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区草场“三权分置”制度探讨——以乌苏市赛力克提牧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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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31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农业论文,笔者认为关于“三权分置”土地制度在牧区实施方面目前还不是很彻底,所以有必要继续加强制度实施强度,让牧区的牧民充分理解土地制度的含义。
第一章赛力克提牧场概况
第一节、历史沿革
根据历史资料,库尔喀喇乌苏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分一下几个层次来梳理。
一、早期库尔喀喇乌苏
秦(221至前206年):塞人游牧于此,西汉、东汉(前206~220年):为西域都护府辖下乌孙东境。其间,汉神爵二年(前60年)今乌苏地区随西域隶人祖国版图。在三国、西晋、东晋、十六国(220—420年):乌孙东境。东晋咸康四年(333年)起为鲜卑属地。随后在南北朝(420—589年):魏(420~556年)时为悦般属地,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年)高车据有此地。北周(557—581年)时属突厥。在隋:大祖文帝仁寿三年(603年),乌苏属铁勒部。其后归西突脥统治。在唐:贞观十五年(641年)此地为处木昆部。显庆二年(657年),伊丽道大总管苏定方破处木昆部射匮特勒之子贺鲁后,乌苏隶属北庭大都护府下的匍延都督府。调露元年(679年)归唐。垂拱元年(685年)属昆陵都护府。开元年同(713—741年),唐政府又在此设黑水守捉(今乌苏镇境内)、叶河守捉(今奎屯市境内)、东林守捉(今四棵树附近)和西林守捉(今古尔图附近)。代宗大历年(766—779年)后,乌苏为葛逻禄部领地。威通七年(866年),乌苏为北庭(高昌)回鹘属地。在五代十国的后染时期(907—960年):乌苏属九姓乌护。朱绍兴二年(1132年),乌苏入西辽,为北路要地。蒙古汗国大祖六年(1211年),乌苏属屈出律辖境。太祖十四年(1219年),乌苏属蒙古汗国。大德十年至至顺元年(1306~-1330年),成为察合台后王封地。
在明朝时期(1368--1644年):初期为亦力把里东境,中、后期成为也先瓦拉(卫拉特)之一的和硕特部游牧地,该部称此地为库尔喀拉乌苏。清(1644—1911):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前,班珠尔为和硕特台吉,占有此地。策旺阿拉布坦统治准噶尔部后,将和硕特部驱逐到乌鲁木齐至青海一带,库尔喀拉乌苏成为布尔古特台吉的游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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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环境与牧区经济生活
乌苏市位于北疆腹地,准噶尔盆地西南缘,天山支脉婆罗科努山和依连哈比尔尕山北麓,南北220公里,东西180公里,总面积20 752.46平方公里,除去兵团农七师6个团场占地,面积为19248.8平方公里。从地理上来讲,南高北低、东部略高于西部,分为高山、中低山、丘陵、平原和沙漠5种不同的地带。有3000米以上的山峰23座。中部的洪积倾斜平原和北部的冲积平原属淮噶尔盆地西南缘,县境西北角四棵树河与全屯河交汇处海拔226米,与东南角海拔5041米的无名峰相差4815米。乌苏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属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大自然的恩赐为乌苏动植物的生殖繁衍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乌苏境内山地、平原、水域兼具,宜于发展多种生产。有效草场1 325.51万亩,有林地585.4万亩、水域59.74万亩。


农业论文参考

赛力克提牧场位于乌苏市境南部,东北距乌苏市36公里。东与巴音沟牧场隔奎屯河相望,西与塔布勒合特蒙古乡以四棵树河为界,南抵雪山与伊犁尼勒克县接壤,北接西大沟乡界,面积2303平方公里。草场面积130万亩,天然林一万亩,围栏草场1.7万亩,灌溉草场0.62万亩。
赛力克提牧场虽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牧场,但是其土地资源比较丰富,且迄今为止仍进行着传统的四季轮牧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如上所述,赛力克提牧场有着多种不同的地理环境。从海拔三百米的戈壁滩到海拔四千多米的雪山,从塔城地区乌苏市到伊犁尼勒克县边界,包含着高山、森林、平原、丘陵等各种地貌环境,从而给当地的畜牧业提供了丰富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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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三权分置”制度下的牧区草场问题
