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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碳关税制度的一般分析
一、 设立碳关税制度的合理性
“碳关税”这一概念虽早已提出,但在各国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性,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学者都认为这一制度缺少合理性,部分发达国家的学者也对这一制度持质疑的态度。实质上,纯粹的制度本身一般是无所谓好与坏的,它作为让人类社会集体行动更为有效展开,以实现某项共同目标的一种组织性工具的存在状态,更多的怠义上屈于一种实判断。当气温上升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各种反常的气候现象就会频繁急剧地发生。到2020年,欧洲沿海的许多城市可能会淹没在上升的海平面之下;英国的气候将变得既寒冷又干燥,就如同西伯利亚一样;在欧洲和北美洲东部人口比较密集的农业生产地区及水资源的供应地区,持续的干旱将达到几十年,冬季的暴风雪和大风将会更加猛烈;西欧和太平洋北部的地区将遭受到更强烈的大风天气。
可见,如果人类社会再不积极地共同采取气候治理措施,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可能会遭到毁灭性地破坏,且一旦破坏,人类将无法创造和复制原生态意义上的大气环境,这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征收碳税被普遍认为是减少碳排放最具市场效率的一种经济手段,但“单边气候政策的严重威胁是一些国家碳排放减少的同时,另外一些国家碳排放的增加。”仅部分国家采取限制碳排放的措施,会导致其本国高能耗企业为降低成本向非减排国家进行跨国转移;减排国家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实现能源使用的转型,对化石燃料的需求下降,可能会引起全球含碳能源价格降低,又鼓励了非减排国家对含碳能源消费需求量的增加;全球范围内能源密集型产品消费的不加限制,能源密集型产品消费量最大的减排国家对这类产品的需求量不会减少,造成这些国家扩大对非减排国家能源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这些都会导致碳泄漏的出现,影响全球范围内的减排效果,因气候治理具有的全球性、无国界性等特征,不是依靠一两个国家的努力就可以根本性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所有国家的一致协调采取行动才能真正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因此,通过设计科学的碳关税制度的公正实施,在兼顾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保障发展中快速实现经济发展和能源利用转型的同时,可以有效防范碳泄漏,大幅度地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遏制住因气温上升引发的全球生态灾难的发生。
(二)经济效应
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导致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造成全球气温升高,不仅会形成生态灾难,它还是影响全球经济的一个重大风险因素。近一百多年,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主要是依赖于化石能源,其经济的现代化也S本上是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础之上的一种高碳经济。但是,这些化石能源到21世纪上半叶可能会迅速接近枯竭。根据2006年的估算数据预测,全球石油储量的使用年限共计还有40. 5年,全球天然气储量的使用年限共计还有63. 3年,全球煤炭储量的使用年限共计还有150年。各种资源都已告急,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对地球最终有限的资源与承载力能否满足人类的需求表示了怀疑。人类如不提高化石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量,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会在若千年后失去经济发展的动力支持,还会遭受因气候变化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如旱灾、水灾、观风、冰川融化引发的海平面提升等现象将会频繁出现,使农业、渔业、林业等产业都会遭受数额可观的损失。
工业化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物资财富的极大丰富,全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却遭到了迅速恶化,降低了各国人们的环境福利。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形成的热浪、干旱、暴风等各种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以及土地的荒漠化,水资源的短缺等,不仅是生态遭到破坏,使各国经济遭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全球性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如气温升高引发的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时常遭受侵害,2003年,欧洲出现的历史高温造成了大约2. 7万人死亡,单法国就有超过1.5万人死亡,各国的医疗负担越来越重;气候问题引发的经济衰退还造成了大量失业,2003年,欧洲出现的历史高温造成了大约2. 7万人死亡,单法国就有超过1.5万人死亡,各国的医疗负担越来越重;气候问题引发的经济衰退还造成了大量失业,使许多国家的社会动荡不安;对资源的争夺引发的国际关系不断紧张,恐怖主义越演越烈等。在发展中国家,因气候恶化引发的社会问题更加严峻。如自1970年以来,自然灾害导致的生命损失的95%都是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气候恶化引发了各种疾病的大量爆发,但因发展中国家经济、医疗水平的落后,许多国家根本没有能力应对,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人间悲剧。
第二章碳关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原则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关税制度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对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否的争论上,已被证实的单边碳关税的种种不公平性必将使其丧失起码的正当性基础,“推行单边主义的碳关税,只能使多边谈判形势复杂化,而决不是在尽‘善意努力’缔结多边协定。” 国际社会要想实现全球经济发展和气候治理的双赢,就必须抛去各国狭溢的民族国家利益的观念,应将全球各国真正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言“我们战后的制度是为了国家间的世界而构建的,但是我们现在生活在全球化的世界中。” 个全球化的世界里,传统的以民族间国家利益为主要价他取向的制度安排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必须要用新的思维方法來推动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
工业化以来,全球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已经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而气候系统的迅速崩馈将会直接威胁人类文明的基石,维护地球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都认可的共同理念,更是多边体制下的碳关税法律制度在环境领域中的最根本价值所在。在以前,大自然被人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人类一直在不加克制地消耗着自然环境资源。随着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征服自然能力的迅猛提高,人类对自然环境资源更加肆无忌禅地进行破坏性地开采和消费,特别是发达国家,它们利用其资本、技术上的优势,凭借着其坚船利炮,在全球范围内对自然环境资源展开了一场场疯狂而残酷地掠夺战,导致了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威胁到了全球人类的生存,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受到的危害尤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生态危机,人类总结了自身与自然环境之间如何相处的经验和智慧,提出了“生态文明”、“环境正义”等思想和概念,并在伦理学上形成了生态伦理的分支学科。在几乎所有的生态伦理学家的理论中,都将自然环境等视为自身的价值主体。
第三章 碳关税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71-93
一、纳税义务人.................... 71-74
二、初期征税范围 ....................74-80
三、征税标准.................... 80-83
四、税率.................... 83-88
五、税收优惠 ....................88-93
(一) 税基式减免.................... 89-91
(二) 税率性减免.................... 91-92
(三) 税额式减免.................... 92-93
第四章 碳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93-112
一、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 93-100
二、碳标签管理 ....................100-106
三、碳关税收入管理.................... 106-112
(一) 碳关税收入使用的方式选择.................... 107-109
(二) 专项基金的设立.................... 109-112
第五章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112-130
一、联合国框架内多边协调机构建立.................... 112-118
二、WTO框架内建立多边协调机构.................... 118-124
三、独立的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124-130
(一)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职能.................... 125-126
(二)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组织架构.................... 126-130
第六章 我国应对多边碳关税的措施 ....................130-144
一、加强参与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130-134
(一) 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 131-132
(二) 参与多边碳关税的制度设计.................... 132-134
二、加快建立和规范我国的碳标签制度 ....................134-140
三、加快推动国内碳税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140-144
结论
气候变化问题无疑已成为当代人类必须面对的一个严重而又复杂的问题。种种研究结果己证明,如果人类不立刻行动起来,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那么在若干年后,气候变化引发的各种灾难将可能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为了应对这种全球性的危机,在联合国的主导下,一系列的气候治理多边协议相继出台,为各国同心协力共同应对气候问题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和法律框架。
但是气候治理并不就是那么一个简简单单的技术方案的选择问题,一套制度的建构问题,它是和各国的各种利益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气候治理机制的形成,每一次气候治理措施的选择,都是和各国之间各种利益的激烈争夺过程相伴而行,治理机制、治理措施的形成过程其实也就是各国利益的一个博弈过程。因此,气候治理活动中必须兼顾到各国之间的各种利益平衡,不管我们给予气候治理行为以多么美好的词汇加以修饰描述,现实中的各种事例都已说明影响气候治理效果的最终核心因素仍然是一种利益的公正安排。如果做不到对各国各种利益的公正安排,即使是最科学合理的气候治理方案,可能也将毫无意义,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只能作为寄存人类美好愿望的一个空中楼阁而已。伴随着气候问题的政治化,伦理化,气候治理方案的选择也将更加趋于复杂化,需要国际社会付出更多的耐力和智慧。
在人类各种利益需求的价值谱系中,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无疑是最重要的,它们处于人类需求曲线的最底层,如果这种利益需求得不到起码的满足,其他的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上最流行的诱人词汇之一,代表着人类发展理念的一次根本性转变,将深刻影响到人类在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中的活动方式。但可持续发展不仅应是关注到全球环境问题,还应关注到具有普遍性又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其他人类生存性利益需求的满足问题,如怎样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满足人类对粮食安全、能源、工业生产、居住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在全球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融合为一体的情况下,任何国家如果不尊重他国的生存权、发展权的满足,不尊重他国在国际社会大家庭中应享有的利益,而意图采取单边措施都将不会成功。一些发达国家正在积极推动的单边碳关税制度,不仅违反了多边气候环境公约和WTO规则,也缺少对发展中国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应有尊重,违背了人类对利益需求的基本规律,因而也就丧失了起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础,必将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而无法真正得以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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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二
第一章法律渊源的源流
任何一个传承久远的法学概念,自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承担有阐述某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学现象的责任,而并不像一些人所想的那样是“无用武之地”。只是,由于人们在对此概念的不断解释和演绎中的过程中,掩盖了其应有的本源含义。由此,我们认为,对法律渊源概念的理解,既不能以“虚无化”的态度来看待,更不能以过度诠释的立场来研究,必须要深入到其产生的最初语境中去,还原其诞生的最初用意,才能正木清源。所以,木章希望通过对“法律渊源” 一词的来龙去脉的学术考证,努力澄清“法律渊源”的内涵。
一、 法律渊源的语源传承
从“法淨渊源”的汉语源流来看,我国最早使用该词是在20世纪初期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中。“法律渊源” 一词,从语言学上看,在民法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有诸如 sources du droit、Rechtsquellen、fonti del diritto 和 flientes del derecho 的表达;在英国,以及其他于英美法系国家,上述表达类似于“source of law”。“Source”在法语和英语中,quelle在德语中,以及fonte和ftiente在意大利语和卡斯提尔语中,意味着“水流的起源”。“Source”,在法语中和在英语中相似,来源于法语的sourdre,意思是“出现”,“涌出”或者“喷出”,而法语的sourdre来源是拉丁语surgere (出现的意思)。Quelle来源于古德地高语quellan或quaellan,意思也是“出现”或者“涌出”。意大利语fonte和卡斯提尔语foente来源于拉丁语fons,古人将之与fundere联系起来,意思是“出现”。但“source oflaw”、“ sources du droit”、“Rechtsquellen“fonti del diritto” 和 “fuentes del derecho” 的表达依然是模糊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混乱局面,可见,我们还需要追溯源头。
