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一篇完整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 海外直接投资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海外直接投资的概念
在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之中,多使用“境外投资”这个概念。“海外投资”这一用法只出现过一次,就是在 1991 年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境外投资”中的“境”并非我们平时所理解的国境,而是关境。“境外投资”也不仅仅是指我国在外国的投资,我国在大陆地区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同样也在境外投资之列。
第二节 海外直接投资的特征
一、跨越国界的投资行为
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资本输入方与资本输出方,可以是国家、法人和自然人。日趋成熟的国际市场化使得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渐频繁,每个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经营出口事宜的投资者,通过跨越国界的商品贸易来赚取利润。二者都是跨越国界的,又都是一种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海外投资与单纯的出口经营行为难以加以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海外投资要实现经营组织的跨国界扩展,国外经营基地即通过在境外设立生产经营基地来实现国外经营。而相比之下,单纯的出口经营却不要求国外经营基地的存在。
二、投资者拥有企业控制权
根据各国的外资立法、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海外投资通常指的都是海外直接投资,而不是海外间接投资。海外直接投资与海外间接投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有没有企业控制权。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是指海外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是否具有管理权和发言权。间接投资多指资金投入而不参与经营管理,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购买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或是其他证券,等等。
三、投资主体是私人海外投资
有私人投资和官方投资之分,官方投资是指国际组织或政府之间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例如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投资、援助等。私人投资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企业团体,民间组织的海外投资。参照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外法学界的解释,此处的“私人“并不是指自然人个体,他是包括公司、企业、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并且这里的公司企业不仅可以是私营的还可以是集体所有的或者是国有制的。此处的”私人投资“并不是”私有财产投资“,资本也不是仅仅指那些来源于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既可以是属于个人或者家庭的私有财产,也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还可以是国有的财产。
四、投资活动受到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双重管辖
依据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投资者的母国可以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对具有他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境外的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保护和推进。与此同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投资接受国,即东道国有权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以体现和维护其国家主权。因为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两者通常会以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者参加国际组织的形式来调整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海外投资活动。
五、调整海外投资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主要为了管理、促进和保护其境外直接投资
不论是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还是国内立法,凡是与海外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出发点和最终的目的无非都集中在一下三点:1、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2、鼓励和促进境内的投资者到海外进行投资;3、保护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
六、海外直接投资的争端解决方式多种多样
当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端,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亦可以由第三人来调解,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手段解决,还可以将争端提交仲裁。而这些裁决机构既可以是一国国内的机构,也可以是国际上的组织。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政治手段来解决,例如斡旋、调停还有外交保护。
第二章 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 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进程
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整体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截至 2003 年以前的中国海外投资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979年至 1983 年的第一阶段(自发探索阶段)期间对外投资年流量不到 1 亿美元;1984 年至 1991 年的第二阶段(起步阶段),期间对外投资规模逐步增加,但年投资流量都没有超过 10 亿美元;1992 年至 2003 年的第三阶段(迅速起步阶段),期间对外投资明显增加,多数年份投资流量超过 20 亿美元,可能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货币贬值的影响,2001 年投资流量异常地达到了 68.84 亿美元。32004年以来,对外投资规模急剧上升,可以认为高速发展的第四阶段已经到来。2004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 55.3 亿美元4,到 2006 年达到了 176.3 亿美元5。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
一、我国海外投资现状概述
201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 688.1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21.7%。其中新增股本投资 206.4 亿美元,占 30%;当期利润再投资 240.1 亿美元,占 34.9%;其他投资 241.6 亿美元,占 35.1%。截至 2010 年底,中国 13000 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1.6 万家,分布在全球 178 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以下简称存量)3172.1 亿美元,其中,股本投资 597.3 亿美元,占 18.%,利润再投资 1207 亿美元,占 38.1%,其他投资 1367.8 亿美元,占 43.1%,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到 1.5 万亿没有。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1 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0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 1.32 万亿美元,年末存量 20.4 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计算,201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 5.2%和 1.6%,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名列按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五位,存量位居第17 位。2010 年,中国非金融对外直接投资 601.8 亿美元,同比增长 25.9%。
第三章 从失败例子中看我国企业海外.............. 17-24
第一节 中海油竞投优尼科案.............. 18-19
第二节 利比亚危机.............. 19-20
第三节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仍有许.............. 20-24
第四章 在国内法层面加快海外投资管理.............. 24-38
第一节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海外投资管理立法.............. 24-34
一、我国海外投资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 24-30
二、如何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 30-34
第二节 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 34-38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34-35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保护.............. 35-36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36-38
第五章 在国际法层面加强和完善双边投资.............. 38-43
第一节 我国双边条约缔结的概况.............. 39
第二节 加强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保护.............. 39-41
第三节 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若干建议.............. 41-43
结论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十分迅猛,已跻身于世界前五名。以前我国的注意力大多放在保护投资东道国的利益上,现在是时候把注意力稍作转移,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益的法律保护做一些益事。在国内法层面,一方面我国可以加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立法,制定一部《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对海外投资的审批进行简化、监管进行加强,根据不同的海外投资主体给予不同的鼓励或限制,进一步出台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已经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进行着摸索,但仍有许多亟待改善的地方。
我国可以借鉴在这些方面做的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建立混合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设立适当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本国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在国际法层面,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现行形势下能给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最好的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已经缔结了一百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目的地国家多为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国家和地区,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缔结的协定并不多。并且我国以前缔结的协定多为保护投资东道国的立场。因此我国政府在以后的协定缔结中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国家来缔结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既要顾全国家作为投资东道国的利益,又要尽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益的职责,具体说就是要有针对性的区分不同类型的国家来缔结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缔约内容方面,可以从损失补偿,保护伞条款等强化对我国企业的保护效果。本文提出的一些探讨和建议可能还不太成熟,甚至会有所偏差,在此谨请各位老师提出批评和指正。也希望自己的文章能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平稳的走出去和走回来做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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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一、 前 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逐渐成为人们较普遍的娱乐活动近些年,网络游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由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主要是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角色、游戏装备武器以及游戏金币等,这些虚拟物品的存在方式、本质属性与传统的法律关系客体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传统的民法、刑法体系都产生了极大的挑战。2003年,我国发生了首例因虚拟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因虚拟财产无端丢失而将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告上法庭,媒体称之为"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此后,陆续发生了许多因为虚拟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对于虚拟财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处理虚拟财产案件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均有一个相同的焦点,那就是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未对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19名律师联名写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然而直到今天,我国也没有出台一部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又是什么?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意见也不统一,主要有否定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几种学说。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虽然保护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尚比较少见,但是像美国、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或者司法判例,对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无论是对于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虚拟财产的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学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几种观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且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希望能为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二、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及其概念界定
