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监狱改革的践行THE PRACTICE OF QING DYNASTY PRISON REFORM
摘 要
清朝的狱制是从明朝继承而来,从本质上说清朝的监狱还不是一种行刑机构,只不过是一个羁押待审罪犯且防止其逃跑的场所而已,清朝监狱的管理相对而言是比较简单的且还有个现象是管理监狱的大部分是一些素质极其低下而且非常凶残贪婪的人,正是因为如此虽然法律有所规定要依法对待囚犯善待囚犯,事实却与此有极大的反差,里面发生的惨案让人闻之就毛骨悚然,监狱里面的残暴事件屡禁不止。鸦片战争以后,国内外的形式变得很变革之风复杂,在内忧外患之际,掀起一股变革之风,近代国门被渐渐的打开之后,发生了一件听起来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国人对于西方先进制度探求伊始即涉猎其狱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狱制就像当今社会的一面镜子,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将西方视为先进的典范,但是狱制却与西方差距深远,同时这也是人们心中最哀痛的地方,因此社会的改革起始于狱制改革也是符合情理的。虽然后人对其狱制改革褒少贬多,但是随着社会的法制进程的推进,其积极意义越来越受到很多人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清末监狱状况的调查极其如此黑暗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清末监狱改良的动因,并讲述了清末监狱改良方面的的具体践行如管制改革,刑制改革等等,接着论述了清末监狱改革的具体实施如罪犯习艺所的建立以及模范监狱的筹设等等。最后提出了对清末监狱改良的评价。
关键词: 清朝监狱 改良 动因 实践
ABSTRCT
The prison system of Qing Dynasty is inherited from Ming Dynasty. Qing’s prisons are not executioner institutions, and they are just custody trial offenders and prevent prisoner’s escape. The management system is relatively simple and it always occurred that the managers of most prisons are extremely low quality, very brutal and greedy. Because of that, although the law required that prisoners were treated humanely and kindly, the fact was great contrast. Tragedies that occurred inside make people horrific and lots of brutal events happened repeatedly. After the Opium War, at home and abroad winds of reform set off a surge of change. On the occasion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risis, modern country gradually opened its door, and one thing sounds incredible. People first explored and studied the Western advanced systems, but the reason is actually very simple. It is said that prison system is like a mirror of society. At that time, Chinese people made western countries an advanced model, but the gap of prison system was far-reaching. Prison system was also a huge concern in people’s mind, so it was absolutely reasonable to change Chinese prison system in the whole society reform. Although people hold different opinions towards Qing’s prison system refor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ignificance of prison system has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Qing’s prison system and its brutal management, it presents the reasons of prison reform in the late of Qing Dynasty. This paper also proposes some specific practices such as regulatory reform, reform of the criminal system and so on. And then it discusse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son reform in the late of Qing Dynasty,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s’ workhouses as well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odel prisons. Finally, the paper put forward the valuation about prison system reform in the late of Qing Dynasty.
