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犯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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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55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对现有⼟地犯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进⾏分析与归纳,并结合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的实务案例来进⾏阐述,发现在现⾏刑法中规定的⼟地犯罪在⽴法理念⽅⾯还存在缺乏前瞻性、⽣态安全观念重视不够等问题;
第⼀章⼟地犯罪的概念、⽴法沿⾰和规范特点
1.1⼟地犯罪的概念及⽴法梳理
1.1.1⼟地犯罪的概念
关于⼟地犯罪的概念,主要可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度进⾏分析。但是,由于本专题研究的是我国刑法中⼟地犯罪的具体规定问题,实际上就是关于⼟地犯罪的刑法⽴法问题,因⽽主要从刑法学⻆度来探讨⼟地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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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学的⻆度来说,⼟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地违法⾏为。但是,理论界对⼟地犯罪的概念各持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地犯罪是指⾏为⼈违反⼟地管理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地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地关系,危害正常的⼟地管理活动,危害⼟地市场秩序,妨害国有⼟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和增益,依照刑事法律及其附属刑事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为。[7]显然,这种观点没有将单位犯罪的情形包含在内,难以反映实践中存在单位⼟地犯罪的情况。⽽且,认为⼟地犯罪的客体是⼟地关系和国家⼟地管理秩序,实际上受到刑法保护的始终是⼈⾃身的利益,⽽并不是⼟地资源本身得到保护,这就表明与⼟地犯罪的⽴法原意即保护⼟地在内的⾃然资源相违背。第⼆种观点认为,⼟地犯罪是指违反《⼟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法出让、转让、倒卖、占⽤⼟地使⽤权,或滥⽤⼟地管理权,侵犯国家⼟地管理活动和制度,危害⼟地市场秩序,妨害国有⼟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和增益,情节严重的⾏为。[8]这种关于⼟地犯罪的定义不具有全⾯性,只是规定了在⼟地使⽤、交易以及国家对⼟地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并未在环境领域内规定污染⼟地的⾏为构成犯罪,不利于⼟地资源得到全⽅位的保护。在犯罪客体⽅⾯保护的是国家⼟地管理活动和制度、危害⼟地市场秩序、妨害国有⼟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和增益,这些都侧重于保护⼟地的财产价值,其⽣态价值并没有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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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刑法中⼟地犯罪的规范特点
从我国刑法对⼟地犯罪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地犯罪在规范上具有⾏政从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保护的特定性三个特点。
1.2.1⾏政从属性
⼟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地违法⾏为。基于⼟地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成⽴⼟地犯罪的前提是要违反关于⼟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要求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此种依附于⾏政法律法规的特征就是⼟地犯罪的⾏政从属性。[10]我国⽴法机关对“国家⼟地管理法律法规”作出了具体解释,是指“⼟地管理法等⼀系列相关法律和有关的⾏政法规中规定的⼟地管理⾏为”,很明显地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地犯罪的规定具有⼀定的⾏政从属性。针对⼟地犯罪的⾏政从属性给我国刑法适⽤带来的影响,可以从正反两⽅⾯来说:⼀⽅⾯,有利于多个部⻔法之间进⾏配合,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由于各个法律部⻔在划分界限上很难做到⼗分清楚,所以各个部⻔法在依据各⾃法律范围内追究⾏为⼈责任时会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形。所以国家在解决我国⼟地资源保护时要运⽤多种⽅式来协调配合,形成合⼒共同解决这⼀问题。如果以多种⽅式的协调配合来解决问题,必须要做到相互联系和相互衔接,发挥共同的作⽤,因为⼀旦脱离协调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合⼒,特别容易造成某个环节地中断、脱节或者是整体偏离原有的初衷。另外,在实际中,研究分析⼀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仅仅从某⼀个单⼀的部⻔法来说,难免会发⽣⻆度缺失和途径狭隘的情形,不能提供最优的解决⽅案。