(一)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
网络游戏,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①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最早期的游戏,这是一种文字网络游戏,被称为"MUD",中文称为"泥巴"。这时的网络游戏涉及很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以玩家大部分都是计算机技术人员,并没有被普及。但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现代的网络游戏大体分为角色扮演游戏和竞技类游戏两种。在角色扮演游戏中,玩家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扮演一个角色或者多个角色,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能力,玩家通过在游戏中通过练级打怪物或者完成各项游戏任务获取经验升级,从而获得能力点提升自己角色的能力,也可以通过装备高级的武器装备等来提升自己角色的能力,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涉及的《热血传奇》就是典型的角色扮演游戏。而竞技类游戏则主要是给玩家提供一个游戏竞技的平台,玩家通过自己的账号进入这个平台,和其他的玩家进行游戏比赛,获胜的可以获取积分或者虚拟货币等奖励。20世纪90年代,网络游戏开始进入中国。中国自己生产的第一款网络游戏是《侠客行》,是一款文字网络游戏,在此之后,《万王之王》、《传奇》、《红月》、《奇迹》等网络游戏纷纷问世,推动了网络游戏产业迅速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网络游戏的发展速度相当迅速,跟据易观国际的数据,国内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由2004年的36亿人民币增加到2012年的731亿人民币。网络游戏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如网页游戏之类的新型游戏形式。
2. 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与形式
在上述两种最典型的网络游戏中,均涉及到游戏中的两个利益因素,一个是经验,或者称之为积分,玩家的账号角色只能通过获取积分才能升级,只有升级才能提升账号角色的能力,才能使玩家获得更多的精神享受;另一个利益因素就是虚拟物品或者虚拟货币,这些虚拟物品自身所带的属性可以提升账号角色的能力,虚拟货币则可以购买虚拟物品,甚至有些游戏中虚拟货币还可以转化为角色经验或积分。这两个利益因素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前者主要通过账号或角色的价值体现出来,比如2003年在吉林发生的玩家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玩家所拥有的昵称为"豪门玉儿"的ID中的9537积分使得这个ID具有了现实的交换价值。而虚拟物品或者虚拟货币则直接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如安徽发生的"赵明诉上海盛大网络"一案中中赵明花费3万元购买的《热血传奇》装备,就具有现实的金钱价值。这些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其效用是非常巨大的,它可以使得玩家获得网络运营商更高级的服务,从游戏中获得更高层次的享受,然而这些虚拟财产却是非常难得的。像一般的网络游戏中,需要游戏玩家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精力去完成游戏中设置的各项任务来获得经验来实现游戏角色的升级,有些网络游戏如果要达到满级的话要花费的时间都是以年为单位的,高级的游戏角色武器装备或者道具更是稀缺,像早期风靡一时的《传奇》中的屠龙刀,一个服务器中也没有几把,还有《魔兽世界》中史诗级的装备等,这些都是非常稀少的,玩家完成难度很高的游戏人物才有可能获得这些极品装备,因此,高等级的游戏角色和高级的游戏道具在市场上的价格非常高。
正是因为虚拟财产上所体现的这些现实利益使得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纠纷形式:
(1) 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而引发的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当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盗取之后,玩家往往无法找到盗号的第三人,因此只能求助于网络运营商,或者直接以网络运营商未提供安全的网络服务而将其告上法庭。如"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案""赵明诉上海盛大网络案"均属于这类纠纷。
(2) 玩家在游戏中使用第三方软件导致账号被封停引发的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第三方软件俗称"外挂",外挂是指某些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现在随着游戏官方对外挂的抵制,游戏本身也有了超强的自动检测外挂的功能,但制作外挂的技术也不断提高着,现在最流行的就是在游戏中用封包和抓包工具对游戏服务器提交假的数据从而改变游戏人物能力。?在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禁止使用第三方软件的条文,在实践中,网络运营商一旦发现玩家使用第三方软件,都会采取封停网络游戏玩家账号的方式来予以惩罚。但是,这种惩罚往往会连玩家原先合法的虚拟财产也被封停,甚至会出现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判断错误而导致封停账号的情况,因此,也容易引起相关的纠纷。
三、国内外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 14-21
(一) 国外及港台地区虚拟财产法律.................. 14-16
1. 韩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4
2. 美国的虚拟财产的保护现.................. 14-15
3. 台湾地区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5-16
4. 我国香港地区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6
(二) 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16-21
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 21-33
(一) 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21
(二)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论证.................. 21-25
1. 对虚拟财产否定说的批判 ..................22-23
2.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论证.................. 23-25
(三) 知识产权说及无形财产说之否定.................. 25-27
(四) 虚拟财产的真正法律属性分析 ..................27-33
1. 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分析.................. 27-29
2. 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的理由.................. 29
3. 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分析.................. 29-31
4. 虚拟财产权不是债权的理由.................. 31
5. 结论.................. 31-33
五、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33-36
(一)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33
(二)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解决.................. 33-36
结论
网络用户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在游戏中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这种交易也分为虚拟交易和离线现实交易两种,离线现实交易往往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都有关于虚拟财产交易的信息,在这种交易中,虚拟财产直接与现实货币挂钩,可以直接根据交易的价格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交易则是通过游戏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的,而这些虚拟游戏货币也有一个确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一段吋间内相对比较稳定,因此,这种交易方式也可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有些人认为虚拟物品交易只是用户的一种自发行为,其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而这种交易中虛拟物品的价格不能反映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还是比较可取的,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虚拟物品交易也越来越正规,每个虚拟物品在交易市场上都有一个比较稳定的交易价格,这个交易价格主要是依据虚拟物品获得的难易程度、虚拟物品的效用以及虚拟物品的稀缺度来决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网络游戏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游戏玩家在游戏世界中扮演一个或者几个角色,这些角色上凝聚着他们的感情,若虚拟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确损害了他们的精神利益。但是虚拟财产与其他的具有精神利益的物不同,一般来说,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在有关虚拟财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网络运营商运用技术手段恢复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若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后可恢复原状,那么网络用户的精神利益便不会受到损害。然而,有些精神利益的损害却是不能通过恢复虚拟财产来进行弥补的,比如2004年吉林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吉林玩家张龄(网名为豪门.玉儿)发现其在网络游戏《四国军棋》中的ID的积分被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清零,联众公司的这一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很多用户认为他的人品不好,使他极度郁闷,甚至连女友也跟他分手了。吉林市中院最终判决联众公司赔偿张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在这个案件中,游戏玩家的名誉由于游戏运营商不合理的行为而造成损害,这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因此,我认为,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精神利益,但是由于其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若虚拟财产被侵犯后可恢复原状,则权利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由于虚拟财产的侵权而导致现实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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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第1章导论
一、 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价格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价格杠杆运用的恰当与否切实影响着民生的衣食住行利益是否有保障,因此国家对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也引起了重视。价格R益牵动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对价格波动的敏感度也是明显的。尤其是特殊时期的价格,例如2003年非典时期,板蓝根价格的疯狂上涨就是活生生的例子。2007年猪肉价格的大幅上涨,也是每个家庭能切身体会到的,猪肉价格最高甚至达到将近20元/斤。2008年冰冻自然灾害时期,物价飞涨,肉类蔬菜的价格几乎每天一个价格,比平常翻了几番,越是灾情严重的地方,价格上涨得越离谱。2011年F1本核辐射引发的"谣盐"事件,出现民众疯狂抢购碘盐,也使得碘盐的价格在短时间内飙升。时下,对百姓影响最直接的莫过于价格问题了。农产品的价格,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关系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医药价格,直接影响着老百姓能否看得起病、治得起病;教育收费,关系到孩子能否上得起学,影响着整个民族的教育问题;房地产价格,直接关系着百姓的家庭负担,深深影响着民生的住房问题……诸如此类的价格问题都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在众多领域的价格方面,哪些领域更应该放手让市场定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哪些领域更应该让政府定价,发挥政府在价格调控方面的作用,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成了必要。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自然要用法律为价格服务。纵观我国目前的价格法律制度,在规范价格行为、调整经济关系、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其缺陷也是越来越明显了。目前除了《价格法》外,其他的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办法,整体的立法层级还不够高,同时整个价格体系呈现比较散乱的局面,系统性不强。就《价格法》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其也暴露了不少的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现为价格法调整范围狭窄,什么该调整什么不该调整,调整的幅度该有多大,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有些情况存在法律缺口,有些规定显得薄弱;价格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不明确,价格听证代表的公开性不够,价格听证会主持人地位难以保证中立,使得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价格规制法律有缺陷,使得政府定价范围不明确、定价方式不灵活、定价过程不透明、定价程序不合理;价格监测体制不健全,价格监测组织力量薄弱,价格信息监测结果发布不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缺失、不够完整,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到位。价格法律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正是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认为要加快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的步伐,明确政府定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效将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衔接起来,从而真正实现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保障巿场经济的进一歩发展。
(二)研究意义
1998年,我国开始施行《价格法》,中央和地方后来又出台了若干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初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价格法律机制。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为规范价格的价格法律制度还难以囊括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价格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和健全的价格法律制度是进一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制的重大课题。
1. 从理论层面来看
