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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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8721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第一,要警惕生态保护对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强化各社会主体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知,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管体系;第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补偿的政策设计与实施,提高资金分配效率,提升绿色信贷内生动力,多元化融资渠道;第三,创新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多元补偿的绿色利益分享机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实践背景
生态补偿主要依赖于财政资金的现状亟需改善,绿色金融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近年来,我国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过度的环境污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1]。在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推动下,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等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各领域都得到了很好的推广。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流域环境规制工具,以命令控制和经济补偿为主要手段,在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规制的矛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长期以来,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主要采用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资金补偿模式,尚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次上[3]。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上升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单一的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对流域生态补偿长效发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一方面,在政策手段的促进下,有利于企业等社会主体规范有序地进行产业转型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我国生态补偿市场培育难度较大,在政策红利不能明显释放的条件下,财政资金补贴不足以弥补受偿区的环境规制成本以及其为环境规制所牺牲的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4],且对政府财政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目前,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生态补偿建设的突出短板,可持续的绿色发展需求促使环境政策工具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经济转型压力的催生下,绿色金融应运而生[5]。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使得我国绿色金融体系蓬勃发展[6],绿色信贷作为一种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的金融工具[7],兼具正向激励和负向惩罚两种方式。根据《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8)》,截至 2018 年年末,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已超 8 万亿元,到 2020 年上半年,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 11 万亿元,位列世界第一。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对河道及流域治理提供了大量信贷支持:在推动和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上,于 2018 年~2020 年间共下拨生态补偿资金 180 亿元;在推动和引导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上,于 2020 年下拨生态补偿资金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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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在经济增长与环境规制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仅依靠财政资金的弊端日益凸显。绿色信贷的参与是否能抵消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使短期内在生态补偿项目中做出经济牺牲的区域未来能朝着经济、生态、社会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是本研究关注的要点。鉴于此,本研究的目的是:第一,验证若仅考虑政府财政补贴,短期内(两轮试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是否可以拉动上游地区经济增长;第二,若同时考虑绿色信贷,验证绿色信贷是否能抵消受偿区的环境保护成本,在受偿方的经济增长方面能弥补多少;第三,探索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要求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方向是什么。讨论以上议题有助于全方位了解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补偿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改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模式与补偿方式提供依据和参考,以实现经济、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本研究聚焦新安江流域生态资金补偿,探讨单一财政资金补偿的弊端与乏力原因,并分析绿色信贷在推动受偿区经济运行方面的贡献。在学术上,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偿、影响机制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在理论上,为拓展财政资金补偿之外的资金补偿方式、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1.2.2.2 实践意义
一方面,新安江流域是我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讨论资金补偿多元化,尤其是绿色信贷的运行机制对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具有代表意义;另一方面,新安江流域是长江流域的支流之一,在评估新安江流域试点绩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创新,为完善长江流域管理体系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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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研究范畴界定
研究区域上,新安江流域上游位于安徽省,包括黄山市全部 3 个区、4 个县及宣城市绩溪县部分地区;下游位于浙江省,包括杭州市的淳安县、建德市的部分地区。在实证研究实验组选择时,省级层面上游地区界定为“安徽省”,市级层面界定为“黄山市”,且在对照组剔除部分地区受到影响的宣城市,以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研究时间上,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第一轮试点范围为 2012-2014 年,第二轮为2015-2017 年,第三轮为 2018-2020 年。研究涉及省级和市级统计年鉴数据,而三轮试点最后一年的 2020 年数据尚未全部公布,为提高实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将研究期限“短期”设立为第三轮试点开始之前,即第二轮试点结束的 2017 年。
研究内容上,本研究仅针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中的资金补偿环节进行研究,且仅针对区域经济数量增长进行数据分析。
研究变量上,除政府财政补贴和绿色信贷外还有其他资金来源,但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与研究的聚焦性,本研究仅将“绿色信贷”作为可以弥补“财政补贴”的变量,其他资金来源对其的弥补及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在本研究的范畴内。
2.1.2 环境规制的主要类型