二、 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概念
爱德文、查尔斯、克拉克(Edwin Charles Clark)认为,奥斯丁将法律渊源中“渊源”的范围扩展到了法律的原因或者法律的产生。保罗?维诺格拉多夫(PaulVinogradoff)也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起源。这种观点最符合古希腊人关于法律渊源观念的理解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古代西方文明的早期,人们对于法律渊源的认识同对法律起源的认识密切相关。在阅读古希腊文献时,我们会发现人们并没有将法律渊源帝作一个具有独立内涵的词语,而只是在“法律渊源于某某”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语,如古希腊人们经常认为“法律渊源于自然”,以此阐述法律的产生。在古代希腊世界,由于人们对诸多自然现象难以理解或者理解不清楚,如雷、电、风、雨等,他们常常会认为这是上帝或神的杰作,于是,在他们的世界观中,这些自然界的特殊现象就成了顶礼膜拜的对象。这时,一些思想家对这些自然现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认为自然是崇高而伟大的上帝。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强烈地影响古人类的思维——如在许多民族宗教仪式和氏族图腾巾,就发现了大自然“神圣”的踪影。
从内涵上看,自然法学家们所讨论的“法律渊源于自然”主要是要为法律(制定法)寻找合法性:一方面法律(制定法)对于规范人的生活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是自然秩序在人间的反映;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某种价值规则,并接受其检验,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从这两点出发,我们发现,古代所讲的“法律渊源于什么”变成了一种衡量的标准,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发源地,而且也成为了 “标准”和“准则”的发源地。自然法学家们所讨论的“法律渊源于自然”实际上又是强调法律的效力来源,即符合自然公正的法律是具有效力的,能够成为法官判案的标准。当自然法学家们强调立法者所立之法和司法者所司之法背后还有价值存在的时候,就隐含了法律之上还有“法”的基木原则。
从立法来看,古希腊时期尽管已经有了大量立法,但是,这种立法是政治家的工作,而不是职业立法家的工作,因此与法律技术相关的概念诞生与否并不重要。顾准在考察希腊政治的时候指出,古希腊是自给自足和闭关主义的城邦,城邦公民集团“轮番为治”,使得必须发展出一套国家法和私法,从而促使城邦变成了所谓的“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规章治理。同时,城邦既然是自给的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津来保障这种自给的和闭关的生活,这就是说,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即宪法……于是政治和法律两者密切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义语……‘立法者’(Lawgiver )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术性的编纂者。”也就是说,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已经解决了 “法律渊源于自然”的理论问题,立法者们只需要按照自然的规律去发现法律就可以了。在实际立法中,古希腊法律是由公民通过议事会来制定的,而且通过的法律大多是已有的习惯。更为重要的是,古希腊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立法是法律唯一获得被认可的途径。
第二章法律渊源概念的界定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从这个层面来说,追求法治,就应该追问何种规范属于法治之“法”。对于法治之“法”的模糊或者不甚明确,将会产生对法治的较多违背。因此,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能够让人们特别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寻找恰当的纠纷解决规范,就必须重构法律渊源概念,为法治的实现建构司法基础。
一、 法律渊源概念的界定
流长的法律概念,其之诞生必然承担了相应的功能,即概括某种社会现象或者理论的功能。概念一旦诞生,这种概括木身就是已经完成了的,不可能再需要进行所谓的立场界定。如果说概念有争议的话,只可能是因为人们在争论的过程将概念木身的内涵和意义误解了,才会让人们觉得回归到某个位置才是“正木清源”。不过,因为时代的久远,人们或许早己经忘记了某个概念的最初含义和原始含义,因此,给其合理定位,有助于理解这个概念的发展流变。任何一-个传承流远的法律或者法学概念,自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承担有阐述某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学现象的责任,并不是像一些人所想的那样是“无用武之地”,只是,由于人们在对此概念的过度解释或者创造中,掩盖了其应有的木源含义。法律渊源概念也是一样,从罗马法中寻觅到法律渊源的“芳踪”那天开始,其就己经承担起了表达某一种法学现象或者法律现象的历史重任。鉴于此,在木文中,笔者尽管是从司法的立场来理解法律渊源概念,但是,从上面我们对罗马法关于Fons Juris的讨论来看,其司法意义是非常明显的,我们站在司法意义上来看待法律渊源概念,只不过是回到了这个概念木身就内含的视角。
第三章 法律渊源的形式................ 90-114
一、制定法................ 90-93
二、判例法................ 93-99
三、其他形式................ 99-114
第四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 114-149
一、从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 114-129
(一) 法律发现的概念及其司法................ 114-117
(二) 法律渊源是法律发现的场所................ 117-123
(三) 在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的方法 ................123-129
二、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发现................ 129-144
(一) 法律发现优先在制定法中展开................ 130-131
(二) 制定法中法律发现的一般原则 ................131-139
(三) 不成文法中法律发现位序问题................ 139-144
三、普通法系中的法律发现................ 144-149
(一) “遵循先例”的法律发现思维................ 144-145
(二) 制定法时代的法律发现思维................ 145-147
(三) 基于判例法优先发现的全面发现................ 147-149
第五章 具体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 149-186
一、具体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排列................ 149-155
二、大陆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位序................ 155-176
(一) 制定法渊源的优先司法适用................ 156-163
(二) 制定法优先适用位序的司法表征 ................163-164
(三) 不成文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164-176
三、普通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位序................ 176-186
结论
行文至此,有必要在回答绪论中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本文的宗旨和核心意义给与概括和升华。在法治理论中,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根据法律的统治”。然则,“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不仅在理论层面上考验我们对法治之法的理解,而且可能在实践层面上扰乱我们对法律真实面相的认识。其实,“法律是什么”的追问不是概念意义上的,而是种属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我们并不必然追求给“法律”下一个具有多么可以博得人们的认同与共识的定义,但我们应该能够让生活在法治之中的人们明白什么样的规范是应该遵守的,什么要的规范是必须遵守的,什么样的规范是可以遵守的,归根结底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是可以被违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们也应该让法官明白,在司法活动中,什么要的规范能够作为裁判规范,什么要的规范能够作为裁判理由。这正是法律渊源理论能够提供给我们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应该是法治理论的常识。所以,法律渊源理论的成熟,可以为法治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提供学理前提和智识根基。
从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来看,我们应该看到,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当然是效力最优先的“法”,包括宪法和法律等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法官在司法案件中,要适用法律,首当其冲就必须想到制定法。这些制定法的存在,告诉了法官合法判决的标准是什么,也告诉了人们合法生活的标准是什么。也正因为制定法的存在,才使得法治的理想有了可预期的依托。但是,法律渊源理论也同样会告诉我们制定法是严格效力与谦抑精神的并存。制定法的谦抑性就体现在当出现制定法漏洞之时,或者出现适用制定法会导致严重个案失衡之时,允许法官持公正之心,在法律渊源体系中选择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渊源填补漏洞,或者启动不成文法取代制定法的司法程序。这既说明,即使法律渊源理论再精细,司法过程之技术性和智慧性的特征是显然存在的,也说明,将法治之法局限于制定法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情。人类由来已久的法律史告诉我们规范从来就不只是将制定法当做唯一的法律;人类现有的生活方式也告诉我们,将制定法当做人类生活方式的唯一规范方法,必然是对人类自我认识的残缺和对法治理解的肤浅。换句话说,我们如将制定法的优先效力当成是制定法的排他效力,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法治的残暴,而不是法治的福祉。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与日倶增,对判例法也造成了严重挑战,但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在英美法系依然和谐发展,法律渊源的开放性促成了与大陆法系有别的法治之法观念,这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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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三
第一章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的历史追溯
有机物的存在绝不定位于一个单纯的瞬间。在它的生命中,时间的-:种样态——过去、现在和未来形成了一个不能被分割成若干个别要素的整体。凝聚着人类创新与智慧精神的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也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显然,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脱胎于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存在与发展过程之中,没有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源,便无从股票和股桁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的流。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本身是有益于股票现货市场的,二者具有内在关联性,但是在监管缺位或者监管失灵的前提下,二者发展轨迹便不容被人掌控,极易"误入歧途"。1987年10月的美国大股灾就足例证。
16世纪末17世纪初,随着在英国和荷兰成立的海外外贸公司的成功经营和迅速发展,使更多的企业群起效仿,股份公司大量涌现,此时股份公司的鼎盛时期才真正到来。至1695年,在英国,大约一百家新股份公司成立。18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幵始了工业革命,原来的工场手工业被机器大生产逐渐取代。随着工业革命之势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蔓延,股份制在资本主义世界遍地开花。19世纪中叶,股份制逐步进入了美国主要经济领域,如筑路公司、运输公司等,而且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其制造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是由股份公司所创造。19世纪下半叶,日本和中国出现了股份制。日本维新运动后产生了一批股份公司,而我国1873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则发行了自己最早的股票。
1.1.股票交易的产生
关于股票交易的产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早期没有公开的交易场所,最初私人之间股份证和股票转让的交易活动很受限制,极大减少了投资者投资股份公司的积极性,这并不有利于股份公司充足资本的长期持有以及资本规模的进一歩发展,因此,为有效解决这一矛盾,股票的公开交易便应运而生。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股票交易的产生源于当时即16、 17世纪蔚然成风的赌博以及人们贪婪的赌性。这种浓厚的赌博与冒险风气首先导致了人们尤其是商人之间的实物投机交易,后来发展至虚拟的股票交易。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更具说服力,股票交易的产生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息息相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股票交易的产生。
(二)股票市场的发展
20世纪后,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全球股票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全球股票市场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 缺乏监管下的自由放任阶段(1900-1929)
在这期间,由于股份公司在英美等国家快速增加,使得股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筹资能力显著增强。一方面,股票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空前繁荣以及交易量剧增;而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缺乏监管,出现了许多股票欺诈和市场操纵的行为,过度投机也吋有发生。1929年10月29 Fl,伴随着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股票市场在各国相继出现暴跌,使得投资者遭受重创。