KEY WORDS: Prisons of Qing Dynasty Reform Reasons Practice
第一章 清末监狱概况
1.1清末监狱的管理体制
清代监狱,也是顺承明朝的,其性质还不是一个行刑机构,其性质更像是一种羁禁犯人等待审理与拘置证人的机构,“不外乎缧绁桎梏使犯人不至逃亡为毕事”。 在管理体制上,清代狱制也是承袭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传统,司法与行政混合,监狱除省一级的司监属“泉司”管辖外,其余的全部成为行政衙门的附属物。 对于当时监狱的数量,其数量不下两千,但是这么多的的监狱却是不分种类的。除了司监拘禁秋审人犯及要犯以外,其他则不分已决未决、不分绞斩军流,全部拘禁于一牢之内。与现在的监狱相比当时的监狱与现在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监狱里的人大多是未决犯。故史书有云,“监狱与刑制相消息,此前监羁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其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答、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 《清史稿》的归纳虽然比较简洁,但却基本上描述清楚了清末监狱的全部性质。清代监狱的种类有两种,即中央监和地方监。在中央又分为刑部监、盛京刑部监、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监和步军统领衙门监狱等。地方监狱则分为司监、府(厅)监、州监和县监等。对于监狱的官吏,清代继承了秦代以来一直为世人所垢病的典狱一职。 清代狱官,有狱官和管狱官两者还有所不同。在京内的狱官为刑部、提牢、司员,在京外的则为按察使、知府及州厅县官等,其有监督监狱的权利和责任,不负责管理的任务。管狱官,在京内的则为刑部司狱,在京外则为按司狱、府司狱、吏目、典史等,其主要是管理监狱的官员,各有各的责任。法律对于囚犯逃越的缉捕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狱官的责任重大但是他们的地位却很卑微,因此稍微有点报复的人便不愿意从事这个职责,对于那些担任此职务的人对于上级便是非常的小心翼翼,一旦出现什么事情就求取免处分的权利,他们对于监狱的给养、纪律、卫生、清洁、服役等一点都不重视甚至认为做这些事情干什么,因此怎么会有改良的意识呢,这些就任的狱官对于下级便是非常的贪婪和残暴,没有什么恶事不做的,清代的监狱管理体制非常的落后,从以上的叙述我们就可以看的出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后来的监狱状况更是残酷凌虐,导致这个局面的狱卒狱吏就应该负首要的责任,当时就有一些改良者对于监狱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的说法:“旧时监狱之管理,‘权在知县及典史,然不能常常亲往,大半寄耳目于家丁,此辈以差事为调剂之地,串通看役牢头,勒诈新犯,绝无能事,追论管理。至看役,非吸烟嗜赌之无赖即老弱残喘之废民,责以看守,尚且不能,更何知管理之法。 甚至于有人将中国几千年来的监狱史无足征之缘由亦归根于此,“盖当时监狱,悉委诸下吏贱卒之手,视囚徒如犬采,尚有何正义人道之可言。故三代而下,数千年来监狱历史无足征者,撰厥缘由,皆以历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政策误之也。”
1.2清末监狱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立法主要是在其入关以后,这个时候起才有了编纂比较完整和系统的法典,在其入关以前,可以说民淳法简,“刑制止斩决鞭责两项”。 随着后来经济关系、阶级关系以及民族关系的复杂化,于是清朝在建国之初,便开始下令依照明朝的法律去治理讼狱,另一方面开始着手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清朝立法,一承明制,即依旧遵循诸法合体的传统体例,因此并没有独立的关于监狱的法律法规,除了一些相关的单行条例外,跟监狱方面相关的主要就是大清律的名例、捕亡、断狱各篇之中。 比如清朝的第一部成人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它是在清世祖顺治四年刊布的,在这里面就有不少关于监狱的条文,狱具规格的规定等,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修订的重要法律《大清律例》在《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如明确了“立决”和“监候”的区别,规定了宗室觉罗和旗人罪犯的不同待遇等等。此外,由于监狱管理事例烦杂比较繁杂且前人所设立的法律章程大多已经散失, 在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时任提牢主事的赵舒翘费了数年的功夫收集了清朝建制以来的一些监狱规则、提牢条例和有关事务管理章程,综合成《提牢备考》专辑,分为囚粮考、条例考、章程考和杂事考四卷。