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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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251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动向

一、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特征

( 一) 流动性风险的传染与正反馈效应明显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显著特点是由于银行间相互联系更加密切,风险的传染与正反馈效应更为明显。由于银行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单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对其交易对手的行为高度敏感,并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扩散。摩根斯坦利银行的格林鲁等( Greenlaw et al. ) 对银行与金融市场间的流动性反馈效应进行的研究发现,在危机情况下,外部冲击使得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的价格下降; 为弥补资金损失所带来的流动性短缺,银行不得不抛售资产; 群体抛售行为导致资产价格进一步下降,造成流动性短缺加剧和蔓延。[1]
( 二) 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通过流动性螺旋效应得到加强银行为保持适度的流动性,一般会选择持有证券等需要在金融市场变现的资产,故银行同时存在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普林斯顿大学的布伦纳迈尔( Brunnermeier) 和纽约大学的佩德森( Pedersen) 认为,两者相互联系并加强形成流动性螺旋,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这一螺旋效应表现尤为明显; 由于银行等市场主体的融资流动性出现紧张,在金融市场上交易不活跃,导致整个市场流动性降低,反过来增大了银行资产变现的难度,其市场流动性风险被强化。[2]
( 三) 银行流动性融资来源的不稳定性增加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居民投资渠道趋于多元化,银行零售存款流失严重,转而通过批发性融资渠道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流动性融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商业银行长期过度依赖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以 3 月期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利率) 与 3 月期美国国债利率的利差为例,国际金融危机前仅为 0. 1%至 0. 5%,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一度攀升至 4. 6362% 的高点,这样高的资金成本实际上已经切断了银行获取市场流动性融资的可能。

二、国际银行业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合成谬误”效应导致系统性风险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由于银行监管存在合成谬误问题,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并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整个体系的稳定。合成谬误是指对单个银行来说是审慎合理的某种行为,但如果成为各银行集体的一致行动,则可能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如,单个银行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是合理的经营行为,但如果所有银行都寄希望于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市场融资,一旦出现不利情形,势必导致整个市场流动性的枯竭,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基于宏观审慎原则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监管应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的传染和反馈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的扩散与蔓延。
( 二) 对流动性风险的形成及传导机制认识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前,关于市场流动性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等问题并未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认识,这些方面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埃里克•黄等( Wong Hui) 从以下渠道分析了危机情形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变化: 一是银行资产价值损失引发的信用风险会导致银行存款流失。二是危机时期银行很难通过合理的资产变现获得流动性。三是当银行处于流动性困境时,客户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迅速提取银行贷款承诺,使得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雪上加霜。[3]
( 三) 对极端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关注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前,各国监管当局缺乏对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银行应对机制的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马丁等( Ong & Cihak)认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监管当局和银行对突发性的流动性风险都没有充分的预期和准备。从单个机构的角度看,不少银行没有考虑在极端情形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储备贬值、交易对手提款、紧急筹资计划失效等问题; 从市场角度看,一些银行也没有考虑整个市场范围出现流动性枯竭的可能性。虽然部分银行采用了压力测试方法,但存在情形和参数设置过于随意、缺乏针对性和预见性等问题,这导致压力测试流于形式、意义不大

三、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动向

( 一) 出现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理念1. 提高了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视程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的失败进行了反思,提高了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视程度。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特纳( Turner) 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前银行监管者将主要注意力放在了银行资本改革上,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现在必须让其回到监管的中心位置上。国际清算银行前总经理安德鲁( AndrewCrocket) 认为,流动性和资本要求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它们应该成为监管改革最重要的核心。2. 探索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牛津布鲁克斯大学的奥( Ojo) 认为,近年来宏观审慎政策一直是现有政策框架的缺失要素,在宏观经济政策和单个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由于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之间的联系有着充分的信息,故各国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应以央行为中心、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和支付系统的运行。[5]慕尼黑大学的格哈德等( Cao Illing) 认为,比起单纯要求银行持有大量流动性资产或是追加资本金作为风险缓冲,结合使用事前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和事后的最后贷款人政策能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6]3. 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实施流动性压力测试的必要性。不同于单个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应以宏观审慎为原则,重点关注银行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反馈效应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并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期发布金融稳定性报告,从监管角度分析了流动性风险对系统性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要求其国内银行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情形分析,并要求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以保证其拥有稳定的融资来源。
( 二) 《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标准2009 年 12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于 2010年 9 月出台正式版本,合称为《巴塞尔协议Ⅲ》。新协议代表了未来提高银行体系流动性要求、细化流动性监管标准的趋势。为增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流动性覆盖率要求银行必须持有无变现障碍、优质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以备在特定流动性压力情形下满足未来 30 天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率是指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用来衡量中长期的结构性流动性错配情况,该指标鼓励银行多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从财务分析角度看,流动性覆盖率是从现金流量表的角度衡量资金缺口的覆盖程度,净稳定资金比率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银行权益和负债的流动性能否支持资产业务的发展。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呈现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不足问题,《巴塞尔协议Ⅲ》还建议各国监管当局采用以下监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及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这些工具有助于监管机构掌握银行现金流波动、资产负债结构、危机时可用的应急流动性和市场指标的信息。鉴于国际金融危机前后银行流动性过度依赖市场融资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新协议强调银行资金构成的分散性,并从交易对手、融资工具和重要货币三方面引导银行分散配置资金来源。
( 三) 国际银行业对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标准的反应1. 达成的共识。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 III》征求意见稿到该协议的最终出台的前后一段时间,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在商讨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2009 年 10 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公告; 2010 年 3 月,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等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美国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2011 年 10 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各国的监管实践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原则已被一些国家监管当局认可并逐步加以推行: 一是银行应持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二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应保持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的多样化和分散化。三是压力测试和紧急融资计划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四是将表外资产负债项目纳入监管范围。五是各银行应提供足够的信息披露,让公众对流动性风险有充分正确的认识。2. 存在的质疑。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商讨和实施过程中,银行业界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新标准的有效性等问题也存在一定的质疑。一些欧洲银行界人士认为监管新标准过于苛刻。瑞银集团的分析报告认为,新标准对欧洲和美国银行业的冲击较大,不少银行需对其资产负债结构作较大调整才能达到监管要求,这会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 意大利银行的安杰利尼等( Angelini etal. ) 研究认为,新标准的设置过于保守,不仅会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带来较大压力,还会拉升银行的借贷成本,进而抑制宏观经济的增长。另外,从新标准的有效性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11)对 60 家国际大型银行进行的统计,发现 2009 年倒闭的 13 家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差异不大,表明该指标的有效性还有待检验;英国银行家协会的欧文( Irving Henry) 认为,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相关系数设定与银行的具体实践可能不完全一致,监管机构应避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为银行流动性设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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