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法硕(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法硕(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明显不同。并且,由于本科阶段学习过法律,在研究生阶段将安排更多的时间用于实习。(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方法
(一) 问题的提出
2005年,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究上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2002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试试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008年的汶川地震救灾中,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使他们一夜之间站到了亮处,给全国乃至全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民间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是公民行使结社权的表现,但是,民间组织发展受到限制也表明了公民的结社权还未有真正实现。政府与普通百姓对待结社观念与西方完全不同。所以在解决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法律困境的研究中,本文从传统结社权中去探讨为什么民间组织发展会遭遇如此多的困?为什么我国形成以行政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与西方福利危机之后民间组织大量出现不同,我国的民间组织是因为政治需求而大量产生,民间组织的诞生有点先天不足。因此研究民间组织则离不开政府同民间组织的关系。西方社会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两种视角,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就是来看西方的理论能否运用于解决中国问题。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对法条和实践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
(二)研究方法
1. 田野调查的方法
马林诺夫斯基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中提出的田野调查方法,他认为“任何一门学问,都应以绝对坦诚和毫无保留的方式披露科学研究的结果。难以想象,撰写一份物理学或化学的实验报告可以不对全部实验安排作出详细描述,不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观测的方式、观测次数、观测所花的时间、每次测量得到的近似程度等作确切的说明。”①田野调查研究方法也要求研究者参与观察,即“研究者投身于他所要研究的人群之中,参与他们的社会生活,并尽量以当地人的眼光和思维方式去观察和思考周围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而熟暗这个地区的规范与价值”。田野调查的方法在人类学、民族学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也有特殊意义,“通过人类学田野调查可以把法律置于社会和文化的整体背景中进行研究,避免孤立地看待和研究法律。由于空间领域广阔、地区差异极大、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导致中国现实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决不是在书斋中冥思可以想象的,对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以及发展和丰富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都需要以对现实的理解作为开始——中国的法律必须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的法学家需要在世界法学的舞台上做出自己的贡献。”③本文研究过程是根据问题来调查对象,针对对象搜集资料和研究成果,以访谈和问卷的方式同研究对象进行互动,将所得信息汇总之后抽象化和理论化。
2. “过程——事件”分析法
“过程一事件”分析方法是孙立平教授所提出的一种社会学分析方法,试图突破传统的结构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而导致有些问题的理论悖论,从非社会的正式结构、组织和制度框架来考察,通过人们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事件过程之中去考察,“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即达到“一种能够将再现复杂而微妙的事情并能够对其进行清除解释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研究策略。”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民间组织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另一种方式,运用“过程一事件”分析的方法可以透彻的理解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和繼脸的社会地位,去揭示所面对的“社会隐秘”。
二、民间组织法律、政策制度变迁的静态考察
(一) 有关民间组织的政策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民间组织的各项工作就全面展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组织的政策和制度也不断的改变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对民间组织政策变迁考察以改革开放为界分为两个阶段:
1.改革开放前对民间组织的政策考察(1978年以前)
(1) 宪法对结社自由的保障
毛泽东同志说:“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这'1949年颁布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19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必须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制定于文革时期的1975年宪法,虽然只有30条,也删除了.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结社自由被保留下来。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对结社自由给予宪法保障。
三、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 21-34
(一) 民间组织的困境 .................21-27
(二) 地方立法的超越.................27-32
(三) 小结 .................32-34
四、实践中的结社权................. 34-42
(一) 结社的传统与延续................. 34-37
(二) 结社权的中西文化差异................. 37-39
(三) 小结:结社传统对于理解................. 39-42
五、西方理论与中国社会中的结社权................. 42-51
(一) 公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 42-47
(二) 西方理论适应中国结社权的局限性................. 47-48
(三) 内在视角:一种方法论的尝试 .................48-49
(四) 小结................. 49-51
结论
随着民间组织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很多学者从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国家一社会的发展,不断继承和发展了这两种理论及适应中国的国情,但是这里两种理论都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自治,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国家一社会都没有明确的界限,社会对国家有很大的依附性。“第三领域”的发展内受到政府的限制,外又依靠海外资助,依附式发展能否最终独立于政府、企业呢,只有时间告诉我们答案。法团主义适用某些组织,“这类分析选择的对象大多是那些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家支持社团和人民团体,典型的是工会和妇联。这些研究认为中国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是法团主义结构的,主要理由是这些官办社团与国家体制上的制度化联结,以及由此得到的行业垄断地位。……法团主义也不能完全解释中国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实质,因为除了对国家的依附外,国家与社会之间还存在很深的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西方理论借鉴意义不言自明,但是除了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之外,更应该了解二者之间是如何互动及参透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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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二
第1章导论
1.1研究动机与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就开始实行行业专门化的经营战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最早采取行业专门化措施的事务所,1993年就宣称“行业专业化是我们最基本的手段,如果我们没能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地了解客户的行业,我们则不能真正地增加客户的价值”,并在当时的“五大”①中率先按照行业服务线重整了事务所的组织结构。现在,毕马威已在保险、医药、银行、汽车等九个行业建立了行业专长。DeBeelde(1997)调查了美国、英国等十四个国家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行业集中度和事务所行业专长情况,发现前四大事务所的行业集中度(行业CR4)平均为600rk,但是在不同行业之间有显著的差异。截止目前,“四大”也都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批露了其各自聚焦的行业。“四大”也基本培育出其各自的行业专长。如:安永在汽车和计算机业,毕马威在银行和保险业,普华永道在计算机、矿产、通讯业,安达信在宾馆、通讯和公用事业行业具有显著的行业专长优势。在一个关于CPA职业发展前景的国际论坛上,行业专长被确认为关系到CPA职业生存的关键因素之一,并被列为CPA职业未来发展面临的五个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与国际情况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很低②。2009年,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培育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正呈现逐年提高的态势。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审计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有限的审计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份额,已经成为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提供相同质量的审计产品,客户更换审计师的成本将大大降低,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低价策略赢得市场份额;然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有别于其他事务所的审计产品,并且这种差异能得到审计产品购买者的认同,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降价,甚至会获得差异化带来的潜在溢价。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重视产品差异化策略。各会计师事务所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培育某特定领域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专长,以期实现在留住现有客户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客户的目的,从而锁定各自擅长的细分市场。
与此同时,随着审计行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审计失败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本人带来的处罚成本越来越高。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已经成为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维持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通常认为,审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审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的强弱,二是审计师的职业胜任能力的高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服务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多少等。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专门化、培育审计行业专家就是在提高审计师职业胜任能力的同时,又最大限度的发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的效用,进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由此可见审计师的行业专长是审计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趋势。在审计研究的理论界,自从1967年Zeff和Fossum开创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的研究以来,国外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层出不穷。很多文献都对事务所行业专长对审计收费和审计质量的影响进行了研究。Kimberly(2004)研究表明审计师的行业专长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在非管制行业中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客户披露的财务报告更能得到财务报告评级机构的认可和好评。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其专长的行业里能比其他审计师提供质量更高的审计服务,从而通过其行业专长能够获取额外的回报—“行业专长租金”(Cul1inan,1998)。相比较而言,国内学术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的理论探讨和经验分析并不多。因此本文将在借鉴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的经验研究,对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具有以下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1.2研究现状
自Zeff和Fossum(1967)首先提出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定行业的市场份额衡量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以来,审计师行业专长的研究日益得到国内外广大学者们的重视。不少文献都对审计师行业专长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具体内容涉及审计师行业专长的衡量,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师行为,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绩效等多个方面。本文的研究内容是从不同层面研究审计师行业专长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此我们首先从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关系的视角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