2. 加强法制下的规范建设阶段(1930-1969)
在反思经济危机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加强对股票市场的法律规制,以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以美国为例,政府十分重视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监管,出台了一系列严密可行的证券法律规范,如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且在1934年成立了直接监管股票市场的行政机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这为其后来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其他相关国家也吸取教训,不断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构建,股票市场建设也逐步规范化。
第二章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交易产生的风险及其成因
在金融市场领域,游戏的名字叫金钱——立即赚钱,快速赚钱,大量赚钱(make it now, make it fast, make a lot),对于金融市场游戏的许多玩家来说,问题不是在于游戏规则是否公平、合不合法。他们惟一关心的是赚多少、赚多快以及被抓住的概率有多大。"由于期货产品的买卖一般看不到真实的货物,而是在空气中进行交易,因此,在早期的文献中对于期货的记载曾描述为"时间交易"或者"风中交易"。也许正是因为期货"风中交易"的特点,人们自然而言意识到其与投机、甚至赌博相互联系在一起。在现实的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中,确实无时不刻、无处不在地存在着种种风险。金融野兽一直在市场中充斥、蔓延着。但是,当讨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是否为高风险市场时,应当区分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不同状态:即成熟与不成熟,完善与不完善。成熟、完善的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是非常安全的,因为其是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具有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交易所规则。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恰是需要不断成熟、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高风险也是必然的。
一、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交易的主体与行为方式
(一) 跨市场交易的主体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作为全球流行、成功的股权式衍生工具之一,与它自身独特作用是分不开的。股指期货的主要作用有规避价格风险、价格发现以及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因此,自从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对于股指期货市场交易者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第三章 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信.................. 72-91
一、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及信息披...............72-77
二、境外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信息............... 77-82
(一) 境外跨市场防范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77-79
(二) 境外跨市场信息监管体制............... 79-82
三、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 82-91
第四章 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反操纵............... 91-112
一、境外主要成熟证券市场反操纵立法............... 91-102
二、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反...............102-108
(一)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02-104
(二) 改进政府监管 ...............104-105
(三) 强化自律监管 ...............105-108
三、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反............... 108-112
(一) 促进重大信息公开制度 ...............108-109
(二) 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109-110
(三) 限仓及大户持仓申报制度 ...............110-111
(四) 分阶段监管制度............... 111-112
第五章 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稳定机制............... 112-134
一、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稳定机制概述............... 112-118
(一) 熔断机制的概念 ..............................112-114
(二) 熔断机制的作用 ...............114-116
(三) 熔断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 116-118
二、美国等境外主要成熟证券市场跨市场............... 118-123
三、我国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稳定机制的完善............... 123-134
结论
自从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股指期货合约运行平稳,期现指数波动具有一致性,到期交割日效应也并未出现,……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正在稳歩持续向前发展。不过"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会给金融市场以梦魇般的毁灭。1987年的美国股灾就是鲜明例证。痛定思痛,人们意识到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成为后世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追根溯源所在。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经逐歩建立和发展,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不同市场的金融产品将不断推陈出新,随之而来的挑战之一就是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产生。资本市场内个别市场和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通过不同市场之问的交叉传递途径,扩散到其他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尽快建立完备的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外部监管体制。"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采取的有意识的一系列主动干预和控制活动。"具体而言,为有效防范股票和股指期货的"跨市场联合操纵风险"、"跨市场内幕交易风险"和"跨市场过度投机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政府监管以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机结合。作为立法部门,应加快我国《期货交易法》的制定出台步伐,尽可能协调现行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并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构建健全有效的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三层监管体系",即证监会的主导监管、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其中,不仅应强化证监会对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而且还应实现证监会、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同层次监管部门内部之间(证监会不同执行部门间、证券交易 .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间、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间)的监管协作,同时还应实现不同层次监管部门之间(证监会和交易所间、证监会和行业协会间、交易所和行业协会间)的监管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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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四
1引言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国际贸易也随之高速发展,国际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超过90%国际贸易都是通过海运实现的,由此可见国际航运的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有多大。但是海盗活动这一古老的海上非法活动,也随着贸易的繁荣迅速增长起来,特别是在2008年暴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后,海盗问题愈发严重。和以前的海盗行为相比,现代海盗组织之大、武器之先进和手段之残忍,让国际社会到了一种谈"盗"色变的程度。但是国际社会不能因噎废食,不会因为海盗的存在而不进行国际贸易,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海盗往往在海运的交通要道上实施劫掠,这无疑是在扼住海运的喉咙,许多的船东宁愿绕道而行也不愿去走海盗频繁活动的海域,这样一来就增加了船东的负担,船东在海运时成本的提高是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
自从出现海盗行为,就幵始逐渐出现调整其的法律规范,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习惯法规范,一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从这些成文法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各方对打击海盗所作出的努力,但是时代的大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现在距离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有关打击海盗的立法活动,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有30年的时间了。这30年里海盗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1982年时所不能预见的,虽然在这次立法活动以后又有一些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小规模立法活动,但是这些立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打击海盗犯罪的公约。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海盗活动地域范围的扩大使得打击海盗不是一个国家可以顺利实现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打击海盗。但是在合作中需要各个国家的互相配合,此时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国家利益的冲突,究竟该如何处理合作中各国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合作机制的关键。以上都是本文写作的重点。
我国的海盗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5月15日就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至今我国尚无针对海盗罪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现海盗犯罪就只能依照相似的罪名对它定罪量刑,例如抢劫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这样的处理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对海盗的定罪量刑就显得很牵强,于是就需要在我国刑法中加入海盗罪这一罪名。同时,我国南海和马六甲的海盗问题仅依靠我国的打击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东南亚各国的共同协助才能有力的打击海盗,因此构建中国一东盟打击海盗机制成为趋势。因为要对海盗问题防范于未然,就要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2打击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
2.1海盗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从最初发现关于海盗的文字记载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海盗经历了不同的历史角色的演变。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海盗仅是一种至高无上职业的代名词,那时的海盗被视为英雄;到古罗马时期,海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当时正常的社会秩序,于是海盗被视为恶徒,但并未达到罪犯的程度;16世纪随着航运业的高度发达,为了君主的利益,当时许多国家建立了私掠船制度,也就是在战争时期由国家颁发私掠船许可证,可以向敌国的商船攻击、肆掠的制度,这是将海盗行为的合法化,由于此种制度不符合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在1856年以签订《巴黎宣言》为标志,终止了该制度;20世纪以来,海盗行为的危害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已经公认该行为是危害国际海运事业的国际性犯罪。
21世纪以来,根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的报告反映,从2007年以后海盗袭击事件剧增,仅2009年一年的时间,该中心就接到400多起海盗袭击和武装劫船事件的报告,海盗不仅登船劫持船舶、船舶上的财物,还利用人质索要赎金,甚至杀害人质,我国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的"德新海"号船舶也在塞舌尔岛北被海盗劫持。从2009年以后海盗行为呈增长趋势,特别以索马里、亚丁湾及红海海域最为突出。
现代海盗已经和电影中看到的古代海盗形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拥有威力强大的重武器装备,部分海盗组织有高科技人员会熟练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包括电脑、GPS定位等技术,更有甚者有些海盗组织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安插了卧底,一旦有情况可以迅速的做出反应,可见现代的一些海盗已经组成了一种集团化、国际化的海盗托拉斯。正是由于有以上条件的支持,海盗的活动也扩大了范围,从港口、码头一直延伸至公海都是其活动范围;现代海盗给世界各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威胁到船上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到国际航运业的的发展,它加大了船舶的维修费用、海盗保险费用,还须支出大笔的海盗赎金;它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是很大的,例如油轮受到破损或沉没,就会有大量的原油泄漏,其对附近的生态环境将是毁灭性的破坏。
