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审理是法院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其相较于其他职能更为重要。因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不单单是办一件案子,其关乎被告的生命权、自由权是否可能被剥夺,被害人是否能通过刑事审判来维护被侵害的权益。
第一章 审理机构的设立——刑事庭
第一节 对伪满法院的接收与改造
法律论文参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正式解放,成为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1946年8月23日成立了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接管了伪满法院。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从1946年8月23日邵天任接管开始,其前后历经三个名称的变化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46年8月23日到1948年1月6日,这一阶段叫“哈尔滨地方法院”。第二个阶段从1948年1月6日到1949年3月,随着哈尔滨市更名为哈尔滨特别市,因此法院也随之更名为“哈尔滨特别市法院”。到了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有一个讲话“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与蒋介石政权的不同”39,因此更名“哈尔滨市人民法院”40。
一、法院的接收
1946年8月邵天任受党组织委派,单枪匹马接收了原伪满法院,从这一天开始,解放区民主政权领导下的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了。 (一)对旧法院人员和物品的接收
邵天任接收伪满法院之后,同时接管了当时留在法院内的148名旧法院人员,他本着当时中央的指示与精神,对敌势民主政权和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员进行清洗,对有司法技能,并且此前没有过反动行为和违纪的人员予以留用。根据该指示,邵天任在148人之中清退89人,包括当时院长杨洁民。同时,本着中央的指示与精神,在旧司法人员中共留用59人,以便法院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邵天任院长对旧法院的物品也进行清点接收,主要是当时旧法院的二层办公楼和一个审判厅(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58号),除了接收的办公楼之外,还一些办公物品,主要有铁柜9个,电话机10个,自行车1辆等70余种物品种类42,但最值钱物品的就是上述的自行车,可以说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是从“一穷二白”中建立起来的。
...........................
第二节 刑事庭的任务
一、确定审理的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为指导思想,其指导思想符合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群众路线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障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49中国共产党在接管哈尔滨后,建立的民主政权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的政权,因此为“以人民为中心”是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刑事审理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具体体现在:
其一,从群众中来。在司法工作人员任用方面,通过发动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的方式,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甄别与录用,选出人民群众信任的司法人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
其二,在审判中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人民陪审、人民公审、审判时充分征求、参考群众意见等方式,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审判活动中,使审判工作不再是司法人员的专属。同时,审判后,对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愿意接受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交群众处理”,充分体现了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发挥群众力量,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与群众共同参与到刑事案件审理之中。
其三,为“人民司法”。在诉讼方式上方便群众,通过一系列“便民”、“为民”的诉讼手段,拉进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融入到人民群众之中,体现司法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
.........................
第二章 审理程序的探索——“便民”与“相对规范”结合
第一节 传承农村根据地“人民司法”的审理经验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禁用“六法全书”后,又没有新程序立法的情况下,在审理程序方面,可依据的主要有《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但该指示中仅对审判管辖、司法组织等进行了规定,对案件受理、审限、证据规则、起诉、上诉等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地方法院选择继承农村根据地的司法经验作为主要参照依据。
一、诉讼理念:“便民”与“为民”
中国共产党在接管哈尔滨后,建立了民主政权,其是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有着本质不同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的政权,因此“人民司法”是地方法院司法工作的主要核心。“便民”、“为民”是司法的主要目标。
在法院建立初期,便确立了“便民”、“为民”的主体思想。“便民”、“为民”的审理程序不仅体现在民事案件审理方面,经过笔者档案资料整理发现,在刑事案件审理方面,同样重视“便民”、“为民”。这样做的益处在于:一是可以群众可以口头提起诉讼,不拘泥于过去只可书面提起诉讼,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口头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负责制作笔录,然后由本人签名或捺手印。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人民法院一九四八年“四二八”总结》中提到:
法院一成立立即取消一切诉讼费用和诉状手续,使贫苦和不识字的群众,没有任何讼费负担,也不用求人缮为诉状受人愚弄和剥削不用等待任何时期便可直接到办案推事面前畅述心事要求法律保护。
三是判决书通俗易懂,方便群众理解。通过对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前后刑事判决书的对比,笔者发现,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之后,尤其是禁止适用“六法全书”后,刑事判决书中的语言逐渐口语化,变得通俗易懂,开始使用标点符号,方便群众理解,使得审判与教育相结合。
...............................