第2章基本理论与制度背景
在对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之前,首先必须要了解有关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质量的基本理论。本章在探讨如何对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质量的界定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了审计师行业专长和审计质量的基本理论。
2.1审计师行业专长的含义
2.1.1行业专长
所谓专长,是指具有独到的学识、技艺;专业本领;特殊才能。行业专长,是在某个行业具有专门的学问技能、特长。行业专长的概念源自于经济学分工思想,最早出现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18世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十分重视分工的作用。他认为,“国民运用劳动的有效性”和“从事有用性劳动的人数和不从事劳动的人数之间的比例”两个因素共同影响着以人均收入表示的国民财富的增长。在这两个因素中,“国民运用劳动的有效性”更为重要,而它取决于劳动分工的水平。在现代机器化大生产的背景下,杨格提出了分工的思想。他认为劳动分工可以将一组复杂的生产过程分解为一系列简单的程序,从而便于机器使用,达到迂回生产的效果。正是由于劳动分工的出现,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就可积累相关工作的经验、掌握专有技能,进而形成行业专长。
第3章 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的衡量............... 52-69
3.1 事务所行业专长的衡量............... 52-58
3.1.1 事务所行业专长的直接衡量法............... 53
3.1.2 事务所行业专长的间接衡量法............... 53-58
3.1.3 事务所行业专长衡量法的选择............... 58
3.2 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的衡量............... 58-62
3.3 审计质量的度量............... 62-69
第4章 我国审计师行业专长现状分析............... 69-97
4.1 审计市场结构分析............... 69-88
4.2 审计师行业专长现状............... 88-96
4.2.1 行业专长现状研究综述............... 88-89
4.2.2 样本的选择............... 89
4.2.3 行业专长现状分............... 89-96
4.3 本章小结............... 96-97
第5章 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 97-131
5.1 研究设计............... 97-103
5.1.1 研究假设............... 97-98
5.1.2 变量和模型设计............... 98-102
5.1.3 样本选择............... 102-103
5.2 描述性统计分...............103-117
5.3 回归分析............... 117-129
5.4 本章小结 ...............129-131
结论
本文对发展审计师行业专长的动因、审计师行业专长的度量、我国目前审计行业市场结构及审计师行业专长发展状况、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
1.通过对2006-2010年我国A股市场样本公司的相关分析,发现我国审计市场已经达到了较高的集中度,呈现出中度寡占型市场的特征。市场竞争状态中,整体竞争不够激烈,但大所之间存在较强的竞争。外资所在我国审计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己经逐渐体现,这与国际“四大”在其他国家表现出的状态相同。相比较而言,我国大所在近五年的审计市场竞争中也逐渐形成竞争优势,虽然外资所的排名在提前,但国内大所仍然保持着与外资所大致相同甚至比外资所还高的增长幅度,可以看出,我国将国内所做大做强的政策正在发挥作用。
2.通过系统的数据分析发现,一方面,我国审计市场中,国内大所一直在客户范围内占有优势,在很多行业中发展客户,而国际大所则主要将其精力放置在某几个重点行业中,培育发展审计师专长,这也是国际所在国外市场上一直都能表现出具有行业专长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审计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还良幼不齐,国内大所在很多行业中发展审计客户,而小所为了谋求生存就将其精力放置在个别行业中,这与国际大所的经营策略有些不谋而合。
3.我国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发展形势与整个审计市场集中度发展形势非常相识,集中度也在逐年提升,已经具备了发展事务所行业专长的市场结构。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业专长态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事务所己经开始逐步培育行业专长并且在每个上市公司数量超过30家的行业中都存在具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
4.我国事务所行业专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主要集中在外资所,目前国内所在行业专长的程度上还没有超过外资所,但在数量上己经存在优势。国内所已经越来越重视培育行业专长,连续三年国内所行业市场份额的平均值在逐年提高。
5.上市公司数量比较多的行业中,事务所竞争激烈,事务所行业专长的程度还不是很高,而且具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的数量也不是很多。相对而言,上市公司数量较少的行业中,在用市场份额法测量事务所行业专长时,事务所容易表现为具有行业专长。
6.从具有行业专长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来看,共涉及到事务所500家。总体来看,三年间,具有个人行业专长的注册会计师73.6%-77.50k源自于国内所。
7.从我国整体审计市场来看,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业专长并不能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即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业专长未能提高审计质量。而事务所行业专长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方面,当事务所集中精力重点培育某行业客户时,无论事务所市场份额的高低,都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事务所的市场份额与审计质量没有显著的关系。
8.在分事务所规模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都能提供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即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而在国内小所内,这种关系不存在。说明国内小所的审计人员的个人能力的发挥与国际“四大”、国内“十大”相比,还比较欠缺。即大规模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长能够对审计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
9,在区分事务所规模的情况下,事务所行业专长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所中具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都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显著关系。但这种关系出现在不同的衡量指标中。采用行业市场份额法衡量出的具有行业专长的国际“四大”与审计质量显著相关,但按照行业业务组合份额法进行相关分析时,这种显著关系不复存在。由于国际“四大”所竞争力强,在其提供服务的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且同时其在多个行业中发展行业专长,导致行业业务组合份额不高,所以出现以上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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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三
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般分析
(一)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内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债是指依照法定或约定,发生在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向享有特定权利的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尽管在法律上没有合法的举债权,但是迫于日益吃紧的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不寻求各种融资平台,其中有通过合同形式签订对外政府借款和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等合法债务,也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提供担保等非法债务以及出于道义责任和政治压力而承担的债务等等。所以要给地方政府债务下个准确的定义也并非易事,刘星教授等人在其著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机制研究》中把地方政府债务定义为:地方政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而有偿地取得收入的行为,或者是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或承诺等在未来可能或必须向公众承担的义务。本文将其定义为: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或出于道义责任、政治压力等原因向其他经济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理论界对风险的定义主要是从不确定性着手的,即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比较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学者A?威廉斯对风险所做的解释,风险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发生的事件的未来结果的变动性,该事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否则就不属于风险了。①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风险具有或然性、预期性、关联性、不利性等特点。通常我们最容易联想到风险具有不利性,从而易与危机混淆,但危机具有确定性,是确定的事件。
弄清楚了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务和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学者郭琳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由地方政府债务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对经济、政治、社会(包括财政本身)安全的影响。②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财政入不敷出,从而使地方财政陷入危机的可能性,继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我国地方财政负债是否构成债务风险,近年来不仅在财税法理论界受到学者们广泛的研究,在实务界也备受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这个词已广为人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后,不久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地方财政更入不敷出,捉襟见肘,为维持政府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提供地方社会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于是大规模举债经营。尽管审计署发布的结果着实令人震惊,但是国家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星女士对外公布称2011年审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由政府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特点
1. 扩大性
1997年以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额度不断扩增。债务总额比较高的是1998年和2009年。尽管2010年的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从总体来看,债务余额总量还是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官方公布的数据超过10万亿,但我们都心知肚明,由于大量隐性债务的存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肯定不止10万亿,若按照这种发展趋势,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终将有一天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将会达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债务风险引发的危机必将到来。(详见图1)
(二)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种类
世界银行专家Hana Polackova Brixi把政府承担的所有债务分成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①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是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的发生是否基于特定的事项存在为前提而划分的。直接债务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不需要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相对比较确定,地方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或有债务是指基于某种或某几种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而决定政府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债务的发生是否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存在基础,可以划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地方政府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了某项合约后产生的负债。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基于道义或舆论而承担的债务。Hana Polackova Brixi对政府债务划分之后又对其进行两两之间的组合,得到了四种类型的负债,即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得到了后来研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学者普遍推崇。该"财政风险矩阵"包括四类:一是直接显性债务,是指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不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的债务;二是直接隐性债务,是指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且必须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为前提条件而承担的债务;三是或有显性负债,即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且不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基于道义义务、政治压力或公众期望而承担的债务;四是或有隐性债务,即以特定事项的发生与否为前提条件的,基于道义义务、政治压力或公众期望而承担的债务。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必要性
