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实证分析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53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检索北京地区2016年-2019年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进行定量研究,首先发现他们的行为特征与多次重复购买、一次性大量购买和多次重复起诉具有显著相关性。
第1章导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民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屡屡发生,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食品安全领域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因此,201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论文参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却衍生出一种副产品:职业打假人。他们精通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知识,以索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给职业打假人带来了一笔可观的财富机会,使得他们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诉讼活动非常活跃,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量也出现爆炸式增长。职业打假人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能够遏制经营者的假冒伪劣行为;另一方面违反诚信原则。这也是职业打假人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对职业打假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中不同学者的观点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判决标准混乱,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现象。这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变得混乱,降低法律威慑性和稳定性,不利于遏制经营者的假冒伪劣行为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净化食品安全领域。所以,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他们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研究目的
本文以北京地区2016年-2019年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为研究内容,提取相关变量,通过实证分析探究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与获得法院支持、食品安全水平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提出完善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建议。
1.2.2研究意义
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一直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以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不断。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梳理分析,探究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相关特点,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理论意义
本文检索北京地区2016年-2019年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剔除无关案件和重复性案件,共1200个。通过逐个阅读判决书内容,提取相关变量,采用Probit模型和OLS模型探究职业打假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特征以及他们请求惩罚性赔偿与获得法院支持、食品安全水平的关系。在理论层面上研究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促进食品水平提升。
(2)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身份和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判决,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现象。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从而统一职业打假人身份和行为特征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提出完善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建议,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激励消费者的诉讼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职业打假人的恶意诉讼行为,促进食品安全领域健康稳定的发展。
...............................
第2章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和理论分析
2.1食品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现状
本文在无讼案例网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为全文关键字,“北京地区”为限定地区,检索2016年-2019年民事类案件,共1200个①。通过对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梳理分析,探究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且统计案件数量变化规律和职业打假人胜诉率水平,进而分析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现状。
2.1.1法院认定职业打假人依据
在2016年-2018年检索的878个相关判决书中,仅有8个判决书认定购买者属于职业打假人,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对待证事实真实存在的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直接以证据不足判其败诉。在2019年检索的322个相关判决书中,共有84个判决书认定购买者属于职业打假人。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态度的转变:在2016年-2018年较少法院认定购买者属于职业打假人并以此判决其败诉,但是在2019年有更多的法院选择此种做法。这说明在食品安全领域北京地区对恶意索赔的职业打假人行为特征开始明确,并且对其态度更为严厉。
通过对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虽然2019年法院认定购买者属于职业打假人的案件数量比之前有所提高,但占比仍然较小。大多法院仍对购买者的身份避而不谈,而是通过其他标准做出判决。由此可见不同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理解不同,做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出现同案异判现象。下面具体梳理2016年-2018年法院认定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的具体观点,如表2.1所示。


法律论文怎么写

.....................................
2.2食品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在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却因此出现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案件不同时期数量变化与当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密切相关。下面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变过程对赔偿制度和赔偿数额进行分析。
2.2.1对食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制度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补偿性赔偿,法院判决违法经营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在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基础上,进一步填平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一方面可以大幅增加了他们的违法成本,从而遏制违法经营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消费者积极主动地揭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会因食品金额较小而怠于行使权利,起到预防和监督食品安全的目的。
但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职业打假人的活动也更加活跃。他们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活动非常活跃。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针对的食品侵权形式大多都是与食品质量关系不大的非实质性瑕疵:标签和说明书。因此在2015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但书明确排除了此种非实质性瑕疵的诉讼行为。随后,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中仍然没有解决在食品安全领域内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使得食品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认定上混乱。
..............................
第3章食品职业打假人行为特征与认定的实证分析................................19
3.1理论假设与模型设计..................................19
3.1.1理论假设...........................................19
3.1.2模型设计.............................21
第4章食品职业打假人与食品安全水平的实证分析...............................27
4.1食品职业打假人与胜诉的关系................................27
4.1.1理论假设与模型设计.................................27
4.1.2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28
第5章食品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36
5.1从实体法完善食品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36
5.1.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36
5.1.2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倍数..............................37
第5章食品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
5.1从实体法完善食品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实体法上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首先应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其次应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倍数,设置不同倍数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增加该制度适用的灵活性。
5.1.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
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消费群体类型主要包括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行为。如前文所述,通过对北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部分法院认定购买者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标准主要包括三个:多次购买、购买量超出日常消费需要和重复起诉。并且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印证了职业打假人行为特征与这三个行为标准具有显著相关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购买者是否具有以上三个特点判断其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从而统一职业打假人身份和行为特征的认定标准,并逐步将职业打假人认定标准通过立法程序写入法律条文。如果购买者不具有以上行为特点,则认定为普通消费者,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购买者具有以上任何一个行为特点,则认定他们是职业打假人。对于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应该根据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恶意程度酌情确定不同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职业打假人主观恶意程度较大,则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样可以减少职业打假人胜诉后可能达到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职业打假人诉讼行为,避免发生道德风险。
.................................
结语
本文检索北京地区2016年-2019年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人进行定量研究,首先发现他们的行为特征与多次重复购买、一次性大量购买和多次重复起诉具有显著相关性。其次发现2016年-2018年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对获得法院支持具有显著正相关性,但2019年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对获得法院支持没有相关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趋向于否定的态度。最后发现在2016年-2018年即使职业打假人胜诉,经营者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水平却没有提升。
通过上述结论,本文建议从实体法上和程序法完善食品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体法上,首先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根据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恶意程度酌情确定不同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其次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倍数,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中各种类型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在程序法上,首先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更好地衔接;其次引入集体诉讼,激励普通消费者诉讼动机,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概率,从而使得真正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绿色发展。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