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司法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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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5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研究法律论文,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从理论与立法中对舆论监督的理解与规定来对比司法实践中对舆论监督的认定标准,并以数据分析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在新闻侵权纠纷中的抗辩结果探究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界限。从而明晰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的界限与标准,并为新闻媒体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司法实证考察的数据与方法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司法现状
1. 司法实证案例的选取
2018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因新闻媒体在以舆论监督为抗辩时,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认定舆论监督可以作为一项抗辩事由,故在案例的“本院认为”部分中搜索“舆论监督”,并以“民事-人格权纠纷”为限定范围。共检索到 164 篇人格权纠纷文书,其中名誉权纠纷 156 篇;肖像权纠纷 4 篇;一般人格权纠纷 1 篇;姓名权纠纷 1 篇;隐私权纠纷 1 篇。在人民法院提及“舆论监督”的案件样本中,名誉权纠纷占人格权纠纷 95.12%。舆论监督的行使需要通过新闻自由来实现,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就难免会侵犯他人人格权,而在人格权纠纷中名誉权纠纷占主要部分,并且本文研究的主要部分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时涉及的名誉权纠纷,因此本文选取名誉权纠纷并筛选掉重复无关案例,得出有效案例共 148 篇。
为明晰立法与司法实践如何判断舆论监督是否构成一种有效抗辩,对数据样本范围做出如下限定:新闻媒体中的自媒体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乘载的是公众自身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自媒体的特殊性并不能像其他媒体一样行使新闻媒体特有的新闻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自由的特殊性是舆论监督得以行使的基本依据。为了明晰新闻媒体行使带有特殊性的舆论监督权利,故对侵权主体新闻媒体的范围界定为有新闻单位的新闻媒体,其中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不包含自媒体)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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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司法现状评析
在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规范的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界限,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界限的认定情况之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倾向性保护,并且对舆论监督抗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具体分析如下:

1. 司法实践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倾斜保护

从数据样本中发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面对新闻媒体提出舆论监督抗辩时,被报道对象的胜诉率普遍很低,这都说明对新闻媒体的过于保护。在全球经济市场运作的影响中,我国对新闻媒体的成本投入已经越来越少。新闻媒体受市场调整的趋势日益加重,这使新闻媒体面临着受市场调整的竞争压力。如此过于保护新闻媒体,一些媒介就会因此受到社会的发展呈市场多元化的趋势的不良影响。从消费主义到拜金主义等的价值观念的出现,渐渐在媒体环境中根深蒂固,为了追逐经济效益,一些媒体开始发布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寻租广告等有着不良影响的新闻。从 2007 年开始,一些不良媒体为了追求高热度与高点击率,而开始自导自演“纸包子”新闻,以及临时策划的“茶水发炎”事件。从 2009 年又出现了山西“封口费”事件到如今的“塑料紫菜”“塑料大米”事件,甚至还有媒体会统计出每一年的年度十大假新闻。这些都一再地冲击着受众对新闻媒体认知,不断地改变了媒介在受众心中的影响力与形象。

2. 司法实践对舆论监督抗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新闻媒体提及舆论监督抗辩后,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属实、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成为了案件的核心内容,但是司法实践新闻媒体作出的行为是否符合新闻真实的标准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不受侵犯名誉的权利。公民的声誉是公民的法定声誉。公民的法律名誉受损不仅损害了其社会形象,也会导致公民的经济利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解答》也对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有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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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理论分析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殊性

舆论监督的性质与功能一直是学者不断讨论且富有争议的话题,实际上舆论监督代表着公共利益。《辞海》中,对舆论监督有如下定义:“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机关或者利用舆论工具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舆论权力,除了批评不良的社会现象外,重点是权力组织与决策,监督对象不包括公民的隐私,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与公民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管理部门改进工作,避免犯错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①而陈欣认为:“广泛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参与,有权通过某种形式的组织和传播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公民意见影响公共决策并监督有影响力运作的社会现象”。

据侯健介绍:“舆论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公共论坛产生的舆论权力对权力滥用的监督和制约。”③田大显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务中的自由行为以及披露,建议甚至批评的偏见行为是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④舆论监督的最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并已成为任何社会制度下的普遍价值。⑤在界定舆论监督时,一般表达为: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公众实现其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新闻媒体的报道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因此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属性。舆论监督的对象一般为公权力,属于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可以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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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性质澄清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性质澄清解决的是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提出时,是阻却了新闻媒体报道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使其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还是在已构成对被报道对象人格权侵权的情况下,作为阻却被侵权人请求权行使的抗辩理由提出,从而使自身得以免责。

由于舆论监督代表着公共利益的行使,司法实践中保护这种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应当结合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在数据样本中,人民法院大部分做出的表述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种表述方式体现了司法者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此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抗辩属于权利障碍的抗辩,这种抗辩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因一定事由而自始不发生。

新闻报道不仅有责任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对社会生活有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能侵犯关于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侵权将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集中展现出来,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冲突,“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估各种利益重要性的一般规则并对这种利益冲突进行调整来实现。”③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于新闻媒体与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还是做出了限制。即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时,还要进行个案法益衡量,要满足报道真实、报道平衡、谨慎审查义务的履行,方可阻却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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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司法适用的完善....................21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考量的基本维度....................... 21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 24

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司法适用的完善

(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考量的基本维度

1. 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认为新闻真实是认定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新闻媒体有权利和义务报道新闻事件,以便跟上社会的发展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由于法律和公众的需要也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当舆论监督,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名誉权。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应为传播事实的基本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正当。

以第二章所述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为例,争议文章内容是否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文章构成侵权。①此观点为司法实践中对报道真实认定的主流观点,要满足新闻报道真实要满足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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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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