(一) 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需要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于今年6月27日表示,至2010年底,除部分地方政府不存在政府债务外,全国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的债务共计达10万多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所占比重就达到了 46. 75%之高,负有担保责任的高达34. 85%。①不管这些数据准不准确,有没有真实的反映出我国地方政府实际债务总量,但这些数据足以给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敲响警钟,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将面临更大的债务风险。由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财政支出规模庞大,于是地方政府就把目光转向投融资平台公司。截止到2010年,由当地政府掌控而成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债务总额就达到49710. 68亿元,占当年债务总额的46. 38%。另外,近年来广泛为我国民众诟病的中国政府"三公"消费引来一波又一波热潮。我国地方行政机构臃肿,人员冗杂这是个现实,但政府官员的浪费以及"公地悲剧"效应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大户。中国政府三令五申要杜绝政府官员浪费行为,遏制"三公"消费的无理浪费。但是,从北京首次发布"三公"消费数据来看,2010年北京市这一数额超过了 11亿元,其中公费出国就达到1.3亿元,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分别为3. 3亿元和5. 8亿元。仅仅就一个北京市的公务消费数额就令人咋舌,全国二十多个省和直辖市全部加起来就是个天文数字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首先就是要减少财政支出,其中杜绝浪费和公地悲剧现象是减少财政支出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 树立公权力威信的需要
第一,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过度依赖于GDP,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招商引资数量、市政建设等方面,而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居民幸福指数等领域。这种评价体系也直接误导了地方官员的正确政绩观和价值观,使政绩评价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诱发了在任政府官员为创造政绩而不顾偿债能力大规模举债。而上级行政机关相关的考核机制、评价体系、离职审计、责任归属等配套制度又未跟上,极易引发债务风险。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 19-27
(一) 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不健全.................. 19-20
(二) 预算监督不到位 ..................20-22
(三)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善.................. 22-23
(四)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管理.................. 23-25
(五) 违法担保得不到有效遏制.................. 25
(六)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比较落后 ..................25-27
四、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考察 ..................27-32
(一)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7-28
(二)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8-29
(三)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29-30
(四) 美、日、澳三国地方政府债务风.................. 30-32
五、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控制之构想.................. 32-41
(一) 建立合理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32-34
(二) 完善预算监督机制.................. 34-36
(三) 健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36-37
(四)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 ..................37-39
(五) 规范政府的担保行为.................. 39
(六) 建立政府负债信息披露制度.................. 39-41
结论
地方政府债务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日益增大,若任其发展,债务风险必然会转化为债务危机,产生连锁反应。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不仅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迫在眉睫的任务,也是国家财政关注的问题之一。当然,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途径有多种,法律控制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善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法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以此来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相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2]廖益新、周刚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刘隆亨:《财税法论坛》,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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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伟林:《中国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997年版。
[10]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四
一 、核心概念界定
(一)科学技术的内涵与特征
“科学”从英文“Science”翻译而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有学者把“Science”译为“科学”。“科学”一词在中国流行始于 20 世纪初,首先是康有为把日文汉字“科学”直接引入中文,严复翻译《天演论》和《原富》两本书时,也把“Science”译为“科学”。所谓科学,是人类所积累起来的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各种知识体系,通常情况下理解为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一词的希腊文词根是“Tech”。原指个人的手艺、技巧或家庭世代相传的制作方法和配方,后随着科学进步,“技术”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大。所谓技术,是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备、经验和工艺体系。因此我们可以给科学技术定义如下:科学技术是科技主体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利益,从提升竞争力和自身利益出发,根据科技主体形成竞争优势的需要,实现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突破、工艺改进和变革相关制度的行为。
概括讲,科学是人的思维自由,而技术是人的行动自由。在传统意义上,科学活动主要旨在揭示自然规律即认识自然,而技术活动则旨在运用自然规律即改造自然,科学研究“是什么”,技术探索“怎么做”, 科学活动是用来满足人们认识自然的精神上的需要,技术活动是用以满足人们改造自然的物质上的需要。不过,科学与技术的社会地位在近代以前直到文艺复兴运动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之时,其联系并不紧密,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是相互脱节的。到17 世纪、18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在西欧得以巩固和发展。与此相应的是出现了受企业家资助的研究开发团体,这需要大量有组织的定向研究开发,而不是以往那种仅仅出于个人兴趣的科学研究、或是个体手工作坊式的技术发明,因而科学与技术第一次面临着相互结合与渗透需要。科学与技术的相互渗透具体表现为科学发展面向技术运用和科技创新依赖科学进步,这首先可以从人类近代史上的三次科技革命得到证明。科学与技术的一体化还表现在自然科学技术发展中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之交叉渗透。随着近代科技革命的纵深发展,基础理论性研究的重大突破往往是直接导引应用性科技成果出现的前提条件,在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信息网络技术研究、宇航空间技术研究等领域中,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性技术开发活动往往自成一体密不可分。同样,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的突破又必须依赖于实验技术的充分发展,没有高、精、尖的实验技术设备和措施,也就不会有基础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和突破性进展。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活动被统称为科技活动,它是指任何与各科技领域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
2、科学技术的特征
首先,科学技术具有主体性。科技活动是人类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一项主体性活动。科技活动的主体包括科学技术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前者主要指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后者指专职人员和非专职人员。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性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的理性和智慧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源泉,“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①,人因为拥有理性思维和聪明才智才能够进行创造性活动。其次,人的需要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动力,人因为需要而产生创造欲望,这种创造欲望引发其进行科学技术活动,“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②再次,科学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数量、科学技术组织的完善程度及运行效率等对科学技术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具有创造力的丰富人才资源、系统的高效的科学技术组织是取得丰硕科学技术活动成绩的根本保证。简言之,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主体因素是关键,是科学技术的智力基础和动力源泉。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一)法律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主体力量
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是人,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强大的主体力量,而法律能够有效凝聚这种主体力量。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法律不可能直接下命令使某人成为一个发明家或创造出优秀的音乐作品,但它却可以为人们发挥创造才能提供必要的条件。”①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②。权利以其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以其约束和强制机制,从不同角度对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的有序运行,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了主体力量。为了激发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尤其要重视和充分运用权利机制,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③。具体而言,法律为科学技术发展凝聚主体力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认、界定并分配科学技术活动
主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原动力是“利益”二字,“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④经济利益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直接动因和重要动力,社会效益是科学技术进步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科学技术活动主体除了有一般社会劳动者实现自身生存、生活、繁衍所需的物质利益需求外,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需要付出更大的智力、精力、物力与财力,他们期望得到更多的正当的利益回报。若法律不彰、法律保障不力,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正当利益需求可能受到损害,他们的创造热情也可能因此而受到挫伤。法律规定对科学技术活动的支持和奖励制度,鼓励科学技术活动主体为追求正当利益而进行创造性活动,有效凝聚科学技术进步所需要的强大主体力量。
三、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 22-28
(一) 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立法科学化.............. 22-23
1. 促进立法观念科学化.............. 22
2. 促进立法体制科学化.............. 22-23
3. 促进立法技术科学化.............. 23
4. 促进立法方式科学化 ..............23
(二) 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23-26
1. 促进司法证明方式的转变.............. 24-25
2. 促进法律适用的便捷化.............. 25-26
(三) 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26-28
四、 我国科技法制现状及发达国家经验.............. 28-35
(一) 我国科学技术法制的历史与现状.............. 28-32
1、我国科技法制发展历史..............28-29
2.我国科学技术立法现状 ..............29-30
3、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问题反思.............. 30-32
(二) 发达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2-35
1. 日本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3-34
2. 美国科技法制建设经验.............. 34-35
五、 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对策..............35-42
(一) 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建设.............. 35-37
