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夏的农业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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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75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西夏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西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是人类的生存之本,西夏王朝在多年的征战中疆域大为扩充,占据了很多肥美的土地,农耕成为其主要的生产方式也是其赋税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作为经济基础的土地所有制自然是国家法典首要的规范内容。依据《天盛律令.》的记载,在经济基础方面,西夏社会至少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是:民田,即土地私人占有制,官田,即西夏国有土地制,寺院土地占有制。下面结合《天盛律令》的相关规定阐述一下西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情况。


1.寺院土地占有制
寺院是西夏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特殊的社会地位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建立了独特的寺院经济模式:在国家的供养和民众的布施之外,西夏的寺院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进行一定的农业生产活动,形成了与西夏国有土地制,私人土地占有制并立的寺院土地占有制。在西夏的法典中体现出了僧人、道士对特定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受到法典的规范和保护。“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若隐之,逾一年不告,则所避租佣草数当计量,应比偷盗罪减一等,租佣草数当偿。已告而局分人不过问者,受贿徇情则依枉法贪赃罪判断,未受贿徇情则依延误公文法判断。”由此可见,寺院在西夏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通过买卖获取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在通过买卖获取土地时也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典的规定登记造册,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负,如果有违背则不能应为寺院有特殊的社会地位而免于处罚。


2.西夏的国有土地制度
作为西夏土地所有制的最基本的形式,国有土地是西夏王国统治的经济基础。西夏的主要的农田,牧场和山林以及空闲地都是归国家所有,西夏政府在这些国有土地上直接或者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获取经济利益,这在西夏的法典中也有明文的规定。
西夏的农田有官田与私田之分,在《天盛律令》卷十五《催租罪功门》中有关于官农田的规定:“官私地中治谷、农田监、地主人等不知,农主人随意私自卖与诸人而被举时,卖地者计地当比偷盗罪减一等。”卷十五《租地门》中规定:“官私农主依先自己所执顷亩数当执,不许于地边田垄之角落聚渠土而损之、于他人地处拓地、断取相邻地禾穗等。”通过上述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西夏法律明确的规定有官农田制度,严格的与私人土地区分开来。
在《天盛律令》中有大量的篇幅反映了对官私牧场的区分,通过法律规定将官牧场和私人地界分离,以期避免官私关系因地界不明而交恶;同时,律令还规定对官牧场应当年年造册登记以便备查。如《天盛律令》中相关的规定“诸牧场之官畜所至住处,昔未纳地册,官私交恶,此时官私地界当分离,当明其界划。官地之监标志者当与掌地记名,年年录于畜册之末,应纳地册,不许官私地相混。倘若违律时,徒一年。诸牧场所属官地方内之原家主家中另外有私地者,不许于官地内安家,皆当弃之。地方无有,及若虽有而草木不生,或未有净水,无供给处,又原家实旧者,可于安家处安家,彼牧场其他诸家主等,不许于牧官畜处于水过处垦耕,原有已耕地旧田地当耕,当依边等法入交纳散黍中。彼地方内之牧人、杂家主等于妨害官畜处新耕时,大小牧监不告于局分,不令耕旧田地,牧主、牧人等叨扰时,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若天旱□,官牧场中诸家主之寻牧草者来时,一年以内当安家,不许耕种。逾一年不去,则当告于局分而驱逐之。一年以内驱逐,及逾一年而不驱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一、西夏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9-34
(一) 西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9-13
(二) 西夏的土地管理机关制度 ...................................13-20
(三) 西夏的地租制度 ...................................20-29
(四) 西夏的水利制度 ...................................29-34
二、对西夏农业立法制度的评价 ...................................34-37
(一) 西夏农业立法中的相对合理之处................................... 34-36
(二) 西夏农业立法中的不足之处................................... 36-37
三、西夏的农业立法对农业发展的启示 ...................................37-40
(一)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 38
(二) 因地制宜,注重保护土地 ...................................38
(三) 兴修水利、植树造林 ...................................38-40
四、结语 ...................................40-41


结论


通过前文的详细论述,我们了解了西夏王国农业立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在中古的西夏王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农业法律体系。西夏的农业立法首先通过规定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确定了西夏的农业经济的基础;其次、西夏的农业法律制度就西夏的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举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理清了西夏农业发展的脉络;第三、西夏的农业立法规定了西夏地租的征收,从地租的种类到地租的征收具体操作流程,都规定的十分详备,对于通过征收地租而获得的粮食,也十分细致的规定了储存和使用的条则;第四、西夏农业法律制度关于水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统治者意识到水利是农业的命脉,通过法律规定水利管理机关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在用水时须遵循的各种制度,体现了西夏的农业立法因地制宜、符合国情。
西夏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并在战争中迅速实现封建化的王国,通过吸收借鉴汉族王朝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如此缜密先进的农业法律制度在当时来说是相当不容易的也是非常先进的。虽然他的农业立法在立法技术等环节上还有很大的不足,但是在这些规定中有很多在当时甚至在现在都还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从当中借鉴很多经验为当今的西部大开发发挥出应有的助力,促进西部地区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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