价格与财政、金融、计划等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规范的价格法律制度,能更好地保证人们的衣食住行,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价格作为商品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影响着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的稳定性。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屮的交易关系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价格的博弃,价格达成一致则成交,价格未达成一致则不成交。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巿场机制并不能解决市场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如垄断价格的形成,消费者面对垄断价格往往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这就需要政府干预。巿场机制尤其是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是在巿场失灵的时候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调控和干预。而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如何有效运用政府调控和干预价格,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引导和规制,从而充分发挥市场这支"无形的手"和政府这支"有形的手"的作用,使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可见,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2章价格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 政府调控价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价格是经济生活的"晴雨表",是反映巿场供求关系的"指示器",价格法律制度是校对市场晴雨表和政府调控价格的标准和依据。[4]价格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最基础手段,成为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的最重要媒介。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再加上政府本身的职能,我们也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也离不开政府对价格的调控。
(一) 市场定价的缺陷
市场失灵为政府调控价格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造成巿场失灵既有市场的内在缺陷也有市场的外在缺陷。市场的内在缺陷指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如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的缺点,导致价格并不完全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和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从而引起巿场机制作用扭曲,经济产生波动。市场的外在缺陷指市场调节下的一些不利结果,如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在这个时候对市场调节机制不由地产生了质疑,于是开始重新考量社会资源唯一的调控方式——市场机制的利弊。实践证明,此时需要政府介入市场,纠正市场失灵的现象。然而,人们又会想为什么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组织呢?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政府是担负此任务的最好组织,政府与其他任何组织相比,有两大显著的特征,一是政府是一个具有普遍权威的组织,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二是政府是一个国家机构,拥有强大的强制力,这是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
第3章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现状................... 25-32
一、价格规制法律存有缺陷................. 25
(一) 价格调整范围狭窄................. 25
(二) 政府定价范围不清晰................. 25
二、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 .................25-29
(一) 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不合理................. 26-28
(二) 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不够................. 28-29
(三) 价格听证会主持人地位................. 29
三、价格监测体制不健全 .................29-30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整................. 30-32
(一)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严格................. 30-31
(二) 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到位................. 31-32
第4章 国外价格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32-41
一、美国分散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2-34
二、法国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4-36
三、日本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6-38
四、新加坡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 38-41
第5章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完善................. 41-48
一、健全价格规制法律................. 41
(一) 拓宽价格法调整范围................. 41
(二) 明确界定政府定价范围................. 41
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41-44
(一) 优化价格听证代表机制 .................41-43
(二) 增强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 43-44
(三) 重组价格听证会的主持.................人 44
三、健全价格监测体制................. 44-46
四、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6-48
结论
时下,物价的上涨让人们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总感觉口袋単.的钱越来越少了,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了。房价、油价、农产品价格都在涨,价格成了影响居民收入的重耍因素。尤其是房价成了影响居民收入的重要原因,过高的房价加剧了购房者的家庭负担,很多70后80后都成了所谓的"房奴"。对于一些农产品,一些网络新鲜词汇如"蒜你狠""豆你玩"在给人"娱乐"的同时,其实也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价格飞涨的无奈。物价过快上涨,无疑会侵蚀居民的收入,给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带来冲击,也不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建设。因此在当^,控制物****幅和完善价格法律制度实为政府的必要之举,也是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物价上涨甚至有通胀的抬头,这其实正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造成有些商品的价格并没有真JH反映巿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例如炒得很热的房价一直降不下来,其实TF是市场调节价格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TF.是需要政府调控房价的时候。政府已经运用了财政税收的政策手段调控房价,虽然还没有使房价与居民的收入相迠/、V-, fti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特大城市的房价已经有回落的现象,二套房的购《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规范。物价得到合理控制的话,居民可支配的收入其实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调整。因此,在物价普遍上涨的洪流中,政府要充分利用价格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而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保证他们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国家已经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运用税收手段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这也是明智之举。政府要完善中低收入者补贴制度,将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与价格水平挂起钩來,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对职工以相应的物价补贴,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根据其上升情况,定期给职工增加工资。
在一个法治国家,需要重视从法律上完善与价格相关的价格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推进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好地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的预期目标,更好地稳定物价和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国外一些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完善的价格法律法规,既能有效发挥市场对价格的调节作用,也能更好地运用政府定价的手段弥补市场调节价格的不足。这正是我国需要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规划纲要提到了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纲要中提及了要健全完善农产品、药品、房地产、资源性产品等价格形成机制。2012年两会明确提出了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深化价格改革是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继续坚定地抓房价调控,发挥好市场本身对房价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不放松政府对房价的调控。十二五规划纲要在第十三篇第五十章阐述了要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可见,规划纲要为我国政府运用价格调节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相信在价格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我国一定能够很好地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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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四
第一章 协议控制模式概论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至今,外商在我国境内直接投资互联网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行为明显受限。因此,众多国外财务投资者无法投资互联网业务等行业。而我国当时的互联网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势头,急需资金,为避开上述限制,外商和我国境内公司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进行合作,并最终创新出协议控制的模式。本章将主要介绍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原因、概念、协议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第一节 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
协议控制模式由我国境内企业为绕开禁止性或限制性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实现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所创造。本节拟对相应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作简单阐述。
一、规避政策及法律监管是协议控制模式产生的直接原因
1993 年,我国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 号]。该《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通信业务。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外商当时既无法投资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务领域的,也无法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除外)。此外,根据1997 年 12 月 29 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由于我国出台了诸多类似上述限制的政策或法律规定,我国居民在境外间接上市的过程中,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无法直接控股经营诸如互联网业务等行业的境内企业。为避开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逐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取代股权控制的方式来实质控制境内企业。于是,协议控制模式应运而生。
二、协议控制模式为新浪公司首创
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互联网等业务的规定使得众多境外财务投资者无法直接投资这些产业。因此,如果新浪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采用普通的间接境外上市操作模式,则其在收购境内企业的这一关键步骤2便会遇到法律障碍。为了摒除这一法律障碍,新浪公司创造性的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协议控制模式的设计通常会包括以下三类法律主体:一家或多家境外离岸公司(其中一家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离岸公司的子公司(在香港或离岸群岛设立)、境外离岸公司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境外离岸公司并不直接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而是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在这一揽子合同或协议安排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从而以“服务费”或“特许权许可费”的方式获得境内企业的大部分经济利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还借助该类协议取得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从而实现境外离岸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控制。
第二节 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协议类型
一、 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特征
协议控制模式,系由赴美上市的新浪公司首创,故在我国常常被称为“新浪模式”;又因其是对“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的翻译,故又被称为“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会计准则 FIN46(FASB3Interpretation No. 46,关于企业合并)中专指(被投资)实体的术语。协议控制模式,是在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实践操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股权控制模式相对的上市模式。在协议控制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直接持有我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而是通过一揽子系统的合同或协议安排,实质控制境内公司,将境内公司的大部分经济利益转移到境外去,最终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操作模式。协议控制模式现已成为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操作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合规性安排。协议控制模式的一般流程是,境内公司的股东联合 PE、VC 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再由香港公司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外商独资子公司和境内企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借助这些合同或协议将境内企业的资产、业务或权益转移至境外拟上市主体,从而使得上市主体实质控制境内企业,使得境内企业符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条件。
