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规在房地产企业的推广探讨——基于北辰实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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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031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税务会计论文,本文通过分析永续债会税新规对案例企业的影响发现,在实务中公司的条款设计和发行规模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化,这也与新规目前实施效力较弱有关。总体而言,新规对于存量永续债的影响目前并不显著,对于新发行永续债的效力仍然有待观察,需要关注后续应用指南等具体规则出台。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本文研究背景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双重属性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永续债就是其中逐渐受到青睐的一类融资工具。2013 年 11 月我国第一支永续债由武汉地铁集团发行,自此之后我国永续债发行规模不断增长,如图 1-1 所示,永续债近年来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总额均在不断增加。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我国永续债共发行了 1,751 支,总发行量合计 31,253.1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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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的特点体现在发行人的条款设计中,发行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递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永续债没有明确到期日,这就导致了永续债不仅具有“债”的属性,还同时具有“股”的属性,对于永续债的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因此,如何在实务中对发行规模逐年攀升的永续债进行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值得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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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与本文创新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
(1)从理论角度来看,可以丰富永续债的相关研究。永续债是一种新兴的创新型融资工具,相关研究较少,以已有研究为基础结合新规进一步丰富永续债相关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的文献。分析判断新规中进行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的难点和模糊地带,研究新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丰富永续债新规的研究文献。
(2)从实践角度来看,结合实际案例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关于永续债会计确认及税务处理的案例研究较少,尤其是在我国企业发行永续债的历史较短及 2019 年发布新规的背景下。本文结合永续债实例,详细分析永续债属性认定及其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的过程,结合永续债募集说明书中的主要条款设计来具体分析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模糊地带,以期为今后实务中产生的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及税务处理提供借鉴。分析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以及永续债属性重新认定后对企业的影响,为房地产企业日后如何更好地应对新规提出相应建议,对企业今后经营发展、再融资方式的选择等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永续债会计及税务处理新规发布后相关的研究较少,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基于新规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结合相关理论来分析会计实务,从而更好地应用在实践中。本文以永续债的会税新规为基础,结合新规发行前后均有发行永续债的北辰实业公司进行分析。理论和案例相结合增加永续债新规的可理解性,对房地产企业永续债这类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与税务处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发现新规在房地产企业的应用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建议,使永续债新规得到更好地应用;
(2)对我国房地产行业永续债的发行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并对相关会计确认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统计了新规发布后房地产企业新发型永续债的条款设计情况,从而对房地产企业如何更好地应对新规提出建议;
(3)对永续债新规发布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进行分析。由于新规出台时间较短,很少有研究对其应用带来的影响和存在的新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从对财务状况、发行行为以及条款设计三个方面的影响出发,分析了新规发行后对企业的影响,从而明确房地产企业如何更好地应对永续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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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回顾与理论基础