该书尽管不是清廷正式颁布的官方法规,但却是有关监狱、提牢方面法规的重要汇编,为研究明清监狱制度提供了系统而珍贵的资料。纵观清朝监狱方面的立法虽然看上去很是散乱复杂,但是整体上还是比较完整的,还有就是法律对监狱的生活和待遇还有一些比较仁慈的规定,如承袭前明旧制而经乾隆两次修订的关于囚犯待遇就有如下规定:凡牢狱禁系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准混杂。锁扭常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 凡在监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疾病给医药。对于年老残废有疾病的轻重不允许混杂,根据当时的立法男女不得关在一处。 另外设有女监,其中还有一项规定就是当今立法也值得垂范的规定,比如对于那些已经定罪的囚犯,清朝的法律是允许其异性家属前去探视,对于探视的时间由狱吏控制好,然后狱吏把门关好,进行守卫不允许他人进行偷看。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了解到清朝监狱立法中狱吏的职责很是明确, 并且对其还有很详尽的规定,曾三令五申要严厉禁止凌虐罪囚的行为,同时尽管清朝也不乏明君贤相, 但是从整体上看清代监狱仍然没有脱离旧式监狱的残苛惨烈的本质,其依然和秦汉时期的监狱状况没有什么差别,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监狱的状况依然是惨无人道、暗无天日。
第二章 清末监狱改良的背景和内外因分析
在本章中我们讨论了清末监狱的实践情况,在此部分中我们把其践行分成了两部分来进行探讨,首先是清末监狱改良前的准备,再者是清末监狱改良的具体实施方案,从这两个方面我们边能清晰的看到清末监狱改良的实践状况。 我们知道清末时期清廷摇摇欲坠,历史并没有给清政府足够的时间励精图治,但是在监狱改良方面清廷确实作出了具体的有名有实的改革,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便知道在此次改革中首先是对传统的刑制进行了不间断的改革以外,清朝政府同时还宣布在预备立宪后对官制进行全面的改革,同时还派遣官员出国进行考察学习西方先进的狱制,比较典型的便是对日本“通州同文”的监狱的考察,此次考察对于清末监狱的改良都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资源和制度上的借鉴蓝本。 因为其无论是在监狱管理还是有关监狱制度方面上的诸如监狱生活、监狱构造、监狱的教育以及监狱作业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收获。 还有就是清政府从法部和大理院中精挑细选出了中西狱理的官员出席了1910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八次万国监狱会议,会后出席官员做出了详细的汇报,这对于清末监狱改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打破了之前以为日本是西方的化身进而以日本为榜样进行学习的看法,开阔了国人的视野 。
清朝政府在监狱改良的具体实践上面,除了进行整顿诉讼以外,皇帝还谕允了当时的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的设立罪犯习艺所的奏折,之后在全国开始实施,此举便跨出了中国监狱改良的第一步,尽管在监狱构造组织方面与理论方面还不是十分吻合,那么的完美,但其意义却是很深远的。从1903年开始罪犯习艺所在全国得以陆续的开办。
2.1清末监狱改良的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使中国由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并强行在华设立司法机关及监狱,破坏了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从此清末的监狱制度也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标志。
1900年前后,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加紧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更加腐败反动,国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尤其是全面卖国的“辛丑条约”的签定,进一步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浪潮,清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需要,抑制革命运动,维持大清“皇位永固”,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统治方法,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19世纪末,随着教育刑论的兴起,西方各国监狱制度日渐改良和完善,清末的封建狱制受到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狱政思想和监狱制度的强烈冲击,国内要求改良监狱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国际国内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清政府将改良狱制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一系列的变通的活动中,清朝统治阶级逐渐认识监狱与刑法相互维系的关系。 认为“狱制一日不改则新律不可用”。 法部有感于旧有狱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统治,呼吁我国现代狱制亟待改良。因此监狱改良就被提到“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上。
