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下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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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11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从知识产权体系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特别是中国科学院这样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就具有特别的价值。有学者提出,科技成果要实现顺利转化,需要五个必备条件。
第一章 知识产权体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体系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范围和组成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何为知识产权?国内学理上一般认为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活动中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天然具有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特征。同时,高度智力密集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主要和根本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国际上的法学界(包括法律、法理学著作和国际条约)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普遍采用列举对象的方式来说明。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界主要采取的是概括共性的方法。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范围和组成
1、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中,版权和工业产权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法律概念被逐步纳入到知识产权中。目前,狭义范围的知识产权是指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版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和著作权等。值得一提的是,未来知识产权的范围在还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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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的规定,将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为此,本文援引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即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了(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①。以上这些规定可以视为知识产权的广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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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体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联系
一、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别与联系
1、科技创新是知识专利的创造阶段
在一个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两个工作内容和重点差异较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以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为重点的科技创新阶段,主要的参与人员是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在接下来的第二阶段,当科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甚至获得了专利,进而进入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时,工作的重点即演变为规模化生产准备(如完善、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设计和建设生产线,培训相关操作和技术人员,原材料优化等)和产品市场推广(建立销售渠道、拓展销售网络、控制成本、提升利润率等),以及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售后服务(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等等。
显而易见,第一阶段的科技创新阶段,是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形成和诞生阶段。科技创新是知识专利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与前提。科技成果和知识专利的形成,必须依靠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共同的艰苦努力。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科技成果,不论是否经申请和授权为专利,都必须通过后期的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最终创造市场价值,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技成果转化是知识专利的利用和运营阶段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①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是依托于科技创新产生的成果或专利技术基础之上的。通过将科技创新的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中,提升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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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分析
第一节 国有科研机构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国有科研机构的定义
国有科研机构,有时在相关论文和研究报告中也被称为国立科研机构或国家科研机构,是由一国政府建立并资助的科研机构。国有科研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有组织,规模化地开展科研活动,是一国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国有科研机构在国家科学技术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发挥着其他类型机构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使在发达国家,成立国有科研机构也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科技前沿领域,例如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和法国国立巴斯德病毒研究所等都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就蜚声世界。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国国有科研机构也具备了专属于自身的特色。例如,不同国家对国家科学院在根本职能方面的需求和定位不同。美国科学院作为一个完全的荣誉性和务虚机构,并不承担科研和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而中国科学院作为科研机构的实体,不仅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课题,而且在多个科研领域广泛参与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又例如,中国的高校和国有企业同样属于国家即政府所有,由各级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因此下属的科研机构也同样属于国有科研机构的范围。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国有科研机构将特指非高等院校下属和非国有企业下属的国有科研机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自然科学领域的国有科研机构,各级政府还陆续建立了各专业领域大量的咨询性学术机构。例如 1985 年 10 月成立的,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在 1994年 6 月 3 日在北京成立,在中国工程技术界享受类似中国科学院在自然科学界领域拥有的最高荣誉性和崇高地位的中国工程院等。但由于这些学术机构主要从事的是工程技术方面的技术咨询,或者是非自然科学领域的课题研究等等,极少涉及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因此不在本文所指的国有科研机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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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一、全国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发布的全国科技活动基本情况统计报告,本文对 2015年至 2019 年间的全国科研机构科技创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了整理和统计。详细内容参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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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 3 可以看到,不论是参与研发的机构数量、项目数量、还是研发资金等多个方面,中国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其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投资增速最高,年均增长率为 23.54%;同时政府和企业用于研发资金的年增速也分别达到了 14.42%与 14.41%。另一方面,随着投入的增加,相应的科技成果和产出也在上升,特别是论文的发表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也在同步快速增长。表 3 的“科技产出及成果”部分中第①、第②和第③项,年均增速分别为 24.84%、21.94%和 25.80%;第④、第⑤、第⑥和第⑦项的年均增速分别高达 37.10%、30.18%、39.79%和 38.83%。由于本文研究的主题和重点是国有科研机构,特别是中国科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国有科研机构在这五年内的表现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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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的借鉴 .............................. 44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影响 .......................... 44
一、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影响 .................. 44
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消极影响 ........................ 46
第四章 完善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建议 ......................... 49
第一节 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回顾 ........................... 49
一、影响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法律问题 .................... 49
二、影响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其他因素 ........................ 49​
​结论 ........................ 5​5
第四章 完善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建议

第一节 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回顾
当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发生障碍时,可参照知识产权体系的结构,分析知识产权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国有科研机构的影响和作用,深入发掘存在的问题和根本原因,从而为找到最佳解决方案提供参考。
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是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分析影响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原因时,首先需要梳理的是知识产权法是否对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的重点。
一、影响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法律问题​
在科技和经济形态快速变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和行政法规也需要同步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应保护和维持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产业环境,但现有知识产权个别法律法规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前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够友好,需要适当的改进和调整。
通过前面章节的分析可知,由于国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受制于现行法律对职务发明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严格规定,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缺乏适当话语权等原因,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只关心本人所参与的论文撰写、发表以及科研课题等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对后续科技成果转化并不关心。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如果缺失了科技人员的全程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毫无疑问,有关职务发明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条款是知识产权法调整和修改的重点。另外,现有专利法对专利公布的时间规定过长,可能影响专利的实施效果,这也是需要调整的一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确定了知识产权法亟待修改的内容,即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提出完善和改进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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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知识产权法及司法子系统、行政管理子系统和社会化服务及支撑子系统相结合所构成的知识产权体系,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从先进国家的历史经验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一国的经济总量(GDP 和 GNP)和整体经济质量(综合考虑生产单位 GDP 或 GNP 所消耗的原材料和能耗指标,以及重金属和空气污染、二氧化碳排放等),形成长期、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健康的经济结构等等,都发挥了显著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社会各产业的科技水平,以更少的单位资源向市场提供价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在目前特殊的国际和国内经济双循环,以及国家领导人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中国碳达峰及碳中和时间表等对全社会产业提出更高要求等新形势方兴未艾的时候,通过知识产权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水平的提升,对于中国经济就更具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从知识产权体系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特别是中国科学院这样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就具有特别的价值。有学者提出,科技成果要实现顺利转化,需要五个必备条件。一是公共科研体系能产出易于被产业接受的成果;二是企业存在技术需求且具备技术吸收能力;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四是科技金融系统发达,能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支持;五是政策环境保护知识生产并能激励成果转化。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保驾护航。但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及司法子系统的单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很难真正落实并取得良性循环发展的。除了有国家强制力背书的知识产权法律,还应该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各行政机关协调一致的法规和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以及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化服务及支撑子系统的支持。因此,构建三个子系统三位一体,相互支撑、互相促进、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体系,就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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