2.1 文献回顾
2.1.1 永续债相关的研究
(1)永续债的定义及发展
永续债是一种没有明确到期日的创新型融资工具。世界上首支永续债于 1648年产生于荷兰,是由荷兰国家机构 Lekdijk-Bovendams 水利局发行的。由于洪水冲垮了堤坝,荷兰政府为了支付修理的大额支出从而选择了此种融资方式。永续债于 19 世纪开始在西方国家流行起来,20 世纪 90 年代后由于其可以很好地满足银行补充资金的需求导致永续债更加盛行。
即使在全球范围内永续债发展历程较为久远,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充分。Sokhi(2013)认为永续债是一种混合融资工具,既具有“股性”又具有“债性”,但是从实质来看永续债属于一种债务融资工具。但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Smith(2013)就持有反对观点,认为永续债没有固定到期日,在永续债存续期间其发行人需要持续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更像股息红利的支付方式,在形式上也与股权更相似。
我国永续债起步较晚,2013 年才发行了第一支永续债。由于永续债的概念和公司债券应具有固定期限的属性相冲突,我国最开始的永续债是以“可续期公司债券”命名,后期才改名成为永续债。刘益阳等(2014)提出永续债的期限较长会加大流动风险,而且在相关条款里会规定赎回选择权和利率跳升机制,购买方会要求更高的溢价,永续债的票面利率较高。李红宇(2015)认为永续债与普通债券不同,主要存在到期日不固定、票面利率高、含财务期权等独特属性。
同时,很多国内学者认为我国永续债的发展应当结合国外的经验进行完善。张继强等(2013)对国内外永续债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对于我国目前永续债发展存在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探讨,认为国外永续债的发展同时满足了发行方和购买方两者的需求从而发展迅速,国内应当在此方面予以注意。冯俏彬(2014)分析了在我国发行背景下永续债的优劣势,虽然永续债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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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永续债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是其属性认定,是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从本质上说是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区分问题。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划分标准有:IFRS (国际会计准则)和 GAAP(美国会计准则),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规定的。
IFRS 中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属性时,首先要判断该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即判断该金融工具有无承担交付经济资源的现时义务,如果承担就应该划分为金融负债,不承担则计入权益工具。此外,在合同中某些金融工具并没有明确是否承担相关义务,但是通过其他条件判断可以形成间接合同义务,此时也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
GAAP 中区分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主要原则是发行人是否存在清偿义务,如果该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存在清偿义务则应该划分为金融负债,没有清偿义务则应划分为权益工具。
在 2019 年 4 月《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4 号文”)发行前,实务中一般遵照的是 2013 年发布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1 号文”)。由于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主体的差异性和发债条款的多样性难以完全适用 41 号文,永续债税务新规(64 号文)就在此背景下出台了。新规明确了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为税务操作提供了更加准确的引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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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产企业永续债的发展现状 ..................................... 15
3.1 房地产企业永续债的发行情况 .................................................. 15
3.2 房地产企业永续债的会计确认 .................................. 19
3.3 新规对房地产业永续债的影响 .............................................. 21
4 案例企业永续债发行及会税处理情况 .................................. 22
4.1 发行人简介及发行概况 .................................... 22
4.1.1 案例选择及公司简介 ............................................ 22
4.1.2 北辰实业永续债主要条款 ................................ 24
5 永续债会税新规对案例企业的影响 ................................. 36
5.1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36
5.1.1 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 36
5.1.2 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 37

5 永续债会税新规对案例企业的影响

5.1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分析新规发行及趋严实施会对北辰实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后文基于如下的假设进行分析:永续债新规实施前,案例公司可以将永续债计入所有者权益,永续债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性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抵税;永续债新规实施后,案例公司需要将永续债计入负债,永续债利息作为债券利息,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5.1.1 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在会计确认方面,案例企业将 2019 年发行的永续债划分为了权益工具。前文在 4.2.4 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部分也分析了目前永续债会计处理新规的实施效力较弱,因此在这里我们按照新规趋严的方向进行分析,若严格按照新规判断,目前存续的绝大多数永续债均有可能被归类为金融负债,即如果将公司目前持有的永续债划分为金融负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根据前述案例分析中对北辰实业永续债会计属性的判断,分析重分类后对北辰实业资本结构的影响,主要是从不同的划分对企业负债、权益规模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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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案例介绍,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对于永续债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标准的认定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待解决的问题。新型金融工具特性复杂,像永续债这类兼具“负债”与“权益”属性的新型金融工具不同的条款设计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虽然永续债从法律形式来看是一种负债,但是根据发行方条款的设计,可以划分为权益工具从而计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发行人采用永续债进行融资可以迅速为企业补充大量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永续债这类新型融资工具固然为资本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但其复杂的特性在实务运用中所带来的争议也无可避免。
(1)新规规范了永续债市场,但公司在应用中依然存在问题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围绕永续债整合细化了相关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并对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机制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加以重点指导,有助于有关各方规范使用永续债等混合权益性工具。永续债在会计准则上被认定为权益工具所需要满足的条款规定的更加严格,有利于加强财务真实性管理,防止虚假降杠杆。通过本文对新规发布后房地产企业永续债条款设计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的条款设计在向永续债新规进行靠拢,新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适用问题,与永续债会计处理新规相适应,有助于发行人控制融资成本,保证会税处理的一致性。
总体上,永续债会税处理新规在进一步完善永续债相关会税处理的同时,对于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风险防控、提升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永续债相关市场更加积极稳健、规范有序地发展。但是,公司在应用永续债新规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以房地产上市公司北辰实业为案例,对其永续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得出北辰实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照新规的三个方面进行属性确认,二是募集说明书中相关表述留有余地,三是并没有对审慎考虑得出的结果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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