一、“三权分置”制度下的草场流转
早在“三权分置”实施之前,赛力克提牧场就存在一些自发形成的出租草场的流转方式,只不过这种流转方式是牧场短时间、季节性地将草场出租给企业和单位,鲜有牧民私自出租草场的现象。随着“三权分置”土地制度的实施,牧区草场流转的形式趋于多样化。目前赛力克提牧场的草场流转方式有互换、出租、草场和牲畜双承包等若干种。
(一)草场互换
互换草场是指两个有草场的牧民彼此之间达成协议并交换草场放牧。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承包草场时,牧民会根据自己草场的特性选择畜群。而现在牧民需要根据牲畜的特性选择放牧的草场,不同的牲畜需要不同的草场来放牧,有些草场适合放牛,有些草场适合放羊。牧民的牲畜种类与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牲畜种类的多与少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市场的价格可以直接决定畜群的种类。就比如近几年市场上牛的价格持续稳定上升使得很多牧民把羊售卖以后买牛,从过去的羊倌变成了现在的牛倌。如果牧民所拥有的草场不适合自己所养的牲畜的话,牧民就会找一个和自己有着同样困境的人互换草场,并且对方的牲畜是适合在自己的草场上放牧。这种互换草场的流转方式都是在本地牧民当中进行。
据赛力克提牧场牧业二队的牧民努尔别克说,在1984年划分草场时他们家作为牧场为数不多的放牛户分到了与伊犁尼勒克县接壤的夏季草场,后来由于牛的市场价格没有山羊绒的价格高,就把牛群卖掉后买了山羊。由于当时所分到的草场是当地转场距离最远的草场,其地理环境和草地资源最适合牛马等大畜放牧,一直想找个比较近的夏草场。后来,正好发现赛力克提牧场艾力其队的牧民达鲁家因儿子在市里工作后老两口无法天天放羊而将羊群换成了相对较好养的牛群,并且他家的夏草场距离近又适合绵羊和山羊等小畜的放养,于是努尔别克和达鲁两家协商之后开始了互换草场。因为两家的草场面积和牲畜数量不同,为了公平起见,牲畜数量较多的、草场面积较小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补偿一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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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关系纠纷
“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实施后,牧民的土地流转发展快速,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草场纠纷和草地退化的问题。因赛力克提牧场的放牧草场大部分位于深山里,路途遥远且险峻,大部分草场一直处于无围栏的状态。这种无围栏的草场与相邻的草场之间产权交界不明晰,加上如今的牧区处于草少畜多的处境,在草场流转中经常会出现牧民与牧民之间、牧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纠纷。
(一)产权交界不明晰引起的纠纷
(1)草场交界纠纷
在最初划分牲畜和草场承包时牧民的草场面积和产权分界不明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如今的草场流转中成为了引发草场纠纷的罪魁祸首。一般这种草场纠纷都会由牧场草原管理站的人出面调解,若是他们调解失败的话会由市里的草原管理站出面解决,要是某些重大纠纷在当地无法解决的话就需要塔城地区的草原管理站来解决。在解决草场纠纷的过程中,往往都会使用测量的方式给草场交界处确定边界。但是赛力克提牧场在草场划分时就存在草场面积数是否正确的隐患,有很多草场的实际面积和草场使用证上写的面积有差距,要是在纠纷中一味地使用测量的方式解决问题未必是个好的选择。在某些草场纠纷解决上当地还会搬出一些老人和从前参与草场划分工作的人员来调解。
赛力克提牧场托斯台村的牧民加木查在访谈中说,他们家本是牧场的放羊户,由于他在前些年借了高额贷款,为了还贷款不得不把牲畜和房子卖掉,现在自己在镇上靠打工生活。这样一来他的放牧草场就空置了好几年。后来在2018年开始他把自己的初夏草场按照4000元一个季度的价格租给了一个放山羊的农村牧民。该草场出租开始一直纠纷不断,先是当地牧民不允许外地人来牧区放牧,过去外地的牧民在转场过程中如果有必要经过此地的话需要提前向当地草原站汇报,获得允许之后才能通过。目前牧民们对外地牧民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似乎不怎么受欢迎。得知这些人是租草场来放牧的之后附近的牧民不能接受,随后就去牧场讨要说法,可是目前的土地政策是允许出租草场的,所以牧民们闹了一段时间以后矛盾也就平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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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思考与建议............................................45