第二章 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
在我国,因国内上市条件较高,所需时间较长,众多企业选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奔赴海外上市。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上市模式。境外直接上市,是指我国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行为;境外间接上市又可以分为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两种模式。我国企业往往采取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基于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的实践操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是协议控制模式产生的基石。因此,本章将首先对境外间接上市和返程投资的概念加以介绍,为本文阐述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产生作基础。可变利益实体(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特殊目的实体(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个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协议安排从实质上控制其经济利益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这一概念系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于安然事件后制定的解释性条款(FIN46,FASB Interpretation No. 46,关于企业合并)所规定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规范特殊目的实体而细化的一个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议控制模式系在“可变利益实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发展而来的。因此,本节拟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产生和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协议控制模式。
第一节 境外间接上市和特殊目的公司
一、境外间接上市的概念和特征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境内上市条件要求较高,且耗时长,于是大量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境外上市以获取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企业到境外上市可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境外直接上市,即以境内公司本身作为上市主体,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在境外挂牌上市交易的行为。在我国,“境外间接上市”这一术语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有所涉及。但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从法律上对境外间接上市的概念、认定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界定。通说认为,境外间接上市可分为境外买壳上市和境外造壳上市两种模式。境外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通过现金或者股权交换收购并控制境外已上市公司,并将其在境内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其已并购的该境外上市公司,进而实现境外融资的行为。在买壳上市模式下,实际控制人所收购往往是一些已经在境外成功上市公司却面临经营问题或财务危机,股价又相对低廉的公司。相对而言,境外买壳上市是一种较为方便、耗时又少的境外上市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繁杂的上市审批程序,效率高,风险小。
第三章 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制度................ 31-35
第一节 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 31-33
一、政策和法律风险............... 31-32
二、外汇管制风险 ...............32
三、市场风险............... 32
四、协议控制风险............... 32-33
五、税务风险............... 33
第二节 “支付宝事件”引发各界...............33-35
第四章 我国关于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 35-42
第一节 我国境外间接上市监管的阶段............... 35-39
第二节 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监管的现...............39
第三节 完善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建议............... 39-42
结论
综上,本文首先引入境外间接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和可变利益实体等与协议控制模式相关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概念、协议类型;围绕新浪公司和土豆控股境外上市架构,着重介绍了协议控制模式的操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协议控制模式的风险进行分析。最后,本文以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的监管现状为落脚点,对如何完善我国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协议控制模式的产生源于我国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某些领域的规定,是我国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的操作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上市模式。协议控制模式在为我国互联网等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但同时,由于协议控制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同时,鉴于我国企业奔赴海外上市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大陆上市门槛高,效率低,因此,我们应尽力健全和完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为我国企业融资带来便利,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进而进一步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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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五
第一章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概述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内涵
何谓劳动合同解除,主流的硕士论文范文法律观点认为它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董保华教授主张,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王昌硕老师则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因具备解除条件而由劳动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决定提前消灭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解除作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以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为对象。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在未履行完毕以前,会因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原因或者劳动合同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预期目的。如果此时不允许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只会损害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方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利益。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结束。
二是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一旦有效成立之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已无必要或已无可能,甚至会造成其他损失,此时法律允许劳动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否则违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①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约定解除、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以及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形。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才能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提前消灭劳动关系,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否则,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之后,依据法律规定,并不能当然的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还必须通过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两个要件: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否则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实施解除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没有解除的必要了。
四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得劳动关系消灭。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此是劳动合同的当然效力。此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应当溯及解除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即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无溯及力为例外。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力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力一经付出便无法返还。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应具有溯及力,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只针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应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劳动合同解除与民事合同解除的区别
第一,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相同。民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是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多于民事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严重违规违法,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受第三方影响的情况不同。民事合同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们相应的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消灭。②因此,民事合同的解除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受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影响,而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工会则起到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书面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二章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款首次确立了劳动者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权利。2008 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在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权的基础上,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是针对劳动法对此规定的修改完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来看,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该规定使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充分体现。其次,该规定使得劳动力资源获得了更加合理的配置,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可以使劳动者更加主动的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提供了可能。最后,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程序上劳动者的预告义务,限制了劳动者滥用解除权,维护了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目的在于尊重人才的流动性和劳动合同的自愿性特征,与此同时为了照顾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给了用人单位 30 日的准备和调整期,不仅兼顾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还能更好维护劳动合同意思自治的价值目标。劳动合同法更是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只有这样方能避免出现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国外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立法................ 23-29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劳动合同................ 23-26
一、 德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 23-24
二、 法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 ................24-25
三、 英国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 25-26
第二节 国外立法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 26-29
第四章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建议................ 29-39
第一节 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制度................29-31
第二节 完善用人单位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1-36
一、 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之................31-32
二、 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辞退解除劳动关系................32-34