1、科技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5
2、环境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5-36
3、人本视角下的指导原则..............36
4、发展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6-37
5、立法视角下的指导原则.............. 37
(二) 完善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措施.............. 37-42
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是一日千里,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离开法律的保护,科研成果缺乏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利益也无从保障,势必影响科技进步;反之,没有科技的推动,法律会停滞不前,缺乏发展的动力。与此同时,科技大发展引起了社会范式的转变,对人们传统观念和行为范式构成了挑战,在当代,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领域,如何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都是前沿和热点问题。我们应该看到,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技术等科技活动的发展十分活跃,任何科技进步都孕育着新的突破,这也对科技立法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与科技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符合科技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同时加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进程,加快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的步伐,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激励和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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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凡,张明国.解析技术[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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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五
第一章 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第一节 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又被称为“绿色保险”,首先起源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世界范围内看,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环保浪潮,70年代的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又进一步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发达国家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法案。由于环境污染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恶化,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来遏制这种趋势,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金额之高甚至可以导致污染企业破产。因此,相关企业产生了将这些环境风险转嫁的需要,环境责任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通说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即潜在的环境侵权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保险风险事故(即环境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向受害人(第三方)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另外也有其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进行了阐述:(1)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3(2)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4(3)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指“在被保险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治理费用的保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则是指有关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险种、保险合同、保险的赔付责任何再保险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5由此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环境责任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为本质;二、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环境侵权责任;三、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四、环境责任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险的发生。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
(一) 从保险制度的角度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7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下位概念,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说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风险的制度。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表现方式也不断变化。尤其到了近代,环境问题的爆发显示出更大的影响力,波及的范围更广、波及的人数众多,持续的时间长,因此破坏程度更严重,相应的污染者被认定的赔偿金额也趋于高额。这种趋势已经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得到证实,污染企业由于巨额赔偿而陷入生产停顿甚至是破产的局面也偶有发生,而绝大多数的污染企业在承担过巨额赔偿责任后开始寻求转移风险和责任的途径,这样的情况催生和繁荣了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企业通过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以支出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避免未来承担不确定环境责任的可能,从而将风险进行了转移,保证了企业长期的健康发展。其次,增加了环境风险预防的参与人,保险公司作为对风险的专业承担者,对于风险的管理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可以被避免的环境污染能够进行最大程度的控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成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时,对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评级,确定具体的保险单条款;在签发保单之后,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建议,进而达到预防环境污染发生的目的;在环境污染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会对污染造成的影响进行止损,同时依据先前设定的保单条款进行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
第二章 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背景分析
环境风险理论的完善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关键的作用,如果有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风险理论,那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应该会比现在试点的效果好很多。环境风险的可保性,是环境责任与保险制度的制度结合点;其次,环境责任保险单的设计与环境风险理论的成熟紧密相关;另外还涉及到保险行业建立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和损失评估的标准等,而这些标准一方面需要大量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另外也需要根据相关的理论的指导下以及在理论框架之下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一节 为何要进行商业保险
企业购买责任保险最主要的原因,不言自明是将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出去,但是实际上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还具有更深层的意义。
一、 小型企业投保的原因
相对较小的企业通常持不愿承担风险(risk-averse)的态度,也就是说他们愿意选择支付保险费用而将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即便明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预期发生之后的严重程度计算得出)可能远远低于保险费用。因此,对于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人来说,宁愿支付$105,为此确保避免承受可能发生的$10000的损失,即使这个可能性只有百分之一,即这个损失的实际价值只有$100。然而对于一个相对较大的企业来说,即使他们也是持不愿承担风险的态度,要得出类似的结果并不是这么容易。因为对于许多大型企业来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是足够稳定和足以预测的,即使不购买商业保险,他们也可以利用大量的关于保险法的核心规定(对其有利的规定)来对风险进行规避。而且这些大型企业的财产远远大于一些保险公司,与购买保险相比较,他们可以每年预留一部分足以支付预期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自我保险。
第三章 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34-45
第一节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34-37
一、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34-35
二、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35-37
第二节 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37-45
一、 明确三方利益的分配和平衡................ 37
二、 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 37-39
三、 承保机构以及再保险 ................39
四、 加强统计工作提高风险预见性................ 39-40
五、 利用非统一的保单确定责任 ................40-41
六、 保险公司参与企业环境风险的管理................ 41-42
七、 可替代性的制度................ 42-45
结论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并不能作为解决环境问题主要途径,因此能够在现阶段起显著作用的可能性较小;而且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从其他方面取得支持,并不是一个自发作用的制度体系;而且其中对于风险的管理涉及到一个行业(保险业)对另一个行业(例如具有环境高风险的某类企业)的专业领域的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因此,在考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的同时,也可以对其他制度进行考虑和衡量。
根据以上对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简单介绍,可以考虑在我国具有高危行业中推行行业基金制度。根据美国的实践,基金制度具有的优势在于:融资数额比较大,这是最明显的优势,对于风险的预防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其次,行业内部进行推动,相比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阻力较小,进展可能比较快;再次,由于行业内的环境风险具有共性,因此对风险进行共同管理和分担效率更高;最后,基金制度的好处在于,除了管理基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之外,基金本身的支出主要是在对风险的管理上,并且只要不发生环境事件,就可以保证基金数额的持平,而环境责任保险费无论环境风险是否发生都需要支付,因此行业内企业的接受度可能会比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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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六
引 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造物”,是法律为了回应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重要特点糅合于股份公司所创设出的,介于二者之间的公司形式,它的人合兼资合性与生俱来,甚至有学者认为其人合性更胜一筹。6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赋予其宽泛的自治空间;但公司运营具有长期性,由于人主观状态的易变和客观环境的复杂,公司作为社团——人之集合,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产生各种类型的冲突与矛盾。当某一股东因行为不检或自身因素变化,同公司及其他股东整体利益相左时(本文将在下文中将此类股东称之为离群股东),公司人合基础极可能因此产生裂痕,严重的甚至陷入公司僵局。因而提供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使公司能够持续保持良性运转,就成为公司法制建构的必然考量。2005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引入并完善了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公司司法解散7等制度,在前述公司存在离群股东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救济方式,守志者要么被驱逐,产生由不合群者霸占公司的不公平局面,要么违反效率原则被迫解散公司。肇始于德国实践、藉由学说和判例发展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满足了此情况下合群股东追求公司存续和掌控公司的双重需要,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其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该制度的缺失,实为憾事。尽管 2011 年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初次以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对股东除名做出了概括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条文并未直接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概念界定,且只是从司法角度对两种极端情形下的股东除名决议效力予以认可。法律的谦守显然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公司领域内诚信堪忧,内部治理有待完善,加之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配套设施亦不齐备的现状,但立法的进步也是显而易见的,好比打开了一扇窗,后面的内容便可不断填充进来。司法解释的进步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的终结,系统地引进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面对和解答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股东除名制度究竟为何?其正当性何在?其功能如何?外国法有何规定,应当如何构建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诸如此等。因此,笔者以此为题,希望通过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二、 文献综述