2.2清末监狱改良前的准备:官制改革
在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终于在众多大臣的劝说之下下达了立宪的决策,其叙述了中国国力不强, 并分析各国如何富强的原因之后写道,“时出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定,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伤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为基础……”
根据以上上谕的内容,改良必须从官制入手进行,在此颁布之后的两个月, 清政府又颁发了《厘定中央官制谕》,此谕旨认为“仰为列圣,成宪昭垂,法良意美,设官分制,莫不因时制宜”。 只是今天的情形有所不同,因此便要进行变通,于是将刑部改为法部,专门管理司法;大理寺改为了大理院,由其专门负责审判,从这些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清朝政府开始慢慢的效仿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里是先将司法与行政进行了分离。在清政府颁发《厘定中央官制谕》之后开始进行各部院关于执掌事宜及其各个职务的拟定办法进行商议,法部针对其官制办法认为现在刑部改为法部,其涵盖的范围就更加的广泛了,组织起来其难度又增大了,并且职责范围也扩大了很多,“则凡司法官吏之进退,刑杀判决之执行,厅局辖地之区分,司直替察之调度,皆系法部专政之事”.因此法部在法令下发的不到两个月内首先上奏了核议法部有关官制的办法。 法部首先对其职责范围进行了拟定,其内容是由法部去管理全国民事刑事监狱和一切的与行政相关的事务,由其法部监督大理院以及高等及低等审判厅等,其次,规定其下设典狱司,掌管地方监狱,典狱司设郎中三员,员外的设四名进行主事,他们分别取掌管直省监狱,警察、费用编纂,牢狱制度等事项,至此之后全国的监狱事物便由典狱司专职负责,根据《法部官制草案》的说明,由典狱司所负责的事务如下所示:1、审查直省牢狱建造的图案;2、牢狱的增析裁并事项;3、监察典狱官及狱吏、司狱、警察事项;4、罪犯习艺所事项;5、罪犯的名册;6、筹办改良牢狱事宜;7、颁行牢狱规则;8、编纂牢狱罪犯的统计书表。 改革以前的刑部提劳厅只是掌管刑部监狱,地方的刑狱由行政官署进行管理,导致司法与行政混乱纠缠不清,改革以后由监狱司统管全国的狱政,这样就结束了监狱跟行政纠缠不清的局面,而且与行政彻底的分开了体现了司法相对独立。 对于监狱内部制度在此时也得到相应的确立,在新型监狱里设立典狱长统一管理整个监狱,设立三科分别掌管戒护、作业、会计等事项,教务和医务主要负责对罪犯进行思想上的教诲,并对其身体进行治疗。沈家本从法理上明确阐明监狱地位之重要:“泰西立宪诸国,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以故各国莫不从事于改良监狱⋯⋯方今力行新政,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对于地方官制, 庆亲王奕匡于1907 年奏请按察司改为提法司,各州厅县设典狱员,原有佐贰杂职一律裁撤酌量改用。同年公布的提法司办事划一章程规定提法司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州厅县下设典狱,各省电复多以“无才无费”为借口,筹办不力,编篡官制大臣载泽迫不得已,奏请保留吏目、典史。 由此可见,地方各级政府在司法行政方面的官职改革大多有名无实。另外,还明确的规定了由各级检察厅检察官统一安排指挥司法警察。
2.3 内外因分析
历经庚子之变、辛丑之辱,20世纪期然而至。痛定笃思,人心期变,为挽
内忧外患,清廷始推行新政,在新的世纪以新的姿态带给国人新的希望。 原期“琴瑟之改弦”’,最终则发展为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军事以及法律改革在内的庞大体系,尤其是向来讳莫如深之监狱,其改革亦被提上议事日程,其间原因颇值得后人寻味。
2.3.1 内因:危机与示范下狱治思想的变更
“(浙江)监狱一任狱卒之凌虐,惨无人理。勒私规,毒吊拷;视同犬系,横加酷害;铁槛土窖,臭秽难堪,以致疫病丛生,瘦毙相连,生灵何辜稚此茶毒?所谓监狱不营地狱!”’“苏垣司前街某署司监本为全省重要人犯羁禁之区,外观虽尚宏壮,内容实甚腐败。非特地形卑下,易受潮湿;饮食污秽,不合卫生;又且流弊孔多,颇滋物议。”作为古代监狱之集大成者,清朝监狱的黑暗亦达顶峰,可谓中外人所共知。历经几千年的发展,清朝监狱在狱制上已相对完善,具有完整的拘禁体系及职官制度;然其狱治思想却因循不前,仍一主于相沿几千年的苦辱宗旨。 监狱功能被定位在对罪犯的纯粹惩罚与报复,“束其身体,节其饮食,隘其居处,无非多方折磨,启其悔过迁善之心”,重刑惩囚之理念根深蒂固,以恶制恶的狸狂恶牢在礼仪之邦中因之被视为阴森黑暗之地,既畏惧之,又排斥之,由来而久的“贱狱”观念继续得以强化,为官之人不愿躬问狱事,狱官责重位卑,狱卒更排在“娟优皂卒”的最后一位。及至清末,此一思想与理念始有所改变。
1、从安全阀到犯罪源—双重危机下狱治思想变更的起点