一、土地制度应落实到位.................................45
二、明确草场边界与农牧区交界...................................46
三、探寻牧区畜牧业可持续性发展模式.............................45
四、重视天然草场的特性,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46
结语.............................49
第三章思考与建议

一、土地制度应落实到位
从赛力克提牧场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教训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了解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草原有偿承包,再到目前正在实施的三权分置,每一个土地制度的实施都不够透彻,给之后的土地使用或者草场流转留下了一些难题。过去实施的制度不透彻给以后的土地问题埋下了隐患,随着草场上牧民的增加以及牲畜数量的增加,草场问题日渐严重,导致了目前赛力克提牧场的草场问题矛盾化,复杂化。在家庭联产承包时没有明确指定草场边界,草场交界不明晰,实际草场面积与草场使用证上所写的面积不符合等问题成为了如今引发草场纠纷的罪魁祸首。后来在草场有偿承包,确定草场载畜数量时,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在当地把这项制度实施彻底,导致近年来草场上的载畜数量不断增加,造成了目前这种草场退化的局面。如今在三权分置制度实施时,牧民对制度了解也存在盲区,没有彻底理解三权分置到底是什么,只知道草场可以自由流转,从而形成了一系列不利于牧民生活和草场的流转模式。
国家制定土地政策是在结合农牧民的生活生产需求,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前提下制定的,是有利于农牧民生活生产需要的。要是不能够把国家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正确彻底的实施的话反而会给农牧民带来不良影响。所以牧区土地制度实施的彻底与不彻底,是关系到牧民生活以及是牧区天然草场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是相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的问题。牧场应该提高对牧民草场的管理权限,避免牧民随意使用草场时造成草场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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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基于新疆乌苏市赛力克提牧场的田野调查工作,从以下几方面对当地的牧区、牧民与“三权分置”土地制度进行了研究,在通过审视该制度下的牧区草场在经营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草场纠纷、草场退化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清朝之后的库尔喀喇乌苏由苏木和寺庙为基本单位进行放牧生活,每个苏木都有自己的放牧草场,会围绕着自己所属的苏木放牧。自建国之后,赛力克提牧场的草场从过去的私有共用转变成了公有共用,集体化和公社化推动了牧场的成立,牧场成立之后收回了当地所有的草场和牧主的牲畜统一使用和管理。牧场在在草场和牲畜是根据其特性进行了草场划分,虽然牧民在草场上放牧,但是只能去牧场指定的草场上放牧场的牲畜,牧民在草场使用和牲畜管理上没有任何可以行使的权利。这时赛力克提牧场的草原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当地牧场所有,牧民只有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对某一个草场的固定使用权,而是根据牧场的指令不断变化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彻底改变了牧民过去的草场使用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人们不仅有了自己固定的草场,还承包到了牲畜,种植地等。可以说这时的牧民在自己的草场上放着牧场的牲畜,然后利用这些牲畜给让自己获取收入。这种经营模式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然而,由于那时没有确切测量草场面积,没有明确牧民草场之间的边界,为以后的草场确权工作和草场纠纷留下了隐患。草场有偿分户承包责任制度确定草场载畜数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牧民使用草场时发生超载放牧的情况。从家庭联产承包后开始,牧民一直在尽最大可能扩大自己的畜群,增加自己的牲畜数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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