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本文通过论述碳边境调节税、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欧盟国家钢铁工业发展、中欧之间钢铁贸易、碳边境调节税对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影响等方面。
第一章文献综述
第一节关于碳边境调节税的研究
目前,国外关于碳边境调节税的研究文献较多,相对比较成熟,而我国对于碳边境调剂税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体系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综合国内外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有关碳边境调节税的理论研究大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碳边境调节税提出的背景、碳边境调节税性质界定、可行性与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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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边境调节税提出的背景及性质界定
张建平(2009)认为碳边境调节税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维护经济霸权的一种手段,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转嫁环境治理责任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会造成贸易损失,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张昕宇(2010)在文中指出,碳关税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目的是保护在排放交易体制下面临成本增加的国内企业,也有保护环境的目的。在WTO的规则中,碳关税实质上属于边境调节税,属于税收调整制度。与碳边境调节税相似的概念有很多,例如碳税、碳关税。但是这些概念在性质上有很大区别。黄文旭(2011)首先对这些概念做了详尽的辨析。文中指出,这三者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措施。碳税是对国内商品征收,而碳关税与碳边境调节税则是对于进口商品进行征收。又因为一国对本国商品征收碳税会导致本国商品成本增加,进而导致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与碳边境调节税并不完全等同,二者差异在于“边境调节”。当进口商为进口产品支付与国内产品承担的碳税相对应的费用时,二者等同;但是如果进口商不是承担费用而是购买排放配额时,此时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根据阅读以上文献,可以发现,学者大多从碳边境调节税的背景、性质等理论层面进行研究,认为碳边境调节税以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为名义,实质是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其次,碳边境调节税与已经实施的碳税、碳关税有一定区别,差异在于“边境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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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欧钢铁贸易现状研究
卢美倩(2015)一文中,从我国钢铁出口欧盟的规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传统的钢铁出口市场主要为亚洲、北美以及欧盟。我国出口欧盟的钢铁数量在2011年后出现反弹。在出口结构上,从改革开放到十一五之前,我国主要出口生铁、粗钢等附加值较低的半成品。十一五后,高附加值的板材数量在出口规模中逐渐上升。郑亚松(2020)从环境视角研究我国钢铁出口现状。文中指出,欧盟国家现行的碳关税政策对于环境有一定的改善作用,但是整体影响较低。并且随着欧盟碳关税不断上涨加之碳边境调节税的实行,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将受到一定影响。李晓依等(2021)指出,2020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第四大钢铁、铝进口来源国。在能源密集型领域(主要为钢铁、化肥、水泥以及铝),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额约占出口总额的1.33%。若实施碳边境调节税,将会大大影响我国钢铁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力。
Jacques Pelkmans(2017)一文认为中欧钢铁贸易的转折点在2006年。2006年以前,欧盟国家的钢铁进口主要依赖于土耳其、俄罗斯等国。2006之后,一方面由于欧盟国家对钢铁需求上涨;另一方面,此时中国的钢铁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因此,欧盟国家增加对中国钢铁进口的数量。Syetarn Hansakul和HannahLevinger(2019)认为虽然中国是欧盟主要的钢铁进口国,但是中欧之间的钢铁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欧盟国家为保护国内钢铁企业,对进口钢铁实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导致中国钢铁出口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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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碳边境调节税概述
第一节碳边境调节税相关概念界定
碳税、能源税与环境税;碳关税、碳边境调节税与碳边境调节机制;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一组既相似又不同的概念。
碳税与能源税在概念上属于交叉关系。首先二者都是在一国国内进行征收,并且征收对象都包含化石燃料。具体为碳税针对的是二氧化碳,有两种征收方式:首先可以按化石燃料本身含碳量的多少进行征收,难点在于计算各种含碳量的大小时使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可以按化石燃料燃烧后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的多少进行征收。但是能源税的征收范围要更大,与碳税相比,它增加了对电力能源的覆盖。在实施的时间上,能源税要早于碳税。在对环境的效应上,二者都具有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税既包括碳税,也包括能源税。环境税的概念相对广泛,一切基于保护环境目的的税种都属于环境税。
碳关税(carbon tariff)与碳边境调节税(CBTA)可视为同一概念。欧盟委员会针对未签订《京都议定书》国家的某些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些商品主要包括一些高碳产品,例如钢铁、水泥等。有学者指出,碳关税是发达国家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高碳商品,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为防止碳泄漏而提出的提案,并已在2021年7月公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涵盖五大领域,分别是钢铁、水泥、铝、化肥以及电力。并且提案指出,2023至2025是试点阶段,在此期间,五大领域只需要履行碳排放报告,欧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从2026年开始,对生产企业的免费配额按照每年减少10%进行调整,直到2035年完全取消。同时,要求进口商根据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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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碳边境调节税的合法性研究
一、京都议定书