对于监狱的极端黑暗腐败,政府及士人并非熟视无睹。 阅诸《皇朝经世文编》系列,即可见大量批判之声及革新狱制的言论,清廷对此时有采择而着手进行整顿;然其结果则是一弊不除,反又生一弊,固有狱治思维下所开药方实无多少新意,传统监狱似己陷入积重难返之境。至清末,积弊之下越狱现象大量出现,而其自身又构成监狱的另外一弊。
对于越狱,大清律例明文规定,脱监潜逃者罪加二等,暴力反狱者斩,处理不可谓不严,然清末越狱事件仍时有发生。1900一1905年《申报》所刊越狱事件(以江浙一带为主)的一个粗略统计,由于报纸关注区域的限制,这一量化分析自然并非全面和精确,但结合沈家本 “逾越逃亡,甚则劫狱反狱,防之不胜其防”之言,晚清越狱现象当是非常普遍,且越狱成功率亦非常高。就越狱原因及方式来看,越狱现象不仅是监狱腐败的表现,更是监狱积弊的爆发,是监狱瘤疾所引发的一种自我危机。其后果:
一方面,作为一种示范,成功越狱给在狱者以及整个社会以极大的侥幸心理,成为犯罪率及再犯率(越狱本身即是一种再犯罪)高居不下的诱因之一;另一方面, 作为监狱自身危机体现的越狱,最终又加剧和构成了清政府的统治危机和社会秩序的紊乱不堪。盗案劫案迭出是清末社会秩序紊乱的肇因之一。盗贼充斥,间阎受害,居民因之夜不安枕;官府被累,社会因之更加动荡不安。 其时以“群盗如毛”、“盗风日炽”为题的报导屡见报端,如江苏镇江一带,抢劫之案是“旧有所闻”礴,浙东慈溪一带更是“旧必有数起”,而关注一下作案人员的构成,则可略见越狱与其之间的个中联系。实际上,大量的越狱者在越狱之后,并不因畏于官府追捕而隐匿乡间,安守本分,而是一反常态,或者加入匪帮,串通盗贼,“聚众之匪,倡乱之民,多出于此”;或者横行乡里,“包庇娟赌,流毒间阎,以及唆讼抗官各事,亦多出其构煽”,“昔投豺虎于四裔,今良荞易嘉禾”’,徒长凶暴之风,世风日下。 庞大的盗窃队伍中,越狱者不仅不在少数,且“其心愈毒,其手愈辣”,而“社会无安静之日也”’。报载金陵地区自新所逃出贼犯三十余名后,“盗案日多”,各处居民无不归咎于官员之不能约束,即可作为一证。不仅乎越狱者,刑满出狱者亦不例外,“在上者或治以严刑,绳以峻法”,“虽当时慑于威严,而一经宽释,则怠惰如故、作奸犯科如故,法令因之而俱穷,风俗因之而愈偷”。原为惩罚、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统治而设之监狱,到了清末,不仅未能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反而成为滋生犯罪的场所,与设狱之初衷实是背道而驰。
监狱功能的严重弱化及其导致的危机引发了社会的不少反思,其焦点则在于为何越狱者以有罪之身仍然再次选择犯罪,且其行为更加猖狂,手段愈益毒辣?“荞民犯法,半出饥寒”作为一种共识逐渐为社会所认可。清末,社会贫困程度加剧,民生凋敝已成社会常态,人民生计日益艰窘:农民终岁辛勤劳作,若是丰年,饥寒尚可保无虞,天灾时行而物价腾贵之时,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工人计工给资,每日不过一二百文,以此量米数盐,已有 “入不敷出”之叹,加之铜圆价贱,物价翔贵,实是“度日维艰,毫无生趣’,;伙友每月所得十余千至三四干不等,而其时柴米油盐,百物价昂,以所得作为家用,“其何能支”?农工商诸界,勤苦谋生却不能自给,偷盗抢劫则入款繁多,生计充裕,“相去不可以以道里计也”;摆在众人面前的事实是“正当之事业日益艰难,费尽心力尚不足以谋生活,而旁出之邪途竟有别开生路之乐”“,人情亦就无不舍难而就易。“大抵其不幸而陷于罪网者以未受教育而谋生维艰耳”,生计的困难不仅迫使寻常之人沦为盗贼,更是越狱者及刑满释放者轻易再陷罪催之关键原因。是故,要减少再犯率,安定社会秩序,必须为其宽筹生路,首先解决罪犯生计问题;而苦辱宗旨之下,根本无法想象监狱中会有此项内容,能够容纳这种关怀 。苦役劳作非为授之以一技,不过求得罪犯身心的倍受折磨; “既以未受教育而娱陷罪网,而身入罪网之后仍不施以补助之教育,一旦出禁,仍无可以谋生之路。同是圆颅方趾之人,断无忍饿待死之理,苟非为恶,胡以得生?”人虽身脱狱门,却依旧没有正当的求生之术,故态易萌,终将往复出入于监狱之中。 不仅如此,“以为此人者已落罪网,则当入诸黑暗之域而将使之永不见天日也”,重刑惩囚的既有理念下,监狱之中罪犯丛聚如蛆蝇,狱吏对之如野叉,以刑惩威吓为能事;罪犯日处刀锯之下,虽一时慑于严刑而不敢犯,但其心怀毒恨之念,羞恶廉耻之心已荡然无存,无事不可不为。 疼苦呻吟而外,罪犯所讨论的是犯罪之历史,所研究的是供词之规避以及将来释放后复为盗贼,要以何种方法才能更好的躲避官兵缉拿。 言传身教、耳濡目染之下,所谓“监狱之拘禁罪人,非冀其有向善之心,实教之以作恶之地也”,以曾经为恶之人而更教之以作恶之事,后果可想而知,监狱最终竟变质为培养罪犯的学校。
统治利益之所在,监狱改革迫在眉睫,而苦辱的宗旨、重刑的理念无形中已
成为设狱初衷与实际情形相悖的根本原因,固有治狱思维之变更显然己是必要的,剩下的只是如何变更的问题。
2、由苦辱至感化—西方示范下狱治思想变更的走向
十八世纪以降,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逐渐形成。 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声中,刑罚体系发生重大变革,作为刑罚执行场所的监狱,其改良运动亦迅即在欧洲大陆兴起,以人道、感化、教育为特征的刑罚思想在各国狱制中相继得以体现。这一改良运动历经百余年,直至十九世纪中叶仍方兴未艾。 时值中国国门打开之际,出国游学考察者从无到有,日渐增加,在其游记或日记中,除对往访所到之处政治风俗予以关注外,亦不乏为狱制费墨者。近代最早出洋游历而于西人狱制有所记载者,当推名士王韬。同治九年(1870),在参观英国贝德福监狱后,王韬颇为感慨:
一则,“居舍既洁净,食物亦精美”,相较于“土室棘垣,暗无天日”(郑观应语)、“寒不得一亲稿荐,饥不得一饱糟糠”的中国监狱,“狱囚住此中,真福地哉!”
