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及其分配研究--以浙江省德清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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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651 日期:2023-06-25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在职硕士论文,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文献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形成、增值收益分配主体以及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结合德清县入市改革相关经验,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可拓学的熵权物元评价模型来分析德清县“四街道八镇”的“农地入市”增值收益等级水平,并通过建立博弈理论 Shapley 值法测算各参与合作主体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最后根据本文所研究的成果分别从提高“农地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规范“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望能对未来其他各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土地一直是一种无可替代的稀缺资源,国家经济建设与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息息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是土地供给量却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我国目前土地资源在数量上极少,特别是在建设用地上存在着极为突出的矛盾。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土地城镇化发展快于人口城镇化发展[1],一方面城市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城市扩张的步伐,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成为目前主要的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另一方面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于闲置的状态,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地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而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且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流转首先必须要通过征收的方式将其所有权性质转化为国有性质,征地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到土地交易市场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会引起征地标准过低等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不合法且农户补偿收益分配不科学,土地利用冲突现象日益严峻[2]。因此,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局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以期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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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我国政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改革所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有问题,因此,国外学者对此研究较少。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相关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可为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产生的问题提供经验参考。
(1)关于土地产权的研究

在关于土地流转中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方面,Feder(1993)着重阐述了土地产权的涵义,明晰土地产权可以减少因土地产权问题而产生的争议[4]。Gavian(1996)认为中国存在大量含糊不清的土地产权交易现象,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导致陷入“巴泽尔困境”①,必然会降低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5]。Ruden(1999)认为土地产权不仅受到农村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的影响[6]。Tasso Adamopoulos(2008)分析了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认为如果土地产权高度集中,土地所有者为了保护自身既得利益将会干扰政府决策,从而阻碍土地流转[7]。

(2)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的研究
国外学者在对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分配问题的研究中,也做过一些论述。Henry L. Diamond(1996)鼓励土地所有者提高对土地利用的投入,以此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土地增值空间[8]。Hagman(1978)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并非是由于土地所有者而产生的,而是因土地需求增长等社会因素导致土地价值的改变,因此,土地增值收益应全部归公 [9]。J. Makeham, Zhang W. F(1992)认为依靠市场机制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流转并不意味着农民需要放弃土地的收益和权利,相反却有利于发挥土地的规模效应,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过剩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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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基础构建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且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经现有的建设用地地块,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在规划期间内由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4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类型之一,特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开展各项非农业活动的土地,主要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营性用地三种,如图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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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关理论基础
2.2.1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经济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是土地产权理论的两大重要理论,前者主要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围绕地租对土地产权进行研究和分析,后者主要以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围绕交易成本对土地产权进行研究和分析。两种理论虽侧重点不同,但仍有相似之处,即土地产权是土地财产权,是存在于土地之上的排他性完全权利[51],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土地所有制是研究土地产权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所有制分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两种主要形式,其中,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实行国有制,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则可以以收益为目的,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势必会导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入市收益分配过程也会由于土地权利归属的不同、权能的完整性而产生多元利益主体的收益分配关系。

因此,通过借鉴和吸收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经济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有助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有效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同时对于我国土地产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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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形成及分配分析 ................................. 20
3.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形成分析 .................................. 20
3.1.1 土地增值收益因素分析 ........................ 20
3.1.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形成环节分析 ............... 23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 .............................. 29
4.1 研究区域概况 ..................................... 29
4.1.1 自然条件 ..................................... 29
4.1.2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 30
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 51
5.1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 51
5.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型构建 .......................... 54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5.1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我国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算基数应是入市成交总价款或再转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成本后的净收益,若无法核定计算成本可根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区域平均成本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成本,

或者按照成交总价款中一定比例来收取调节金。[68]德清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形成历史较长,无法具体核算入市土地开发及投入成本,因此,该县政府出台《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从入市成交总价款中区分不同情况收取一定比例来作为政府所需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且收取的调节金主要用于完善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整治农村环境、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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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结论与讨论

6.1研究结论
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文献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形成、增值收益分配主体以及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结合德清县入市改革相关经验,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可拓学的熵权物元评价模型来分析德清县“四街道八镇”的“农地入市”增值收益等级水平,并通过建立博弈理论 Shapley 值法测算各参与合作主体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最后根据本文所研究的成果分别从提高“农地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规范“农地入市”增值收益合理分配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望能对未来其他各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针对以上部分的研究,本文得出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成因主要是由土地成本与土地非成本所决定的增值,土地成本所决定的增值收益主要是由原土地使用者投资、政府及社会投资所导致的,土地非成本所决定的增值收益主要是由供需关系和土地使用用途调整所导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其增值收益分配关系主要分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村集体和农民基于产权参与初次分配,政府作为投资者和管理者采取收取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参与二次分配。
(2)基于可拓学的熵权物元评价模型对德清县“四街道八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进行评价分析,结果表明,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德清县西部地区以及东部地区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较高,中部地区入市增值收益水平较低。其中,德清县莫干山镇、洛舍镇和新市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评价等级达到“高增值收益”水平,舞阳街道、雷甸镇、新安镇和钟管镇的增值收益评价等级为“较高增值收益”水平,只有乾元镇的增值收益水平显示为“一般”,阜溪街道和禹越镇的增值收益评价等级水平为“较低”,而武康街道和下渚湖街道的增值收益评价等级为“低增值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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