目前,国际社会上关于环境、气候的多边性协定已不在少数。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气候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这不仅关乎到每个国家的发展,更关乎到人类的永续发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东京签署。这一协定的达成,表明全球变暖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
《京都议定书》旨在减少全球范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水平高,在一边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剧增。据统计,2018年,高等收入国家排放二氧化碳总量达到1237万千吨,是低收入国家排放量的80倍左右。从碳排放量这个角度看,发达国家确实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才能更有力地带动发展中国家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减少全球范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
但是在《京都议定书》的第2条规定中,并没有有关“碳税”以及“碳关税”的字样,这给予发达国家一定的政策灵活度。因此,发达国家在制定环境制度上有一定的空间,在处理减排事务上也有较高的自主权。
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存在很大争议。首先,碳边境调节税对于高耗能产品的征收是按照产地原则,而由于产地不同,对于碳排放的测算技术,测算标准都有差异。例如: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技术上有优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就很难设定一个相对公平,并且适用于各个国家的量化标准,这一定程度上就有歧视性色彩。其次,由于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减排责任并不相同,这就造成国内的减排政策不用,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反应在产品上就是含碳量的差异。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含碳量较高的产品就会受到歧视。总之,问题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标准不一,缺乏公平的国际准则;二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含碳量具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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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欧钢铁贸易分析...............................15
第一节我国钢铁行业分析.............................15
一、我国钢铁生产情况...........................15
二、我国钢铁需求及盈利情况............................16
第四章碳边境调节税对于中国钢铁产品出口欧盟的实证分析....26
第一节模型构建...................................26
第二节模型结果..............................29
第五章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34
第一节主要研究结论...........................................34
第二节我国应对碳边境调节税开征的政策建议.....................34
第四章碳边境调节税对于中国钢铁产品出口欧盟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模型构建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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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内容是碳边境调节税对我国钢铁出口欧盟国家的影响。并采用引力模型进行测算。由于引力模型所需要的数据较为复杂,并且数据越多所测算的结果越准确。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2000年至2014年我国钢材出口欧盟国家的数据进行测算。本文在选取数据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以及欧盟国家在市场制度、经济环境方面比较稳定,因此,在GDP以及人口数据的获取上比较便利。
其次,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按行业分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指标中本年应交增值税一项目前只披露到2014年,因此本文选取2000年至2014年的数据。
第三,本文将欧盟看作一个经济总体作为研究样本。并且,由于英国在2016年6月全民公投决定脱欧,2020年正式脱欧。因此,在2014年以及之前的数据中,欧盟成员国还包括英国,本文中有关欧盟的数据都包含英国在内。
第四,由于我国钢铁对欧盟国家的出口数据较难获得,大多数在统计我国钢铁产品出口时,大部分以钢材的出口数量为统计对象,通过兰格钢铁网、Mysteel官网相关资料获得我国钢材出口欧盟国家的历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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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第一节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论述碳边境调节税、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欧盟国家钢铁工业发展、中欧之间钢铁贸易、碳边境调节税对我国钢铁产品出口影响等方面,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
在碳边境调节税方面,首先,目前国际社会对于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WTO规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争议。第二,目前我国明确表示反对碳边境调节税的实行,认为碳边境调节税违反了国际贸易中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第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碳边境调节税在全球范围内实行还具有一定的操作困难。例如,如何准确计算碳排放、如何制定公平的征收标准以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情况等。
在中欧钢铁贸易发展方面,首先,我国是欧盟国家除欧洲其他国家外,主要的钢铁产品进口来源国。第二,在疫情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依然向好,但是欧盟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均有所放缓,制造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未来,我国钢铁产品会凭借价格、质量等优势扩大对欧盟国家的钢铁产品出口。
从扩展的引力模型分析中可以得出,第一,GDP的值与出口贸易额的变化呈正向关系。GDP规模越大,表明一国的经济实力越强,与国际贸易发展成正向关系。对于钢材来说,我国GDP每增加1%,钢材出口额约增加17.77%;欧盟GDP每增加1%,钢材进口额约增加2.13%。第二,人口规模与钢材贸易变化也呈正向关系。我国人口规模每增加1%,钢材出口额约增加5.07%;欧盟人口规模每增加1%,钢材出口额约增加28.03%。第三,人均碳排放量与单位碳税是两个关键的解释变量,且均与钢材出口额呈负向变化。人均碳排放量每增加1%,出口额下降5.75%。单位碳税每增加1%,出口额减少3.23%。第四,结合我国对欧盟出口数据(2021年),估测碳边境调节税导致我国钢铁出口价格约上升5.2%,出口成本约增加60.3美元/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