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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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685 日期:2023-06-25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在职硕士论文研究,笔者认为渔业作为农业当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渔业权法律制度是对渔业健康、持续、稳定、高效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只有渔业权的法律制度得到保障,才能使渔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才能加快我国渔业的发展脚步,才能提升我国的渔业大国的地位,才能使我国由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转变的进度更快。但是我国渔业权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是相当较为滞后,与之相匹配的渔业权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的生产生活状态也不佳,由此可见提升渔业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势在必行。综合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要通过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优化渔业权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渔业权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提升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而保障渔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文能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借鉴。

一、渔业权概述

(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渔业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但是根据《物权法》和《渔业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将渔业权分为渔业捕捞权和渔业养殖权。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渔业权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以下几种说法:一、在特定的水域内依法设定的可以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特定的水域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行为或者从事渔业养殖行为的权利②;二、在一定的水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渔业捕捞或者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
建立健全渔业权的法律制度,并使其得到有效的保障,对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渔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健康性和有序性,保障渔民和渔业从业者的基本权利,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渔业权的问题是关系到渔民和渔业从业者的生活和生产的最基本的权利问题,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对渔业权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也都有阐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养殖业的第十条当中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捕捞业的第二十一条当中规定,“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当中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当中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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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殖权的涵义
养殖权的定义可以概括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的水域进行渔业养殖的权利。
1.养殖权的主体
养殖权的主体,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国等地,其养殖权的主体是生产者组织。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其养殖权的主体是渔业合作组织。日本的养殖权主体在其《渔业法》中规定是渔业合作社。现在全世界对渔业养殖权的主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我国对渔业养殖权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养殖业的第十条当中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渔业养殖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物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企业,所有制性质在物权关系中是不表现出来的,因此,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养殖权的主体可以称之为合伙企业、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养殖权的主体也可以和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重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第十一条当中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养殖权的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第十一条当中规定,养殖权的客体水域是由国家统一规划而定的。渔业养殖权的客体是法人、自然人或是合伙企业在政府批准的水域内所养殖的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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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 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发展可也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1949-1966 年的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1967-1978 年的渔业立法停顿时期;1979年加强渔业的法制时期。第一阶段,国务院 1955 年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脱网渔业禁渔期的命令》,1964 年国务院批准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增殖保护条例(草案)》等。第二阶段,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渔业立法几乎停滞不前,没有重大的渔业相关立法工作进行。第三阶段,1979年以来,国家开始重视对渔业生产的管理,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①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 1986 年 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通过。而后又先后进行了 4 次修正,分别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由于 2004 年 08 月 28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由于 2009 年 08 月 27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上,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最后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上,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 渔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我国渔业行政管理机构自 1978 年成立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过程。机构的设置在不断的完善,机构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增强,管理队伍也在不断的壮大。可以说,我国渔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历史变革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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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渔业权立法不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渔业行政执法要依靠法律,随着我国渔业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渔政管理、渔港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公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配套立法工作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 1986 年 1 月 20 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通过,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 1987 年 10 月 14 日经过国务院批准,1987年 10 月 20 日农牧渔业部发布以来,就再未做过修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是为使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经修改了四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自颁布后就再未修改,很明显是造成了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贯彻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也使得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形式、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②但是未对捕捞限额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可适用性的法律、法规等做出制定,使得捕捞限额制度到现在为止仍有一些省份未制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在现阶段随着捕捞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新型的捕捞作业方式越来越多的用于渔业生产实践当中,渔业立法方面也未对这些新型的捕捞作业方式进行补充说明、管理和规定,这便影响了捕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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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借鉴............................20
(一)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20
(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借鉴..............................25
四、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27
(一)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27
(二)优化渔业行政管理工作.................................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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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
渔业权在法律当中的确立,并将渔业权制度化,对我国渔业权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保护以及渔业的经营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现阶段来看,只有将渔业权的概念明确的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才是渔业权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中提到的“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用益物权。未对渔业权的特性做进一步的表述,知识依据十分笼统且抽象,原则性的一种表述。
在《渔业法》中体现渔业权制度。结合我国的渔情和国情,从外延和内涵两个层面上,将渔业权基本概念加以陈述,将“养殖权”和“捕捞权”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从而突显出我国特色。另外,增设条款,以规定渔业权的适用范围、优先次序、申请、许可等,从而在《渔业法》中完整的体现渔业权的制度体系。
渔业生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它是以渔业资源为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大多数渔业生产都是以利用江、河、湖泊以及海洋的公共渔业资源为主,一方面是由于渔业法规涉及到了公共资源,那么渔业权的立法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就会给社会上一部分人或者一部分群体带来利益,而给另一部分人或者另一些群体带来不利;另一方面是渔业行政执法的立法活动给社会或者生物带来的利弊很难被同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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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渔业作为农业当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渔业权法律制度是对渔业健康、持续、稳定、高效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只有渔业权的法律制度得到保障,才能使渔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才能加快我国渔业的发展脚步,才能提升我国的渔业大国的地位,才能使我国由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转变的进度更快。但是我国渔业权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是相当较为滞后,与之相匹配的渔业权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的生产生活状态也不佳,由此可见提升渔业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势在必行。
综合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要通过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优化渔业权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渔业权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提升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而保障渔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文能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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