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1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3]20号),我国在职硕士计划招生的专业类别已达16个(在职人员15个,职业学校教师1个),除了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4个可以自定招生名额的专业和自定招生类别与名额的37所学校之外,计划招生的规模已达37800人。为了确保在职硕士招生秩序公正严肃有序地推进,政府以国家信誉作担保,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后文简称在职硕士)的入学考试作为极为重要的全国性教育考试之一。一直以来,在职硕士入学考试是作弊的重灾区。尽管反作弊制度、政策和侦破手段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考试作弊不仅没有禁绝,甚至还出现了组织分工更为严密,利用制度瑕疵和高科技手段的团伙作弊。特别是考生、考试中介、考务工作人员和培养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均参与考试作弊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违背考试的公正,严重侵害了诚信考生的受教育权益,而且强烈冲击了考试秩序,严重扰乱办学秩序,对学校声誉和国家信誉的危害极大。在职硕士招考中的团伙作弊是典型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职硕士招考出现团伙作弊的主要原因
在职硕士招考出现团伙作弊的原因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利令智昏。考生、考试中介明知故犯,心存侥幸;承担培养任务或承接组织考试任务的学校工作人员放弃原则,对考试纪律虚以委蛇。
(一)考生作弊“得失背离”
对于在职硕士的考生,特别是来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考生而言,攻读硕士并能取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可谓一举多得。首先,很多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下辖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读研究生。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保证个人读研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而且拿到学位之后待遇还会提高。二是直接报销个人在职读研的学费。比如福建省“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1],山东省威海市“给予补助学费的70%”[2];天津市西青区则按学费的50%报销,硕士不超过3万,博士不超过5万,若五年内考核优秀则按每次5%的标准提高补贴额度[3];等等。三是单位调整工作安排,为个人完成学业提供学习时间。福建省规定“对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的人员应给予学习时间保障,可在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2周左右的时间让其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4]。四是为考生报考、备考提供便利。有的是设立教学点,如“福建省继续教育中心都设有教学点,以方便省直单位和福州地区学员就近入学”[5],有的则直接举办考前辅导班,比如“济南市人才服务局根据考前辅导报名人数,邀请北航师资进行考前辅导”[6]。其次,考生攻读在职硕士是个人职业发展的投资。通过读在职硕士,考生既可以通过读研扩大交际圈,积累更多人脉资源,为个人以后的事业发展拓宽道路,还可以“休养生息”,将学习作为放松身心的渠道。以2010年上榜《福布斯》中文版公布的中国前45名最佳商学院的MBA毕业的学员为例[7],在中长期视野下,全日制MBA毕业生在毕业5年后的平均年薪达到28.6万元,是入学前的3.4倍,而在这5年期间收入增加的绝对值达到33.4万元。2005届在职MBA项目的毕业生目前的平均年薪达到24.8万元,是入学前的2.7倍,这期间收入增加的绝对值为28.3万元;2005届全日制MBA毕业生入学前担任总监及以上的高层经理职位的占10.6%,毕业后第一年上升至17.7%,到2009年则有34.6%的毕业生在企业中担任高管职位,在职项目的毕业生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MBA也是进行职业转换的一条捷径,2005届全日制MBA毕业生中,53%的人在毕业后更换了新的工作。与此同时,考生作弊被发现代价相对较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这些制裁对象主要是剥夺考生的“未得利益”,对考生的“既得利益”几乎无任何损害。这意味着考生作弊所可能面临的最严重处罚也只是“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若是在异地考试,因为大家彼此都不认识,所以考点现场的作弊人员公示所带来的消极声誉影响可能微乎其微。同时,部分报考在职硕士的考生不愿或者不能投入必要的学习精力,又希望拿到硕士学位,故以投机的心态报考,这也是考生愿意“放手一搏”的深层原因。
(二)考试中介“生财有道”
考试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性质均是企业法人,追求利润是其终极目标。通过与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的考生接触,作弊往往一拍即合。团伙作弊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有“作弊服务需求”的人群购买力强大。在此基础上,团伙作弊手段和策略越来越“高明”,是导致反作弊难度增大的根源。在组织在职硕士招考团伙作弊的过程中,考试中介的不义之财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收取高额的“包过费”。2014年年初曾曝光的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入学考试团伙作弊事件中,记者通过追踪调查发现有“一些培训机构纷纷打出MBA考试保证通过的广告,报出4.8万元的高价”,“拨通了十几家培训机构的联系电话,对方均承诺通过率90%”,甚至承诺“若分数太低可找关系提分”[8]。而所谓的关系通常就是指中介机构与组织考试的学校、招生的学校里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交情”。在考生资格审核的现场确认环节,原本应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的操作规则变为“挪到声称具有‘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里进行”[9]。当货真价实的准考证拿到手时,上述违规操作无疑大大增加了学员对中介机构的“信任”,让学员对考试团伙作弊抱有较高的预期。二是高价售卖答案和作弊设备。2010年,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长沙市警方合作,成功抓获一起在考试过程中售卖答案的作弊团伙。该团伙在一次国家二级建造师的考试中将答案以每份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近百名考生,并提供接受答案所需的作弊设备[10]。有的团伙在高考时做法更甚,成本价只有不到百元的作弊器材连同花两三万元在网上购买的答案一并打包卖给考生,每人收取12000—20000元[11]。目前,很多作弊团伙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招揽客户、购买设备、组织答题(或者在网上买答案)、选择发送点、发送答案等环节在内的完整的操作流程。所利用的无线电设备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伪装更巧妙,性能更强大,隐蔽性更强。而且,作弊团伙的“业务范围”远不止于此,涵盖了高考、教师资格证、英语四六级等大大小小全国性教育考试几十种,当然也包括在职硕士招考在内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三)负责招考的学校或个人疏于自律