三、 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之建议................ 34-35
四、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35-36
第三节 加强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36-39
一、 应当加强工会在用人单位的独立性 ................36-37
二、 工会应当介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37
三、 工会应通过制定集体劳动合同维护................ 37-39
结论
劳动合同是一种在契约基础上,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由国家公权力进行必要干预的合同。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之处主要源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财产性,来源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基于劳动关系的这种不平等性,劳动合同法在平衡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倾斜保护。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影响重大,如何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对于我国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用工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两年多以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方面发生了大量的争议,其中许多是由劳动合同解除引起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也存在很多的分歧,这些都值得去思考和研究。
本文借鉴了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分析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结合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行使期限以及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的条件、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以上观点都是笔者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有不妥之处,请老师多加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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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六
引 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作为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组成的独立学院,为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据教育部公布的 2010 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独立学院 323 所,在校生人数为 260.3 万人,占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的 54.6%,本科生占民办本科教育的85%,占全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的五分之一。从规模上看,独立学院在高等教育领域拥有重要的地位。它通过新的市场机制的配置,实现了普通公办高校品牌与民间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在国家教育财政经费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大大缓解了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同时丰富发展了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独立学院的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在试办和探索的过程也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还会导致一些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2008 年 2 月,教育部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须在五年内达到《办法》要求的基本办学条件,核发办学许可证,否则将会面临撤销或转设的后果。因此,研究和解决独立学院发展的有关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目前独立学院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独立学院的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效力偏低,针对性不强的现象;二是政府对独立学院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和落实;三是独立学院产权等重大法律关系不明确,法人财产权、合理回报等政策未落实;四是独立学院的教师、学生平等权利的实现缺乏保障,教师、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歧视性对待等。产生以上问题最根本原因是独立学院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其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因此,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是引导独立学院走出当前一切困境的最有效途径。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独立学院是我国特有的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国外没有专门研究我国独立学院的办学形式文章。但是国外公立高校、私立高校的有关立法、投资办学模式以及对高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值得独立学院借鉴。国内学者研究独立学院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法律属性、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申素平认为独立学院因举办主体及出资来源不同,分别应具有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与政府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还有学者在论述独立学院法律地位时提出,独立学院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来源的非财政性决定了独立学院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具有独立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教育契约关系等。关于独立学院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讨论。著名教育专家文东茅、潘懋元认为,民办教育同时具有公益性和可营利性并不矛盾,民办教育可以如公办教育一样具有公益性属性,公办教育存在如民办教育一样的盈利的可能性。民办学校是否营利并不一定影响其公益性的属性。关于独立学院的法人属性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根据教育部的法制办和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个案判断,将独立学院法人分为事业法人与民办非企业法人;第二,以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称其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第三,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称独立学院的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是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以上学者提出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问题,有的仅针对独立学院的某一方面研究,有的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对策。有的学者也针对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论述,但仅从独立学院的立法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认为如此确立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还不全面。考察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应从与之关系密切的法律关系主体入手,分析研究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准确把握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三)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论文通过对大量的文献、法律法规条文的研究分析,对独立学院及有关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理清独立学院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一方面将国外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教育理念和教育立法与我国高等教育进行比较,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将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对比,从中找寻规律,发现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笔者因长期在独立学院工作,对独立学院存在的现实问题积累了一手资料。因此本文还通过实证研究法,分析和解决当前独立学院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提出
(一) 关于独立学院的概述
教育部于 2003 年下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意见》未对独立学院举办主体和经费来源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早期的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的学者把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按合作主体不同划分为五种类型即:校企合作型、校校合作型、校政合作型、校政企或多主体合作型。可见,独立学院的举办主体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企业、政府。2008 年,教育部颁布的 26 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与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依据这一规定,以下两类高校不属于独立学院:第一种:公办高校按照公办学校模式举办的二级学院、“分校”及其他二级办学机构;第二种:政府利用财政性经费参与投资办学的二级学院,此类学校应属公办学校的范畴。笔者认为,政府在土地出租、闲置国有资产转让、税收等方面优惠措施属于对独立学院的资助和政策扶持,政府不属于办学主体。独立学院的举办主体主要是普通高校、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最基本的办学模式是“校企合作型”。本文研究的也是在该规定界定范围内的独立学院的相关问题。
2. 独立学院性质特点
《办法》确定了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和公益性的属性。民办性质决定了独立学院就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高等教育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益性事业决定了其办学行为不能以营利为中心,以追求更高的利润为目的。“独立学院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学校,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1]与公办高校相比,独立学院无需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同时具有更加高效灵活的内部管理机制;与传统民办高校相比,独立学院拥有公办大学品牌、师资和管理的优势,社会认可度高,教育教学质量更有保证。
三 、独立学院与举办者的法律关系................ 30-40
(一) 独立学院与举办者的法律关系分析............... 30-33
1 .独立学院与举办高校的法律关系............... 30-31
2 .独立学院与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 ...............31-32
3 .我国独立学院与举办者关系现状............... 32-33
(二) 高等学校投资办学模式与产权制度............... 33-35
(三) 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透析............... 35-37
1 .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 ...............35-36
2 .举办者各方产权的界定 ...............36-37
(四) 理清独立学院与举办者关系...............37-40
1 .优化投资环境,落实法人财产权............... 37-38
2 .健全内部治理机制...............38-40
四 、独立学院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40-45
(一) 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40-41
1 .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40
2 .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40-41
(二) 独立学院与教师法律关系分析............... 41-43
(三) 保障独立学院教师合法权益的对策............... 43-45
1 .正确认识独立学院教师法律地位............... 43
2 .拓宽教师聘任渠道.............................. 43-44
3 .建立健全聘任制............... 44-45
五 、独立学院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45-49
(一) 国外关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理论............... 45
(二) 独立学院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 45-47
(三) 完善独立学院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对策............... 47-49
