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逻辑论者”对逻辑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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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82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法律逻辑的真值问题逻辑以命题的真值为根底,但是,自然科学中的绝对谬误,在法律中并不存在。缺乏绝对谬误的法律逻辑命题仅仅表示其可能为真或假而已。由于法律会与时俱进,并随着社会价值的转变而转变,其大前提也会因时而异。如“隔离且对等”的种族隔离命题在1896年被以为是正确的,但是,1954年,最高法院断定学校正黑人孩童的这种做法并不“对等”,且全院分歧同意废弃“隔离且对等”的主张。

2、法律逻辑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问题逻辑仅仅关注内部证成的有效性问题,即从正确的前提如何推导出必然正确的结论,它并不思索对外部的影响,因而,严厉依照逻辑推理得出的司法判决一定会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3、对逻辑的自觉服从易形成方式主义。即把任何案件看作是没有特殊性、没有时问和空间特性的、和社会生活完整脱节的。关于这些批判,逻辑支持论者也一一给出反驳。关于第一点,支持论者以为,逻辑有效性是合理性的~个必要条件。逻辑只研讨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方式问题,而对从本质意义上前提能否可以令人承受,并不属于逻辑的研讨范围。关于来自第二个方面的责备,逻辑支持论者指出,反对者混杂了逻辑在法律舞台上应该扮演的角色。逻辑是法律思想的剖析、评价工具,但这并不表示逻辑是法律施行的独一工具。在逻辑有效性的方式标准之外,尚需其他可承受的本质法律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剖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方式有效性时不能运用逻辑。针对第三点,支持论者回应道,反对者反对的是“过火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构造具有疏忽法律体系的深入的社会历史特征和法律开展、革新的动力的风险”。为什么对法律体系逻辑构造的研讨会招致对它的历史、社会要素的无视呢?关于该问题几是不分明的。法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文化现象,必需借助于多个学科,如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研讨,不能仅仅由于可能招致无视其他方面而放弃其中的一种办法。

事实上,法律范畴中对逻辑位置的争论恰恰阐明了逻辑关于廓清、剖析、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霍姆斯的批判也正是由于其给以逻辑其别人历来没有过的那么高的希冀。为进一步阐明逻辑在法律中的位置,后文将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停止细致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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