2.2分析近年来海盗问题加剧的原因
海盗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经济的衰败所导致的社会动荡不安、政府弱化则又加强了这种趋势,现代海盗在这些大背景下又增加了新的因素。
第一, 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经济危机的频发。海盗经常出现的区域的共同特点就是当地政府无法及时以及持续地打击这些海上的不法之徒。例如经济危机,国家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去加强海上巡逻,因为国家去应付经济危机已经捉襟见肘。
第二,"冷战"的结束。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大量闲置的军用物资和武器辗转进入海盗的手中,增强了海盗的军事实力,而且冷战时期部署和游弋在海洋中的军舰急剧的减少,而这些军舰曾对海盗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
第二, 执法能力的不足。由于对海盗攻击地点的限制,例如领海的界限限制了单一的当地政府机关能够有效做出反应的问题。马六甲海峡此问题突出,它呈狭长型,在某些位置上仅隔27海里,海盗可以轻易的逃入另一国家的领海内,造成执法的困难。有些国家法制不健全,国内尚无关于海盗行为的立法,使得海盗逍遥法外,在有些国家发生的海盗行为和本国的军人或政府官员有很深的渊源,如一些船务专家所言,菲律宾的官员和海盗勾结,使一些菲律宾港口成为海盗的天堂。
第三, 港口和船舶的管理问题。现在很多港口的基础设施都有很大的改进,但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安全防卫不足、执法管理人员腐败和调度混乱等因素都给海盗提供了港口作案的条件与机会。
除了以上因素,船舶自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商船的现代化使船员大量的减少,一旦遇到海盗就会显得势单力薄,而且船员的减少使得船员要长时间的承担繁重的维持高度安全警戒工作,现实案例反映在夜间或能见度低,且要通过狭长受限航道的时候,是海盗的最佳登临时间,因为此时船员大都忙于使船舶通过困难或者拥塞的航道,无暇顾及其它。鉴于海盗行为对海上生命和财产的影响,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期可以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下面我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阐述。
3 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 21-28
3.1 海盗罪构成要件的弊端.................. 21-23
3.1.1 关于犯罪主体的限制.................. 21
3.1.2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限制.................. 21-22
3.1.3 关于犯罪行为对象的限制.................. 22
3.1.4 关于犯罪地点的限制 ..................22-23
3.2 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缺乏管辖权.................. 23-24
3.3 构建全球合作机制打击海盗..................24-28
3.3.1 索马里国内的无政府状态.................. 25
3.3.2 索马里难民激增,生活所迫.................. 25-26
3.3.3 国际社会打击不力 ..................26-28
4 完善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议.................. 28-38
4.1 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公约 ..................28-30
4.1.1 准确界定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28-29
4.1.2 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 29-30
4.2 将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合作机制法制化.................. 30-36
4.3 全球治理海盗问题 ..................36-38
5 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38-45
5.1 我国面临海盗问题的严重性.................. 38-39
5.2 完善我国有关海盗犯罪立法的建议.................. 39-42
5.2.1 构建中国—东盟打击海盗机制.................. 39-40
5.2.2 我国增设海盗罪的法律思考.................. 40-42
5.3 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 42-45
结论
保护海洋是每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历史使命,而打击海盗则是各国的国际义务,因为21世纪世界的主题应当是和平与发展。因此,最近几年许多国家加大了打击海盗的力度,但是关于打击海盗的国际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大规模的国际立法活动即将开始,我国的国内立法为了跟随国际立法的脚步,也要进行完善。本文从可以掌握的资料出发,探究现有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经过对其仔细研究之后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提出完善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议。其中包括从准确界定海盗罪的构成要件、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的管辖权方面来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公约;从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和军事合作机制等方面将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机制法制化;从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来建立全球治理海盗问题的内容。
第二,提出完善我国海盗立法的建议。其中包括构建中国一东盟打击海盗机制、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建和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我国面临的海盗问题十分严重,这几点建议可以将我国法律进行完善,为以后有力的打击海盗犯罪奠定基础。
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联系打击海盗的实际情况,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国际法方面,提出以安理会为主导的全球打击海盗模式和区域打击海盗模式相结合的有效军事合作模式;国内法方面,除了在立法方面提出建议,还提出建立有效的应对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这些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上是针对海盗新出现的情况所作出的分析,希望能够建立打击海盗的有效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并能够运用到国际和国内实践中,来遏制海盗活动保障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国际海洋秩序,促进国际贸易。打击海盗法律制度的体系非常之庞大,本文仅就能够搜集到的资料做出研究,研究水平有限,有的问题尚未涉及,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海盗问题,以弥补现在研究之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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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五
一、国际法律机制概述
(一) 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
在分析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和构成国际法律机制的基本要素。从词语组成上看,国际法律机制是“国际机制”和“法律”的合成概念,为了界定、解释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我们要先对“国际机制”进行概念解析。国际机制理论自上世纪 70 年代提出以后,作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流派,已经成为近四十年来国际关系领域最富有生产力和流行的学派。就“国际机制”的定义而言,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对其阐释不尽相同。1975 年鲁杰最早提出“国际机制”这一概念,他把国际机制解释为“由一群国家接受的一系列相互的预期、规则与规章、计划、组织的能量以及资金的承诺”;基欧汉认为,国际机制是指“各国政府为管理国际关系中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明确的规则”;奥兰•扬认为,国际机制是指“一系列的规则、决策程序和项目规划,它们形成社会实践活动,分配这些社会实践活动参与者的角色,并管理参与者互相间的作用”;而到目前为止,国际机制最权威的定义是克莱斯勒在《国际机制》一书中提出的,即国际机制是“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
从上述定义的表述中我们发现,国际机制主要指为解决特定问题,在某一国际关系领域所形成的一整套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或者说在某一国际关系领域约束行为体行为和相互关系而建立的规范体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际机制不同于国际制度,前者仅仅指代规范体系,更直接地讲,也就是某一国际关系领域中约束行为主体的规范。而国际制度的概念要更加宽泛,其不仅涵盖规范体系这一层含义,也同时包括组织系统这一层含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指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跨国非政府间组织。基于这个原因,本文使用“国际机制”一词,更侧重于对规范体系有效性的考察。
在分析国际机制的定义之后,我们有必要界定“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众所周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制度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国际机制指为解决特定问题,在某一国际领域所形成的一整套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由于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质上都属于规范的范畴,可见,法律与国际机制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紧密。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国际法律机制的出现就是国际机制法制化的结果,目前在大多数的国际关系领域中,国际机制通过法制化形成相对应的国际法律机制。国际机制的法制化是使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一种秩序理念,它主张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的对外行为和国家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强调只有实现了法制化才能实现国际关系的合理化与有序化,从而构成了国际机制重要的价值起点。面对越来越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全球性问题和事务,建立稳定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和事务最佳途径。国际机制的法制化正是在国际机制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范约束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实现对全球性问题和全球性事务的治理。国际机制的法制化既缘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偏好与动机的影响,也是由法律的功能价值以及法治精神的发展所决定,国际机制中的法制化是法治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延伸。
由此可见,国际机制的法制化导致特定领域中国际法律机制的生成,进而为全球性问题和事务的解决提供一种国际法治的治理模式。国际法律机制就是指在特定国际领域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这些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为国际机制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并用以约束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实现对全球性问题和事务的治理。
(二) 构成国际法律机制的基本要素
以上对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通过概念,我们发现国际法律机制的内涵十分广泛,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但是,在国际关系的诸多领域中,并不是每一个领域都形成了相对应的国际法律机制,即使存在一定数量的国际法律文件,也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国际法律机制。我们知道,国际法律机制是指为治理全球性问题和事务,在特定国际关系领域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范体系。从整体上看,国际法律机制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范体系。从局部上看,国际法律机制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构成国际法律机制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也同时构成了国际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
为实现这一目的,国际法律机制首先必须要拥有自己的理念和法律原则。理念是包括意识、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简而言之,就是理论与信念。国际法律机制的理念主要基于特定全球性问题或事务而产生,一般体现在国际公约的序言或宣言之中,要求各行为体认真对待某一全球性问题或事务,公正、平等地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在理念的基础上,某一国际法律机制会生成自己独有的一些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在国际法律机制中起着导向的作用,指导各行为体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 16-24
(一)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理论争论.................. 16-18
(二)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界定.................. 18-20