结论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产物,因其创办时间短,办学模式新,办学过程带有一定的探索性和试办性,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解决这些难题,我们要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稳步推进独立学院的依法治校工作。解决独立学院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要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与之联系密切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独立学院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政府与独立学院之间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作为独立学院监管部门,既要完善独立学院立法,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行为的监管,确保对独立学院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又要保证其不同于公办高校的独立的办学自主权。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不同于公办高校,也不同于民办高校,既有公有性质的教育资源的投入,又有民间社会资本的注入,产权关系较为复杂。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举办高校和出资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理清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有利于落实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保障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有平等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独立学院与教师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独立学院要通过完善聘任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独立学院与学生既是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要体现平等的合同关系,独立学院要通过吸取宪法理论和法律保留的原则保证独立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健康持续发展。由于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术水平限制,尤其是对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律问题只作了一般意义上的论述,更多考虑了独立学院涉及相关法律主体的广泛性,大致描绘了独立学院法律地位的轮廓,针对每一层关系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剖析。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不断学习和积累,更加深入的认识独立学院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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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七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票据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票据功能也由最初的流通功能向信用、支付、融资等功能的全方位发展。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之上的票据市场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人们更加追求各种交易的便捷性、灵活性,在票据市场上,对票据的超强流通性的追求尤为迫切。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对票据的自由流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世界各国都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贯彻到自己的票据制度中,实践证明,票据无因性的创设和确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我国对票据无因性认识不深刻,理解不全面,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很大争议,在实践操作方面也不甚明晰。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由《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构成,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保守,不仅出台时被批评为“是落后的法律”,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消极作用更加明显。我国入世十年之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并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以巨大的力量震撼着每个中国人的心,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法制改革,票据法改革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随着票据市场贸易的国际化,票据法律规范国际统一化趋势更加明显,在各国都确立了票据无因性规则的环境下,我国否定票据无因性的规定越发显得格格不入,确立以无因性为核心的票据法律体系刻不容缓。因此,修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票据法律体系,在现阶段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文献综述
目前,涉及票据无因性的专著、论文很多,阐述了票据无因性的理论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为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发展以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成果有:归纳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分析票据无因性的产生的原因;概括票据无因性的例外;介绍域外票据法律规定;评析我国票据立法体系;提出完善对策。针对票据无因性的概念,学者表述不尽相同,对其定义也存在着英美法系与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区别。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在其所著的《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中的票据无因性强调对价和善意持票人制度,将其定义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法理论一般都从无因性本身出发进行分析,如日本学者龙田节在《商法略论》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台湾学者梁宇贤在《票据法论》写到“无因证券者,以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上之权利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条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是从权利、行为等不同角度对票据无因性做出理解。
我国学者胡德胜,李文良在《中国票据制度研究》从票据关系的角度出发,所表述的概念比较全面,“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对于票据无因性的主要内容,票据关系的独立性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杨忠孝在《票据法论》对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定义比较清晰明确,他认为:“票据关系的独立性是指各个票据关系独立地表现其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相关联的其他票据行为,也不影响其他票据签章的效力”。在董安生的《票据法》中,主要阐明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湖南大学刘定华教授的学生张婧在其硕士学位论文《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中对票据无因性的表现有几点阐释,但不够完善。
票据无因性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孙宪忠在《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揭示了“第三人”的本质,王永强在《票据有因无因论 从交易成本考量》中分析了票据在出票、流通和付款阶段是怎样节约成本。票据无因性的产生也有其法律原因,徐漆宇在《无因性原则之考古》中认为无因性的根源应追溯到罗马法,陈自强在《无因债权契约论》介绍了无因债权的产生过程。对于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我国一直存在着绝对无因性和相对无因性之争,王小能教授主张绝对无因,在《票据法教程》中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相反的,赵新华教授在《票据法论》中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非是绝对的无因性,因为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特征所能发挥的功能似乎并不很大,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间仍可以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和消灭等事由进行抗辩,故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相对的”。学者们对自己的观点各持己见,至今仍不统一。
第2章票据无因性基本理论
2.1票据无因性的界定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票据制度的完善,它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推动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规律对票据的高流通性要求,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票据无因性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票据的诸多功能都是建立在无因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有学者称无因性为票据的灵魂[3]。何谓票据无因性,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学者们所立足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对其表述也有所差异。主要有从票据特征理解的“票据无因性"、从法律行为角度分析的“票据行为无因性’’、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的“票据关系无因性”以及从权利义务理解的“票据债权无因性”等。笔者认为,上述表述均无不可,票据关系是由有效票据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在票据上。票据的无因性,从表面看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从更深层次看就是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最终落实到票据债权的无因性上。
本文采用“票据无因性”的表述。因无因性理论本身较为抽象,概念具有多义性,对于票据无因性的具体内涵,各位学者也有不同的阐述。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对价和当持票人,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來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法理论一般都从无因性本身出发进行分析,德国学者从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的角度,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日本商法学者龙田节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第3章 域外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实践............... 22-30
3.1 英美票据法系.............. 22-23
3.1.1 英国 ................22-23
3.1.2 美国 ..............23
3.2 大陆票据法系 ..............23-25
3.3 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国际法律规定.............. 25-27
3.3.1 海牙统一票据法体系 ..............25
3.3.2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 25-26
3.3.3 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26-27
3.4 比较分析.............. 27-30
3.4.1 同质性.............. 27
3.4.2 异质性 ..............27-30
第4章 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 30-37
4.1 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 30-33
4.1.1 《票据法》.............. 30-31
4.1.2 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 31-32
4.1.3 行政规章 ..............32-33
4.2 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 33-37
第5章 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的建议.............. 37-43
5.1 指导原则 ..............37-38
5.2 具体措施.............. 38-43
结论
作为“商业货币”的票据从一出现,就因其节约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给人们生活带来无穷便利,而被人们所接受和推崇。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票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担任着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多种经济功能,促进票据像货币那样具有高流通性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票据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当然应以保障票据流通为核心,所以立法者从立法技术性出发,创设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安全流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是票据无因性,它被称为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其他制度的基石,是票据的本质属性。票据无因性促进了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扩展社会信用,简化法律适用,为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不仅是交易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票据法寄予的期望,而且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对票据法提出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票据法律的不断融合,现今的状态是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并存,两大法系在票据法律制度中虽有所差异,但拥有更多的同质性。纵观世界各国,都确立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以其经验教训表明票据无因性为核心的票据理论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一切否定票据无因性的规则都是没有生命力的。为平衡票据债权债务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票据无因性应规定其例外。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票据无因性的绝对化,忽视了金融安全的保障和经济秩序的维护,由芙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票据绝对无因原则不能不说是罪魁祸首之一。在充分发挥票据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怎样兼顾方便、快捷、效率与稳定、安全、秩序,平衡促进流通和保障安全的两大目标,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都应该予以重视,并根据各国国情和国际交易环境进行全面整体考虑。我国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并引以为鉴,在完善我国票据法律体系时兼顾平衡,既促进流通,又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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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八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行业协会是随着各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其成员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使企业能良性的发展;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和市场的桥梁也能很好的解决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后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加强规范和管理也会出现各种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由于市场主体趋利性导致的行业协会垄断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规模也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是由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立法不足等原因导致由行业协会主导的垄断行为层出不穷。具体来说,我国行业协会的垄断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始于2006年,当时在世界拉面协会的影响下,中国的方便面价格进行了百分之十左右的涨价。“方便面涨价事件”促使中国的学者第一次把视线集中在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上,而继“方便面涨价事件”之后,有关行业协会主导的垄断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如“平价眼镜事件”和中国奶业协会签订的《南京宣言》等。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所呈现的垄断方式多样化和危害严重性特征,都促使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的法律规制。
