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辨析
第一节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检查与法务会计、舞弊审计的比较
一、司法会计和会计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Judicial Accounting)这一概念是20 世纪50 年代从前苏联传入中国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为了查明经济犯罪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相关的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与会计知识,查清相关的会计资料证据。“司法会计”中的“司法”和“会计”作为两个独立的单词,各自蕴含着不同的含义。“司法”是指一项诉讼活动,“会计”则是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对象和范围。这里的“会计”包含了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两方面的内容。对此,于朝老师对于司法会计的定义是为:“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1司法会计是一项技术工作,与法医、物证技术一样,都是运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解决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专业性较强。司法会计是融合了法学、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等其他相关的学科,通过具有专业会计技能及一定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双重专业背景的主体,综合运用会计、法学、侦查技巧和方法,调查并取得财务会计资料事实,解决诉讼中涉及财务的问题。
第二章科龙案中的财务舞弊行为分析
科龙案件是21 世纪初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大经济事件。科龙曾经是改革开放的一个企业模范,一个行业的领头大哥,却在2005 年因财务造假问题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退去了往日的荣耀,沦为了被兼并的对象。
第一节科龙案回顾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20 世纪90 年代末中国规模最大的制冷家电企业之一,主要生产制造冰箱和空调,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1996 年7月,科龙电器H 股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1999 年,科龙电器(000921)在深交所上市,共11000 万股,并在之后的三年时间内,总共筹得20 亿元左右的资金。科龙在当时是改革开放后的一个典型示范企业。但是由于科龙电器体制上存在缺陷、内部机构臃肿和落后、企业内部较为封闭和创新意识不足,科龙电器的市场领先地位逐渐被海尔、美的等后起之秀所取代。科龙经历了从1999 年科龙电器在深交所上市,并创造连续九次全国销量第一的辉煌成果,到2000 年首次出现高达6.78 亿元的亏损,再到2001 年净亏损达15.56 亿元,其股票带上了ST 的亏损帽子,以致科龙电器的辉煌时代从此结束。面对科龙的巨额亏损,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作为科龙电器的股东,开始将原先投入科龙电器的政府资本转出。2001 年10 月29 日,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作为“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与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转让给顾雏军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公司共计20447.5755 万股的法人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每股2.74 元,总共高达5.6 亿元的资金。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公司共持有科龙电器20.6的股份。2002 年3 月5 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转让价格改为人民币每股1.70 元,合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4 亿元,并在2002 年4 月18 日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顺德格林柯尔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2005 年,科龙集团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至此,科龙财务舞弊案件被社会曝光。经证监会调查,科龙电器涉嫌的舞弊手段主要有调节减值准备、虚构收入和关联交易。
第三章科龙案中会计司法检查及检验技巧分析············19
第一节科龙案中的会计司法检查技巧·······················19
一、虚报注册资本金····································19
二、私自挪用资金·······································21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23
第二节科龙案中的会计司法检验技巧··························24
第四章科龙案中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论证及表述问题分析········30
第一节科龙案件中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存疑辨析··········30
第二节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不完善·······················32
第三节会计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34
第四节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缺乏严密的规则···········35
一、会计司法鉴定人员出庭率比较低················36
二、缺乏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36
第五章完善会计司法职能,建立、健全会计司法制度············38
第一节明确鉴定人诉讼地位,建立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38
一、明确会计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38
二、建立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38
第二节明辨会计司法鉴定技术特征,构建科学的会计司法鉴定技术标准·····40
第三节构建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科学质证制度的设想······42
在整个出示过程中,法律还需明确规定必须由审判人员在现场,并对每一项出示内容、有无异议、异议理由等记录在卷,在证据交换工程结束后,在阅读开示记录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该记录签字,该份记录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应。必要时,专业的会计司法人员也可以在现场参加庭前开示制度,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法律的合法程序来对庭前开示程序进行监督,保证了庭前开示程序的公正性,也有利于法官审判工作的公平和顺利进行。如果在开示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出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异议的,并在开示记录书上签字的,那么法律条文可以规定,法官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不需要通知相关的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质证。这样可以在保证审判质量和公正性的基础上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第二,为了保证开示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诉讼地位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开示程序在诉讼活动中的哪一个环节进行,以及组织和支持开示程序的主体。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开示程序发生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然后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由出庭参与质证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员答复在庭前程序中出现的专业性质疑。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法官参加并主持庭前开示程序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也为了避免开庭后的法庭质证活动失去了其原本存在的意义,更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度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