二则,“狱囚按时操作,无有懈容。”此种藉劳动以求其输善,劳作不过是行刑的手段,反映的虽是由中世纪向近代刑制刑理过渡的初期水平,却是其时中国旨在“劳其筋骨”的纯粹奴役性劳役所无法比拟的。
再则,“七日一次,有牧师来宣讲,悉心化导之。” 我国从前狱制,本无教诲教育可言,惟刑部监狱内围(收押官犯处)有每夜宣号佛果的习惯,然“纯系自由讽诵经咒,绝无何等之纪律”,且非一视同仁,仅限于内围一处,而并不普及于他监。后来的出国者,诸如工商界人士李圭、驻外使节郭篙熹、薛福成等人,亦都有相似的记叙。当其时,尤其是甲午以前,往访考察西方的各种人士无一为刑部中人,更非提审之辈,在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这些考察所得,自然更多的只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限于一种视觉上随机而零散的传达,钦羡之余,甚或言过其实’,然其意义却不容小觑:首先,给清末朝廷及社会传达了东西监狱制度异样的消息,新的参照物之下,原有弊端益加彰显,中西监狱差距得以凸现;文明与野蛮的反差,在使国人颜面尽失之余亦大受震骇,改良思想的萌生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同时,晚清严重的文化危机造成国人心态的巨变, 从自恃为世界文化之中心到承认中国文化野蛮,“向西方学习”成为“清季以来中国士人的共识”,但凡外洋的,必是好的,自亦是应予仿效的。不管有无“文化性误读”,西方监狱印象已然成为国人可资借鉴的理想改革模型,早在何启、胡礼垣、郑观应等人的监狱改革设想中,即已包含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教育感化等方面的内容,学习西方以改良监狱己是大势所趋。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将访问各国监狱作为考察日程内容之一,对于此后更为专业的考察,无疑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经验与见识。与前一时期相比,20世纪初以来,考察愈趋整体化,并更多了一些理性思索’。出洋“考察政治五大臣”之一的戴鸿慈,在记录美国“尼布够士加”(内布拉斯加)监狱所见所闻后,若有所悟道,“监牢非以苦痛犯人也,束缚其自由而仍使之作工,故西人有改过所之称”,;修律大臣沈家本则一语中的,“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也”,与几千年来以监狱为苦人辱人之地的固有观念相比,这种对监狱宗旨的界定诚属难能可贵,颇为不易。 在此基础上,对监狱及其管理人员的认识亦发生变更,反观国内狱治现状,关于监狱改革的各种设想及建议纷呈出现:
(1)监狱职能的重新解读。感化宗旨之下,监狱者,“拘束罪人之身心,清洁罪人之外围,使之不受外界恶象之接触,则其向善之心或可渐渐回复,一年半载之后,不难改行为善,而不至为社会之蠢也”,言下之意,监狱不纯乎于惩罚报复,还在于改造、预防犯罪,因此必须:
①修建监狱。 中国监狱地势揪隘疫病易生,墙宇卑陋防闲易弛,居处丛杂恶习易染,因而有痰毙之惨、脱逃之虞、凶暴狡诈之传。欲救其失,须以次改筑,注意坚固清洁,坚固能防逃遁,清洁则免罪恶传播,保证囚犯健康。
②狱内宜设工厂,教犯习艺。劳动囚人以健身体,矫正游惰以清罪源,使犯习艺以资释后营生,分囚所得以助公费。
③施行教诲。 中国监狱休以严毒之刑使人不敢犯,西方及日本则化之以感导之术而使人不欲犯,再犯率因而相差悬殊;必须因时制宜,对病施药,使囚人各受适当教益,易于感动,由感动而醒悟,由醒悟而愧悔,由愧悔而痛惩。
(2) 狱务人员的重新定位,强调其重要性,肯定其价值。无论是感化的宗旨还是教育预防的作用,其实现则有赖于监狱管理人员;施教化须有教员,授技能须有技师,执行戒护、课业等事须有看守。 罪犯如国家疾病,监狱则似病院,“病院活患者之生命,监狱复罪犯之天良;监狱之需良吏,犹病院之赖良医”狱官实为文明国“最清洁最高尚”之职,“不得以其取缔罪人而忽之也”,故而必须:
①设监狱学堂培养狱官。监狱为专门学问,监狱官为全监“主脑”,非兼有法律、道德及军人之资格,不能胜任;日本等国狱政大有进步,“皆培养狱才之果也”;我国狱吏“本乏专家,佐贰杂流滥竿充数,狱事不治,百弊丛生”,提高狱官素质是当务之急。
②重视看守选拔与教育,改变往昔重官轻吏、重宏观控制轻具体狱务的倾向。罪犯的行为动作,可以欺上官,不可掩看守之耳目,“欲感化罪犯,必先教育看守”;我国充此任者“皆属下贱”,“既无知识,又寡廉耻”,奸吏滑青的仗势作恶、敲诈勒索是旧时狱制黑暗最直接与主要的原因,必须宽与出身,严加教育,实心造就,使其具备忠实慈爱资格以收惩戒感化之实效 。
③尊重狱务人员,提升其地位。 我国世俗向视监狱官吏为贱役,名称卑而体纶薄,;官卑不足弹压,禄薄无以养廉,狱吏狱卒贪酷暴虐的社会性格并非其个性聚合物,而与其生活环境及待遇密切关联,必须优给津贴,提高品级,从而“待遇隆则捐洁之士自至”,“登进严则贪墨之风自绝”。
各种改革方案中,旧狱无不成为众矢之的,观念之变迁于此也可见一斑,而二十世纪则是思想转变的分水岭。《申报》以江浙等省为主要关注视域,因地处东南沿海,这一带观念更新相对较快,但观诸此前十年间的报纸,还未尝发现此一思想的明显转变。因此, 虽有采用西法改良监狱的建议,然不仅数量甚少,且非常浅显,多偏好于在国人看来具有“周礼之遗意”的以犯充工之制,而对他制则鲜少兴趣。二十世纪以后,对新狱治思想的阐述己日见其多,于西法的采纳亦愈加全面。