第二节 确立“相对规范”的审理程序
哈尔滨解放初期沿用农村根据地“人民司法”的审理经验,以“便民”、“为民”为主要诉讼理念,为哈尔滨地方法院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取得了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但相应也有一些问题随之显现出来,因此,哈尔滨地方法院为能更好的维护诉讼秩序,开启了探索城市诉讼程序创制的篇章。
一、确立背景:满足城市审理案件需要
“便民”、“为民”的产生条件与陕甘宁边区特殊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首先,在陕甘宁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占据主要位置,边区的百姓主要以农业为生,所以审判活动在进行中以“不违农时”为关键。其次,马锡五15所在的陇东地区自然条件差、百姓居住分散,交通落后,这些条件使得百姓诉讼成本提高,在此种情况下,马锡五“因地制宜”的创制了“就地审判”等一系列便民措施。
相对哈尔滨解放区而言,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其人口基数大且集中,1946年人口总数531070人,并以约15%的增长率逐年上升,到1949年达到785055人,全市的刑民案件均由哈尔滨地方法院管辖16。而陕甘宁边区人口分布疏散,由5个地方法院和27个司法处对其进行管辖17。就司法资源而言,以陕甘宁边区“田间地头”为主的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而是需要一套以“法院”为中心的规范化审理模式。此外,从外侨数量看,哈尔滨解放区的外侨数量大。1946年哈尔滨解放区外侨人数约136616,占25.11%,1947年开始有所下降,约28964人,占总人数的4.71%。受法律文化影响不同,外侨更注重案件审理的程序,强调规范化。从教育程度来看,边区人口以农民为主,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程序没有概念,注重于最后“问题”的解决,不在乎解决的形式,哈尔滨解放区则不同,在大城市背景生活下的群众,受教育程度较高,法律意识较强,不但追求诉讼结果的正义,也注重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适合所有的案件。据《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一九四八年工作总结》记载:“在法院成立初期起到良好作用(便民作用)的几项措施,在今后工作更进一步发展下,己值得考虑。”
............................
第三章 审理依据的过渡——沿用民国法到全面适用解放区政策、法令 .............. 41
第一节 1946年10月16日之前:直接援用民国法律 ...................... 41
一、直接援用的背景 ............................. 41
二、直接援用的情况 ............................. 42
第四章 刑事案件审理实践 ....................................... 52
第一节 审理反革命案件:稳定政治秩序 .............................. 52
一、“姜鹏飞、李明信、崔大刚反革命案” ........................... 52
二、“李兆麟将军被害案” ........................ 54
第五章 评价与思考 .................................... 70
第一节 作用与效果 .............................. 70
一、巩固了新生民主政权 ................................ 70
二、稳定了城市社会秩序 ......................... 71
第五章 评价与思考
第一节 作用与效果
哈尔滨解放区的刑事案件审理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当时起到了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作用。对于巩固刚刚建立的民主政权,维护社会和生产关系稳定,促进城市安稳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巩固了新生民主政权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审理反革命案件,严惩反革命首恶分子来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哈尔滨解放初期,各方试图颠覆政权的反革命组织频繁行动,通过建军、刺杀、利用邪教组织等破坏民主政权、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初期将反革命案件作为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通过刑事审判对近30名96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其中包括由国民党利用破坏政权的汉奸姜鹏飞、利用邪教组织叛乱的李明信以及土匪崔大刚,狠狠的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犯罪活动,至1949年,反革命案件数量明显较少,民主政权得以稳定。
哈尔滨解放区的历史特殊性,使司法具有政治的功能,是无法回避的。从政治角度来评价,哈尔滨解放区的刑事审判工作显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确保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哈尔滨解放区的接收和改造,还为夺取全国政权做了充足准备。
二、稳定了城市社会秩序
哈尔滨解放初期,社会治安相当混乱,刑事犯罪分子的成分较为复杂。既有旧社会遗留在哈尔滨解放区或从外地逃来的惯盗、惯窃,又有日本投降后从监狱放出来重操旧业的刑事犯,还有城市中染有恶习的地痞流氓、农村的二流子及游手好闲盗窃成性的游民乞丐以及一些伪警进行破坏和捣乱。97强盗、抢劫、窃盗等类刑事案件频发,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严重扰乱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自其成立之日起,就把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作为主要的审判客体,通过刑事审判处罚了一大批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据统计,1946-1949年,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共审理破坏社会治安案件约3497件,主要以窃盗类为主(包括惯窃),约有2333件98。针对惯犯、屡教不改者,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采取镇压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其予以重罚,有效的遏制了其再犯。
法律论文怎么写
...................................
结语
刑事案件审理是法院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其相较于其他职能更为重要。因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不单单是办一件案子,其关乎被告的生命权、自由权是否可能被剥夺,被害人是否能通过刑事审判来维护被侵害的权益。在哈尔滨解放区特殊的背景下,更关乎民主政权的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承担了更多的使命和任务,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实现了司法审判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
在哈尔滨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在继承农村根据地为“人民司法”的审理精神,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结合大城市特点和城市市民的诉求,将“便民化”与“规范化”相结合,把农村根据地审判当中重实体法规的情况发展为重程序法规,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公安局与法院关于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分工与联系的决定》等一系列诉讼法规,使案件审理有了统一、明确的遵循,同时也更规范化和庄严化。实现了在审理模式上从农村到城市的过渡,与此相适应的,实现了司法审判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的转变。
二、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为审判指导思想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的刑事审理工作可以取得显著成效,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是密不可分的。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成立之初,便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案件审理指导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思想、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脉相承。贯彻为民服务的思想,在司法审判当中,以“便民”、“为民”为诉讼基本理念,拉进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融入到人民群众之中,体现司法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人民陪审、人民公审、征求并参考群众意见、交群众处理等方式,使人民群众或人民代表真正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同时监督审判活动。既传承革命老区的优秀司法经验,在传承又有创制,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新理论来武装头脑并且指导实践,不断从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勇于探索,勇于担当。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