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同样适用于学校。在职硕士是国家为培养专门人才而设计的学校教育制度之一,但对于具有招收在职硕士、组织在职硕士入学考试的学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在更大程度上则是有效提高办学效益的渠道之一。这种效益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学校的办学收入和个人的薪水;二是积累学校和个人的社会资源;三是开发潜在的学员群体。所以,学校既然花了极大精力来争取招生资格,那么没有生源将意味着办学质量得不到社会承认,办学效益也将降低。但是,个别学校或相关工作人员疏于自律直至违法犯罪。以2014年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团伙作弊事件为例[12]。该校MBA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王某某未经请示,擅自越权给中介机构发放授权证书,授权其办理招生咨询、学员档案管理、代缴学费、组织学员上课等事宜,该校及管理学院相关负责人对王某某发给智恒知授权书一事竟然不知情。同时,王某某违规带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到培训机构开展在职硕士入学考试报名的异地确认,而且确认情况也不向领导汇报。最后,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考研学校刘某某,智恒知佟某某、付某,北京九州万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高某某、北京明德尚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薛某某等人共同组织实施了团伙作弊。
二、治理在职硕士入学考试团伙作弊的策略
依法治理在职硕士入学考试团伙作弊,可以采取提高作弊成本直至切断非正当利益输送链条的办法,打击考生和作弊团伙的投机心态,捍卫公正诚信的社会竞争秩序。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考务管理,建立反团伙作弊的应急预案,严格执法,追究团伙作弊人员和组织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政策法规是对利益进行分配的原理,在现有法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诚信档案,提高作弊的惩罚力度。
(一)多部门联合制定反团伙作弊的应急预案
与在职硕士入学考试团伙作弊作斗争时,只有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才可能在“治标”的层面取得成效。首先,要做好团伙作弊的“考前预警”工作。团伙作弊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进行招揽生源的广告宣传。此时,侦察人员只需以考生身份作掩护,略微深入地调查就能确定是否有预谋作弊的嫌疑。团伙作弊的第二步是组织“学员”报考和现场确认。在侦察人员继续调查的基础上,招考单位的招生工作人员需留意报考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善于在网上报考和现场确认的数据中发现可疑之处。特别是由培训机构组织考生现场确认和异地报考某所学校考生剧增的情形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报考资格的确认工作在网上进行,异地确认难以发现,所以省考试院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考务文件中明文规定在辖区内的现场确认地点和时间,便于招考单位集中且高效地安排,同时要在确认工作进行时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此时,若发现报名人数“爆炸式”增长或异地考生猛增等异常情况,应引起招生单位的高度重视,由招生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再由后者向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报备。其次,在考试进行时做好考试秩序的维护工作。由于团伙作弊的作弊器材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和作弊策略越来越“高明”,对考点自身的人力、物力所能保障的考试秩序的冲击极大。这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为考场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常规的无线电干扰,如手机屏蔽,也包括非常规的无线电侦测,如确定发射源的准确位置。同时,因为考生的一些人身财产权利只能由公安干警依法采取搜查、没收、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所以当地公安部门、考点要在考试时加强考场的警力配备,避免考场出现人手不够和秩序混乱的情况。考点的考务人员和公安部门在面对“人赃俱获”的作弊行为时,要针对考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作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整理,为下一步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合力打掉作弊团伙,切断作弊器材的产业链条做准备。再次,建立群众举报渠道。群众监督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利剑。由于绝大多数社会民众在发现违法乱纪的情况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报警,所以公安部门应承担主要的信息搜集任务。获得团伙作弊的举报线索后,警方要视情况紧急程度在单独行动和协同行动方面与其他职能机构协调沟通。当然,不论是何种情况,公安机关都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共同协商后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后续的处理措施。省考试院可以常年设立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考试期间保持24小时开放。既要做好举报者的信息保护,又要及时处理举报线索,并应在保密期限结束之后,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举报内容及其处理结果的情况。同时,应对提供实质上推动侦察工作的举报者予以经济上的奖励,激发社会正义感,鼓励广大民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依法追究团伙作弊的法律责任
