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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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244 日期:2023-06-27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博士论文,本文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史研究并不力求整全与系统,而是通过“国家”这一逻辑主线考察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换言之,借助一种国家视角探究当代中国法理学隐含的国家主题。所处的国家语境、提出的国家问题、指向的国家实践、展现的国家精神。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之所以必要而且重要,是因为法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对政治的观念反映与理性反思,而人类进入现代世界后的最大的政治问题就是国家建构。因此,对新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探索应该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核心主题之一。然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这一主题尚未形成应有的理论自觉,也没有充分认知国家问题之于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赋予“国家”在法学理论以公允的位置,更没有主动地建构一套以新中国国家建构之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的解释论、价值论、方法论与实践(工程)论。而这些不足恰恰是促使本文研究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的最初动机,也是本文建构的“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所要努力的方向。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在马克思对哲学的诸多经典概括中,有一种精炼的表述广为流传,即“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①而哲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时代精神的精华”,是因为“任何一种哲学理论,都凝聚着哲学家所捕捉到的该时代人类对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自我意识,都贯穿着哲学家用以说明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独特的解释原则和概括框架,都熔铸着哲学家用以关照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审美意识和终极关怀”。②因此,倘若我们据此来理解法哲学,那么法哲学的本质就是一种有关公民与法律世界相互关系的解释理论,它亦能以其特有的图式来呈现“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新中国初期的法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鲜明、全面地展现了当时中国的时代特质。

“国家与法的理论”绝非中国法学的“本土资源”,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三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们几乎是全盘移植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其移植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堪称极致。中国法学对前苏联法学模式这种一律照搬的举措实乃当时地缘政治与国际情势所迫。二战结束不久,世界政治格局进入了美苏争霸的冷战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与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在政治建制、经济体制、军事建设、意识形态、科教文化等方面展开了全方位对峙,而对于经历百年战乱的中国来说,首当其冲的时代任务便是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国家安全由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性的“国家必需”(the necessity of state)。换言之,能否捍卫国家安全是这一新生社会主义政权能否巩固与发展的首要政治前提,也是业已掌握执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政治课题。因此,在严峻的冷战形势中,为了能为国内的政权建设与经济生产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在外交战略上除了一边倒加入社会主义阵营之外,几乎别无选择。毛泽东毫无疑问是新中国外交战略的奠基人,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 年 6 月)一文中明确提出要联合苏联,外交上必须实行“一边倒”政策,他认为,“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在国外,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这就是联合前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①在毛泽东看来,国际关系上持骑墙态度、试图走第三条道路无异于痴人说梦,他一再强调:“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的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得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②“一边倒”不仅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而且也是新生政权得到国际上支持与帮助的迫切需要,“在帝国主义存在的时代,任何国家的真正的人民革命,如果没有国际革命力量在各种不同方式上的援助,要取得自己的胜利是不可能的。胜利了,要巩固,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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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虽然新中国建立之后三十余年,国际形势瞬息万变,中国的外交政策也不断调整,但是“国家与法的理论”一直牢牢占据着中国法学理论的统领位置,而且其理论的框架体系基本保持不变,这根本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与中国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为了能够清晰地描述“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笔者对三个典型文本进行比较(如图:1),分别是苏联科学院法权研究所主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编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律理论教研室主编的《国家与法的理论》,②通过对比三文本的目录,可以窥一管而知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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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摆脱“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束缚的第一步就是要找回法学自己的理论命题,而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法学理论界对“法的本位”的研讨可以视作当代中国法理学重拾正当性、找回自命题的一次有益尝试。权利本位论就诞生于对“法本位”的学术回应之中,并且在诸多对这一自命题的回答中脱颖而出,它是破除“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权威以来,第一个引起学界较大反响并取得一定共识的法理论。从某种角度而言,权利本位论的出现宣告了当代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第一次开启自觉的、反思性建构法理论的新征程。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当我们在权利本位论中寻找“国家”时,会清楚地发现有明暗两条线索交织其中,该学说也因此呈现出一种忽明忽暗的国家影像。明线从理论根源中指明了权利本位论是马克思主义在法理论中的“经典”回归,方法论上的马克思主义决定了权利本位论中必定有属于国家(观)的显耀位置。暗线则是从理论立场上揭示了权利本位论无法将国家(观)置于价值序列中的至高等级。换言之,权利本位论会在价值论上尽可能地转换、调整、削弱国家(观)原先在法理论中的统领性地位,重塑法理论内在的价值属性。