二、研究意义
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理论研究,完善中国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在我国是有重要意义的。首先,在经济学、法学方面形成关于行业协会的理论体系,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的理论体系,缩小我国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差距,而且能为我国行业协会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做出应有的贡献。其次,我国目前正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有利于监督和引导行业协会合法的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使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真正能够起到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作用,促使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在正值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尤其惹人注目的物价飞涨问题也或多或少的和行业协会存在着联系,所以对行业协会的垄断问题进行研究以弥补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空白,对我国的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 研究思路
鉴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特殊性,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让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概括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通过梳理我国对行业协会的不同观点,使大家对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作用等有更多的了解。第三部分则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现状进行阐述,并在结合我国当前《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规制的不足之处,力求得出我国行业协会存在限制竞争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则对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和研究成果进行介绍,以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第五部分则是在了解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规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方法
通过搜集现有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资料和与反垄断相关的文献,在仔细阅读的基础上对文献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在了解当前的学术现状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规范分析方法
以法学的基础理论说明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并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进行规范分析,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做铺垫。
(三)实证分析方法
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们研究问题必须结合实践性的案例进行探讨,以便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 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业协会概述
行业协会的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出现的。最早的行业协会的雏形也是在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为迎合商业的要求而建立的。
(一) 西方行业协会发展概述
最早的行业协会出现于公元前的两三百年,出现于当时的沿海地区,如古埃及的亚历山大和叙利亚沿海的雷俄提西亚。而当时的行业协会也与船舶息息相关,随着“码头协会”与“造船工人协会”的逐步出现,行业协会也在此雏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逐渐进步,行业协会出现了一种称之为“基尔特”的形式,这也正是行业协会正是出现的标志。其中法国马塞尔商会一般被认为是世界第一个行业协会组织①。在此之后,行业协会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由于先进的生产和管理的应用,行业协会更是迎来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 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历程
我国最早的行业协会出现于春秋时代,当时被称为“肆”,到了汉代和唐代则叫做“列”和“行”。而在明清时期我国的行业协会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会馆”发展成为当时法律规定的商会。在清代晚期全国的行业协会数量达到了一千多个。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更是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发展较快的深圳地区甚至出现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地方规章。
第三章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 14-20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 14-18
第二节 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 18-20
第四章 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 20-27
第一节 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20-24
第二节 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24-27
第五章 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27-34
第一节 加快立法进程................27-28
第二节 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 28-29
第三节 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29-30
第四节 宽恕制度在我国引入后的应用................ 30-31
第五节 完善适用除外制度................ 31-32
第六节 国家设立专门行政机................32
第七节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32-34
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在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鉴于行业协会的趋利性特征,如果不对行业协会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就极易导致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由此,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现状并结合国外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经验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面对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趋势和日益严峻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问题,我国必须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进程。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尤其体现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定性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上。
所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诸多规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也是符合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机制改革,使行业协会摆脱计划经济带来的影响,能够自主的承担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责任,为其成员服务。这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自身明确定位,更需要政府机关加快职能转变,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自治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不仅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我们必须加快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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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九
一、 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分析
研究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首先需要确定其基本理论性质,而这与产融结合的理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及历史变迁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特殊的经营模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虽然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及发展路径各有特色,但无不体现出全球金融发展的规律,这为本文研究产融结合型的特殊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这也是本文的立足点。
(一)产融结合概述
1. 产融结合的法学理论分析
“产融结合是一个笼统、抽象的概念,它只是对资本市场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趋利动机下相互融合这一现象的概括。”产融结合最初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即是指产业与金融业经济的结合,其研究对象比较广泛,比如包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产业和金融业在资金方面的沟通形式等。产融结合在法学领域上的研究更多的是对其法律表现形式的研究,在国际上产融结合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因各国而异,比如德国的全能银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等都是产融结合的具体法律形式。在法学界,“产融结合就是指金融业与工商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形成的结合体。”产融结合具有狭义和广义上的概念——从狭义上来说,产融结合是指产业和金融业之间通过持股、控股、人事结合等方式形成的资本直接融合的关系,不仅包括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或者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单向流通,也包括二者之间相互渗透、融合,最终达到形成产融集团的目的。从广义上来说,“产融结合不仅包括产业和金融业之间形成的股权、人事等直接融合的关系,还包括金融业(银行)向工商企业贷款融资形成借贷关系,也即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以业务为纽带而保持的密切信用联系,其基础为业务纽带。”从广义上来说,产融结合集直接和间接融资为一体,而本文的研究则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进行的,这是因为狭义上的产融结合是我国未来产融结合的发展趋势。从国际上来说,各国产融结合的表现形式都不同,比如有的为全能银行,有的为金融控股公司,还有的为企业集团。本文则是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来进行研究的,这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当然也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通提供了发展的平台。
2. 产融结合的主要模式
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为产融的结合打开了大门,这是因为在工商企业和金融业中出现了的大量的垄断组织,二战后随着二者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促使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发展期。“据统计,世界 500 家最大的企业中,约有 80%的企业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比如美国的洛克菲勒、花旗、杜邦,日本的三井住友,东京三菱日联、第一劝银,英国的巴克莱、汇丰银行集团等著名财团。”产融结合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许多国有、民营工商企业都表现出对金融机构投资的极大兴趣,进而大举进入金融业。
总体来说,产融结合的主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工商实业参股、控股金融企业。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商业银行法》均明文规定禁止金融机构投资实业,但是却并未对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做出限制。为此,大量的产业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通进入各种金融机构,比如我国的宝钢集团,控股了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寿、中国华宝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成为国内乃至世界级顶尖的金融财团,特别是其子公司华宝信托,旗下还控股华宝兴业基金和华宝证券,成为宝钢发展金融业的主要企业。二是金融企业参、控股工商实业。国际上大多国家都允许金融资本注入产业资本,比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在人事、股权等方面都控制着该国的各大中型企业。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金融业参、控股实业,但 90 年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金融业进入实业有了新的途径,即通过参股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使大量的金融资本注入实业。三是工商实业集团自行创办的金融机构。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我国的工商实业进入金融业的跳板大多是以设立财务公司的方式来进行的。随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发展,现在许多工商实业则是通过自行创办金融机构的方式来进入金融业的,比如前文提到的宝钢自行创办了华夏银行,中信集团创办了中信银行等均为这种模式。
二、 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当前我国产业资本大量流入金融业的现实背景