(三)衡量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标准.................. 20-24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24-40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概念.................. 24-25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 25-28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 28-30
(四)对影响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 30-40
结论
国际法律机制是指在特定国际领域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主要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分别为:一定的理念和法律原则、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和与之相适应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国际法律机制可以实现对全球性问题和全球性事务的治理,是国际法治的一种表现。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层面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结合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的有效性现状,本文对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进一步丰富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理论,并验证本文提出的衡量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的标准。对于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机制在有效性问题上缺失的方面,我们应当进一步讨论如何改进和完善,并将这些可以改进和完善的理论分析补充到国际法律机制有效性研究的一般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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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六
第一章国际移民问题的概述
第一节国际移民的界定
国际移民不是二十一世纪的新生事物,代写毕业论文早在人类历史早期,人类根据自身生存繁衍的需要就已经进行了多次的自由迁徙活动,虽然古人这种迁移行为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移民”,但其行为的实质已经符合移民的基本要素。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出现,生产资料在全球分配的不均衡,以及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扩张而导致移民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有了飞速的发展。第一次大规模的跨国迁移现象发生于殖民主义时代。工业革命以后的殖民主义浪潮,是世界移民史的幵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尤其是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移民活动逐渐出现的新一轮浪潮。上个世界最后几十年,世界很多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相继发生,不仅开创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新纪元,而且改变了国际移民的结构和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新的人口分布。这次由己经完成工业革命的欧洲人发起的具有“殖民”性质的跨国迁移活动,主要包括黑人奴隶和契约劳工的跨国流动。欧洲殖民统治者在世界各国的殖民活动给贫穷落后的被殖民国家和地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难以消除的影响。掠夺、贩卖奴隶的行为迫使数以万计的劳动者离幵家园故土,甚至越洋迁移,极大的改变了世界种族人口的分布和结构。殖民时期的国际人口迁移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对称现象。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期以后,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新的国际移民浪潮再度涌起,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由殖民时代的被迫迁移到近年来以改善生活为主要的目的的主动选择,是国际移民产生的新特点。国际移民的数量的大量增加,移民管理和融合问题,以及非法移民的问题都日益凸显。
尽管国际移民历史久远,但是目前各国对“移民”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定义。在汉语语境下,通常对移民的理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指名词意义上的“移民”,特指离幵本国或本地区到外国或其他地区的特定群体或个人。第二种含义是分析“移民” 的动词词性,把"移民”理解成一种行为,指特定个人或群体在空间上的移动以及地理位置上的变化。移民根据是否跨越国家或地区的边界、国境,是否涉及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本文主要针对国际移民进行研究,不涉及诸如“三峡移民”类型的国内迁徙。根据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的资料显示,在目前的国际层面,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关于“国际移民”的概念。国际移民通常被认为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定居而跨越国境流动的特定人群,一般是出于“个人方便”(Personal Convenience)的原因进行的自由迁徙活动,并且不包含对外驱除的因素,仅适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成员为了改善其物质或者社会生活条件,或者提升其自身及家庭的发展前景所进行的迁移。该定义注重强调国际移民的个人主观上的因素,并没有涉及在异国具体移居期限,属于较为狭义的界定。
联合国给出的关于"国际移民”的定义,有时间期限上的限制,具体是指基于自愿或者非自愿因素在非本人出生国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该定义排除了各国正式派驻他国的外交人员和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等跨国驻扎的军事人员。国际移民组织和联合国对“国际移民”的定义各有侧重,笔者认为,“国际移民”是指排除跨国旅游、商务考察、以及工作需要的短暂迁移之外的在国籍所属国或者出生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长期或短期、并且以居留为目的而进出国境的自愿或非自愿的迁徙行动。国际移民组织在定义“国际移民”时特别强调“国际移民”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国际移民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有序的国际移民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国际移民和社会发展在互动中影响着全球化时代的历史进程,并且在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国际移民问题时,必须明确“移民“的概念。”笔者认为国际移民问题“移民”主要指出于个人自愿、不受外界因素胁迫而进行迁移的特定群体和个人,难民、申请庇护者、流亡者或被迫离开故土的人虽然也属于移民的范围之内,但因其特殊性,暂不作讨论。
根据对“国际移民”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移民要包含一下三个要素。一是迁移行为要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一个国家或地区国境内或边境内的迁移很难在全球范围产生影响,因而不属于国际移民问题探讨的范围;二是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居住达到一定的连续性时间,短期旅游或访问不在国际移民的范围之内;三是迁移具有目的性,通常来说,现代移民进行迁移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岗位或寻求更好自身或家庭的发展等。
二、国际移民的分类
20世界末21世纪初,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大融合,国际移民较之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跨越国境、边境的人口迁移活动的原因、目的、方式等在新时期都有了诸多新的变化,国际移民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类型,以家庭团聚为主的亲属移民、或通过国外投资而获取永久居留权的投资移民都是主要的移民类型。
合法移民是指符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移民群体或个人。一国居民从国籍所属国或者出生地国移入另一国家或地区作长期或短期居留,只要符合两国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移民。合法移民的正当权利应该受到移民迁出国和迁入国的保护。根据国际移民组织的分类,国际移民中的合法移民主要包括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家庭团聚移民等类别。合法移民是整个移民群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调整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目标人群。
第二章国际移民的法律制度和权利保障
第一节国际移民制度律特征和法律渊源
随着国际移民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关注,国际移民的法律特征逐渐显露。国际移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国际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国际移民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一、国际移民法律关系的国际性。既然是跨国人口迁移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必然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国际移民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居民个体因跨越国界的迁移活动而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因而跨越国界的国际迁移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所调整的范畴,同样,国际移民问题带来的影响也同样具有国际性,需要全球各国各地区的通力合作。二、国际移民的权利义务具有复杂性。国际移民法的主体不仅包含进行跨国迁移活动的个体(自然人),也包含国家这一主体。国家作为制定国际移民法律的主体之一,享有独特的权利,笔者将在下一章节进行详细论述。三、国际移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内容上的广泛性。国际移民活动不仅仅是地理或者空间的改变,还涉及移出国和移入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差异。这种对于国际移民适应移入国的生活以及对移入国的风俗、语言甚至宗教信仰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力,不仅如此,国际移民问题还可能对国际安全以及全球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国际移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这对于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关系等政治、外交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移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内容上必然要涉猎上述的各个方面,因而具有较大的广泛性。
第三章 德国移民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 27-32
第一节 德国移民的历史进程.................... 27-28
第二节 德国移民法律制度.................... 28-29
第三节 德国移民政策的考量因素.................... 29-32
一、是否应该放宽移民政策.................... 29-30
二、如何使移民更好的和德国社会融合.................... 30-31
三、社会保障及就业问题.................... 31-32
第四章 中国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的完善.................... 32-40
第一节 中国移民法律制度的现状....................32-33
第二节 中国移民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33-40
一、采取积极的移民政策导向.................... 33-34
二、建立完善符合国情的移民法律法规.................... 34-36
三、加强对非法移民的关注和管理 ....................36
四、完善我国外交保护制度 ....................36-37
五、建立高素质人才回流.................... 37-40
结论
国际移民问题自古有之,近些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国际移民日益增多,也出现新的类型和特点。国际移民问题给全球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各方面带来深远影响。毫无疑问,跨国迁移活动对移入国和移出国有着双重作用,对双边、多边甚至整个国际关系都产生重要影响。国际移民对移入国的冲击,以及非法移民的控制和管理带来的诸多问题,引起众多国际法学者的关注。国际移民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课题,引起各国学者的关注。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进一步开放,吸引和利用外国人才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本文从国际移民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分析了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以及国际移民法律制度中的权利来源,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分析了在国家和个人在国际移民问题上的作用。以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完善了较为先进的移民法律制度,在吸引高素质人才和移民的融入、以及非法移民的监管等方面都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德国和中国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移民国家,因而两国在移民领域有相似之处,德国较为完善的移民法律制度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德国在高素质移民与德意志民族的融合问题上已经建立一套比较适用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未来在完善移民法律制度,尤其是健全技术移民法律法规上提供了范本。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人才的竞争将成为国家竞争的中心,越来越多的国家运用以法律法规,加入到争夺国际人才的竞争中。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国家发展、安全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期待未来的中国在吸引智力外流,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移民融合、保障移民权利、打击非法移民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移民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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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七