因此,在运⽤法律来解决交叉重叠的问题时,⼀定要突破部⻔法的限制,不能单单考虑运⽤⼀种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应当将不同的部⻔法结合起来,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寻求统筹兼顾的⽅法,这就体现了⾏政从属性的优势作⽤。对于⼟地违法⾏为,各个法律部⻔通过各⾃的法律依据进⾏打击制裁,并加以遏制,体现出⼀定的层次性。刑法与其他法律相⽐,如⺠法、⾏政法来说,只是在以上两个法律不能发挥作⽤,或者说是不能达到惩罚的⽬的时,才能适⽤于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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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我国⼟地犯罪⽴法存在的问题
2.1⽴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
2.1.1⽴法缺乏前瞻性
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情况,要加强⽴法研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相关规定,不能出现法律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就要进⾏删补,以及修改过程中未考虑社会⻓远发展的需求等问题,这样也不利于法律稳定性特征的体现。中国整个⽴法都要做到具有前瞻性,刑法对⼟地保护进⾏⽴法,前瞻性更是基本要求。因为⼟地既是⼀个国家构成的必要因素,也是⼈类发展与⽣存所依赖⼀项极其重要的物质资料,对于⼟地资源的保护也经历了⼀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其中,刑法保护⼟地资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近年来,改⾰开放促使经济增⻓速度不断提⾼,进⼊⾼速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管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其他重要领域,怎样实现从⾼速发展阶段转化为⾼质量发展阶段,已然成为现阶段国家的发展⽬标。但是,令⼈惋惜的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所以我国在环境保护⽅⾯仍然存在难以平衡协调经济增⻓速度与注重保护环境的这⼀重⼤问题。⽽⼟地资源作为⽣态环境中最重要的⼀个部分,其遭到的破坏更为严重,由于⾃身净化能⼒较差,如不加以防治与管理,也容易引发其他的环境问题,再加之⼈为肆意破坏,使其现状苦不堪⾔。当前社会各个⽅⾯不断发⽣变化,纵观我国整个关于⼟地犯罪的刑事⽴法过程,⼀些法律颁布之后并未实施多久就被废除,⽴法者也通过采取各种⽅式对我国⼟地刑法进⾏修改与补充,以适应各⽅⾯的发展趋势,但是这些⽴法⼿段⼤多是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之后才采取的弥补⽅式,具有⼀定的滞后性。因此,刑法对的⼟地保护具有前瞻性的要求,要求⽴法者在⼟地刑法⽴法之前,要对经济、政治、⽣态等各个⽅⾯进⾏深刻的研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地问题,不管在⽴法理念上还是刑罚内容上都要最⼤程度的实现⽴法的科学性及前瞻性,不要等问题发⽣之后才开始关注⽴法层⾯,要避免⽴法内容难以覆盖司法实践中存在⼟地问题局⾯的出现,否则不利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稳定发展,更不利于之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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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罪名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2.2.1罪名较为分散
我国现阶段关于⼟地犯罪的刑事⽴法不仅仅是在⽴法理念上存在问题,在罪名体系上也存在问题。刑法在惩罚犯罪⽅⾯⼀直都扮演着最为严厉的⻆⾊,其也是保护各种合法利益的最后⼀道屏障,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但是我国现⾏的97年刑法对于⼟地资源的保护,是以刑法典的形式将《⼟地管理法》中有关的⽴法和责任问题,进⼀步的细化与明确,没有以专章形式设置⼟地犯罪与刑罚,⽽是单独设⽴了较为具体的罪名以及罪状。分散在刑法分则不同章节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关于⾮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的规定;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关于⾮法占⽤农⽤地罪的规定;第九章中关于⾮法批准征⽤、占⽤⼟地罪和⾮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的规定;从⼴义的⻆度来认识⼟地犯罪,第六章中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也涉及了⼟地资源的保护;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破坏⾃然保护保护地罪。这些罪名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不同章节中,分布不集中,呈现分散特点,侵害的法益也就各不相同。