顾名思义,权利本位论表达了一种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理论主张,仅就这些主张的修辞而言,权利本位论的内涵与特征及其所展现出的理论立场与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并非大异其趣,换句话说,二者其实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例如,作为权利本位论的标志性人物,张文显教授就认为“权利本位”具有以下表征:第一,社会成员皆是权利的主体,主体的权利资格的授予以及基本权利的分配是平等且不受歧视的;第二,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前者为目的,后者乃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第三,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的配置与运作是为保障权利的实现;第四,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第五,对权利主体的法律限制最终目的是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到实现的自由且公平的法律秩序。①简言之,权利本位论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民主等价值理念,同样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西方近现代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所秉持的立场。然而,倘若我们剥开二者的价值外衣,透过二者的语言修辞,直达它们理论演绎的基础即方法论,我们就会觉察到,权利本位论与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完全是判然不同的两种学说,因为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的权利理论,其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论,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构成了其一般的方法论和最高的认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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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权哲学
纵然并非所有人都接受权利本位论的研究路数,但是权利本位论作为一种价值立场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认可,毕竟权利概念是中国法理学完成“娜拉出走”、摆脱国家理论之“玩偶”身份的突破口,权利概念也的确如权利本位论者所言那样,构成了法哲学研究的基石范畴。①正因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权利理论不止于权利本位论一种,许多其他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权利理论,其中夏勇教授的民权哲学是当时除权利本位论之外影响较大、持续时间长并且具有一定解释力的权利理论。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虽然夏勇是在 2004 年出版的《中国民权哲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其名为“民权哲学”的权利理论,但是民权哲学实际上是对其贯穿整个上世纪九十年代权利思考的理论提升与思想总结,用作者本人的话概括就是:“这本书是最近十年来我琢磨权利问题的一个结果。”②另外,也正是在民权哲学阶段,夏勇才主动并且是直接地探讨了权利理论中的国家问题。具体而言,1992 年出版的《人权概念起源》代表着他完成了自身权利研究的理论建构,此书侧重对权利作本体论探析。③在 1995 年首次出版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中,他又提出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④尝试从社会学的意义上建构权利实践具体经验的解释框架。然而,无论是在权利的本体论构建上,抑或是在权利的社会解释论的建构上,国家都只是作者论证权利的背景。换言之,国家尚未构成其权利研究的一个对象而径直参与权利理论的型塑,它只不过是权利论证的一个语境(context)罢了。直到民权哲学的提出,国家才真正进入夏勇的研究视野,从而转化为其权利理论指向的一个对象。但是,国家在其中绝非扮演某种积极正面的角色,与其说是一个对象,不如说国家实际扮演的是权利或权利人的一个“对手”,因为在民权哲学中,权利正是通过对抗国家才得以完成自身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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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81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81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81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82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83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142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142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143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145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148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①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们党在科学把握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考量,进一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代共同进步的先进本色,体现了把握历史规律和历史趋势的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②当代中国法理学倘若想成为一种真正的法哲学,代表着“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的话,那么就必须直面新时代留给我们的课题,勇敢地肩负起新时代的学术使命。正是基于新时代之需,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创新上取得了重大成果,诞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也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就法学研究而言,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创新也必须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逐步推进,唯有如此,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过程中才能抓住法学研究的时代脉搏,才能提炼出新时代的理论命题,才能不断展现蓬勃的学术活力。本章所谓的“国家的法理论”正是在这一新时代的语境中提出和建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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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我国国家建设在七十年的历程中虽然遇到过挫折,走过弯路,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以及全体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也同新中国的建设一样,在经历过极为艰难甚至痛苦的探索之后,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依附走向独立,从迷惘走向理性,从庸常走向特色,从本土走向世界,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构上,当代中国法理学写下了自己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史研究并不力求整全与系统,而是通过“国家”这一逻辑主线考察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换言之,借助一种国家视角探究当代中国法理学隐含的国家主题。所处的国家语境、提出的国家问题、指向的国家实践、展现的国家精神。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之所以必要而且重要,是因为法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对政治的观念反映与理性反思,而人类进入现代世界后的最大的政治问题就是国家建构。因此,对新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探索应该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核心主题之一。然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这一主题尚未形成应有的理论自觉,也没有充分认知国家问题之于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赋予“国家”在法学理论以公允的位置,更没有主动地建构一套以新中国国家建构之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的解释论、价值论、方法论与实践(工程)论。而这些不足恰恰是促使本文研究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的最初动机,也是本文建构的“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所要努力的方向

本文在考察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时建构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其中的“强”、“弱”与“中心”都是相较于彼此而言的,不能作绝对性的理解,但是划分“强”、“弱”与“中心”的标准却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国家与法的关系为判断标准。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不是单纯地以法律为对象的一般性法理学研究,亦非旨在探讨国家的一般性政治学或国家学研究,而是一种法律政治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因为国家与法构成了这项研究的基本范畴。当然,即使是交叉学科研究,在两门交叉的学科之间也是有主次之分的。本文所指的法律政治学是以法理学为主、政治学为辅的交叉学科研究。换言之,在进行研究时,可以从国家的视角出发,可以从国家的行为入手,可以从国家的理念着眼,但最终都要落脚于法理的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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