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
生活中有一种通常所言的“装潢”,装潢的范围可以说是比较大的,通常包括下面三种,“一为单纯的装修行为,指承租人为实现自己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租赁房屋内外进行的不改变房屋结构、功能的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二为以对房屋进行结构性、功能性改造为目的的改建行为;三为以增加房屋面积为目的的扩建行为。”还有一种是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安装中央空调、电梯、水、电等服务设施或设备。建设部颁布的《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实际上,建设部颁布的《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装饰装修的概念和装潢中第一种情形的范围大致相同。因为本文的立足点是从增设物的角度看装饰装修中利益归属及平衡的,所以本文所说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潢中的第一种即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第二种改建行为以及第四种增设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中央空调、电梯、水、电等服务设施或设备,而不包括第三种扩建,因为严格意义上讲此行为已不属于装饰装修行为。本文所讲的装饰装修就是将装饰装修物(包括建筑材料和装饰物)物化于房屋的建筑施工过程。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特点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装饰装修物的归属的争议较多,有的认为,装饰装修物应该按不动产“添附”理论中的附合原理处理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的认为,并不涉及添附问题。对确定装饰装修物归属后的利益平衡问题,有的认为已形成了添附,重新分配所有权归属后,应按“不当得利”制度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有的认为,在房屋装饰装修纠纷中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应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来解决等等。产生众多观点的原因和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有其自身特点有很大的关系,要更好的找到解决此纠纷的理论归属,首先要理清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