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研究背景
1.1.1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纳入 TRIPs 协定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强力推行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形成“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 TRIPs 协定),进一步加强其在国际经贸中的科技领先优势。该协定对其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如果未达标将会受到相应的贸易制裁。URIPs 协定第 27 条第 3 项(b)规定:成员国应当以专利或有效地专门制度或者两种制度的结合,给予植物新品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简称 PVP),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实际应用中常称其为品种权制度,又有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力(Plant Breeder’s Rights)。国家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予新品种育种单位或个人使用、生产、销售该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育种者的权益。
1.1.2 农业及种子领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争夺的中心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的箭头指向农业领域,而植物新品种权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成为新一轮知识产权争夺的重点。2000 年 4 月,美国孟山都(Monsanto)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 101 个国家提出有关高产大豆的栽培及检测国际专利申请。而这项专利源自其对中国上海附近的一种野生大豆品种的检测分析,孟山都公司从分析中发现了与大豆高产紧密相关的基因标记,据此,该公司一口气提出了 64 项专利申请。孟山都公司企图以垄断性的专利权控制产自中国的野生大豆,严重影响了大豆育种研究,同时使地球生物多样性遭到威胁。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类似的危机同样发生在其他作物上,如我国的小麦、水稻或玉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类似“孟山都”事件和“印度香米”事件的“生物海盗”行为,正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发生着。
1.1.3 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并呈现负责的局势自 1930 年美国《植物专利法》(Plant Patent Act,简称 PPA)颁布实施以来,各国纷纷建立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国际发展趋势显著上升受着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技术迅速发展显现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二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种业集团的利益扩张,强烈要求保护其研发的新品种权,这种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于是,发达国家借助 TRIPs 协定强行力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通过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力图促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呈现复杂的发展局势。因此,对于已经顺利加入并且度过 WTO 过渡期的今天,研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格局及分类,确立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从而有助于我国种质资源保护壁垒的构建以及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2 国内外研究
综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农业经济条件,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立法方面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发达国家多为商业型农业,农民比例较低,主要发展出口农业,种子的商品率极高,农业科研育种人员比例极高;同时,由于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技术的应用与突破使得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育种技术。全世界种业出口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欠打的跨国种业集团在全世界范围内极度扩张,它们与发达国家农化企业联合的同事,也在发展中国家抢占市场。因此发达国家强烈要求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其商业育种者的利益,因而倾向于采取强化商业育种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更高的保护模式。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农业形式,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生存型,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农业形式;农民比例极高,特别是亚非国家,如印度、中国、肯尼亚。同时农民自留种的情况普遍存在,在这些国家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农民的权利具有其特殊性。发展中国家的育种技术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取保护水平较低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弱化商业育种者权益的保护模式。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模式研究,国内学者大多采用二分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四种。一类为双轨制模式,另一类为单一立法模式。其中双轨制模式又分为专利法与专门法叠加保护模式、专利法与专门法分立保护模式。叠加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分立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有:中国、德国、英国、荷兰、日本、法国。单保护模式又分为专利法单一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其中专利法保护模式代表国家有意大利、匈牙利、巴西;专门法代表保护模式有阿根廷、智力、乌拉圭、巴西。除了这几类模糊模式,在印度及非洲国家还存在几种较为特殊的保护模式: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非洲统一组织保护模式、联合国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保护模式。(陈超,孙璐,2009;将和平,谢新南,2006;王迁,2004;李春华,2004 等)。
1.3 研究方法
1.3.1 比较研究方法本论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常用方法,是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出其共同特征或者异同点的一种分析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格局,确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环境,然后具体分析各模式主要代表性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这种制度所适应的国情。从而确定一种保护模式分类的结。
1.3.2 实证研究方法本文在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具体分析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模式在实践中的做法得出具体模式分类的结论。
1.3.3 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采用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对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各方利益及利益平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了解各国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工作中的利益倾向及所选择的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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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5
Abstract...........5
1 导言...........8-13
1.1 研究背景...........8-9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9-10
1.3 研究方法...........10-11
1.4 研究内容及目的...........11-13
2 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13-20
2.1 植物新品种权概论...........13-17
2.2 植物新品种权的历史沿革及实践...........17-20
3 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专门制度的国际保护模式分析...........20-27
3.1 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UPOV 保护模式...........20-22
3.2 弱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保护模式...........22-24
3.3 旨在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和农民种植者利益的衡平保护模式...........24-27
4 各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模式分析...........27-36
4.1 双轨制模式...........27-32
4.2 单一立法模式...........32-36
5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所面临的挑战...........36-42
5.1 加入UPOV 公约成为各国建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门制度的大趋势...........36-37
5.2 发展中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37-38
5.3 我国该如何应对...........38-39
5.4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具体模式小结...........39-42
致谢...........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