一、 企业社会责任概论
(一) 企业应否承担社会责任:
一个应该终结争议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对传统企业理论的反思和不满中发展起来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呢?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认为,在股东获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学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最著名的事莫过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利(Berle)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战了,正是在这场论战中,学术界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时至今日,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分歧仍未落幕,这不仅不利于单一学科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再深入研究,同时会阻碍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新理论成果产出。
1. 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弗里德曼、哈耶克、波斯纳的观点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20世纪7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以及1970年9月13日在《纽约时报》刊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一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公幵的拒斥,他从多个角度系统地论证了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首先,他认为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属于假想人的范畴;其次,股东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管理者是股东的受托人,其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利润;最后,企业管理者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专家,企业管理者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质上侵犯了股东的利益。弗德里曼认为,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哈耶克也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诺贝尔奖经济学者之一,他倡导自由秩序,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哈耶克的观念中,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他认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渐广泛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从而损害自由"。
自由是哈耶克永恒的理想,在《致命的自负》中,他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归入"被毒化的语言"进行批驳,认为"任何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董事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力。"②波斯纳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持否定的态度,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产品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以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这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并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相反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
2. 赞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倡导和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观念的队伍中,其中代表人物有安德鲁斯、舍克、多德、布莱尔等。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被誉为"社会良心的维护者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舍克博士 (Dr.Saleem Sheikh)针对英国社会责任理论相对匾乏于美国的事实,明确提出,"英国早就应该承认企业社会责任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认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虽然这些社会责任未必成为公司的法定责任,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利润最大化不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还应当有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即企业的目标应该是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并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创设于经济责任之外而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及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
二、 保障食品安全是否应当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动态的安全,在量和质之间,在道德、文明、规范和非道德、非理性、非规范之间,食品安全永远是在寻求一个动态的平衡点。最近一个时期,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同时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陷入危机。无疑,食品安全是任何食品企业得以生存的基础,忽视安全乃至以次充好、急功近利都是对消费者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对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和企业利益相关人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从更深层次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出现,正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反映。
(一) 食品安全的属性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关系着社会的和谐。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各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企业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带给人民的是恐慌,带给社会的是失望,带给企业的是反思。
三、企道德约束.......................... 23-29
(一) 道德失范与食品安全之患..........................23-25
(二) 道德约束..........................25-27
(三) 思考与建议..........................27-29
四、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29-43
(一) 法制化..........................29-31
(二)体例与内容.......................... 31-36
(三)裁判与执行.......................... 36-40
(四)行政执法监管.......................... 40-43
五、社会监督.......................... 43-47
(一) 行业自律.......................... 43-44
(二) 媒体监督.......................... 44-45
(三) 公众监督.......................... 45-47
结论
在审视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实践中,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企业还并未从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企业之根本目标的传统牢笼中解放出来,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现有立法的监督和制裁下,企业要积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使其从根本上意识到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扰乱了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不难发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我国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中都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来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在实践中不利于司法操作,对食品安全也不能有效的保障。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的规定下,从多方面来约束企业的生产,以保障食品安全。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下,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贯穿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已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也应该在法律中有更完善的体现,以实现法律、企业、政府、社会的多元监管和约束,在其相互之间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一种以法律制约为根本,企业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引导、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彻底改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以保障食品的安全。
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八
一、 连续关系的判定
连续犯的定义与连续犯的判断标准实际上一枚硬币的两面,即当一个准确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出来时,连续犯的定义自然也就明晰了,同时也会对连续犯的成立的合理性提供极有力的支持,因为长久以来,连续犯一直受到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判断标准始终不清不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法进行准确的适用。因此,在此笔者将不再对连续犯的概念作专门的讨论,连续犯所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将数个具有连续反复性质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即数行为如欲作为连续犯处理则数行为之间必须要具有连续关系。因此,连续犯的判断标准问题便可以转换成连续关系的判断标准问题。连续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
1.主观说
主观说得核心在于,如“欲确认连续关系的存在,除了具有主观一致性的故意之外,别无他法”。而何以判断“主观一致性故意”的存在,有三个标准:
(1)整体故意。所谓的整体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所有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对被害人的状况也需要有重点的掌握。但是到底在那个时点开始达到这种认识程度,又分为三个不同的观点:第一,行为着手时。认为在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第一个行为时,就应当对将来所欲实现行为的数量和法益在主要范围内存在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对于行为的方式和时空关系有严格的要求。第二,第一行为实行终了时。因此,行为人并不需要在行为开始就确定行为故意的内容,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第一行为终了前再设定他的整体行为计划,也并不影响整体故意的成立。第三,原计划的所有行为完成之前。该观点进一步扩张了整体故意的范围,在这一阶段,整体故意不再在第一行为确认,而是将确认点移至原始计划的最后行为终了之前,这使得连续行为的整体故意从完全主观,渐渐松弛化和客观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连续关系的时候,原计划的认识内容已经不再起作用了,取而代之的是行为方式的相似性和法益的同类性。
(2)概括的故意。所谓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设定明确的目标,但是结果的发生,而该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本意。例如 A 与 B 有仇,A 计划报复 B 及其家人,但是仅仅对于伤害 B 的故意的明确的,而对其家人的伤害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假设 A 伤害了 B,随后伤害了 B 的父亲。于此 A 构成了伤害罪的连续犯。严格说来,这种概括的故意实际上相当于第三种整体故意,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主观标准加以虚置的表现。
(3)连续故意。由于整体故意的不断松弛化和客观化,这使得部分德国学者放弃了整体故意,而改而采用“连续故意”。所谓连续故意是指“个别行为决意足以形成一个持续的心理线即可确立连续行为主观要件之要求。”从这种连续故意的内容上看,连续过失行为也能够成立连续犯,例如某人酒后交通肇事撞伤一人,后又撞伤另一人,这实际上是由于过失行为而形成的一条心理线,由此观之,“连续故意”并非单纯的故意。
2、主客观相结合说
由上文可得知,纯粹的主观说并不能胜任确定连续关系的任务,因此,便产生了主客观相结合说。所谓主客观相结合说,是指基于主观上的一致性的引领下,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具有客观一致性的行为具有连续关系。我国传统理论认同的也是这种主客观相结合说。我国大陆通说对于连续犯的定义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台湾地区在修法之前也是如此理解,比如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也认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以数个连续关系的同种(故意)行为,侵害同种法益并数次触犯同一罪名者”其在修法前的判决中也明确承认了这种主客观相结合说,95 台上 779 号判决理由便是:“连续犯以主观方面基于概括之故意,客观方面有各个独立成罪之数行为为必要条件,如先后数行为并非发动于概括之故意的,即非连续犯。又所谓基于一个概括之犯意,即指该项犯罪行为,客观上虽有次数之分,而在犯人主观上,不外处于一个犯意之连续进行,如果每次犯罪系个别起意,则无论所犯罪名是否相同,均应并合论罪,无适用连续犯的余地。”
