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法律适用的类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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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54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自甘风险”制度作为一项侵权行为的抗辩救济方式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在域外得以确立,在分析域外立法或司法经验后发现,与国内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相比较而言,域外关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更为全面,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规定更为具体明确。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自甘风险”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明确的规定在了法典的1176条。在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典之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用着应用。作为抗辩的缘由之一,在许多案件中被我国法官所采纳,作为减少或是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全面健身的背景之下,该规定无疑消除了当事人参加体育运动的顾虑,提高全民健身的积极性。“自甘风险”法律原则也可以保护文体活动的举办方,让其安心组织活动。
1.1.2 研究意义
本文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归纳了每个案件的具体侵权行为,法官在判决中所采纳的理由,并且借鉴国内外学者的先进研究理论知识以及自身所学的相关知识,围绕着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对近年来相关的诉讼案件进行讨论与研究。从立法目的、事务中法官认可的观点并结合文体运动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道德价值等角度来分析争议点,并总结实务中的不同判决。逐步分析该制度,从而满足今后司法实践的需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希望能够通过对案件争议点的评析,能够提出自己的看法,促进今后该制度的研究和发展,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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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内研究动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甘风险制度。2009年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把该项制度写入侵权责任法,作为抗辩的理由之一,但是立法机构并没有采纳建议。追溯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最早规定,是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具体规定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显然,这就是自甘风险制度的雏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方式等因素,对其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规则且损害后果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充的请求,应予支持。”这一规则明确了体育活动中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这说明关于自甘风险,我国在此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民法典》颁布后,针对“自甘风险”这一规则做出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则的颁布为自甘风险的适用提供了全新的规范依据。专家学者对此项制度的出台,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新制度的适用建言献策。同时,也针对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合理性提出不同的见解。该项规则在我国的民法中虽然规定的比较晚,但制度的理念还是比较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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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2.1 样本选择及总体情况
2.1.1 样本来源及分布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截止目前涉及到“自甘风险”的裁判案件达到了240件,比去年全年还要多11件,并且近十年来一直处于逐年上升的状态。说明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该项制度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从网上发布的数据来看,排名前几位的省份为广东、上海、浙江,说明新制度的应用在发达地区更为广泛。请求方多为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一方,理由为因对方的某种行为导致伤害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本文选取的样本案例全部选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检索自甘风险类的案件发现案例多达784件。
2.1.2 样本选择的依据
在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查阅之后发现,各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基本事实等方面差别不大,主要可以分为几类纠纷。所以,在查阅案件后,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了概括分类,总结出了五个比较大的争议点。为了对每个争议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当中选取了相对应的五个最为经典的案例。将案件的数量缩小,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兼顾每一个案例,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为了使样本案件的选取更有代表性和实效性,更能充分的解释说明争议点,于是将检索文件中的时间限定为了2021年,案件选取的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终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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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样本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2.2.1 样本数量统计及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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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1可以观察到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此类案件案件在逐年上升,尤其是2019年以来此类案件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说明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文体活动的该类纠纷中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而且在统计结果也显示发达地区的案件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这一新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的不同也说明发达地区人民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强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本文以近十年来的具体案件终审判决结果为切入点和出发点,对自甘风险制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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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典型案例筛选及案情介绍 ................................... 8
3.1 样本案件争议点归纳 ................................. 8
3.1.1 争议点:活动范围认定 ................................. 8
3.1.2 争议点:适用主体的范围判断 ......................... 9
第四章 典型案件争议的法理分析 ........................... 13
4.1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范围认定 ............................. 13
4.1.1 理论分析 .................................... 13
4.1.2 案情分析:以柴尚文与赵泽成健康权纠纷为例 ........................ 13
第五章 梳理结论 ....................... 27
第四章 典型案件争议的法理分析

4.1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范围认定
4.1.1 理论分析


法律论文参考

从《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定义来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中存在着众多的风险,但并不是任何一种风险都适用于该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风险才被纳入此处的“风险”。首先,我认为该风险属于固有的风险,也就是说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如足球运动中双方球员的争抢球而产生的风险,相反如果是对方球员的恶意报复动作,这就是难以预见的风险,不能适用该规定。其次,该风险属于合理的风险。如果某一项文体活动的风险极大,甚至危及当事人的生命,此类风险的承担原则就有悖于此项制度的规定,甚至违背公序良俗,就不能适用该规定①。第三,该风险是可能发生的风险。所谓的风险应该是文体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其并不一定发生。如文体活动中必然出现的损害结果,由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不属于一定范围的风险②。基于此规定就说明我国立法的意图是把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首先,存在着客观风险的活动中,该风险不是其他外力造成的,尤其是不是加害者的行为所造成或是加重的,否则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其次,内在风险直接关系行为活动的性质,如果没有该风险的存在,那么该活动也就丧失了原本的属性。再次,该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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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梳理结论

通过上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导致“自甘风险”制度在适用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借他山之石,逐己身之玉。“自甘风险”制度作为一项侵权行为的抗辩救济方式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在域外得以确立,在分析域外立法或司法经验后发现,与国内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相比较而言,域外关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更为全面,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规定更为具体明确。该项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在文体活动领域,法院在适用自甘风险认定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后,又经常适用“公平责任”判决其他参加者给予参加者一定的补偿。这就是典型的“和稀泥”的做法,在是否适用该制度的问题上模糊不清。其是否符合人们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法政策的要求,存有疑问①。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将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结合适用是否合理,同样有反思之必要。我们要坚决杜绝此类判罚的出现,看似是平衡损益,维护大家的利益,实则是司法的不公正。法律就是判断是非区直的标尺,正确适用法律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手段。在和与有过失的界分上,学界有观点认为,对于涉及自甘风险的案件,应当“综合适用责任构成制度、过失相抵制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损害分担结果,不能仅因自甘风险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害”。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实质上否认了自甘风险作为一项独立抗辩事由而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其只是与有过失的一种特殊情况。但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范体系中,自甘风险和与有过失的界分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前者被后者吸收的情况。最后,在与加害人无过错的界分上,自甘风险和加害人无过错的法律效果都是加害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因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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