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目前国内关于该制度的研究主要散见于 2002——2007年间法学期刊上的一些文章8,此阶段的研究作者多为实务工作者,其中刘炳荣法官所著的“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一文,结合作者工作中所遇问题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制度建立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我国早期关于该制度研究的上乘之作;2007 年以后,法学期刊上关于该制度的文章开始减少,但选择以此为题的硕士论文逐渐增多,9还包括一篇综合考察大陆国家人合公司及资合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博士论文10。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量正好呈现实践先行,理论随后的状态,前期研究主要由实务工作者主导,且多是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论证股东除名的必要性;随后,以硕士为主力军的一批作者开始从更深层次来挖掘股东除名的正当性,在肯定股东除名效力以外,提出有必要建立完整、系统的除名制度,并纷纷做出了各自的构想。此外,台湾学者杨君仁所著的《有限公司股东退股与除名》是目前笔者发现的唯一一本完整研究该论题的专著。该书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参考,详细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理论及实务。早期的研究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践,因此对除名制度的理论探讨还比较欠缺;此后,随着硕士论文的发表,关于该制度研究从最初的各理论的堆砌发展到现在,制度理论被挖掘得越来越深,但大多说都只是从社团自治、公司契约角度论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却很少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去挖掘股东除名的原因。
三、 研究范围界定
首先,公司领域内引入股东除名制度涉及到多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需要,鉴于股份有限公司强烈的资合性以及股东“以脚投票”的权利,笔者不予讨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名问题。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11均只有一个股东,所以根本不存在股东除名的问题,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再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能够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2但出于对三资企业的特殊规范需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这类有限责任公司虽同时适用《公司法》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但二者的规范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后者。鉴于这一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公司治理问题也相应更为复杂,因此这类公司也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最终本文的研究考察对象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界定、法律属性、正当性和功能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范,并没有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05 年《公司法》修订之初,实务中虽已出现不少相关案例,但由于理论研究尚才起步,该制度最终没有纳入到新《公司法》中。可以说我国的股东除名机制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2011 年最高院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以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初步肯定了股东除名决议的有效性,但如前所述,该司法解释将除名事项严格限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资金两种情况,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制度如若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立法规制势必会在实践中呈现一定的混乱局面30。因此,在研究除名制度时,首先要从股东除名制度的内涵、属性及其理论支持出发,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落脚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 股东除名的界定
股东除名,或曰股东失权或失权程序31,目前在学界甚至没有统一的名称及概念,一些文章在论述该制度时干脆就避开了范畴的界定而直接对其进行制度的构建。32股东除名到底为何?台湾学者杨君仁认为除名是“股东被迫地脱离公司,其基本理念乃在于藉由除名,以确保公司存在的价值及其他股东继续经营公司的权益,所以,公司除名权,可说是股东集体性的防卫权,也是最具效率的方式”33;刘德学博士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中的股东除名权界定为“公司法所规定的为解除特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而为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权能”34;刘炳荣法官提出,股东除名是“股东在不履行股东义务,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绝对丧失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35;吴德成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是“基于法定事由,将有限责任公司某一股东开除出公司,它是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整体作出的强制性决定”36;马继辉和张兆刚则认为,“所谓除名,就是公司基于特定事由,依公司意志将某一股东开除出公司之外的机制”37。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34-38
一、 英美法系:以美国公司法为例................... 34-35
二、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 35-36
三、 比较分................... 36-37
本章小结................... 37-38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 38-51
一、 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股东内部................... 38-40
(一) 公司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机制................... 38
(二) 股东代表诉讼 ...................38-39
(三)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39
(四) 公司的司法解散................... 39
(五) 司法解释下有限的股东除名 ...................39-40
二、 现有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不...................40-41
三、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41-45
(一) 股东除名事由................... 41-44
(二) 主观状态:股东除名不以过错为要件................... 44
(三) 需穷尽其他较为缓和的手段................... 44-45
四、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程序构建................... 45-50
(一) 股东除名的程序选择................... 45-46
(二) 公司决议除名................... 46-47
(三) 法院判决除名................... 47
(四) 股东除名的生效 ...................47-48
(五) 被除名股东的股权处置程序................... 48-49
(六) 被除名股东的权利救济 ...................49-50
本章小结................... 50-51
结论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的根本属性不变,股东除名制度就存在建设的必要性。虽然作为资合公司,股东除名之后对公司资本会带来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但是股东除名制度同公司资本原则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管制的放松,公司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债权人利益可通过其他配套设施得到保护,如要求公司或股东提供担保、法人人格否认等。虽然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还存在着其他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司法解散等,但在分析比较之后,笔者认为现行机制在解决离群股东的问题上并不能满足公司及股东需求,相反股东除名制度则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公司形态的国际化,使其制度在各国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国外的先进制度经验不能不予考虑。在对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美国的相关制度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以后,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系的现状,分别从实体制度层面和程序制度层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设想。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中,笔者主要是从除名事由、拟除名股东主观状态及穷尽其他手段三个方面来论述制度的实体要件;在程序制度方面,涉及到对股东除名的程序模式选择,除名的生效、股权处置程序和除名异议程序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般情况下我国因为法律制度较之西方发展较为迟缓,理论先行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在除名法律制度上,我国理论界先前一直回避着这个问题,而司法实践却用实际案例表明了其态度。现在,由于实践的推动,理论研究开始逐渐深入,随着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除名法律制度的建立应该说已经时机成熟。然而,法律的修改非一日之功,股东除名法律制度提上公司法修改议程也许尚需时日,司法解释的先行,已经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也可以看出法律对现实需要的回应。但制度的完善绝不能满足于此,法律的谦抑也恰恰说明了完善股东除名制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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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七
一、“地沟油”事件及其背景
(一)“地沟油”的含义
地沟油,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些不法商贩从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饭店剩菜剩饭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潲水油。广义上,“地沟油”还指从劣质猪肉、动物内脏及其皮简单经加工提炼出的废弃动物油脂以及经过多次反复使用超过规定使用次数的煎炸油脂。目前“地沟油”流向餐桌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城郊结合部的生猪养殖户回收沿水喂猪,将分离出的“地沟油”销往废弃油脂加工户,二是废弃油脂加工户直接掏挖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回收、初加工后进行销售。根据相关资料介绍,作为从各种原料(如餐厨垃圾、劣质动物体、反复使用的油脂)中提取的“地沟油”,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多环芳轻、黄曲霉素、砷等气正如何东平教授所言:虽然食用含有“地沟油”的食品在较短时间内不会立即有生命危险和严重疾病发生,但如果长时间食用这类食品则会对我们的健康埋下很大隐患如腹m、头晕、肠胃炎、内脏器官的衰竭等,甚至会有致癌的风险。“地沟油”进入我们的饮食领域不仅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漏洞,也反映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方面的滞后。从事“地沟油”经营不仅违反了道德层面上对生产经营者、销售者的要求,更是违反了法律层面上的要求和规制。从经济学角度看,“地沟油”以其廉价的成本进入商品市场,还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事件概述
2010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一则有关“地沟油”回流餐桌的报道称,根据武汉工业学院何东平教授出具的一组数据:我国每年有200万至300万吨的“地沟油”流回餐桌,“地沟油”含有致癌物质黄曲霉素,其毒性是础霜的100倍?。在该事件中具有说服力的是何东平教授的另一个身份是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工作组组长,该工作组负责《中国地沟油白皮书》的研究课题。因此,一时间“地沟油”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首先,作出回应的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餐饮市场,如已经于201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城建部、环保部以及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对餐厨废弃物的排放、回收、运输等提出了要求。其次,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全国范围的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动在各省展幵。尤其2011年9月以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浙江警方协同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一举查获“地沟油”跨省重大团伙案件。在公安部3个多月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各地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2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00余名,查实涉案油品6万余吨,打掉涉及全国28个省份,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多环节于一体的制售“地沟油”犯罪网络60个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自上而下的“打击‘地沟油’回流餐桌”的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在这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 “地沟油”犯罪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打击“地沟油”产业链还存在着不少的司法盲区和立法空白。这也是作者在下文所要探讨的在已有《刑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制前提下,“地沟油”依然能够在中国“横行”十多年而不能得以妥善治理的原因。