二、 连续犯存废之争
连续犯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德国日本等国家先是制定了连续犯制度,后又在刑法中予以删除。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原先继受民国时期的刑法,是承认连续犯的,但是后来受德日两国的影响,也在 2005 年修法当中将连续犯制度删除,但是这种删除是否经过了审慎严谨的思维与理论的辩证,还是仅仅片面的学习外国,为的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即“当别人有,而我们没有,要赶快搬过来用;当别人没有,而我们有,一定是我们错;当别人有,而我们没有,一定是别人的比较好”。这实际上是一种缺乏自信心和自我认知的表现。在此,笔者将先对连续犯存废之争的两大阵营“否定说”和“肯定说”加以介绍,然后对之加以评析并阐述自己观点。
1.否定说
否定连续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连续犯的存在是对行为刑法的违反。该观点认为现代刑法乃是行为刑法,是建立在行为责任论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行为责任论是指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单个行为以及指向单个行为的意思。因此行为责任论又可以称为个别责任论,如此便与封建时代的团体责任区别开来了。行为责任论强调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表现为对行为人整体生活导向的反应,更不是表现为对一种行为人所期待的未来危险的反应”。因此,不同于追求性格成因之性格责任论。所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对这一行为单独判定行为责任,在实施另一行为时,再对另一行为判定行为责任。而连续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其目的是为了总体把握行为人的人格性,进而做出评价,由此观之,连续犯有违行为刑法。
第二,连续犯的存在背离了平等原则。连续犯实际上是将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拟制为一罪然后从重的处理模式。因此,连续犯的本质是数罪。但是,对于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基本原则,为何连续犯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何在?难道仅仅是因为连续犯具有结构上一致性的同种数罪,就要从轻处理吗?另外,目前各国在司法实践当中,连续犯仅仅适用于故意行为,而排除了过失行为的适用。但是,故意犯罪可以按照连续犯处理,而过失犯罪却要实行数罪并罚,其结果在法律上明显感觉到不平等。比如某甲连续实施两个故意杀人行为,某乙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但处理的结果却是前者按照连续犯处理从一重,后者却要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十分合理。
第三.在既判力问题上产生不合理的结论。在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在实体法上,仅仅确认为一罪,但是在程序法的处理上,不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对于连续犯中一部分行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未受判决部分,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体现。这样的话,固然对于发现的部分可以处罚,但是对于没有发现的部分,却无异于使得行为人得以轻易的脱罪。
三、 从罪数论和竞合论的视角观察连续犯制度............................ 17-26
1、 罪数论视角下的连续犯制度 ............................17-19
2、 竞合论视角下的连续犯制度 ............................19-21
3、 对于连续犯的处理............................ 21-23
4、 结论 ............................23-26
四、 与连续犯相关的几个问题............................ 26-31
1、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当中的“同种数罪不并罚”............................ 26-28
2、 我国刑法当中“多次”的处理 ............................28-30
3、 “连续犯”制度当中的时效问题 ............................30-31
结论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于开始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 1997 年 10月 1 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和修订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继续到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连续到 19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 年 10 月 1 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比原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评析第一,此处的继续状态或连续状态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解释要件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是由无罪变有罪,对于无罪时的行为状态不应当追究。第二,同种数罪应当区别开来,如果属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的同种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二条处理。与异种数罪的处理是相同的。举例言之:比如 A、B、C、D 四个行为属于连续的同种数罪,A、B 两个行为处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则其处理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二条处理。而且处理结果与异种数罪相同。
优秀法律硕士专业论文范文篇九
第一章 电视媒介的传播特性
电视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电视的诞生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使用最广泛的大众传播媒介。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视媒体对于社会事件的参与度越来越深,在一定程度上电视媒体督促了公共危机事件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起到了监督引导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电视作为大众媒体的主要传播特性。第一节 电视媒介传播的内容信息传播是人类独有的社会现象,正是有了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才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社会发展模式,不断促进生产方式的改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人类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息息相关。信息的传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身的人内传播,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传播,三人以上的群体和组织传播,以及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的大众传播。不同的传播方式都在传递信息,囿于借助的方式和媒介不同,不同传播方式传播的内容有所不同,作为电视媒体,传播的内容主要有:
一、 新闻和资讯
新闻和资讯是指电视媒体向大众第一时间传递社会上最新发生的事实,包括国家大事,社会要闻,百姓身边事,以及贴近民众生活的诸多生活、学习、时尚、饮食等方面的消息,市场价格、金融货币、股市证券、环境气候等各方面的波动等。
二、 文化和知识
电视媒体承担着传承文化、教育后代的义务。个人、家庭、团体和民族在生产活动中都在不断地积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这些知识和经验需要通过电视媒体保存记录下来,传承给需要的人,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仅靠个人的亲力亲为去获取劳动的技能,必须要从前人的基础上吸取有益的成果,通过这种传承,人类的文明才可以不断地创新发展壮大。
三、 价值与观念
电视媒体是社会交流的平台,通过电视媒体社会各界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的思想,各种价值论和道德观在这里撞击,最终形成合乎主流价值观的立场、观念,这种达成社会合意的主流价值观可以起到约束教化大众社会行为的作用,通过电视媒体的传播,引导受众走向高雅。
四、 情感和行为
情感和行为是人类传播过程当中通过传播的具体信息衍生出的传播内容。电视通过各种类型的节目无时无刻不在传播各种思想和观念,在长时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中,人们的行为、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就会发生改变。在美国历届总统大选中,电视辩论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美国总统竞选加入电视辩论始于1960年,当时进入最后较量的原副总统尼克松和民主党代表肯尼迪原本不分伯仲,但是在电视辩论阶段,肯尼迪应对自如,举止潇洒,风度翩翩,渐渐拉大与了尼克松之间的差距,凭借在电视上游刃有余的表现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赢得了更多的支持者,成功当选总统。
五、 娱乐和休闲
娱乐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电视来缓解工作生活的压力获得愉悦的心情,已经成为人们最常使用的娱乐方式。目前,电视的娱乐内容主要有雅俗共赏的艺术作品,如电视音乐、电视舞蹈、电视风光风情艺术片等;包容了通俗性和参与性的综艺节目;以游戏、竞技为主要内容的娱乐节目。形式多样、内容新奇的娱乐节目是目前电视节目的收视热点,娱乐节目的参与度高,提倡大众化和平民化,很受观众的喜爱。在娱乐节目的制作上,我们应树立正确的娱乐导向,在带给观众精神愉悦、感官刺激的同时,注意提高节目内容的精神水平,避免恶俗化、媚俗化的倾向。把握好娱乐的度,体现健康的娱乐文化。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中电视媒体监督的表现
普利策奖的创始人普利策曾经这么描述新闻工作的性质:“如果说一个国家是一艘船,新闻记者就是站立在船桥上的眺望者,他要注意来往船只,以及在地平线上出现的任何值得注意的小事,他要报告漂泊的遇难者,以便将其救起,他要透视雾幕和风暴,以便对前途的危险提出警告。”透过新闻先驱的话我们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将隐匿于社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曝光,使真相大白于天下是新闻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国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转为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目光短浅的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产品制造和经营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赢取更多的利润,不惜做出危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事情。而在这些事件中,当数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最为恶劣,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和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威信。作为新闻媒体要在关键时刻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为公众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食品安全保护墙,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及时准确地传达社会舆论,成为反映公众声音的最好载体和最佳方式。
在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新闻媒体都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而在诸多不同的媒体中,即使在网络的不断冲击下,电视媒体的主流位置依然不可撼动,CMMS2010 年春季调研数据显示,电视依然是人均收视时间最长的媒体,所占广告份额也最重,作为受众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揭露、曝光、处理、解决的过程中,电视充分发挥自己的传播特性,一次次担当了先锋角色,发挥了重要的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 电视在食品安全中发挥的舆论效应.............................. 30-36
第一节 食品安全电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30-32
一、揭露生产黑幕..............................30-31
二、建立媒体正面积极的公众形象 ..............................31
三、媒体监督引社会关注..............................31-32
四、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 32
第二节 电视媒体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32-36
一、内容缺失引发受众恐慌.............................. 32-33
二、给相关行业带来毁灭性冲击 ..............................33-34
三、为吸引受众报道不平衡..............................34-36
第四章 电视媒体监督不力的原因 ..............................36-40
第一节 电视媒介监督不力的原因 ..............................36-38
一、电视媒体就业体制..............................36-37
二、电视媒体的形象性限制了报道的深刻性.............................. 37
三、市场竞争驱使媒体利益化.............................. 37-38
第二节 电视媒体监督不力的解决途径.............................. 38-40
一、丰富电视表现手段..............................38
二、完善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 ..............................38-39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39-40
结论
食品安全事件一直以来是人们热议不休的话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事件,近些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电视媒体借助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在其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舆论监督作用。