对在职硕士入学考试中团伙作弊的主要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应双管齐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一,完善立法,弥补规制团伙作弊的法律瑕疵。首先,明确试题的保密时限和“枪手”所做的答案是否属于“参考答案”是当务之急。在职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参考答案的密级属绝密级。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在2001年颁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具体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该条将绝密级的保密时限定为“考试启动之前”,应当将时限延长至每门考试的最后交卷时间,从而覆盖作弊团伙在考试启动之后得到试题的时间段。同时,明文规定“枪手”所做答案视同“参考答案”,从而将考试期间非法传递答案的行为纳入泄密范畴。这些做法是为“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的适用扫除障碍。其次,明确窃照、窃听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已经对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进行了功能定义。若此规定得以施行,那么经由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之后,考试作弊时的作弊器材也纳入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追究考生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刑事责任。再次,明文将考试秩序是学校教学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学校办学秩序属于公共秩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从组织考试开始。此举将作弊且拒不合作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可以对此种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三类行政处罚,提高对作弊考生的威慑力。最后,监控专用间谍设备的生产、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施行,为“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辨别标准提供了规章层面的依据。第二,严格执法,对参与团体作弊的成员给予处罚。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体法对在职硕士招考中团体作弊的各类成员的相应惩戒规定更加明确,实施起来将更加顺利。根据团伙作弊的情节和《刑法》第255条、282条、283条、284条、288条、290条第1款、398条的第2款的相关规定,团伙作弊的成员可能被判处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妨碍社会秩序罪等罪名。若团伙作弊的情节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以被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施以行政处罚。同时,考生也可被施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依职权认定考生在考场上使用的作弊器材是否属于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进而明确作弊是否触犯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罪。这样安排可以摆脱处罚措施对“单位”的依赖,不管考生来自哪个单位,是否会受到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考生作弊都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学校内部的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或者监管不力,应依法从重处罚。司法部门必须依法追究参与团伙作弊的成员和作弊考生的法律责任。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立诚信档案
治理猖獗的在职硕士入学考试团伙作弊,需要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等为主的社会组织结构在人事制度方面做出合理安排,将信用记录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首先,要实施平等开放的选拔制度和用人制度。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难,学历贬值,大量高校毕业生难于就业;另一方面,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臃肿,在岗人员人浮于事,甚至业务能力低下且无所事是。若能够转变现行的在职人员进修政策,采取停薪留职或不补贴学费、交通费等的办法,将大幅增加在职人员参加在职硕士考试的各种成本。同时,用人时因事设岗,公开评聘,按“能者居之”的原则选贤任能,给更多人上岗的机会。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已经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着手整顿一些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奢侈培训”的情况,要求建立针对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的报批制度。此举有助于推动人事改革,节约财政资金,遏制贪污腐败,整肃教育培训乱象。其次,要建立诚信档案,将考生的作弊行为作为重要记录内容。这种做法本质是通过社会孤立和排挤不诚信行为的做法来约束社会成员遵纪守法,迫使每一位成员都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实现在各类国家信誉担保的正式考试中不作弊的目标。诚信档案的建立依赖于国家级的大数据平台。用人单位、贸易伙伴等群体可以通过有偿查询了解有关人员的诚信记录,为决策提供诚信方面的信息。政府有必要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纳入诚信档案的记录范围。若在职硕士的考生群体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等政府行政控制能力相对较强且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的组织机构,那么可以将犯罪记录设为红线。目前,《教师法》已在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可以将此类推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岗位,在招录与辞退、职务升降与任免等方面,划出有犯罪记录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红线。
总体而言,治理在职硕士入学考试中团伙作弊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完善法制来增加作弊成本,特别是对于团伙作弊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尽管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反团伙作弊的法规规章,但是监管制度仍处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很多由团伙作弊牵扯出来的问题需要正视。要在做好常规考务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合作模式,将团伙作弊纳入跨部门的政府综合治理范畴。在职教育牵涉领域广,人员复杂,有效治理在职硕士考试的团伙作弊行为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树立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