二、事件成因
恩格斯在1883年《卡尔?马克思的葬礼》中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可就在这最重要的问题上,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像“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多宝鱼”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痩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等,这都暴露出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食品监管领域存在着漏洞。本文选取“地沟油”事件来分析其原因并试图找出相关解决对策,对整个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解决和完善,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存在着其必然原因,“地沟油”事件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在“地沟油”从最初的不存在、小作坊到现在发展成一个产业链,甚至连正规企业都涉足“地沟油”的制售,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发展到现在的燎原之势,这与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有着很大的联系。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一国食品安全的制度保证,一个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的食品质量检测标准体系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
.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近些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已不能应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食品卫生法》在法制上的一系列空白,也使得国家自2004年以来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了相对清晰的法律上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在卫生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阶段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在生产阶段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在流通阶段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到消费领域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除上述部门负责食品监管之外,还有城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等部门也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三、国外治理“地沟油”的法律对策................. 22-27
(一) 日本................. 22-24
(二) 德国 .................24
(三) 美国 .................24-25
(四) 英国和香港................. 25-27
四、治理“地沟油”问题的法律对策................. 27-37
(一) 源头治理................. 27-28
1.餐厨垃圾控制................. 27
2.“地沟油”回收 .................27-28
3.“地沟油”再利用................. 28
(二) 完善“地沟油”治理的食品监管机制................. 28-30
1.法律法规................. 28-29
2.监管体制 .................29-30
3.信息流通................. 30
(三)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30-32
(四)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和处罚机制................. 32-34
1.监管者责任................. 32
2.违法者责任................. 32-34
(五)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机制 .................34-37
1.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34-35
2.有奖举报机制................. 35
3.社会监管机制................. 35-37
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餐饮业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必然现象。作为餐饮业中必不可少的原料之一——食用油,由于其在食品行业的成本中占有相当比重,而“地沟油”的使用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加之政府在食品卫生监管环节的漏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沟油”从最初的不存在、小作坊到发展成一条集掏捞、收集、提炼、加工、销售于一体的黑色利益链似乎成了一种必然性存在。针对这一“必然性”事件的出现,我们应该采取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在看到问题存在的同时,找出解决对策才是处理“地沟油”问题乃至当前屡亮红灯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之策。
基于上述背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是应对诸如“地沟油”类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措施和最重要措施。同时,针对“地沟油”的集百害而无一利的特点以及我国“地沟油”问题存在的现状,借鉴国外健全的食品监管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餐厨垃圾回收再利用机制、全面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广大群众参与的社会监管机制,都是打击制售“地沟油”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当然,鉴于写作时间的紧促以及本人相关知识积累的不足,在解决“地沟油”问题过程中,随着新问题的出现还有诸多解决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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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冀玮、罗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案例与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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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熊山清:“地沟油的危害及治理”《现代农业科技》2011年20期。
9、李昌玉:“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考”,《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0、王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东营:中国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八
一、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概述
(一) 能源与能源法的概念
从能源利用的产^方式来分析,可以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又称初级能源、天然能源,是指可以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能源。其中煤、石油、天然气是由埋在地下的动植物经过数千万年的酝酿、漫长的地质活动而形成的,又称化石能源、传统能源,是当今世界一次能源的—-:大支柱,构成了全球能源家族的基本框架。化石能源的利用比较有限,对环境影响较大。二次能源是指无法从自然界中直接获取,需要经过一次能源的利用消耗來转化。如电能,包括火电、核电、水电,是从其他形式的能源转化而来。其中火电是目电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燃煤燃油为主,但电力的产生过程又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火电的利用也不是无限期的,因此,持续性的使用火屯不ii^长久之计,必须扩.大其他类型电力的发展,积极开发新型能源,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能源从其本身是否具有再生性可以分为''f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所谓可再生能源,id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3依照前文所述,该类能源的产生;需要通过物质的运动,而其本身并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可再生能源的提供是持续不断的,是用之小竭的。能源则主要是指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的化石能源。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能源的大量丌发,即使经过上亿年积累的能源资源也是不可能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永久保障的。除此之外,能源还可依照其利用状况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淸洁能源和污染能源。常规能源已被人类利用多年,直到现在还大规模的使用,如煤、石油。新能源是伴随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近些年才被人类开发利川的能源,如核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很小,如太阳能,污染能源的使用则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如煤炭的不合现使用给环境造成了环境问题。
3、能源法的概念能源的合现开发和利用
到了近代,随着环境问题F1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逐渐形成,它源于20世纪中后期的自然环境保护运动。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表《世界自然保护战略》,首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布朗特兰报告"'(Brundtland Report),即"我们共同的未来",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未來世界发展中的指导性的意义;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丌,通过了《全球21世纪议程》,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变,其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可持续发展与能源和气候的关系问题,承认现行的化石燃料循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长期的危害后果。而后人们在探索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过程中,通过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歩和环境稳定三者关系的不断认识、理解和实践中逐渐发展了这一概念。
现代可持续发展观从初始概念的提出到全球化理念的形成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这个阶段的发展主要强调的内容是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变革;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末,这个时期面临经济发展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种种社会问题,提出增长不等于发展,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又包括社会的发展;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逐渐发展成为全球化的共识,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侵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W我国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报告》,系统回顾和总结了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状况,阐述了我国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1994年,我国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是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美国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及评述
(一) 对传统能源的法律规制
美国煤炭资源极其丰富,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煤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美国在煤炭管理和经营上有不少经验。作为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美国重视法治,重视依法办事、依法治矿,特别是在煤炭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和保障煤炭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1) 煤炭业的环保立法
环保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第一,严格规范煤炭幵采,减少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露天开采和深井丌采是煤炭开采的主要方式,与深井开采相比,露天开采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性更大,环境污染性更强。因为露天开采的首要环节是剥离地表土壤和被称为覆盖层的下层土壤,进而造成地表土壤堆积于山谷和覆盖层土壤外现的结果。地表土壤堆积于山谷,阻拦并污染河流,有时会形成深达数百英尺和长达数英里的积水;覆盖层下层土壤置于地表之上,雨水引起的泄漏破坏地表土的结构,酸性排泄水污染周边的水系统,而采矿完毕后受到污染的酸性土壤也将长期存在并影响周围的生态系统。简言之,露天丌采引起水土流失、污染水源、破坏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三、美国保障能源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34-46
(一) 美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制度................ 34-38
1、能源发展战略服务于保障能................34-35
2、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有机结合................ 35-36