从苦辱到感化,是西方权利观念之下人道主义思想在狱治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转变能够在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发生,不仅是“向西方学习”心态下对西方监狱文明的纯粹继受,亦是前述监狱危机下比较中西狱制、反思总结旧有治狱思想后的择优而从,更夹杂着对于古代狱治精神的历史认同。 正如沈家本所言,“大凡事理,必有当然之极,苟用其极,则古今中西初无二致,特患无人推究之耳”。 古人设狱即以感化为宗旨;西方监狱之设囚人运动场不过是体现古人游观之意,衣食洁、居处安即取古人间里之意,教悔、假释之律则为古人幽闭思想之意,甚而“东、西各国今日之集治监、拘置监、惩治场,皆可采取吾国古代监狱制度之精神而标以新名词也!”事穷则变,为改良确实落伍而兼野蛮的刑制与狱制,于大力采用西人新型狱制之时,又极力以“明刑弼教”、“仁忍感化”等德治主义传统相比附,无论是出自对传统依恋下的一种真诚信仰,还是为使改革畅行而于传统中深溯资源的一种良苦用心,可以肯定的是仁政传统为感化思想的接受与认同提供了有效的思想基础与心理凭藉。 既破且立间,西方监狱文明的输入为改革奠定了良好的舆情及理论基础,作为改革先声,思想理念的变化则构成了世纪初改良运动的历史与逻辑起点。
2.3.2 外因:废除领事裁判权压力下的选择
相较于“出去”的考察游学,“进来”的租界西牢算是了解西方监狱另一个更为便捷的途径。自19世纪40年代始,由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被迫签定,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表现之一即为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而其结果之一便是在中国本土陆续出现了由殖民国家司法机关所设置的西式监狱。作为一种比文字介绍更为直观与清晰的“印象”,由于对西方法律文明一定程度的裹胁,租界监狱异质嵌入及其不断发展的过程,客观上成为一种学习的榜样。 “对于摇摇欲坠而又在推行重大改革方面扰像不绝的清王朝来说,外来冲击的政治后果毫无疑问是灾难性的。但外来冲击又把现代化的榜样摆到了中国人的面前,给中国人为现代化奋斗提供了长期的推动力,终于在20世纪初导致了翻天覆地的10年,把以往向外界学到的许多东西付诸实施。”
罗氏(罗兹曼)所言,或有夸大西方文明示范效应之嫌,然领事裁判权对传统监狱制度所带来的强烈冲击亦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到了二十世纪初,领事裁判权对于中国监狱的“推动力”,己不仅乎西式监狱的“榜样”作用,更在于废除这一特权的“压力”效应。 光绪二十八年(1902),英国与清政府在上海议定通商行船条约十六款时,第十二款便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俊查悉史民建例及其室断办清、及二匆担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此后,在与日美葡等国商约中亦有相似规定。长期以来,列强攫取并久久不愿放弃这一特权最为冠冕堂皇的理由即在于中国法律苛酷,中法重而西法轻,“外人深低中国法律必须改订者”有“刑讯无辜”、“非刑惨酷”、“拘传过多”、“问官武断”、“监羁凌虐”、“拖累破家”数端,故而除了“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包括监狱在内的“一切相关事宜”则成为列强放弃这一特权的要价。 列强的所谓“承诺”,加之“旧本能撤去领事裁判权,首以改良监狱为根本”之事实经验,使得改良监狱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一个合理逻辑,收权热切的清廷视其为新政“第一要图’、“最要之巨”,自然会给以更多关注。后来的改革者亦无不以收回此权相号召,“我国而不欲排除领事裁判权也则亦己矣,如欲使居留我国之外人受我国家法律之支配,不先从事于监狱改良,则虽有君如尧舜,有臣如皋陶翟契,雄如拿破仑,强过圣彼得,吾知其领事裁判权终不可以排斥也”,“(监狱)与治外法权至有关系”,改弦易辙属“势不容缓”,俨然成为改良的一面旗帜。则列强的允诺,虽从时间上看并不构成改革启动的最初动因,但却无疑加快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然亦往往为论者所忽略的,正是列强的这一“允诺”,促使这次改革最终迈出了监狱近代化的第一步。 此前,虽有采用西法改良监狱的呼声及方案,然付诸实践者并不多,除黄遵宪、张之洞在湖南及广东个别地方设立迁善所,可以视为对西方监狱作业思想及制度运用的最初形态外,改良方案中的其它近代措施并未见及施行,更未得到政府倡导。即便在世纪之交那份首倡改良的折子中,提出改进方案后还特别强调“此皆中国古典旧章,与西法无涉”。进至20世纪,清廷则明确提出, 此次改良“一切规模宜考酌东西洋办法,以示文明于诸国,为日后撤去领事裁判权及抵制租界监狱地步”’,即全面学习西方,以“模范列强”为宗旨,监狱改良从而得以走出礼刑宽严间迁回的怪圈,由在“传统中变”(change with in the tradition)转而为“在传统之外变”(Change beyond heritation)’。 在被赋予一定程度维护国家民族主权利益意味的同时,狱政改良亦被抹上强烈的政治色彩,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日后改良的基本性格。
2.3.3 历史机会:新政中改革之东风的形成
监狱改良由最初的一股思潮,到二十世纪形成为一股运动,且由少数地方大员的个别性行为发展为政府倡导的统一性行为,由最初的限于一时一地发展为遍及全国,其中自有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压力,同时亦借诸了新政这股“东风”。 始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修律活动,刑法首当其冲,随着改革推进,以生命刑、身体刑、迁徙刑为主体的原有刑罚体系,逐渐被以剥夺自由为特征的自由刑所取代,作为刑罚执行场所的监狱己无法适应新的需求。“庶政改良自刑法始,而监狱为执行刑罚之机关,改良刑法监狱岂容缓哉?” “监狱制度不改良,则新法仍无所施其能,犹车马之无两轮,人之无四肢也;有好刑法,无良监狱,刑法亦不能徒行”,监狱与刑罚相表里,包括监管模式、管理体制、行刑方法等在内的改良已是题中应有之意;光绪三十二年(1906)起,清廷着手进行司法改革,设立各级审判厅以进行独立审判,然“法律所纂订,裁判官所判断,必至监狱以执行”“所谓“监狱与司法、立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典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监狱改良在某种程度上亦可以说是当时刑律及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换一个角度,从行刑成本出发,监狱改良尤其是其中对于作业制度的引进则又是当时经济改革、振兴实业的必然产物 。