事物不是⼀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机关也在不断调整有关的规定,通过附属刑法、单⾏刑法等⽅式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发展到现阶段,针对⼟地犯罪,刑法分则仍然没有构建统⼀的章节将其包含在内。该类犯罪的分散性具体表现在罪名设置体系⽅⾯,如上⽂所提,虽然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罪名,但是这些具体罪名有的分散在刑法典的不同章节之中,有的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难以总结出较为完整的特点、形成完整的⽴法体系,更不利于提⾼认⼈类的认知性与警惕性。另⼀⽅⾯,在很⼤程度上难以清晰地辨析我国⼟地犯罪到底是属于财产型犯罪还是破坏⽣态环境型犯罪,在这⽅⾯存在着很⼤的不⾜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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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地犯罪的⽴法完善建议.........................22
3.1国外⼟地犯罪⽴法的经验及其借鉴.....................22
3.1.1国外⼟地犯罪⽴法概况....................................22
3.1.2国外⼟地犯罪⽴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3
结语..........................31
第三章我国⼟地犯罪的⽴法完善建议

3.1国外⼟地犯罪⽴法的经验及其借鉴
3.1.1国外⼟地犯罪⽴法概况
当今世界虽然是⼀个紧密联系的整体,但各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有所不同,因⽽符合各个国家政策的⼟地制度也就⼤不相同,从⽽针对⼟地犯罪资源采取的法律也不同。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关于⼟地犯罪的⽴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种是以保护⼟地私有权为核⼼的⼟地犯罪⽴法。⼤陆法系针对⼟地犯罪的刑法规定是以保护⼟地的私有权为重点,具有作为代表性的如⽇本刑法。⽇本采取的是⼟地私有制与⼟地公有制并存的双轨⼟地制度,但是更加侧重利⽤刑法来保护⼟地的私有权。⽇本刑法典根据《⽇本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由于⼟地属于不动产,进⽽侵夺他⼈不动产的,依法应收押监狱处以10年以下劳役刑。该侵占不动产罪即为保护⼟地私有权⽽设,权利⼈的⼟地私有权是⼀项相对权利,⽽⾮绝对的⾏使。[19]⽇本在近现代快速发展成为发达国家之⼀,但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忽视了对⼟地⽣态利益的保护,导致其曾⼀度是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
第⼆种是以保护⼟地使⽤效能为核⼼的⼟地犯罪⽴法。英美法系的刑法采取的是将保护⼟地的使⽤效能作为核⼼,把⼟地资源作为⼀种财产,对于破坏⼟地资源的⾏为,从侵犯财产⽅⾯予以刑事处罚。具有作为代表性的如加拿⼤刑法。根据《加拿⼤刑事法典》第428条、第430条的规定,⼟地作为不动产,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范围之内。如果故意实施毁损⼟地或者造成⼟地的地⼒下降或⼟壤性质发⽣改变,⼟地毁损甚⾄是⽆法再利⽤等⾏为,均成⽴犯罪。实施毁坏⼟地⾏为的过程中造成他⼈⽣命威胁的,将被判以终⽣监禁的刑罚;毁损⼟地的经济价值达到⼀千加元以上的,即构成可诉罪,可被判处⼗年以下徒刑。加拿⼤刑法在保护⼟地的效能⽅⾯的处罚规定是⽐较严厉的。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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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资源的稀缺性问题⽇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地资源领域犯罪更加频繁。基于此背景,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加⼤⼒度规制此种犯罪⾏为,因此提炼出本⽂选题。笔者意在通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地资源,让⼟地资源得以更合理的利⽤,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态态安全理念⻆度来完善刑法现有⼟地犯罪⽴法,避免⼟地犯罪规制中的漏洞,做到对实践有⽤,打击犯罪,切实保护我国⼟地资源。
笔者通过对现有⼟地犯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进⾏分析与归纳,并结合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的实务案例来进⾏阐述,发现在现⾏刑法中规定的⼟地犯罪在⽴法理念⽅⾯还存在缺乏前瞻性、⽣态安全观念重视不够等问题;在⽴法体系上尚存在罪名较少且布局分散等问题;在罪刑规范上存在刑罚措施不完善、刑罚⽅式单⼀等问题。通过介绍并对⽐域外不同国家的⼟地刑法保护制度,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提出转变法益观、新设罪名、增设⾮刑罚措施等建议。
刑法其它部⻔法的底线法,许多破坏环境的违法⾏为问题需要运⽤刑法解决,因此对⼟地犯罪的⽴法研究可以让环境类法律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合理。但是由于笔者⾃身对相关知识的认知有限,对⼟地犯罪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理解与思考的可能不够深刻。⽐如,在总结我国⼟地犯罪存在的问题时,难以列尽所有缺陷,⼀些看法及观点也缺乏成熟性;在汇总外国⼟地犯罪⽴法过程中,存在资料寻找困难,介绍不详细等问题。因此在以后撰写⽂章中要注重⽂献的积累与汇总,规范写作语⾔,注重严谨态度与细致研究的培养。基于本⽂的不⾜,在这⾥还请⽼师和其他学者给与指导与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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