3、推进各项措施的实施,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36-37
4、保障能源供给与员工安全................37-38
5、政府在发展可持续能源方面起到很................ 38
(二) 我国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制 ................38-41
1、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 38-39
2、我国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立法................39-41
(三) 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 41-46
1、开征环境税 ................42-43
2、确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43-44
3、完善节能服务市场制度................ 44-45
4、确立政府在能源立法中的节能示范地位................ 45-46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以美国为研究对象,分别从传统能源、上能源和节约能源和温室气休限制排放四个方面论述了美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忭保障制度,同时也总结了关1-5.1能源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些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的能源利用现状和能源立法概况,自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整体上看來,缺陷也很多,这些不足影响了我国能源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在全球应对能源危机、环境危机,改善能源利用结构、选择适当的区域作为试点率先进行,积累实践经验。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制和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制相结合,在固定电价制的基础上,国家计划和市场调配共同发挥作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规划,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落实到具体的区域中实施,我国地域不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储量不同,社会经济和能源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要完善可再生能源的配额制必须选好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渐推广。2004年,国家选择了东部的福建和西部的四川作为试点,并已完成了对试点地区的资源、发展目标、制度障碍的调查,重点研究地方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我们应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形成到小区域到全省再到全国的推广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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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九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人合性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①公司并非从来就有,公司的产生发展与贸易、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兴旺密不可分。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后,有限责任公司最晚跃入人们的视野。与其他公司形态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产生于经济生活实践,而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及立法者联合设计出来的,属于制度创造的产物。自 19 世界德国最先确立了这种公司模式后,有限责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世界各地发展壮大起来,后来者居上,其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契合了广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其集各种公司组织形式优势于一身。有限责任比股份公司更强调股东间的合作与信任,公司与股东的关联程度非常高,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标志,同时也是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一把钥匙,故本部分仅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前文已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糅合了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由法律创设出来的一种公司组织模式,它是对既有公司制度的一种改进。它具有内部稳定、成员责任有限等特点,非常适用于规模较小的,资本额要求不高的中小型企业,这些都导致了其具有强烈的人合性色彩。所谓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是以资金为纽带将各股东联系在一起的,其并不要求股东间存在信赖关系。有限公司虽然也强调资合,但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低、人数较少,一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分要求不高,所以在此情况下,对股东之间的信任、信赖关系就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成立、存续的基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往往就是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大股东往往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股权变动并不仅仅是公司股东名称的变化,股权变动可能会直接影响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方针和发展方向。故股东间的信任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探讨股权转让问题的基本路径。
(二)股权与股权转让
1. 股权
股权是任何类型的公司中的股东都享有的权利。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取得股权实现其经济目的。
(1)股权的概念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即股东的权利,股权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特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②。”通常所说的股权,应属狭义的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亦是狭义的股权。
(2)股权的特征
从股权的概念可知,股权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凡具有股东身份者,皆对公司享有股权,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换取对公司的股权。股权体现了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股权的内容包括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前者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后者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体现的是股东在经营管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比如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等。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3)股权的性质
股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学说届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合独立民事权利说。所有权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股东缴纳出资,并没有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该学说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依此说观点,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债权说认为,自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股东的出资已经为公司所有,公司成为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而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因此认为股权是一种请求权,属于民法中的债权。社员权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该说认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其权利内容丰富且复杂。其综合了物权、债权及人身权的那内涵,很难将其归入任何一种③。上述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解释了股权的性质,其中的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系大陆法系国家通说。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独立的民事权利说。笔者认为社员权说更接近股权的本质。
二、 股权转让的方式与限制
依公司法规定,目前股权转让涉及三种形式,即股东间转让(简称内部转让)、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简称外部转让)和公司回购。本文讨论前两种转让方式。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内部转让)
1. 内部转让
自由发生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内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不影响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稳定性,故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限制内部转让。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明确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⑧,唯一对其构成限制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须为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出现了股权归一的情况,将会影响股权转让合法性的认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一人公司合法地位,从而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之间归一后公司能否合法存续的问题。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继续沿袭了旧公司法所确立的股权内部转让自由原则,法律即不做实体上的限制,也不作程序上的限制,这意味着在内部转让中,当事人只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就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2. 内部转让的限制
从理论上讲,股权在股东之间流转并不影响公司的人合性,故似乎并无限制的必要。但是内部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使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这样可能就打破了公司内部原有的有序的管理秩序,可能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大量因股权内部转让导致公司利益格局动荡而引发的纠纷。基于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内部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台湾、日本、法国等。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是否有必要在股权内部转让上设置强制性的限制呢?笔者认为,法律无法深入了解每一个公司内部股东及股权状况,法律也没有必要作此深入了解,法律应尽可能的给私权留下自治的空间。因此,法律实际上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设定强制性规范限制股权内容转让。如果法律以理想的假定,制定相应的限制转让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公平的追求,则很可能造成更大的,新的不公平。
三、 股权变动 ..................22-28
(一) 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22-25
1. 股权的内部登记对股权变动的影................. 22-23
2. 股权的外部登记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23-25
(二) 股权变动标准的确定 .................25
(三)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5-26
(四) 股权变动的效力................. 26-28
1. 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26
2. 对公司的效力................. 26-27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27-28
四、 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 .................28-32
(一) 股权的善意取得................. 28-29
1. 名义股东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 28
2. 一股多卖................. 28-29
(二) 瑕疵股权的转让 .................29-32
1. 瑕疵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29
2. 瑕疵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29-32