在我国,工商企业进入金融业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了,最初是通过财务公司的方式将产业资本融入金融企业,可是伴随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但是,我国加入 WTO 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企业竞争日益加剧,为此,国家明确提出了“大公司、大集团”和“走出去”的战略政策,同时开始默认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在 2010 年 12 月 23 日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首次明确表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产融结合”,这意味着我国当前推行产融结合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政策的扶持对早已觊觎金融业的各大央企来说,无疑像催化剂一样,纷纷大举进军金融业,比如“在今年新一轮的信托重组中,宝钢、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均通过集团子公司或财务公司来控股了多家重组后的信托公司;而中粮、中化、中钢等则也通过上述方式控股了多家期货公司。”我国企业发展模式的变化,从根本上来说有其现实意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减少资金成本,金融业吸收产业资本则是为了更好地促使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可以说二者的结合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具体来说,工商企业向金融业注入资本是为了以下的需求:
第一, 为了更为便捷地融资从而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从国际上看,美国的摩根、GE 均是在产业上获得了巨额的资本回报以后,才开始自行创办金融机构的,其目的都是为了融资理财和拓展整个集团企业的业务。“而我国的大型企业进军金融业也是出于同样的初衷,许多企业感兴趣的是成为金融机构的股东以后是否可以优先得到资金上的支持,”从而可以扩大自己产业的规模。特别是当工商企业投资银行业后,最大的希望就是优于同业竞争者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这无疑会给银行带来风险,但对工商企业来说也是减少融资成本的一种便捷方式。
第二,降低工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对于大型工商企业而言,由于企业的分布地域较广,经营的领域也比较多,企业内部的资金收入与支出在时间上有很大的互补性,工商企业通过投资的金融机构,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问题。整个集团内部的融资,除了使交易时间缩短外,还易于控制风险,减少融资成本。因此,“集团内的金融主体向其他成员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时的整体融资成本可以降低。”29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投资金融业来分散自己的风险,如果投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话,还可以减少保险费用,这为工商企业又带来第二道风险防范壁垒。
三、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 28-42
(一) 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 29-31
(二) 现行立法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 31-39
(三) 立法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39-42
四、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 42-50
(一) 立法体例的建议分析................. 42-43
(二) 完善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 43-48
(三) 其他相关立法的完善有利于规................. 48-50
结论
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给我国《反垄断法》带来的最大挑战是通过金融资本的“反哺”从而壮大产业母公司,为此不但容易给相关的竞争者带来竞争上的不利条件,而且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害。这是混合合并最容易产生的后果,会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破坏市场的秩序。为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从前文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立法规定比较模糊,仅仅停留在企业的横向和纵向合并上,但是对于跨业的混合合并,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合并最容易产生的是集团企业巨头,在工商业或者金融业市场都可能占有垄断的地位。因此,首先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从立法上保障相关的竞争者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明确经营者集中的范围。从宏观上来说,虽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占有垄断地位对抵御金融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因产融结合而形成的金融垄断地位给产业链上的竞争者带来的消极作用往往大于正面意义。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可能通过向其持股的公司提供更为优惠的食用条件,从而对竞争者构成事实上的歧视。因此,从经营者集中的范围上予以立法上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相关的竞争者,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的排他竞争行为可以予以有效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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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十
第一章西南少数民族信仰基督教的原因
第一节宗教原因:传播教义的使命
硕士论文范文从最广义上讲,宗教是关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因此,西方传教士作为最虔诚的基督教信徒,自然会以基督教的视野审视一切族群与文化。在西方传教士眼中,中国西南地区的广袤地域中生活的人们,无论是汉族、彝族还是苗族等,普遍生活在"罪"(sin)之中,如汉族女子"缠足",彝族种植"凿粟",苗族传统的"花房",傈僳族敬拜"神树"等等。因此,清末民国时期贫穷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是需要被"拯救"的地方。如在傈僳族居住地方传教的杨志英的妻子——杨必贵灵在Nets Above The Abyss (深渊上的居家)中记载:很多世纪以来,撒旦有个与世隔绝的、不可征服的堡全一一中国西部的大峡谷。这里的'壁几乎是垂直的,住在其中的人必须汗流满面、辛苦耕种。他们不仅与医药、技术、社交等现代文明隔绝,还要接受撒旦的攻击搅扰。怒江峡谷成了魔鬼撒旦的老巢,迄今为止它对人类的攻击一直是不可征服的。它所用的武器主要有:狂风、雨季滚石、地震、瘟疫等自然突害,还有淫乱、无知、嗜酒、祭鬼等邪恶的风俗。……撒旦知道人类的孩子需要刺激,于是给他们提供了酒、争吵、赌博和不道德。赌红了眼的赌棍押上妻子、孩子,甚至是他自己;男男女女用淫乱、放荡的歌曲互相勾引,有的人为了与情人在一起甚至会杀死自己的配偶……
仔细考察不难发现,传教士所谓的"罪"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有社会习俗,经济生产方式,婚姻制度和传统信仰。正是这种外延极广的"罪"的概念,导致传教士对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与生活方式采取"决不妥协"的态度,完全以基督教的标准进行改革和替换,进而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不对基督教"罪"的概念进行深入研究便无法理解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变化。《圣经?创世纪》中亚当偷吃"禁果"犯了 "原罪"的故事,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然而若只将这个故事当做迷信看待,则是肤浅的。因为"原罪"背后有深刻的隐喻含义在。根据法国著名的宗教改革家、神学家加尔文的解释,"原罪"意味着对上帝的不顺服,表现为"人类本性中遗传的瞎落和败坏"。"神禁止亚当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为了试炼亚当的顺服,并看他是否乐意听从神的吩咐。……目的是要试炼他的信心。""结果,因离弃了对神的敬畏,就放纵自己的私欲。因为亚当触怒了上帝,颠覆了上帝的秩序,因此全人类都要背负始祖亚当的"原罪","因一人的悖逆,众人都成了罪人。"③"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因为人类犯了原罪,上帝便降下诅咒"地必为你的缘故受诅咒;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m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
因此,当传教士看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奇异的风俗的时候,自然会联想到少数民族群众深陷"罪"中无法自拔,恶劣的环境是上帝降下的"惩罚"等等,进而萌生宣教的热情。1868年,伦敦会传教士杨格非和大英圣公会传教士伟力进入四川实地考察,构想传教规划。杨格非对于当时天主教独占四川的传教局面颇为遗憾,"我们不能忽视四川,希望我们能为新教在重庆开辟第一个教会,我自己能成为第一个传教士。"气柏格里记录到"我们來中国,是因为我们相信,乃上帝派我们来让这些人了解基督福音。我们在这里不是政治代理人,不是探险家,不是西方文明的前哨战。我们在这里是要让他们皈依,而我们的成功将要由我们规劝他们接受基督的程度来衡量。"
第二节社会原因:贫苦中寻求上帝
基督教宗教改革领袖加尔文曾有一个经典表达:"只有处于贫困之中,才会继续服从上帝。"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大规模皈依基督教的西南少数民族普遍处于最贫苦、社会地位最低的生活之中。柏格里在描述苗族的时候感慨道:"绝望已成了这一种族的特性,他们把贫穷与悲痛、疾病与死亡视为自己所无法避免的世袭命运。"他们别无选择地接受了时代流传下來的极端贫穷与封闭,却在内心的深处,强烈的渴望着出现一个可改变其命运的救星。这种心理与传教士们自认为耶稣是全人类的"救星"的宗教教义一经相遇,便迸发出热情。
在基督教取得巨大成功的怒江地区,自然条件尤其恶劣。傈僳族居住的高黎贡山和碧罗雪山"半山多林木,其巅冬春积雪甚多。林木凋零悬岩峭壁峻嵘屹立,雪水瀑布皆由山顶飞流而下直入潞江(怒江),每年冬季大雪封山必待次年四月雪始融化,方能翻越与内地交通";"每年春季大雨谤沱,连绵数月,阴雨暗霆,休目惊心,蛟翻水泛,声闻数里,夏秋炎热,雨量减少,瘴疫传染,死伤甚众。"其地交通极其不便,在临江险要处人们"以竹木沿岩架桥,需要攀藤附葛而过,稍一不慎则倾江心。
第二章基督教影响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手段及阻力
第一节"福利"传教与文化影响
清末民国之前基督教在华传播的策略可以概括为"自上而下",从阿罗本到利玛窦,无一例外都是以—帝、官员、士大夫为传教对象,力图影响中国主流文化与社会。而以马礼逊为代表的第四阶段@的传教士们则采取"自下而上",走"群众路线"。传教士们用医疗、教肓、慈善的方式打动群众,同时避开了中华文化积淀最深厚的区域和人群,避免了类似"礼仪之争"等深层文化冲突问题,为法律文化的影响铺平了道路。
一、 文字传教及其影响
传教士们采取文字传教的策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对中国的文化精英阶层较为适宜;(2)不宜产生敌意和冲突;(3)间接传播的机会较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教士们基本沿用这个思路,进行了大量的文字传教工作。1936年基督教期刊共有238种。①在四川藏区,由于藏区地广人稀的地理环境和藏民族游牧为主的生活习性,导致常规的传教方式,如建立教堂、设立医院、开办学校等传教方式无法集中进行,因此传教士们因地制宜,开创出在旅行中行医、售书的布道方式。内地会的传教士叶长青在1923年中的3个月里,卖出或赠出14000本中文福音书和至少5000本藏文小册子以及20000份藏文传单给了当地的藏族群众及商队。许多游牧民和僧侣争相讨要基督教书籍。那时在藏区活动的天主教传教士,几乎每到一处,当地民众就要来讨要药物,当然顺便带走一本免费的福音书。1906年,圣公会传教士李白庚夫妇和中国籍传道员朱育斋来到茂县,建立教堂,采取文字、教育和医疗的传教方式。文字方面,堂内陈放各种福音书籍,任人随意翻阅;墙壁上贴满照片,备有专人解说,参观者离开时送新教宣传资料。通过以文字为主的传播方式,基督教曾经一度传入西藏腹地,1845年时,甚至成立单独的西藏代牧区,委托四川巴黎外方传教会负责,3有教徒1200余人。从天主教在四川藏区的传播路线轨迹來看,传教士们一直没有放弃把十字架立在西藏腹地的努力。但是,基督教在藏区的文字传教活动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其中重要的原因是藏族群众的识字能力较弱。根据中国社科院马戎教授1988年做的调査,拉萨老城区中,98. 99%的藏人会藏语,但只有14. 1%会藏文,67%的藏人完全不会藏文。各乡农牧民中,72. 8%完全不会藏文,90. 4%完全不懂汉文。m因此文字传教的效果远低于传教士们的预期。
第三章 基督教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法律.................. 57-69
第一节 基督教与个体意识的觉醒 ..................57-63
一、“受造”的人 ..................57-58
二、“犯罪”的人 ..................58-60
三、“得救”的人.................. 60-61
四、基督教对人性的松绑 ..................61-63
第二节 基督教与国家意识的形成.................. 63-66
第三节 基督教与法律观念的转捩 ..................66-69
一、“律法观”与法律意识.................. 66-68
二、“圣约观”与法律实施 ..................68-69
第四章 基督教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权利.................. 69-80
第一节 生命权 ..................69-71
第二节 财产权 ..................71-73
第三节 平等权 ..................73-75
第四节 良心自由 ..................75-77
第五节 文化权 ..................77-80
第五章 基督教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习惯.................. 80-102
第一节 基督教“十诫”与本土“十诫”.................. 81-84
第二节 宗教礼仪 ..................84-87
第三节 政治制度 ..................87-91
第四节 戒酒和戒烟.................. 91-95
一、戒酒的戒律.................. 92-94
二、戒烟的戒律 ..................94-95
第五节 公共卫生.................. 95-96
第六节 婚姻制度 ..................96-102
结论
前文分别从基督宗教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的历史、文化内化过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和法律文化表层结构等方面研究了基督教对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通过以上的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基督教对西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按照"信仰皈依一文化'基督化'一法律文化变化"的路径完成;沿着"法律心理——法律权利观念一习惯法规范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从深层到表层的路线表现的。两条路径都以基督教信仰作为最深层次的核心推动力。
第二,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可以归结到"受造"、"原罪"、"救赎"三个概念的影响。"受造"意味着"一神之下,万物之上,众人平等",引申出对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的权利观念,以及对宗教祭祀及婚姻家庭等习惯法的重构。"原罪"意味着基督徒认为自己是"败坏"的,且"人人都犯了罪",引申出"罪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念,对"罪"的恐惧产生"神权"的权威,进而形成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和纠纷解决中倾向于首先诉诸教会。"救赎"需要基督徒自己面对上帝,因此将宗教信仰变成完全个人的事情,这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倾向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突破传统社会"集体取向"的束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西南信教少数民族的国家意识和群体界分源于基督教"两城论"教义。"两城论"将人群按照宗教取向划分,打破了传统社会中按照家族血缘、社会阶层或者民族等群体界限,形成了基督徒社区或者基督徒新群体。"两城论"一方面赋予国家权威以神圣性,另一方面又将国家权威置于"神权"之下,使得西南信教少数民族在国家诉讼之中处于二元权威张力的作用之下。
第四,教会社区的法律经验具备现实意义。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开篇言到:"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我们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这种业已临近之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曾几何时,这两个崩溃的征兆已经在中国显现。那么,在这样一种整体性危机的背景之下,由信仰转捩带来法律文化变化的西南信教少数民族的法制经验,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条避离危机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便有了超出法律文化之外的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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