甲午、庚子两变后,朝野上下无不探求富强之道:新政期间,国内推行经济改革,清廷“三令五申,时以振兴工艺为务”,令各地设立工艺局、工艺学堂,然而“规模已具者不过寥寥数省会,各府州县无闻焉”。其重要原因便在于财政匾乏,“财力有限”,其效果亦只能是“杯水车薪”’。设局办学,雇匠招生皆需大量经费,财政困窘自然成为一大制掣,如何降低成本、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由此产生了利用罪犯以兴工艺的思想,将罪犯看成一种特殊劳动力,与其伤其身体,取其性命,不如使其充工,如此则“费省而效更宏”。 所谓“费省”、“效宏”,就监狱而言,当时“一狱之成,并护解经费,耗于公利者,岁费遂成巨款,即为州县亏累之大宗”’,而让罪犯充工,既可省去护解经费,做工所得还可用于自给,从而大大减轻朝廷负担;就振兴工艺而言,一方面,以罪犯为工艺教授对象,以监狱为工艺教授及生产地点,则“兴办之始,又不必多糜费”;再则,罪犯在出狱后,以在狱中劳动所得工钱作为从事贸易的资本, 从而促进工商业发展;另外,罪犯中不乏“智巧之徒”,若让其专攻一艺,日积月累,“器物精巧,销路畅通,商业之兴可操左券。”因此,单从经济角度来看,让罪犯在狱中学习技术、生产劳动,既可以以节流的方式,既从节省费用上缓解清政府的经济压力,又可以以开源的方式、既利用其有益于振兴工艺的一面,又帮助清政府走出经济困境并富强国家(能否做到则是另一回事了)。 强制罪犯习艺劳动,“除了教育上的意义外,还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对于二十世纪初这一“特殊时期”的清政府而言,经济上的考虑显然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 吴宗宪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3] 梁民立等著:《简明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
[4] 武延评著:《中外监狱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蒲坚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6] 薛梅卿、丛金鹏编:《天津监狱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 李承云等编:《山西监狱》,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8] 金鉴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 张国华、饶鑫贤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0] 陈旭麓著:《近代史两种》,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2] 李光灿著:《评(寄籍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13] 周密著:《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14] 马作武:《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5] 王利荣:《中国监狱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页。
[16] 薛梅卿:《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
[17] 小河滋次郎(日):《第七次万国监狱会议与狱制改良之前途》,《东方杂志》第5期,2004年,第136页。
[18] 郑观应:《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2页。
[1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20] 冯桂芬:《校那庐抗议》,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21] 汤震:《论中学西学》;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的认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第511页。
[22] 王韬:《豉园文录新编》,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5-66页。
[23]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一87页。
[24] 严复:《孟德斯鸿法意》,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3页。
[25]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拴》,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一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