:一是会计本身的职能范围,二是厂长经理的授权界限。为了总会计师更好地行使其职能职权,厂长经理的授权采取了国家法律的形式。《条例》就是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
在本文结束前,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能职权并不等同于直线职权,协助租参与职权也不等同于参谋职权。基本职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直线性的也可以是参谋性的。参与职权也一样。第二,总会计师的职能职权应当是独立的。如果厂长经理们把总会计师看成是连规定会计制度的表格和特点的职权都没有的参谋,那么,总会计师也就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