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强制转让三种模式。对内转让因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故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其作出限制,而是贯彻了以往一直坚持的转让自由原则,但是授予了公司章程对其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利,加大了企业自治的空间。笔者认为对此法律还应该明确规定股东在对内转让时,应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在目前公司自治性不高的情况下,法律应对多个股东都欲购买转让股权情形设计一种规则,以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对外转让则有着严格的程序性限制,不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其他股东过半数系指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不是资本额的过半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而且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明确将转让条件、拟受让人、付款方式、时间等内容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在此问题上,立法存在着疏漏,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同等条件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等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在股权转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股权变动何时发生?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故应遵循买卖合同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交付变动。至于如何确认交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 “出资证明书”的持有来证明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对股权进行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都不是影响股权变动的源泉证据。内部登记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初步证据,仅能起到推定的效果,完全可以被其他有效证据所推翻。外部登记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行为,该登记行为产生的是对第三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第三人藉此可以获得特别的保护。如果股权情况没有进行外部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股权转让中还有一类问题很困扰司法实务,即瑕疵股权的转让。本文所指的瑕疵股权指的是原始股东的出资瑕疵。可以肯定的是,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取得,股权是伴生股东身份产生的,尽管股东出资有瑕疵,但是其仍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当然可以转让,从公司法的规定中可以推知此点。问题是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应由何人承担?笔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未完成的出资,应由原股东和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新老股东恶意串通以逃避出资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新股东带来损失,新股东可以向老股东追偿。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物权法 106 条善意取得制度准适用于公司法,即在股权转让中善意第三人在符合 106 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股权,原股东只能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5 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构建,但是仍过于原则,尚无法全面的适应复杂的司法实践事务,无法全面解决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这对我国公司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理论上的很多构想,在经过了司法实践的检验后,应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钥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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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论文范文精选篇十
1导论
1.1研究缘起
随着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及连续有关农业种子安全问题的政策文件下发,表明农业种子安全得到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种子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整个产业得到空前发展。与此同时,为了提升国内农业整体发展水平,弥补国内资金对农业及种子行业投入的相对不足以及与国际农业种子市场紧密接轨,在WTO立法框架之下,我国政府部门已调整外资1进入农业种子行业的政策法规,外资不断进入之势己成定局。一方面外资进入将世界先进的农业种子科技和产业经营方式引入我国,给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另一方面,全球是时而爆发粮食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国际形势,国内土地、劳动力等农业资源紧缺以及不确定因素压力增大,如我国农业种子资源受到外资控制,将会带来很大安全隐患。鉴于近年来,有关大豆产业沦陷、外资玉米种子大举占领我国东北等市场、外资垄断个别蔬果品种爆出天价种子等报道,已引起不少法律问题的讨论。我国人民政府早已高度重视,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制定农业种子安全的保障机制,促进我国涉农、涉外等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谨防国际资本对我国农业种子产业进行过多的操控。法律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手段,农业种子安全应和法律规范制度息息相关,法律可以对我国农业种子产业活动做出合理的调整和规制,法律尤其是经济部门法在保障国内农业种子产业安全和预防外资进入威胁的措施方面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在外资进入背景下,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法律执行力度还不够,农业种子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还不太成熟,和农业种子密切相关的农民权益还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正是在分析和借鉴国际农业种子安全的成功模式、深入调研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展开。本研究力争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农业种子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相关的特征特性,并根据国际农业种子安全发展动态,探寻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农业种子安全模式,提出我国农业种子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对策建议。
1.1.2研究目的
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外资进入背景,其现实目标是以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现代种业建设,提升我国民族种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农业种子安全。通过对农业种子安全相关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定位界定、理论分析、发展现状、保护内容等研究,对比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农业种子安全保护的一般做法,然后结合我国实际,促进我国农业种子安全保障的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主要目的如下:一是以本研究促进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农业种子安全法律问题。《种子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农业种子领域的调整规范,是现存农业生产资料方面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其相关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的实施条例等制度及程序已纷纷配套出台。还有其它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农民特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和行业需要设定准入制度,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追根溯源制度、重要农产品标准项目制度等法律法规,交叉构成了国家对农业种子安全法律保障的调控管理制度。各类针对农业种子安全保障的政策文件和办法也在陆续出台,如2004年以来连续的中央一号文件表明了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中之重,近两年的文件中更是直接提出了要打造现代种业;2009年11月农业部全国种子管理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种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确保种业四个安全,即品种种植、供种数量、种子质量、种子产业安全;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发展现代种业、安全农业的工作重点等等。这些文件意见是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农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农业种子安全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
2农业种子安全的界定和基础理论分析
2.1农业种子安全的定义
种子是植物界亿万年进化过程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赖以生存的工具之一,是有生命的特殊商品。没有种子就没有农业,古代劳动人民发现了自然界作物生长的繁殖规律,在日积月累的历史长河中,通过将野生植物不断驯化获得种子,才能进行初步农业生产活动,从而满足地球人口不断增长的食物供给及城市工业原料需要。从植物学的角度来说,种子既是作为生命延存的器官,又是新生命开始阶段的幼小植物体,具有作为物种延续、新老世代交替的桥梁作用48。真正的种子是母株花器中的胚珠发育而来49,具有遗传性和变异性的特点。由于一些真正的种子与其果实或其附属物紧密相连,从形态上难以区分,故狭义上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上满足人们需要的优良品种可能是农作物的任何器官或其一部分,只要在农业生产上可以把它作为播种材料用来再生产的,都一概称为种子或农业种子。我国法律规定的种子含义也十分广泛,“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莲、苗、芽、叶等” 5i,本论文研究就是依据法律对种子概念的界定。
2.1.2种子安全的界定
安全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按照韦氏大词典的解释,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或不受或免除了侵害、损伤、事故和威胁的状况。一方面是指免于危险、没有恐惧;另一方面是指维护安全的行为举措及其实施机构。由于长期以来从属于国际政治学的安全研究把国家作为安全的唯一主体,因而人们说到安全观,所指的通常都是国家领土完整、政权稳定以及不受侵犯的传统军事安全观。在当今国际多极化格局趋势逐步形成的大环境之下,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各国的安全领域也不断扩大,从传统的军事政治安全扩展到经济社会安全、信息渠道安全、农业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如将国家安全仅仅或主要注意在军事含义上可能会导致国家忽视其他也许更为有害的危险53,安全应向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延伸54。在国家安全中社会经济方面日渐突出的环境下,要真正使国家获得安全,单有军事和政治安全是不够的55。目前在学术界,“非传统安全”并没有一个公认的严格定义,它体现了安全现实与安全理论的变化和拓展,在本研究中,采用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定义:非传统安全是一切免于非军事武力所造成的生存性威胁的自由。在全球农业生态和经济紧密融合的背景下,农业种子安全兼具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属性,正属于非传统安全观中的一部分,其特点与一般非传统安全有相似之处,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据此界定,本论文研究的农业种子安全,也不仅是少数种子个体的安全,主要是从整个农业种子产业进行考量。
3 国外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的分析借鉴................. 43-60
3.1 发达国家的农业种子安全典型............ 45-52
3.1.1 美国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 45-48
3.1.2 日本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 48-50
3.1.3 法国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 .................50-52
3.2 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种子安全................. 52-55
3.2.1 波兰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 52-53
3.2.2 印度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 53-55
3.3 国外农业种子安全保障的经验启示................. 55-60
4 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现状考量 .................60-77
4.1 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实证调查研究................. 60-68
4.1.1 实证调查研究的情况................. 60-67
4.1.2 实证调查结论的分析 .................67-68
4.2 我国农业种子安全发展状况研究................. 68-77
5 我国农业种子安全的法律问题................. 77-92
5.1 农业种子的科研安全问题................. 77-79
5.2 农业种子的经营安全问题 .................79-81
5.3 农业种子的准入安全问题................. 81-84
5.4 农业种子的服务安全问题................. 84-86
5.5 农业种子的监管安全问题................. 86-88
5.6 农业种子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 88-92
结论
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都需要加强国际交往。我国未来民族种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现代农业种子产业国际交流制度,我国农业种子产业融入世界经济中是大势所趋。所以不可对外资进入我国一味的抵触,过分渲染外资威胁观点,甚至要求重新闭关锁国,驱逐外资,禁止外资进入我国种子产业领域,那是极不理智的做法。同时,也不能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对外资进入大幵绿灯,忽视我国外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过于盲目崇洋媚外,认为外资种子都是精品,外资进入带来的都是优势,那是对极不客观的想法。只有在虚心学习外资的先进经验,潜心发展我国民族种业,培养我国种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保我国农业种子安全。
在论文研究过程中,由于外资进入背景下的相关资料收集较难,农业种子安全也超出传统的农产品安全范围,在我国现有农业种子安全理论的基础上,本研究力求探索最主要的问题及成因,难免遗漏其它相关问题。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子安全机制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具体对策建议及展望也主要是从学术角度探讨,还有待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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