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逻辑”一词由英文“Logic”音译而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逻各斯),原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络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依据”,直到近代才被用来指逻辑学这门学科。关于究竞何谓法律逻辑,学界至今未获得共识。一些学者以为。法律逻辑并没有与方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方式逻辑普通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践中来。我国传统上所了解的法律逻辑也常常指方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念,以为法律逻辑应当有基本不同于传统逻辑的框架体系,由于传统逻辑理论并不特地以法律范畴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想范畴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亦有学者对两种观念停止综合,以为法律逻辑学的概念有双重含义:在广义上,逻辑学指的是办法论,在狭义上则仅仅触及方式规则。笔者以为,综观各国司法理论,法律对逻辑的运用(后文将细致论述)并未为逻辑学发明新的研讨对象,而是将方式逻辑的办法,亦即推理的办法,运用到法律之中,作为法学理论研讨及理论的工具。因而,本文所讲的法律中的逻辑,也主要指方式逻辑。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位置注重逻辑在法律范畴中的作用是西办法律的传统。逻辑与法律之间的亲密最早能够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严密联络的。
自然法学家试图从五花八门的法律中追溯肯定的准绳作为自然法公理,他们“自信心百倍地开端系统论述社会和政治关系固有的正义准绳和合理准绳,精心构建旨在从几个公理动身,以欧几里德般的准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逻辑公理化的办法关于西方制定法典也有很大的影响。拿破仑就以为:“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整可能的” ,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掌管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世纪的剖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强调逻辑剖析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们经过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动身点,并以归结的办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根本观念、概念和特性停止比拟,以肯定共同要素,再从这些根本要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在各大法学派纷繁强调法律的逻辑传统时,亦有学者对法律过火依赖逻辑的现象提出深思。1880年,美国着名大法官霍姆斯在对兰德尔《案例选编》一书的评论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历”。在他看来,法律的哲学并不在于其内在的逻辑,而在于历史和人类的需求,“对时期需求的感知,盛行的道德和政管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以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成见对人们决议能否恪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开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马克思·韦伯指出“以法律的笼统命题来裁剪生活理想,一味强调遵照法律科学论述的‘原理’和只要在法学家想像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必定会让人绝望。现代学者也不时对这一讨论给出回应,如一位美国教授就在其着作中指出,虽然一百多年来,逻辑学的开展无论是在其本身理论的深度、广度方面,还是在逻辑应用方面都取得了宏大的开展,”方式逻辑工具在法律理论中的应用依然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