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农业论文,本文通过对长垣市家庭农场模式下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家庭农场经营者难以获得集中连片的规模化用地;难以获得符合经营需要的,时间较长的流转年限;土地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不规范,后期容易出现流转纠纷;农场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存在困难等。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由于中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持续快速发展,大批农业劳动力涌入城镇,农业人口所占比重持续减少,中国很多的农业区域已陷入"农村空心化"和"村民老龄化",农村荒废弃耕现象越来越严重,已危害到了中国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鉴于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最高文件,最高文件的提出代表了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的经营主体已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家庭农场的发展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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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2021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整县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到2025年家庭农场发展到30万家、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1万家。推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在我国家庭农场以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姿态傲然的走上舞台,它必定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农业经营的生产关系协调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当前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从国家的重视程度能看出,家庭农场模式是未来我国农村农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态。根据当前的发展经验和趋势,具有规模化用地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对流转的土地年限要求较长和稳定。但是,在当前中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体制下,产生了数以亿计的小型均质的农业家庭为生产经营单元。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流转,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在各个市场主体间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零散化的耕地布局向家庭农场下集中的耕地布局过渡,是当前亟需破解的一项重点理论与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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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近年来,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家庭农场起源于国外,比我国发展时间早,发展状况也逐渐成型,有系统化的相关学术研究。关于家庭农场的学术研究国外的文献资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发展的优劣、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家庭农场发展的政府政策等。
1.2.1.1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
家庭农场的内涵方面。Jiska Avan(2015)则认为血缘关系只是维护家庭农场生产的一部分,控制权则是每个家庭成员所有的,并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经营者。Jackodle(2001)认为,通过规模经营获取最大利润是家庭农场的主要目标,其中规模经营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到销售整个环节。Robert A(2014)以资金收入为界限,指出,将平均每一年从事农作物生产取得的净收入在一千美元或以上的农作物生产单元,称之为家庭农场。Benjamin(2016)则认为,家庭农场应以围绕家庭经营为主,并以家庭农场为生产资料,将社会、经济、文化等功能融入到家庭农场中。
家庭农场发展优势方面。Schmitt 通过调研指出,家庭农场相对于企业农场、雇佣农场而言,将以较少的交易成本和较为灵活的生产体系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Moreno Perez(2011)对美国部分家庭农场做出分析则指出,家庭农场利用较为灵活的小型机械和少量的家庭劳动力就可以完成1000多公顷农业用地的生产,并且每年农副产品的经济效益能够突破200万美元,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Daoou J(2003)通过对荷兰家庭农场的调研分析后指出,家庭农场不仅可以用低成本劳动力和低投入资金获取高收益,而且克服农业本身的生产不足等情况,并适应市场需求弹性。
家庭农场规模及其效益方面。Dacian Ciolos(2014) 表示,家庭农场多样化发展是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区域的经济、社会、人际关系的可持续化发展。Anne Katarina(2015)通过对澳大利亚的家庭农场统计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总结出家庭农场的运营效率和家庭农场规模成正向相关性,家庭农场的运营效率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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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农业专业化发展下的产物,最早源于欧洲农业发达国家荷兰,并将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称之为家庭农场。随着现代化因素的融入美国将其定义为:由农民和他们的家人组成的自我管理农场,他们可以雇用少量的劳动力,从事商业化的生产,能够负担家庭的生活开支和使用费用的农业主体。
最早在2013年,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了中央一号文件之中,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至此,各方对家庭农场的概念逐渐形成了初步概念:家庭农场是一种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以农业收益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新型农业组织。
本文主要依据中央一号文件及各地官方文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并借鉴其他观点,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通过承包土地或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进行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1.2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农村土地是集体拥有的、属于国家的,所以,农村的土地流动就是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而自己还拥有了土地的承包权。衡霞(2022)认为土地流转是界定土地所有权属后的概念,权属人将土地的使用权向外转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在特定的时期因特定的因素出现的。王润玲(2021)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出,土地承包商通过转入、租赁等方式承包农户所流出的土地。本文认为土地流转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方式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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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家庭承包经营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和劳动力,在农村土地使用方面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体制的一项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它是根据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征和农户意愿,把集体或国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资料,由社员、农户或专业组承包。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承包方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国家规定的处置权,并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家庭承包制的实质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割,个人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都由个人占有,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农村生产模式的重要变化,在我国农业生产力极其落后的情况下,发展了农村经济,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实行家庭经营在农业发展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较强的生命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方式和家庭农场制经营方式,都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它的适应性和包容性很强,能满足当时各种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同时,又满足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能使土地产生额外收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促进农场土地的流转。家庭承包经营理论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促进长垣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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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现状 ................................ 17
3.1 长垣市经济和农业发展概况 .............................. 17
3.2 长垣市家庭农场发展概况 .............................. 19
3.3 长垣市土地流转状况 .................................... 21
4 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问卷调查与案例分析 ............................ 24
4.1 调查问卷准备与设计 .................................... 24
4.1.1 调查目的与内容 ................................... 24
4.1.2 问卷情况及调查对象选取 ................................. 24
5 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4
5.1 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 34
5.1.1 难以获得规模化的流转用地 .............................. 34
5.1.2 难以获得充足的土地流转年限 ............................ 35
6 家庭农场模式下长垣市土地流转问题的应对之策
6.1 多措并举全力促成土地流转规模化
关于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难以集中、难以获得集中连片的大地块等问题,笔者认为农场主应当和当地农户和当地村集体共同协商,探讨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流转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6.1.1 农场主直接与村集体进行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农民拿到土地确权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也是家庭资产,通过土地流转外租,农民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先将土地统一集中起来,再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或是在村集体、村小组内部实行人口分红制,将土地收益划分成人口红利,将土地经济收益与集体内所有人口挂钩,依据人口数量多少决定每人分红多少,确保人人都有保底收益。然后村集体再将股份化的土地分割成若干块适度规模并且成片的地块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统一签订有法律效力的正规合同。这样农场主和农户双方利益都能获得保证,这一点需要基层政府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
农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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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当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农村及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现阶段土地规模较小,土地零散化、细碎化,农业产值较低且小农意识强烈等土地问题仍然存在,并不符合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求。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了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突出发展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积极推行家庭农场的培育计划,把规模化的农村土地经营户,培养成有发展潜力的家庭农场,从而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这一经营方式的核心内容就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必须要有适度规模的用地,土地流转是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的主要方式。家庭农场经营者需要将散落在小农户手中的零散的土地进行集中,以便进行规模化经营。通过对长垣市家庭农场模式下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家庭农场经营者难以获得集中连片的规模化用地;难以获得符合经营需要的,时间较长的流转年限;土地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不规范,后期容易出现流转纠纷;农场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存在困难等。从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其产生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农户受传统小农思维约束,普遍存在惜地守地等观念;农户对于其土地的收益预期存在不同的认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农户的法律意识薄弱,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家庭农场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难以得到充足的农场运营资本金,对流转土地的费用支付存在困难等。鉴于此,本文研究最后进一步加以分析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通过不断创新土地流转的方式,多措并举促成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建立土地流转租金浮动调整机制;健全于土地流转相关的制度保障,完善土地流转的机构和服务平台;创新针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等,本文经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分析、研究得出的主要内容,对于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工作,推进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