虽然在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电视媒体也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现象,但是我们看到电视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舆论监督中更多的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帮助更多受众了解食品安全隐患,解决了食品安全中的诸多难题,同时也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那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和不法企业给予毫不留情的批评报道,督促其改进生产环境、整改制作流程。
为了更好地完成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使黑心企业曝光,真相大白天下,保证更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许多电视工作者不顾生命安危深入内部搜集材料和证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付出很多的汗水和泪水。
最后希望电视媒介能尽可能地规避监督过程中的不足,不断进步,更好地完成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任务,履行好作为新闻人肩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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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研究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正因为有了食品,人类才能够延续生命,追求自我发展目标的实现。食品安全事关人类的健康、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在过去的十年间,全球很多地方都爆发了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经济利益,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情况相当严峻。
近年来,广州毒白酒事件、"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严重地挫伤了我国人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地沟油"展见报端,不断地刺激着人民的神经。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的餐桌上,还有安全的食品吗?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方面我B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并没有断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依然是国家的一个战略目标。学术界与社会各界把食品安全问题归因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失灵,食品安全问题也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
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加强政府监管入手。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反思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以此为着力点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存在很多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等。县政府是中国最基木的行政单元,是城乡的结合部,承上启下,履行管理、服务、协调等功能,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它是介于省、市与乡(镇)之间的一个管理层级,在行政管理上处于基础地位:上要对中央、省、市负责,下要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和基层,覆盖面广,管理范围大,服务对象多;既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机关,具有与国家一致的同一性,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县政府处于第一线,县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如何,直接影响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状况,对其进行研究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从根本上来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是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因此,本研究在探究我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三个组成部分各自存在的问题,寻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的途径。
1.1. 2研究意义
为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对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理论意义。构建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研究分析框架,为我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把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为B标、过程和动力三个组成部分,并探讨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利用甘肃省榆中县"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理论进行验证,为全面、系统研究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供参考。
(2) 实践意义。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研究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优化途径,将对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讲,有利于提高县政府监管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水平,提高公众满意度。安全工作。
第二章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分析框架
构建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必须在一定的分析框架下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分析框架。本章梳理了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理论基础,即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并说明了它们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在分析理论基础之后,提出了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即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为目标、过程、动力三个组成部分,并对组成部分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2. 1理论基础
2.1.1信息不对称
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它是由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
所谓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指市场交易的双方山有的有关交易的信息不对等,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占有较少的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各种不同的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主耍包括二个方面内容:第一,交易双方都未获得完全信息;第二,交易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是不对称分布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第三,交易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都不清楚。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危害,政府应该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尼尔森等学者按照消费者获取商品质量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三类,即: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
搜寻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商品的品质,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市场中,这类信息是完备的,市场一般能够发挥作用,政府需要做的是对食品广告、商标等的监管,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出现。经验品只能在消费之后,消费者才能了解其质量。信用品是在消费者消费之后仍然难以了解其质量的商品。由此看来,消费者很难解决经验品和信用品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了解商品质量。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可能导致市场混乱,因此必须实行政府监管。食品兼具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的三重特征,规范食品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实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建立起食品供求双方的信任关系,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改善市场环境,完成商品交易。
第三章 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 ...........................23-28
3.1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设置的依据 ...........................23
3.2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23-25
3.3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 ...........................25-28
第四章 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 ...........................28-37
4.1 县政府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28-34
4.1.1 县卫生局........................... 28-31
4.1.2 县农业局 ...........................31-33
4.1.3 县质监局........................... 33-34
4.2 县政府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34-35
4.2.1 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34
4.2.2 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34-35
4.2.3 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思路........................... 35
4.3 县政府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35-37
第五章 中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力........................... 37-40
5.1 县政府内部的监管动力........................... 37-38
5.1.1 负内部性的存在........................... 37
5.1.2 技术的变化 ...........................37-38
5.1.3 安全食品供需矛盾突出........................... 38
5.1.4 政绩导向 ...........................38
5.2 县政府外部的监管动力 ...........................38-40
5.2.1 上级政府与上级领导的推动........................... 38-39
5.2.2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变化........................... 39
5.2.3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39-40
结论
随着经济的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不再仅仅满足吃得饱,而且追求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对食品的消费观念正逐步向健康、生态、优质、安全的方向转变。市场对包括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在内的安全食品需求日益旺盛,不仅诱导食品生产者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以满足消费需求,同时诱导食品监管者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与制度革新以履行监管职能。因此,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变化是我国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力之一。县政府可以顺应消费者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让消费者监督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鞭策监管部门更加公正地开展监管工作。
非政府组织是指依法建立的、自主管理的、非政府性质的、非党派性质的、非营利性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员。县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保证这个系统高质量地发挥效用,必须让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因为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的组织,能如实反映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督促政府迅速做出行动;能从专业角度看待政府的决策;能通过舆论、游说、参与听证会等方式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应有的影响;能通过公众舆论、组织章程等使社会的信息传播保持畅通,更加灵敏由地对政府发挥监督作用。迫于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压力,县政府不得不认真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