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 相关概念
1. 职工权益
职工权益是指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有的获取劳动报酬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选择职业和平等就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个别劳动权,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借助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赋予职工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以及民主参与权等代表劳动者集体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也称劳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待遇方面劳资双方的主张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纠纷。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旅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32]。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引发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主体与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
3. 去产能
产能过剩是产业结构失衡所致,即社会供给大于社会需求,资源配置不均衡使得供需失衡,是特定时期内饱和生产所导致。去产能就是指化解产能过剩,解决过剩生产力对社会供需方面的影响,在我国产能过剩一般普遍存在于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以及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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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论基础
1. 康芒斯集体行动理论
约翰·洛克斯·康芒斯是制度经济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1934 年发表的《制度经济学》是他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作之一,他认为法律在经济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是有意的,可以帮助个人实现或克制自身想要达到的意愿,以达到指导和约束个人行为的目的,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康芒斯主张凭借法律的力量对经济进行管理,认为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力量,劳工运动只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因此他十分注重国家以及法律制度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康芒斯站在制度的视角对工会进行研究,把工会当做一种由工人联合所形成的特殊力量,并把工会看作是一种经济制度,试图将其归入经济活动的一般理论中。康芒斯提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三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即:冲突、依存和秩序。有别于其他经济学研究,康芒斯致力于研究冲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冲突中产生秩序。他认为冲突和利益是可以互相调节的,并强调法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康芒斯认为,用集体的行动来对个人的行动进行控制是制度的实质,法律、道德、经济这三种制裁形式是这种控制实现的主要途径。因此,他特别倡导国家干预与集体行动的方式,并重点强调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调节所发挥的作用[33]。
2. 邓洛普劳动关系系统理论
美国的劳动关系学者邓洛普将以往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进行整合,形成了劳动关系系统理论。作为劳动力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邓洛普及其理论深受凯恩斯理论的影响。
邓洛普在其《劳动关系系统》中提出了用以分析劳动关系的理论模型,将劳动关系运行变化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归纳于其中,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理论为劳动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邓洛普在劳动关系中加入理论模型,并将劳动关系从社会系统中分离出来,用系统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劳动关系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他认为,劳动关系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但是彼此之间却是相互独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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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整体情况
(一) 成效及主要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4 年 2 月 S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在有效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快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将完善职工安置措施纳入到政策保障范围。同年,为完善政策、职工安置和提高待遇、推进援企稳岗工作,再次印发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出台了“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用以减轻企业负担。
2015 年 S 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同时在全国率先将农民工纳入职工失业保险政策范围,通过不断扩大政策范围和调整失业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失业保险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在各设区市和部分重点地区建立了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通过加强调控指导各地区的职工分流与再就业工作。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底,
S 省产业结构调整涉及职工 51.80 万人,已明确在企业内部转岗留用 24.87 万人,参加转岗培训 5.81 万人,待岗、辅助性岗位、提前离岗等内部安置 8.91 万人,向社会排放失业人员 12.21 万人,劳动关系保持了和谐稳定的状态。
2016 年 04 月 S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之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援企稳岗政策并开始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 4050 职工的社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在促进转岗就业创业方面 S 省启动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为招用去产能失业人员的企业与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具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相关的创业指导与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就业援助,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同年 05 月,印发了《S 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各项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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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
2016 年 01 月至 2019 年 09 月期间,S 省在去产能、处理 “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有关企业共计 xxx 家,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xxx 件(调解结案 xxx 件、裁决结案 xxx件、不予受理 xxx 件、撤诉 xxx 件、未结 xxx 件、中止 xxx 件),xxx 家企业涉及其中,涉案人数共计 xxx 人,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问题、经济补偿问题、工资问题、劳动关系问题以及生活费等其他类型的争议诉求。①
从劳动争议案件诉求类型的情况来看,产生劳动争议的去产能企业对职工合法权益大多存着两种及以上的侵权行为,其中在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方面的侵权行为是去产能期间职工权益受损的主要方面,也是引发这一时期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原因。2016年 01 月至 2019 年 09 月间,A 市在 S 省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涉及存在劳动争议问题的企业 xxx 家,共处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 xxx 起(调解结案 xxx件,裁决结案 xxx 件,不予受理 xxx 件,证据不足驳回 xxx 件),涉案人数 xxx 人,共有 xxx 家企业涉及其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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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16
(一) 企业基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对职工权益保障不够..................................16
1. 去产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16
2. 去产能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问题.........................17
四、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原因分析............................21
(一) 去产能企业原因................................................21
1. 对职工权益的重视不够...................................21
2. 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不到位.......................................22
五、 解决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的对策建议.................................31
(一) 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31
1. 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31
2. 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32
五、解决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的对策建议
(一) 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
去产能是我国为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盘活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所涉及到的去产能企业充分利用政府下发的援企稳岗资金等财政补贴以及自身原始积累,努力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没有把大量富裕劳动力推向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将企业冗员在企业内部消化。随着我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逐步展开,去产能企业与企业内部的富裕劳动力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将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目的是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进行合理的利用,这不仅是政策的需要同时也是去产能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去产能作为政府采取的主动作为,因此政府在去产能过程中应当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政策的兜底作用,努力扮演好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企业健康发展的管理者的角色。
1. 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由于去产能企业的劳动关系运行风险较大,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可避免,因此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工作,在企业去产能以及职工的安置过程中,要做好事前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各行政区域内的去产能企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关注去产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尽可能的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使劳资矛盾处于合理可控区间。无论是作为管理方的企业还是职工以及代表职工权益的工会,一旦出现劳动争议问题而事件的发生通过自身力量却无法解决时,他们都希望政府能够出面作为公平的第三方积极干预劳动争议事件以及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化解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协调企业、劳动者以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去产能过程中政府应根据去产能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与产生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及时对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对去产能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加强去产能政策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对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和影响劳动关系整体运行趋势的风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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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以 S 省 A 市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为例,通过对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成效和主要措施进行阐述,以及对去产能时期 S 省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 S 省去产能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特点,认为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是引发这一时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职工安置与再就业问题导致这一时期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成为去产能过程中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以及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去产能企业缺乏对职工权益问题的重视并且自身的劳动人事管理不到位;企业职工对自身权益认识欠缺、自我技能不足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现阶段经济环境及法律法规的影响成为 S 省去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据此,为有效保障去产能这一特殊时期职工的合法权益,维系劳动关系运行整体平稳有序以及确保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获得妥善的解决,使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于合理可控区间,提出以下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第一,在去产能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在职工权益保障和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去产能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失业保险在扩大就业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加强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去产能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与制度管理。增强劳动人事的管理水平;强化工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第四,劳动者要加强对政策和自身权益的认知水平。由此来应对去产能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减轻劳动争议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