环境规制是政府为了实现其所制定的环境政策目标,所运用的各种方法与技术的总称[123]。根据赵玉民(2009)[124]、吴磊等(2020)[125]的研究,一般可以认为环境规制包括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OER)、市场型激励环境规制(MER)和公众自愿型环境规制(VER)三大类,其中,前两类环境规制手段较为常见。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主要包括禁令、技术标准、排放标准与排放限制等。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的要求下,相关部门会通过制订严格的法律标准来规范环境技术、环境手段以提高当地环境绩效。在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为实现政府既定的环境目标,政府将明令禁止环境中经济主体的不环保行为,或对区域内经济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没有履行环境义务或未能实现环境要求的经济主体,政府有权进行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以及行政处罚两大类。市场激励型工具主要包括生态税、补贴、可贸易的排放许可、押金偿还方案等,其中,生态税主要指环境排放费和环境税,押金偿还方案包含环境损害责任和赔偿等。为实现政府既定的环境目标,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通过影响产品价格或生产成本,来激励或促使经济主体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减少排放污染。市场激励型工具为经济主体的污染排放提供了一定的自由与灵活性,它直接改变的是市场主体的投资与收益,污染者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决定环境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但需要为其污染行为承担相应的成本,因此,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一般会激励经济主体的生态创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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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2.2.1.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某些经济主体(企业或居民)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区域内的其他经济主体(企业或居民),却没有为其产生的负向影响承担成本费用、或没有为其产生的正向影响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当存在非帕累托最优均衡时,会出现外部性,这种现象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激励形成潜在市场所导致。Coase(1960)[137]认为,假定存在一个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竞争经济,资源可在其中实现有效配置,并且这种配置与权利的法律规定无关。当企业或居民的决策考虑到实际的社会效益或成本时,应着眼于对私人边际效益或成本的调整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外部边际成本是指,因某些经济主体(企业或居民)增加一个单位的某种物品(或服务)的产量而给第三方经济主体(企业或居民)所带来的额外的成本。当存在正的外部性时,私人边际效益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益,可通过矫正性的财政补贴将正外部性内在化;当存在负的外部性时,私人边际效益大于其社会边际效益,可通过矫正性的税收将负外部性内在化。
2.2.1.2 公共物品理论
Samuelson(1954)[138]认为,有一类物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每个人都愿意购买或消费,它们带来的好处都是不可分割的,并可以分别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这类物品就是公共物品。Olson(1973)[139]认为,对于某个物品,如果一个群体( )1, , ,i nX ,X X 中的任何个人( )iX 都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两大特性,它还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公共物品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国家公共物品,如国防,法律与司法服务,社会保障体系,货币稳定,太空探索等;第二类是地方公共物品,如垃圾与污水处理,治安,公共停车场,自来水,公园,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物品与生活水准和质量息息相关。搭便车行为是面对公共物品时的一种投机心理和理性选择,指那些寻求不付任何代价而又得到效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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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安江流域地区发展与生态补偿现状 .......................... 17
3.1 新安江流域地区发展现状 ............................... 17
3.1 1 上下游地区经济发展现状 ......................... 17
3.1.2 流域环境现状 ............................. 22
第四章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对受偿区经济的影响 ............................ 27
4.1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对安徽省经济的影响 ......................................... 27
4.1.1 模型设定 ......................................... 27
4.1.2 变量说明 ..................................... 28
第五章 绿色信贷对安徽省经济牺牲的弥补程度 ................................... 39
5.1 模型设定 ............................................ 39
5.2 变量选取 ......................................... 39

第六章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6.1 警惕生态保护对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6.1.1 强化受偿区各社会主体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知 在调动受偿区政府参与协商补偿的积极性方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第一,将生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中,并适当扩大该考核指标所占比重;第二,针对水环境质量考核应该制定细则,规定各个区、各个监测点的流域水质水量所要达到的要求。
在鼓励受偿区企业参与生态补偿方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第一,转变受偿区经济增长模式,打破对传统产业过度依赖的现状,将补偿重点转向促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创新。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产业结构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向依靠三产协同发展转变;第二,发展新兴产业,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战略下的综合统筹型生态补偿机制;第三,积极推进节能减耗的技术方式,协助企业缓解其在绿色转型中的压力,逐步实现区域经济转型。
在强化受偿区居民生态补偿意识方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第一,印发生态补偿的宣传册,并在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介中强调生态补偿的重要性,解释环境污染与农户自身的利益关联;第二,开办技能培训,教授农户先进的环保技术,并鼓励其参与其他产业的就业,如景区导游、民宿农家乐等。
6.1.2 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管体系
完善的监管体系应包含完备的法律法规、合理的实施过程以及严格的惩处方案三方面。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尽快整合《环境保护法》、《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部门法中的生态补偿相关条例,完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生态补偿条例。其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制约了经济增长的地区应得到合理、足额的补偿。最后,应提高违约成本,对于未遵守政策条例甚至法律条文的社会主体,应同时施以经济处罚与行政惩戒,并将所得收益应用于完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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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聚焦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补偿方式和新安江流域上游地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成本损失”和“利益补偿”的理论体系,采用合成控制法、双重差分法等计量方法分析流域生态补偿在推动受偿区经济运行方面的实施效果,并探索绿色信贷对受偿区经济的弥补程度。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实施后,合成控制法表明安徽省人均 GDP 相较于未实施的模拟情况平均每年降低 1.73%;黄山市人均 GDP 较于未实施的模拟情况平均每年降低 1.3%,此外,双重差分法、时间安慰剂、地区安慰剂证实了这一结果。
第二,绿色信贷的参与可以平均每年抵消项目对安徽省人均 GDP 约 0.68%的负面影响,当绿色信贷参与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项目之后,短期内受偿地区的经济增长仍会受到负面冲击,但随着时间推移,经济损失将逐步得以弥补。
据此,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启示:第一,要警惕生态保护对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强化各社会主体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知,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管体系;第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补偿的政策设计与实施,提高资金分配效率,提升绿色信贷内生动力,多元化融资渠道;第三,创新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多元补偿的绿色利益分享机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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